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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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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兼论人类各种价值观的来龙去脉(连载1) 2018-01-02 15:35:35

序    言
一、 本书的宗旨
我想另起炉灶,创建一种新的人类文明史观。
先从抽象的、宏观的方面来说,就像牛顿、爱因斯坦、玻尔等发现了客观物质世界的基本运动规律,达尔文、孟德尔、DNA发现者发现了生物界的基本进化规律,本书则试图去发现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演化规律,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与理想模式。
再从具体的方面来说,本书想弄清楚:古往今来的各种人类文明社会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差别,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有的人类文明社会发展如此迅速,而有的文明社会发展又如此缓慢?
还有,各个人类文明社会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规则制度到底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有没有一个或几个普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观?如果有的话,这些最基本的普世价值观到底是什么?等等。
试图发现人类社会中所存在的某种本质规律,是世界历史上许多大思想家都尝试过的。远的不说,即从近代算起,就有孔德、斯宾塞、马克思、韦伯、帕累托、帕森斯等等,现代则有汤因比、斯宾格勒、迈克尔•曼……等等。在前人探索的基础上,作者不揣冒昧,为读者奉献上自己的一些思考结果。

二、 本书的基本思路
原始人与动物之间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就是原始人能大量地使用工具,更准确地说,是使用大量的物质性的工具(如石器、木器、骨器)。而文明人和原始人的最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原始人主要使用自然的物质性工具和动物性工具(畜类),而文明人主要使用的工具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的物质性工具和动物性工具,一种是非物质性的、非自然的活的工具(各种社会组织)。当然,任何工具的产生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它必须对人类有用。然而,任何一种重要的工具产生出来之后,不仅会改变人类与自然环境打交道的方式,而且更会对人类相互之间的行为规则、交往规则产生重大的影响,并由此决定了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走向。这也可以看作是人类为了得到这些工具的益处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举个通俗的例子来说,好比人类发明出了汽车这个工具,那么,随着汽车的出现,以后一系列的事物,例如柏油公路、红绿灯系统、各种交通标志和各种交通规则,以及交通警察和处理各种交通事故的法庭,石油的大量开采,汽车的维修机构,以致立交桥、高速封闭公路等等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事了。而这些事物,往往是汽车的发明者当初所没有想到、也不可能想到的。当然,人类充分认识某个工具、尤其是某个非自然性工具的特征、并最终适应该工具的约束是需要有一个过程的。这个过程有时十分漫长,其间充满了各种冲突。最后,正是由于不同人类社会所选择的重要的非物质性工具的不同,最终导致了各个文明社会中不同的行为规则、不同的价值观的产生,并最终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不同发展方向及发展速度。
当然,人类自诞生以来,发明创造出了许多的非自然性工具(我们可称其为社会工具),既有简单的、功能较小的,又有复杂的、功能强大的。本书只详细研究三四个功能异常强大、对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演变产生了绝对性影响的社会工具系统(主要指行政系统、市场系统、理念系统),包括这几个社会系统的本性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本性和相互关系如何影响了社会工具系统的使用者——某个文明社会的生存方式及发展方向。

三、本书的几个重要概念
在本书中,我们会经常用到“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等几组不同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有着不同的隶属关系和层次。为了搞清楚这些不同层次的概念,让我们仍拿“汽车”这个工具来做例子分析一下。“汽车”这个工具要存在下去的最根本的先决条件是什么呢?是:汽车的运行速度必须比人快。这个“快”,就是汽车这个工具所必须遵循的最根本的“公律”。如果一旦丧失了“快”这个特征,汽车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条件了,因为它对人来说,已经没有用了。
   既然具备了“快”这个原则特征,汽车就对它的使用者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绝对指令:在某一时间段内,人们必须在汽车前进的方向上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行进空间。比如,当人步行时,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人前进的方向上,必须留有至少1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人的步行速度是1米/秒),如果没有这个空间,人就会因无法前进而停止步行。而在开汽车的情况下,由于汽车快,因此在1秒这个时间段里,在汽车的前进方向上至少必须留有10米长的宽敞空间(假设汽车行驶速度是人步行速度的10倍)。这个“给其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就是汽车的使用者们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定律”。显然,这个“定律”是从“快”这个“公律”中直接派生出来的,是为“快”这个原则提供服务的。一般来说,这个定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汽车的使用者们都必须遵守。
   又由于种种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为每一辆汽车都修建一条仅供它自身单独使用的专用公路来确保时刻给它提供“足够宽敞的前进空间”(成本将高到无法承受),而只能修建一套公路交通网络供所有的汽车共同使用,于是就自然产生出这样一条 “法则”:所有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显然是由上面的“定律”进一步派生出来的,是为确保汽车“在前进的方向上有足够宽敞的空间”服务的。但请注意这个“法则”对人们的强制力不像“定律”那么绝对,换句话说,它允许人们在某些极特殊的条件下可以暂时不遵守它,而不会立即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在某个特殊的空间范围内(汽车稀少地区)及某个特殊的时间范围内(夜深无人),也就是说,假设在一条十分宽广的公路上,暂时只存在极少数量的汽车,例如两辆,且这两辆汽车相距十分遥远,那么这两个开车人就有可能“相向行驶”,从而暂时违反了这个“同向行驶”的法则而不受惩罚。
进一步地,为了保证同向行驶的“法则”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又根据各自不同的具体生存环境而人为地制定出许多交通“规则”。比如,假设在甲乙两地之间只有一条狭窄公路(路面宽度只能通过一辆汽车)相连的情况下,人们就往往会制定出这样一条交通规则:上午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下午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或单号日通行甲地开往乙地的汽车,双号日通行乙地开往甲地的汽车,等等。而如果甲乙两地之间的公路路面较宽(可以同时并排通过两辆车),那么,人们往往会制定出这样的规则,甲乙两地出发的车均靠右(或靠左)行驶。当然,如果甲乙两地间有A、B两条公路,那么人们又可以规定甲到乙地走A公路,乙到甲地走B公路,等等。显然,这个分上、下午及单、双日行驶的规则,或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以及分别走A、B公路的规则,都是从“同向行驶”这个“法则”中派生出来的,是为“同向行驶”这个法则服务的。当然,它对人们的约束力也不像法则那么强。例如,即使在繁华都市地区,我们也经常能看到“超车”现象,此时,那个正在超越的车辆就会暂时违反靠右(靠左)行驶的规则。另外,我们可以看出,“同向行驶”的法则,世界各地都是一样的,而为了确保“法则”的实行而制定出来的具体规则就不一定相同了。例如,有的国家是靠左行驶,有的国家是靠右行驶,有的地区是分上、下午行驶,有的地区是分单、双日行驶,等等。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律”、“定律”、“法则”、“规则”这几个概念的层次并不一样。简单来说,“公律”是指一件工具(自然工具或社会工具)的本性(本质)特征,一旦这个本性特征消失,该工具以及由该工具的本性特征所派生出来的其它一切定律、法则、规则也将不复存在;“定律”是指某个工具一旦产生,它就具有的、其使用者必须遵循的绝对指令,这个指令是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它对我们的强制性最高;“法则”是指某个工具所具有的、其使用者在一般条件下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工具的使用者)行为的强制性稍弱;而“规则”是我们在具体条件下便用某个工具时、在多数情况下所必须遵守的指令,它对我们的行为的强制性最弱。
在本书中我们将看到,与汽车这种工具一样,人类创造产生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工具系统,无论是自然工具系统(物质性工具)还是社会工具系统(非物质性工具),也都各自具备自身不同的“公律”、“定律”、“法则”和“规则”。所有这些公律、定律、法则、规则的层次也都不一样,对人(自然工具和社会工具的使用者)的强制性也各异,我们可以简单地列表如下:

自然工具或社会工具       对使用者的强制性程度


公    律                  最强,绝对不可违反。
定    律                  非常强,近乎绝对不可违反。
法    则                  很强,基本上不可违反。
规    则                  强,一般情况下不可违反。
人为规则                  较强,一般来说最好不要违反。


注:上表所说“人为规则”,是指纯由人的因素引起、而和工具(例如“汽车”)本身没有关系的规则。比如:有心脏病者不得驾车,多少岁以下的人不能驾车,以及酗酒者不能驾车,等等,就属于“人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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