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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陪审团员的经历纪实 2013-06-20 16:56:38
九十年代中,美国职业橄榄球星辛普森被控谋杀他的妻子与朋友,整个刑事诉讼长达十个月,且在电视上实况转播出来。当时我就有了一种想当陪审团员的冲动。这个愿望直到数年前归化成美国公民后才有机会实现。美国的刑事案件先由大陪审团(grand jury)审议公诉人开列的主要证据,决定某一具体案件是否需要诉诸法庭,再由小陪审团(petit jury)听取双方证据来裁定有罪与否。民事案件则无需经过大陪审团筛选,直接由小陪审团来裁定。

我第一次被随机选中参加小陪审团,是在多年前。那是一起车祸案。一个没有当班的警察骑摩托车被一辆卡车撞了,把卡车司机的公司上告法庭。包括我在内的几位被选中当陪审团员,午饭前一个钟头我们手按圣经,宣誓就职,接着就听取了双方代理律师的开庭陈述。至今仍然记得被告卡车公司的律师是一位满头银发的老律师,人高马大,口齿伶俐,口若悬河。而原告警察请的是一位个子矮小的年轻律师,明显经验欠缺,每结结巴巴说出才大半句话,就请法庭书记员删除刚才所讲的话。我边听边替他着急:明显拜下风嘛,胜算几率不大。休庭吃完午饭,我们回到法庭就坐。法官先感谢我们的服务,他说在我们午餐时间,诉讼双方决定庭外和解了,我们的任务也就提前结束了。我一方面高兴,不用花时间不务正业了,但另一方面心里还有点嘀咕,好不容易等到的当陪审团员的难得机会,就这么半途而废,无疾而终了。好象婚礼刚开始,新娘子决定不结婚了。有点晦气。

一晃几年过去了。去年九月底终于等到了第二次当陪审团员的机会。无奈我必须外出布道,那个周五无法上法庭。法庭于是安排我延至今年六月17日周一报到候选。周日下午五点后,我上网查看,我的号码(75号)是否选中。网上说,凡是号码在468或以上的不用报到,其他人必须报到候选。周一早上八点,我准时赶到。那天报到候选的陪审团员(除开不合格与因事推迟之外)至少两百人。我们等了半个多钟头,有人说明基本遴选程序,就给我们看一个录像。录像的意思是提醒我们,世界上还有许多人民无法享受由陪审团来民主公平裁定案件的权利,我们应当珍惜这一神圣的公民权,不要急于推脱。后来有一位法官带我们集体站立宣誓。等到快十点半,当日第一批候选人被叫上来,我也在列。

我们被带到三楼的一个法庭里。女法官和书记员,双方代理律师都事先到庭了。法官先简单介绍了案情,是一起车祸诉讼案,费时最多三天(周一周二周四)。问我们中间凡无法履行这一陪审团义务的人,起立排队,到前面陈述理由。她强调,你们在公司的事,是公司需要找人替补的事,不是你们自己的事,不能简单因为公司的事而拒绝参加陪审团,除非造成个人重大经济损失。我一开始没有站起来了。但想了想,还是起身排到了队尾去询问一下。不少人得到法官同意出去了,回到楼下继续等候下一轮被选再拒的游戏。有些人留下了。轮到我问法官,周二与周四一早八九点与七八点分别有跨国电话会议需要参加,法官说没有关系,可以酌情安排开庭时间稍微在九点以后。于是我回到座位。接下来,书记员按照事先电脑随机挑选好的名字,叫七个候选人就坐在陪审团指定座位上。我不在列。

法官向七位准陪审团员与法庭内所有候补问了二十五个问题,来考察我们是否可以成为合格的公平公正陪审团员。一个接一个问的过程中,坐在陪审团席位上的准陪审团员有两位出局了,由另外两位候补替代就坐。我仍然没有被叫到。问完了问题,七位准陪审团员自我介绍,包括学位,职业,家庭,爱好,诉讼经历等。接下来是双方律师认可准陪审团员的时间,每方有权利不出示理由剔除有限几位在他们看来有可能不利于他们的陪审团员。果然,坐在第一席的那个印度裔女医生被原告律师请出了。替补了一位白人男子,但他因亲朋好友曾使用其中一方律师事务所而有利益冲突之嫌,无法参加。于是,我被叫到了。

我上前走到法官与双方律师跟前,接受问询。法官问刚才那二十五个问题,我是否有不合格之处。我肯定地回答,没有一个。法官随便挑了其中一个问题,问我是否认为美国社会的诉讼多的过份。我回答说,的确有过份多的时候,但正常法庭程序应当有办法否决那些轻浮无谓的案子。这个回答可以接受。于是我走到空缺的陪审团第一席。站着介绍完自己,就坐下了。法官问双方律师,他们对现任七位陪审团员都表示满意。我们每人手按一本圣经,站立宣誓就职。这七个陪审团员,三男(白人,黑人,中国人),四女(两个白人,一个印度人,一个菲律宾人),如同一个小联合国。接下来,法官告诉我们,我们作为陪审团员,是仲裁证据的法官(judges of evidence),而法官,则是法律的法官(judges of law)。法官引导我们依法裁定。接下来分别是原告与被告律师开庭陈述(opening argument)的时间。陈述完,法官宣布,今天到此休庭。我们次日九点再来听证。后来得知,那天下午被告方需要去一位医生那里录像取证。很明显,被告方期待原告在开庭第一天内接受庭外和解未果。

周二九点多,七位陪审团员正襟危坐,里面冷气太冷,我嗓子开始不清而咳嗽。法官友善地借给我一件毛衣御寒。我们听取原告律师的两位证人证词与被告律师的一位证人证词。出了车祸受伤的原告琳达作为原告与证人之外,还有两位医生证人的录像证词,一位是琳达的痛疗医生,是一个菲律宾美国人,另一位是违规撞车的被告保险公司的证人,是一位白人医生。白人医生试图把琳达的后背L5S1锥间盘突出归因于年老(琳达三年半以前出车祸时50岁)。这个结论明显罔顾核磁共振成像(MRI)与肌电图(EMG)的医学证据,实在流于浅薄,更与常识不符。一个车祸前坚持跑步与跆拳道的健康女子,车祸后突然需要接受数月的理疗,三年间多处多次甾体激素注射治疗,只差动脊椎手术了。白人医生的可信度也大打折扣,因他一年三四百次95%都是为被告保险公司收费作证(每替保险公司看一个病人收费四百,法庭当面作证每小时收费六百,每次录像作证收费三千)。周二上下午几个小时的证词证据展示与交叉讯问(cross exminations)过去了,我们按照法官的要求,不得记笔记,不得提前彼此讨论,不得上网搜寻。下午四点休庭。

周四下午一点半,我们如期回到法庭,听被告与原告律师先后作结案陈词(closing argument)。被告律师发言十多分钟。原告律师用了半个多小时,不紧不慢,慷慨陈词,如数家珍一般列举多项证据,很有力地回答了被告律师的质疑以及我们心中的问题。休庭十分钟后,法官又花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告诫我们有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她提醒我们,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要求不一,只需要原告方能够提供所谓"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也就是更真稍多于更不真的可能。摆在七位陪审团员面前的有两项裁决,各需要至少六位多数同意才算通过,也就是必须是六比一或七比零通过。第一项裁决关乎原告是否因车祸受到永久性伤害。第二项关于医疗费之外的受苦赔偿金额,由我们议定。责任重大,自不待言。

法官最后指定我为陪审团主席(jury foreman),引导审议(deliberation)过程,记录讨论投票决定。我欣然点头同意了。我们被带到陪审团室(jury room),开始审议。大家意见完全一致,第一项裁决很快以七比零通过。讨论金额前,我提议,在法庭认可的原告未来二十八年半的平均期待寿命内,我们考虑最高年平均受苦补偿金额上限是十万,而下限是一万。这样,总赔偿金额上限将近三百万,下限三十万。大家认为三百万过高了。第一轮投票结果,赔偿中值刚好是我的投票额,六十万。大家考虑律师要拿走三分之一,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赔偿中值是七十五万,刚好也是我的投票额。于是,我们议决受苦赔偿金额为七十五万。我开门通知门口的招待,我们已经议决。她有些吃惊,我们只花了十几分钟就议决了。她前往法庭告知陪审团已经议决。我们被带回法庭。一如既往,法庭内所有人起立,迎接陪审团员到来。法官请大家坐下。

法官请我起立。问陪审团是否已经达成议决。我答,是的。她问,对第一个问题,陪审团的表决结果是七比零还是六比一?我答:七比零!她问,结果是是还是否?我答,是是!她问,对第二个问题,表决结果是七比零还是六比一?我答:七比零!她问,金额多少?我答:七十五万!这时,原告律师用笔很扎了一下笔记本,似乎是说,官司打赢了!他满面笑容,与琳达拥抱。他们连声谢谢陪审团。被告保险公司的那位女律师,只是微笑站在原地,没有再表达开庭陈述与结案陈述时对陪审团的感谢,可以理解。法官最后宣布:陪审团任务完成,你们可以回家了。

回来的路上,我很满足。终于过了一回有始有终当陪审团员的瘾,也算是第一次真正行使了法庭上作为证据仲裁法官的公民义务。普通老百姓的事儿,就由咱们普通老百姓来决定。这是民主的一种好形式。据说,我们当陪审团员,头三天可以获得每天五美金的补偿。我等着那张十五元支票的到来,正如琳达等着那张七十五万元的支票,一样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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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民 留言时间:2013-06-22 05:08:04
大部分感受已经写在博文里了。我当时回答法官问询时想说但没有说的一句在她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废话:陪审团制度是一个耗费人力物力资源但对维持程序公正仍然十分值得的代价。陪审团当然也会出错,比如辛普森杀人案的定罪结果是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但陪审团制度的基本共识是:人民,只有人民,而非少数精英,更非极权在握草菅人命的独裁者,最有可能达成公义公正的判决,因为人民的眼睛真是雪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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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天之间 留言时间:2013-06-21 12:10:01
谢博主详细的记述,很有意思的经历!我也希望能有机会去做一次陪审团,最理想的就是博主参加的这种小型民事陪审团,比较轻松愉快。要是赶上惊心动魄的刑事案,陪审团的任务就要艰难许多了。

博主能不能讲讲自己的体会,就是这样的民事案,真的需要陪审团参与吗?作为陪审团员,你在听是非曲直的时候,如何在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辩论举证中进行采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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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开豆腐 留言时间:2013-06-20 22:22:12
谢谢博主分享经历。顶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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