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维刊登一篇《香港国安法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文章认为:【港版国安法是恶法吗?当然。因为一部良法应体现出以下立法原则:一是宪法原则。香港基本法就是香港的宪法性质法律。港版国安法不是保护香港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集会和游行示威自由,而是剥夺和减损人民权利。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陈景生指出,《基本法》规定香港自行就23条立法,港版国安法越过香港立法会直接替香港立法,违反了《基本法》的规定。如果人大可以替香港制订法律,“一国两制”又有什么意义呢?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港版国安法整个立法过程只花一个多月,由中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绕过香港立法机关,没有在香港进行广泛咨询,其立法过程和立法条文都是保密的,公布前连特首都不知道,严重违背了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立法应该宽严适度,但港版国安法不仅条文模煳宽泛,而且过度严苛。港版国安法第38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这个规定可以称之为港版国安法的长臂管辖权。它可以把管辖权延伸到世界每一个角落。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憎恨”是一种意识,比如您看我的时政评论节目,看完后,您觉得这北京政府太不像话,这林郑月娥太不是东西,简直是个幺蛾子。您出现了憎恨情绪,您解气了,我可就惨了,犯罪了。你看,这港版国安法不仅管香港,还可以管世界,不仅管行为,还管思想,简直荒唐。综上可见,港版国安法就是一部公然剥夺香港人自由民主和法治的恶法。】分析上述理由,发现很多并不切实靠谱。第一条说法治原则。香港基本法就是香港的宪法性质法律,这没错。但是“剥夺和减损人民权利”不一定成为事实,至少存在较大争议。如果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没有游行示威、媒体报道等自由了,那可以叫剥夺,我相信还是有的。最多就是“减损”,但这可能不一定是所谓的自由,也可能真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至于立法权,香港和中央都是有的,基本法并没限制中央的立法权。而香港国安法是一个基于国家安全层面的立法,中央确实是也有立法权。第二条法治原则根本没有内容,四大原则都缺了四分之一,咋又“彻头彻尾”呢?第三条说民主原则,“整个立法过程只花一个多月,没有咨询”。这我赞同,重大立法应该体现出前瞻性和民意。但你看美国立法不也是这样吗?美国的法案很多是随意性和应急性的,历史上的法案很多也是重大骚乱后临时抱佛脚推出的。所以客观而言,这不是一个国家法律的问题。香港出现了重大骚乱,紧急立法也说得过去,而且港府确实也是支持的。要说咨询,美国总统川普随意退出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这么大的事情是否经过咨询呢?是否需要人民表决,是否有立法限制呢?在特大动荡后,确实有指明方向的必要,此时的咨询重要性并不高,而需要一锤定音。第四条说科学原则。长臂管辖确实是个问题,但美国也是长期推行严重的长臂管辖。如果不反对美国这方面的“不科学”,那也不要奉行双重标准了。“引发憎恨”,中方的辩解词是该“术语”已经在香港原有相关法律中存在,继承正体现了香港特色。四原则其实是三原则,如果说中国法律是不折不扣的恶法,那美国法律同样违背了两大条,也是“大恶法”了。从这里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出美国法律体系的重大问题,并克服那种对美国政治体制的迷信和崇拜。事实上,中央和香港关于立法的争执,一直集中在基本法第23条:【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香港确实有一批人在长期搞台独、港独和颠覆中央政权的活动,这是与基本法精神直接违背的。这部分人我认为可以依据基本法驱逐出境,甚至本地拘押,但不宜引渡回大陆,以免引起香港人民的安全恐慌。争议可能是在叛国叛乱上,这涉及到假象敌的问题。比如,美国长期以俄罗斯为假想敌,如果与俄罗斯勾结出卖国家利益,就可能构成叛国罪,正因为如此,川普的通俄门才是严重的问题。而中国长期以美国为假想敌,勾结美国政府就构成了叛国罪。但是,由于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大陆认为美国是假想敌,香港很多人却认为美国是朋友,这就是分歧的关键所在。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指出:【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合众国敌人者,才犯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可以发现,最轻的一项“依附”就已经构成了叛国罪。所以要说香港国安法过严,那其实是当今全球人类的法律都过严了。如何处理分歧呢,基本法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实际就是我说的“政治中立港”的概念,其实香港基本法早已确立了这一前景,各方政治势力应该退出香港。香港的目标是瑞士,一国两制,井水不犯河水,都别搞政治运动。因为香港是国际金融贸易中心,对世界经济有着枢纽意义。如此重要但确实又是弹丸之地,偏要搞政治革命风险过高。能进则进,不能进千万别勉强,维持现状就挺好。像香港、新加坡等这种拥有极度优越地理位置的富饶小地方,其实啥体制都行。只要不爆发动乱和战争都行,大体都是对本地人民有利的。中国搞长臂管辖,应该是向美国学的。好的不学学坏的,霸权主义确实是让人厌恶的。美国衰败中国快成世界老二了,应该是这种感觉所致,或者说是对美国的一种报复心理。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情绪激昂而丧失理性,无法得到真正正确的评析结论,而基于这样的错误上也往往走向歧途。想进步却退步,想伟大却堕落,目前美国的危机情况就是最大的教训。实用主义就是最佳的政治哲学,香港国安法从实效看可以得60分,它能起到稳定香港局势的作用。长期激烈纷争而僵持不下就变成叙利亚了,那样对本地经济和人民生活反而是最不利的。现在还是一个框架阶段,仍然需要观察。如果能在细则中体现宽松,对涉嫌人员以阻吓和驱逐出境为主,或者后续废除长臂管辖,分数还可以提高。
国安法无处不在,就中国香港空白了23年,这显然是需要以最快的速度填补的,否则其危害将迅速增长到不可控制。
中国制订的港区国安法无疑是亡羊补牢的一个举措。整个法律体系全面、完整、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唯一不足是没有清晰地界定主审法官的资格条件。所以俺打90/100 分,希望加强执法,特别是要用组织力量来强化国安暑在港的地位,否则只能是纸老虎。国安暑应该有在香港调查、抓捕、审讯、审判违法犯罪分子的所有权力,案件无需全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