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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秤与秤的关系 2015-10-09 11:22:34

道德与法律,秤与秤的关系

特有理

2015-10-9

“现在中国的道德沦丧,世风日下,无耻常态化是举世公认的。你说说人人心中有杆秤,和法律这杆秤的关系。”

道德良心是一种衡量以及评价社会行为的秤,源于人性的良知;法律则是在道德良心基础上建立的强制性社会行为规范。Marsfield网友的问题核心在于:既然人人心中具有良知的衡量标准,也就是心中的“秤”;而且,既然法律是依照社会道德建立的社会行为标准体系,但为什么在中国,人的良知就与法律这杆社会公平之秤的尺度渐行渐远呢?

这是一个涵盖宏观及微观的大问题,真要想回答清楚,真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体了。不过,这个问题也不是无法回答,以我自己的学识,只能从大概轮廓上,以点带面地简单梳理一下。

首先,法律是一种“实践体系”。法律不是良知的最高标准,也不是平均标准,更不是圣人的人性标准。法律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公平法则,其基点就是公正和公平。这也是为什么西方文明以天枰为司法的象征器具。所谓实践,就是法律不是主观性的,不是靠想象得来的,它是根据社会活动中不公平的现象而来的。比如说杀人、放火、抢劫、欺诈,如果人类社会从未出现这些行为,那么法律就不会有相应的条款。就比如现在还没有发现外星人,那么与外星人交往需要依据什么样的规范就无从确立,这不能仅根据想像。

法律这种“公平法则”所针对的,是社会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其主要意义有三:预防矛盾、解决矛盾、处理矛盾。然而,社会矛盾并不是一个线性的函数体系,它是一种时变动态的系统。也就是说,在一个矛盾的以及相应法律的背后,仍然会有更深入的矛盾。比如:“杀人偿命”,这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中是一个普遍承认的公平法则。但是到了现在,这种认知在法律界已经开始动摇。因为通过人类思想的延伸及社会实践,发现在一种“公平状态”的背后又存在新的不公平,或者出现同文明的更高标准相抵触的情况,也就是更深层的矛盾出现。

因此可以看出:法律体系直接对应的是社会矛盾,以及从公平公正这个道德良知的基点所形成的矛盾处理的逻辑体系。此时,法律就已经与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相剥离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法律为了涵盖社会的主要矛盾冲突,其标准会越来越全面、越来越严谨、针对一些重大矛盾甚至会更严厉;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社会的环境状态不良,道德的沦丧就会成为必然。然而,法律并不会因之而降低标准。特别是在中国,法律是用来约束他人的,是当权者约束草民的,也是用来维稳的,因此才会有“法律不是挡箭牌”的思维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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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5-10-10 12:15:30
这是文化的问题,中国文化是在道德层次,儒家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自律来保持社会不同层次的维持,而不能逾越,包括帝王。
这种内容的形成有很多因素,从哲学思维的观点上讲属于相对高级的水平,因为他律的方式连动物社会都会,属于本能类的。
当没有什么能制约帝王的时候,强调自律就是唯一的方式,所谓的教化的概念。所以中国文化里讲究“榜样”的概念。连如今被世人推崇的曾国藩的东西,也是强调自律,从家庭到治国。
再有一个原因是中国历史上的经济模式是家庭农业经济,没有什么竞争的内容。因为一方面经济形势单一,没有太多的交换内容,你能做我也能做,也就是没有市场,自然不需要竞争。再有就是竞争导致家族分裂,也就不能保证财产的完整,这是中国的继承制决定的。
而所有这些又与中国的经济资源的有限性相关,能扩张的地方都占了,其他地方控制成本太高。
可以证明这个特点的对立面例子就是春秋战国时期,那是个竞争为主题的时期,人们认为社会活力最大,但也是生存成本最高的事情,因为不断的战争。
所以,宋朝开始的尊儒和大一统,从正面的角度讲基本消灭了内战,从负面的角度讲就是文化上升到道德层次,知识分子成为一个社会阶层,具有西方教会的作用,解释道德标准。
而从历史可以看出,尽管这种方式消灭了竞争,但在可控范围之外无法避免竞争,任何低级文化体系的社会,更体现动物本能的社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因为世界的资源是有限的,你有我就没有,因此竞争,不论什么形式的竞争就是主流,直到现在,除非是两败俱伤的前景,否则不会停止。
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悖论,试图使人类更远离动物原始本能的努力往往是失败的。但从另一个方面讲,人类区别与动物的特征之一即是具有基于想象力的组织性,比如共产主义理念就是例子。
如今人们知道另一个马爷的理论,即在资源相对少的环境下,人类的心理需求是比较低的,在生存档次,动物本能就占上风,而这时在道德层次的文化就是不合时宜,必然导致道德虚无。
而所谓的人类良知等内容属于道德层次的内容,同样会虚无化,比如现在的欧洲难民危机,认为被抢了本国资源的欧洲人就明显在排斥和拒绝移民,这类人不愿意谈良知,尽管双方的对资源的拥有是差异极大的。
所以,这种事情是无解的,如果你富裕了,有了让社会(包括整个世界)和平共荣的心愿,什么普世价值之类的,而一旦发现资源不够共享了,或自己的份额被分走的太多了,这些所谓的社会良知就被扔了。
而人类可以拥有的资源是越来越少的,这个矛盾就更明显,比如凡是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形下,反移民是各国的共同特点,甚至美国这种移民国家。
当谈论人性的良知什么的时候,应该清楚其存在的前提,人文主义成为“主义”,是从富裕阶层开始的,不是当时法国社会底层,因为那些人根本就没有表现人性的资本,而是能像动物那样生存就不错了。
而守住社会底线的是法律,是他律,是强迫,而不是基于自愿,是用暴力保证的,是连动物社会都懂的。
这个话题内容太多了,例子也太多了,人类已经探讨了上千年,至今也没有能被都接受的结论,否则如今就不会再出现体现虚无主义的普世价值这种概念了。
马斯洛的人类心理需求层次理论,是解释这类问题目前最合适的工具,在生存阶段你不可能要求用小康阶段的方式管理社会,在小康社会下你不可能用富裕环境追求个人发展的要求来管理社会,否则都是会出现虚无主义的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普世价值这种东西荒谬的地方,连人类已经知道了几乎上百年的知识,目前还没有反例的知识都要推翻。
而当用这个理论来看中国社会目前的问题,尤其是联系中国文化基于历史因素形成的原因,一切都可以解释。
但解释不等于有解决的方法。
“心理学是二十一世纪的带头科学”,这是上个世纪学习现代心理学101时第一章的前言内容。
遗憾的是,人类的选择是基于成本,计算成本是基于某个群体的心理需求,不是基整个社会的。因为竞争是主题。
这就使得创造对自己有利的竞争环境不可少,关键词是“对自己有利”,而不是对社会整体有利,比如对世界有利,毕竟肉是不够分的。
而形成这种环境有什么比忽悠的成本更低,让他人相信我的心理需求就是你的,大家是平等的。。。
这样就有了普世价值这个东西。
去温习一下马斯洛的心理需求的五个层次,很容易理解我这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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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俺是凡平 留言时间:2015-10-10 03:32:45
特有理:

不知道你的特有理的毛病有这么严重呢,呵呵。本来想专门发文的,又怕麻烦,所以就在这里回复你上一篇给我的评论,你这篇是上一篇的继续发挥,所以俺的评论应该也不太离题。


特有理:“凡平:关键的问题是你如何证明我的逻辑是错误的,而你的不是错误的?”

凡平:俺完整证明你的逻辑是错误的,至少两次,你说是不是?

特有理:“而且,宗教的“可以裁判别人”怎么可以作为社会的文明准则?”

凡平:你们提出的“不裁判别人”本来就是一个来源于宗教的命题,那么以宗教界的解释为主要参考依据,应该是一个基本的理性的态度吧。

而且,你把“不裁判别人”上升到社会的文明准则的高度,可靠的根据又何在?俺凡平在欧洲多年,就从来没有在日常生活环境中听说过这个文明准则的,有些例外的是一些严肃的场合,比如学术讨论,注意,恰恰是例外,而不是社会的文明一般准则。

特有理:“在这个问题上举出“理发师的悖论”本身就是一种逻辑的错位,除非你能证明“不裁判别人”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命题。理发师给人理发是去做,而“不裁判”是不去做。难道你看不出其中的本质差异?”

凡平:数理逻辑的换算,“是”和“不是”,“去做”和“不去做”有本质差异吗?和“理发师的悖论”同理,“裁判师的悖论”的涵义在于:

如果你特有理、施化、远方等自己本身就是一个“裁判师”,那么你豪言“不裁判人”,就是一个与“理发师的悖论”等价的“裁判师的悖论”

如果你还有一点你自称的陶冶情操的心,认可一下“俺凡平完整证明你的逻辑是错误的,至少两次”,那么俺愿意再给你一次“理发师的悖论”等价于“裁判师的悖论”的完整证明,呵呵呵。

再祝周末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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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时间:2015-10-09 18:12:01
更正:不能成为社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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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有理 留言时间:2015-10-09 17:23:38
西岸:其它都不谈,就说“道德只能是自律的”。这意思是说:道德不能作为对他人的要求。

我只能说,这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经典糟粕。法律其实就是一种逻辑化的道德要求,只不过是被社会强制执行的。狡辩者就是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来割裂道德要求的一致性。其逻辑为:因为道德是非强制性的,因此道德只能是自律的。

这里面的根本错误,是把道德动词化了,把道德的概念偷换成了道德的执行。

道德是一种社会性的文明标准,标准本身不能自己落实自己,不管是自愿还是强制。只有通过人的落实,道德才能从标准成为行为的现实,才能被体现出来。人是道德的载体,执行不执行并不影响社会道德标准的存在。一个人不自律,并不意味着别人不能做出要求。

既然道德是一种社会性的标准,那么道德就不可能是单向的。例如一个人可以经常在赴约时迟到,但他人完全可以要求其准时赴约。你能说由于法律没有要求,因此别人无权要求其准时?如果承认道德的社会性,道德就不是单向;如果否认道德的双向性,那么道德就能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标准。

道德的形成是社会寻求利益平衡的结果,其本质就是讨价还价的约定。既然是讨价还价,哪有只许一方由着性子要利益,另一方不能提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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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5-10-09 12:28:26
记住一点,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是经济活动,因为一切都是可以归宿到经济问题的。
法律,道德这些东西是文化的范畴,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是他律的,即用来制约他人,而道德是自律的,用来制约自己,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两者都是有制约的意义,只是对象不同,所以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说法,违反道德不意味着违反法律。
那么就是个如何建立社会中的行为的制约机制的问题,这显然属于文化问题,那么就必须先有相应的文化,所谓的契约文化。从西方法制发展历史来看,这种文化出现在英国不是偶然的,是很容易从其历史发现原因的。
而对于中国来讲,其历史上的经济模式导致的文化特征使得出现契约文化是个很难的事情,但经济模式不是人们可以自己选择的,而是根据资源环境自然形成的,比如没有全球化经济,中国如今也不可能出现成为世界工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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