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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的博客  
你未必能看到很喜欢的观点,但一定会进入挑战性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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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仇恨言论禁令与言论自由权利如何兼顾 2015-08-07 09:18:06
    “言论自由需要喘息空间才能生存,而政府能够调节的只是非常狭窄的特定内容。”如果政府规范的范围过于宽泛,那么,它可能会把这个范围里的合法言论也一并扫荡干净。很不幸,平等和自由的概念经常冲突,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可能完美到满足相互竞争中的全部价值


    老高按:多年來一直爱读林达的专著和文章,因为她具备这样的本事:从容不迫地、有条不紊地将一些非常复杂的问题条分缕析——读她的文章,我心里常常涌起一个比喻:像在一缸浑浊的水里撒下一把明矾。
    可能这种感觉不是仅仅我有,而是人同此心,在美国许多州举办了无数次(百多次吧?)中文图书展销的老友张矩,就曾告诉我,林达的书,不论是早期的《总统是靠不住的》《历史深处的忧虑》《我也有一个梦想》,还是在本世纪出版的《西班牙旅行笔记》《带一本书去巴黎》,都不仅畅销,而且长销,每次书展,他们带去林达的书,不管带多少本,都不会剩下。林达所有这些书,都是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出版时沒有做任何公关、推销(林达本人也从来不参与什么签名售书之类),但在读者中不胫而走,建立了恒久的口碑,我想,三联书店真是应该感谢林达,提升了该出版社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
    今年年初,她给我看过一篇关于《查理周刊》被袭击屠杀的文章,对我来说真有“雪中送炭”的效果,当时我正为关于“言论自由”的激烈争执而困惑不已,一下让我豁然开朗。最近她又发来一篇近作的链接,在我看来可以说是那篇文章的姊妹篇,再次让我感到真是及时雨,回答澄清了积累的关于“言论自由”问题的疑问。
    下面我转载这篇文章。要提醒诸位的是,文章有1.4万字,而且涉及美国的法律学术诸问题,不想看长文的,就可到此止步。曾有人在我的博客后跟帖表示,写长文是跟不上时代了,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受到“时代病”传染,导致思维退化的症状。长文当然不是篇篇都好、都值得看(由于工作需要,不得不看许多党媒的八股文,就让我痛苦不堪),但是认为长文一概落后,必然导致自己的头脑简单化、碎片化、杂乱化。
    原文没有小标题,奇怪。为便于阅读,我加了些小标题。


美国校园的“禁止仇恨言论”
林达,《文汇学人》


    最近,英国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蒂莫西·亨特爵士,因为开了个玩笑被迫辞职。这让我想起今年年初,在有关《查理周刊》的讨论中,《纽约时报》刊登专栏作家戴维·布鲁克斯的文章——《我不是查理》,文中提到:“那些《查理周刊》的记者们现在正理所当然地被当作代表着言论自由的烈士颂扬,但让我们面对现实吧:如果他们曾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试图在任何一个美国校园里发行他们的讽刺报纸,它连30秒都撑不到。学生和教职工组织会指责他们散布仇恨言论。政府会切断资金来源,让他们关门。”这段话被广为引用,加上作者的文章标题,此文被认为是作者对“我是查理”表态的“反面声音”。


诺贝尔奖获得者蒂莫西·亨特

    我曾在《我是查理,我也是我自己》的文章中提到,这个说法不算全面,我提到美国对这类问题有谨慎地进一步思考的一面。例如:联合国有几个国际条约和公约,号召各国不仅禁止种族歧视和其他各类歧视,也号召禁止宣传此类歧视的言论。美国依据自己的言论自由传统,对此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例如在1978年,卡特总统代表美国按时签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但是同时签署了一条有法律约束力的保留:“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要求或者授权美国立法或者建立其他程序,限制其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美国赞同公约的原则,但是,涉及具体案例,它只能按照这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立法逻辑来处理。它还是需要循它原来的不间断的、小心翼翼的思路继续衡量和判断。
    戴维·布鲁克斯写的只是个短评,他假设的读者,都是熟知美国校园有关“言论守则”状况的人。所以他并不打算仔细介绍和展开。我曾简单提到了美国“禁止仇恨言论”运动由高潮而低落的过程:“在其后不久的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的大学校园就随之兴起‘禁止仇恨言论’运动,起源就是‘反种族歧视’。要在校园内禁止‘暴力言论’,制定《言论守则》,其中非常有名的是《斯坦福大学言论守则》,禁止‘根据个人的性别、种族、肤色、生理缺陷、宗教信仰、性取向或血统,对个别人或少数个体进行口头攻击和语言侵犯’。”1995年,马萨诸塞大学的一个分校,在《言论守则》中对禁止的言论类别中,还加入了“年龄、婚姻状况和是否服役”,该校学生联合会还要求加入“公民身份、文化传统、艾滋病毒携带者、语言、家庭背景、政治信仰和孕否”等条目。在北亚利桑那大学,规定对上述内容的负面评论甚至开玩笑,都不可以。当时大学的“禁止仇恨言论”此起彼伏,终于成为“运动”,但是最后,密歇根大学因为《言论守则》被告上了法庭。它是对美国大学“禁止仇恨言论”运动另一面的思考和抵制。

为何不能禁止一切涉及歧视的言论

    大家也许会感到不理解,那些涉及一切歧视的言论,我们把它们统统禁止掉,是多好的事情,有什么可“谨慎”的呢?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禁止如果过于宽泛,会给社会带来更大问题。
    那是在1987年,据校方说,当时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的校园里,发生了一些种族冒犯事件。例如,有人散发冒犯黑人的传单,有学生广播站播出了冒犯黑人的笑话。于是,校园里有人针对这些事件举行抗议示威,示威期间,又有一个宿舍的窗口挂出了KKK的白色斗篷。1987年2月19日,校长发表声明,声明对种族冒犯事件表示愤慨,也重申了学校的承诺,要维护校园的种族、文化多元。当时校方无法确认是谁干了这些事情,也无法确认到底是不是学生干的,也并没有证据显示,这并非无计划的、孤立零星发生的事件。学校当局的本能反应,当然是不愿意有冲突。而且,就像戴维·布鲁克斯提到的,学校是有压力的。
    密歇根大学是州立学校,也就是属于州政府的公立学校。到了5月份,州的高校拨款委员会主席以这个学校发生种族骚扰事件为由,举行听证会。当时有600人旁听,其中48个发言人都谴责大学无视少数族裔问题,缺乏应对措施。一方面,州议会告知学校,校方对这些事件如何反应,将要影响到州政府对学校的拨款;另一方面,美国反种族主义联盟和校内的反歧视团体表示,如果校方处理不得力,他们很可能会对校方提出民事诉讼。这正是戴维·布鲁克斯描述的类似状况。
    在校内校外的上下压力之下,校方拟出一个文件,其中的一个解决方案,就是“把反种族骚扰,作为大学的规则,并且制定相应的惩罚条例”。校长在那年9月底,向各分校的平权办公室发了备忘录,指示他们对歧视骚扰作出评估。可是,学校其实并没有能力核实各种抱怨,也无法证实:这个学校的情况,是不是就比其他学校的类似问题更严重。到年底,校长大概是不堪压力,干脆辞职了。
    代理校长一上任,就给校行政部门提出了一份对外不公开的备忘录,在备忘录里,他提出建议,要在校内禁止任何歧视他人的不恰当语言、行动和行为。接下来,他任命了一个大学平权办公室的主任,授权由他以代理校长的名义,起草一个守则。起草这个文件期间,校方咨询了一些律师顾问和法律教授的意见,事后也公布草案、举办了公共听证会。守则修改稿在1988年4月14日通过生效,并在同年5月31日设定:这个守则的有效期到1989年的12月31日,到时候,假如不延长有效期的话,就自动失效。
    守则的基本内容是,凡是涉及种族、民族、宗教、性别、性取向、信仰、国籍、血统、年龄、婚姻状况、残疾、越战老兵身份等方面,在任何口头及语言行为、肢体行动上,都不能羞辱冒犯和伤害他人。违者校方有具体的处罚条例应对。
    大学的平权办公室进一步发布了有关这个言论守则的“具体指导”,其中举出一些例子作为范例,告诉大家什么是违规。例如,假如有人在宿舍分发种族威胁的传单;假如有人在亚裔学生的门上画了种族主义的涂鸦;假如有男生在课堂上说:“在这个领域,女生就是没有男生表现出色”;假如一个学生举办派对请了所有人,只是有个被他们认为是同性恋的女生没有邀请;假如一个黑人在食堂被两个白人男生种族骚扰;假如一个男生在女研究生的桌子上留下了色情图片和黄段子;假如有学生在宿舍要求一个同学搬出去,并且要求他去做艾滋病测试……这些人就是违规了。
    这个指导还另分章节指示:“你做了以下事情,你就是个骚扰者”,例举的情况是:“因为某人与你的种族、人种、性别不同,你就不让他参加你的研究小组;你讲了关于同性恋的笑话;你组织了娱乐活动,其中一个节目是有个喜剧演员的节目诋毁羞辱了西班牙裔;你在自己宿舍的门上贴了个南方邦联的旗帜;你讲笑话嘲笑班里一个口吃的同学;你打电话有淫秽内容、或者在电脑里发送了含有种族主义内容的信息;你针对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外貌、性取向、文化渊源或者宗教信仰,发表了有贬义的评论。”
    虽说密歇根大学宣称,言论守则的适用地点是“教学和学术中心,例如教学楼、图书馆、研究实验室、娱乐中心和学习中心等”,但是看具体的指南,学生宿舍显然也在其内。密西根大学的言论守则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人提出,它可能会侵犯学生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守则还是出台了。
    最终,这个守则被一个学生告上了法庭。


专栏作家戴维·布鲁克斯


对言论表达限制得过于“模糊和宽泛”有极大副作用

    在美国,有时法庭为了保护诉讼人,就隐去他的真名,代之以“约翰·窦尔(John Doe)”,相当于中文里的“张三李四”,这名学生就被隐去真实姓名,这是有名的“窦尔诉密歇根大学案”。
    窦尔是个心理学的研究生,他的专业是生物心理学,这是个跨学科研究,就是要基于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差异,研究因此带来的性格特征和心理能力的差异。这名学生说,在他的学科里,有的理论就是认为,一些差异是建立在性别和种族的差异之上的。他说,如果在学校里依据这样的理论做讨论和研究,岂不是要被扣上种族主义或者性别歧视的帽子?他担心自己未来会因为学术研究,受到守则的制裁。他提出,守则规定具有模糊性,涵盖范围过于宽泛,他要求法庭裁决这个言论守则是违反了有关言论自由的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学校辩解说,这个言论守则从来没有被用来制裁课堂上对合法理念的讨论,而窦尔本人也没能提供可信的证据,以证明自己会受到守则制裁的威胁。所以,校方认为,窦尔本人并不具备从司法挑战这个守则的资格,就是“没伤害到他,他根本无权当原告”。大学的回应,显然在避开守则“是否合宪”的那个关键。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方起诉的被告,必须是对原告造成直接伤害、或者是具有未来可能带来直接伤害的威胁。法庭认定,个人只要证明法规具有现实可信的未来威胁,就可以去挑战它的合宪性。
    法庭再从校方建立这个守则的全过程、它发布的指南和一年来执行的案例考察,发现窦尔的担心远非毫无道理。例如刚才我提到的例子,课堂上一个学生说,“在这个领域,女生就是没有男生表现出色”,被校方在《执行指南》中列为违规案例,认为这种说法,是“营造了有敌意的学习气氛”。窦尔说,他在做研究生的时候,担任心理学的课程助教,课程中有比较动物学的内容。他希望在课堂上讨论(包括人类在内的)哺乳类动物,比较它(他)们因种类(种族)差异,在能力上有何差别。他也希望研究例如男女(雌雄)性别在生物学上的差异带来的种种影响,例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更多男生选择了工程方面的专业。如果按照校方的守则指南,他自然有理由担心:自己发起这样的讨论,会不会被说成是“性别歧视”,是否可能因“骚扰”的罪名受到处罚。这远非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担心,是现实而具体的威胁。再看守则执行一年,至少有三个学生,因为课堂言论,被威胁要纪律处分。据此,法庭认为窦尔完全具备了司法挑战的资格。
    窦尔的司法挑战依据,是守则规定禁止言论表达的部分,限制过于“模糊和宽泛”,势必令那些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噤若寒蝉。
    法庭在考察《守则》是否“模糊和宽泛”之前,先指出,守则有“纯语言表达”和“纯行动”两部分。凡是肢体、行动造成的伤害,不但很容易确定,而且,联邦和各州的刑事、民事法律中,这些“行动、行为伤害”早就已经详细列入罪行范围之内了,所以大学当然也有权禁止和规范。法庭因此先把守则分开,需要考察、判定其“是否违宪”的,只是《守则》与“口头、语言”相关的那个部分,也就是守则的“言论”部分。
    法庭认为,就言论部分,一些不受到宪法保护的、会造成伤害、即刻就破坏和平的“战斗性语言”和针对个人的语言骚扰等等,它们的规范和涵盖的范围,实际上也早已经在联邦法和州法律的禁止范围。大学当然是可以在种族等问题上,同样禁止已经被法律禁止的语言骚扰,虽然相比之下,由大学来立规执法,实际上,它的力度显然要比政府的立法执法弱得多。
    接下来,法庭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言论守则”大学是不可以立的?
    法庭认为:那些试图传达对某个理念或信息的不同意见、不同看法的言论,大学无权禁止。法庭认为,宪法中有一点是绝不动摇的,就是只要是官方机构,无论大小高下,都绝无权力对政治、宗教、民族或者其他任何观念来建立权威看法,也无权强制一个公民以任何方式,不论是以语言还是行为,来检讨属于他们自己的信念;也不可以仅仅因为一个语言表达冒犯了众人,就取缔它。宪法坚定维护一个理念,就是不能因为一种看法得罪了一部分听众就被禁止发表。法庭认为,这些原则对于大学设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大学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它的教育使命就是让竞争性的意见,能够自由、无拘束地交流冲撞。这是法庭在审视大学的“言论守则”是否合宪的基础。
    法庭引用了非常有名的最高法院判词:“言论自由需要喘息空间才能生存,而政府能够调节的只是非常狭窄的特定内容。”因此法庭认为,如果政府可以规范的范围过于宽泛,那么,它可能会把这个范围里的合法言论也一并扫荡干净。

    这真的只有进入具体例子才能体会。上面提到,守则执行一年,至少有三个学生因课堂上的言论,被威胁要接受纪律处分,其中一个学生被传到听证会接受审查。这名学生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研究生,只因为他在课堂上公开发言,说他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可以治疗的心理疾病,他打算发展一个计划,对同性恋者进行心理辅导以改变他们的性取向,他还提到了几个接受他辅导的同性恋同学。课堂上,围绕他的理论和辅导计划的道德问题,引起了他和同学们的热烈讨论。不久,校方通知他,就此课堂讨论接到投诉,诉他“歧视、骚扰”;还通知他说,学校在跟进调查后,认为有充足证据以他“性别与性取向骚扰”的罪名组成听证会,审查他的言论是否构成“违规”,给了他传票。于是,这名学生被迫到听证会回答所有问题。
    虽然最后没有给这名学生“定罪”和处罚,但是,此事在学生中引起的震动,对课堂自由讨论带来潜在的威慑可想而知。很显然,这并不在于你我认为他的看法是否正确,也不在于大多数人认为他的看法是否正确,问题在于,这是学术讨论中的一种看法,是对是错,他都有说出来的权利,同学们都有讨论的权利。
    法庭查看密歇根大学的守则,它规定:“语言”不得就守则指定的那些范围“羞辱”和“伤害”他人,但是,“羞辱”、“伤害”并不是能够“自定义”的词,它只能“借助外部价值体系”来参照理解。也就是说,它的定义是含糊不清的。很可能一句话、一个表达出来,一个人听了、看了觉得没什么,而另一个人听了、看了却觉得是深受“羞辱”和“伤害”。这种情况其实非常普遍。但是,到了要立个法、立个规的地步,你必须明确告诉受约束的对象,什么是可以的,什么是不可以的,例如,不能杀人放火,就是可以“自定义”的、很明确的规范。你不能建立一个规则,让处于平均智力水平的人,要凭猜测去理解,自己到底做什么算是合法合规的,做什么又是违法违规的。法庭纵观言论守则的语言,实际上,凭凡人智商,根本搞不清楚到底什么言论是不被许可的、什么言论是受到保护的。根据很多话题的内容,你很难确定哪句话就是“具有侵犯性”的。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规范含糊不清、复杂而令人困扰:批评到怎样的激烈程度,就算“仇恨语言”了呢?
    不但用语不确定,守则的范围显然也是过于宽泛,大学的言论禁忌越来越多,无形中会令人活得小心翼翼、顾首顾尾,不但侵犯了学生言论自由的权利,束缚和愚化了自由讨论状态,在大学这样一个理应最开放活跃、最有活力的地方,也使得众多社会话题难以涉及,影响学术自由,甚至还会破坏幽默感和创造力。这不仅对受约束的对象不公平,而且,在大学这样的学术和教育机构,尤其危险。因为教授和学生,在搞不清楚什么是不可以的时候,且置身处罚威胁之下,就必定会过度自律。

    法庭提到耶鲁大学的一个案例:一个耶鲁的学生分发了恶搞传单,嘲笑了同性恋群体,听证会决定处罚他,但是,校董会最终还是推翻了对这名学生的制裁。在听证会上,历史学家C.范恩·伍德沃德教授代理这名学生辩护说:“言论自由比文明和合理性更为重要。”他说:“一个人对道德或政治的言论,和大多数人热心推崇的看法都不同的时候,你却要小题大做去细究他的权利,这的确看上去不是‘自然的’做法。‘自然的’反应是,不准他胡说八道,让他住嘴,惩罚他——随便怎么都可以,就是不要为他辩护。但是走下去,必定是多数人成为决定‘何为真理’的仲裁者,而大学则沦为一个审查机构。”
    伍德沃德教授的这番话,是非常有意思的,或者说是非常无奈的事情。他指出了一个“自然反应”和“不自然做法”的对比。扼杀大家觉得“不对的”言论,是非常“自然的”的事情,追根溯源,它的本质是“人之初,性本善”的那一部分。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是一个好人,当这个言论“不好”的时候,大家“自然”、“当然”要反对它,反对的“极端”,就是“不准说”,这种极端的“好人”表现,是大家“很想当很好的人”的“自然”反应。而这种反应有一个震荡反馈、相互影响的效应,在一个群体里,例如热情的年轻人聚集的学校,大家为了肯定自己的善良,也为了在自己很在意的好朋友们面前表现出自己是一个善良的人,就会不由自主地推动这个过程,最后,就很“自然”地推到极端、推出“不准说”来。而有人如伍德沃德教授那样站出来、为一个校内多数人看上去显而易见是错的言论发表权利辩护,看上去是多么“不自然”,多么“人品不好”,多么自绝于“好人群体”,令人侧目而视甚至该受鄙视啊。
    所以,在许多议题上,公众无形中有一个“政治正确”和“道德正确”的心理压力,其实这种压力在历史上也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什么是“正确”,它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过去被公众认为是“正确”的观念,今天变得“不正确”了;过去认为是“不正确”的观念,今天变得“正确”了。但是,多数人非常在意并要强调自己“站在正确一边”的“自然”倾向,从来也没有改变过。因为“正义感”、“道德心”,是人类很强大的天性之一,他或她希望自己是“好人”,被集体接纳的“好人”。这种倾向“正确”的感情,在知识分子群体被特别地强化,而只有一部分学者,还没有失去理性思辨的传统,宁可冒着“不道德”的风险,为“持错误观点的人”的说话作权利辩护,坚持“人有说出自己看法的权利”的宪法立场。这是需要一定的年龄、阅历、智力和成熟,才能理解的奥妙。
    言论守则的出发点,就是众人“自然”表现的一个反应,守则就是众人推动的一个“自然”结果。学校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学校是为了每个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如法庭所说,很不幸,平等和自由的概念经常是冲突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不可能完美到满足相互竞争中的全部价值。按照法官的说法,法庭有时只能“痛苦地”在两个相互竞争的价值之间调整适度的平衡。法庭考察了密歇根大学的守则,认为,守则所横扫的“口头行为”和“语言行为”,显然是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因此,法庭宣布,对密歇根大学守则的言论部分,即“言论守则”,因违宪而发布永久禁令;同时,保留了守则对“肢体行为”的限制部分。

对“言论自由”有很多误会

    身处这个文化之外的人,其实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包括对“民主”的概念,会有很多误会。其中一个很大的误会,就是以为:所有的团体、单位,都不可以限制其成员的言行,因为有保障“言论自由”的宪法規定;也以为所有团体都必须是“民主”的,因为那是一个有民主价值的国家。事实并非如此,这又是另外两个价值的冲突了。
    宪法的规定仅仅是针对:“政府”不得控制民众的言论、出版、宗教等自由。私人团体并不在其规定之列。私人团体相当于一个放大的“个人”,它是由所谓“志同道合”的人聚集在一起而成。参加必须是自愿的,组织者可以自定规则,可以要你,也可以不要你,你不满意可以走人。在公立大学的业余生活中,也有许多私人学生团体,它们可以对成员定出千奇百怪的规则,只要没有违法行为和违法伤害,都是可以的。有一个例子我举过好多次了,就是在很多年前,希拉里·克林顿在纽约,曾经在匆忙中误进了某个私人俱乐部想借打个电话,结果不但被拒绝还被“请出来”了。她的助手还想解释这是“克林顿总统夫人”,还是希拉里·克林顿是个明白人,二话不说,一边道歉一边赶紧把助手一起拽了出来。因为这个私人俱乐部是有名的“女士免入”。你不可以去告它“歧视妇女”、不平等、不民主和不自由。因为私人领地就相当于人家的“家”,主人说了算,个人可以有自己的特殊偏好。网络时代,私人领域也扩大到了虚拟空间。
    所以,回到我们的案例,必须强调,这个判决只是针对密歇根大学这样的公立学校。因为这样的学校是属于州政府的,也拿了州政府的教育经费,也就是纳税人的钱,它不能随心所欲地去规范限制言论。同理,它也不能支持或者反对一个特定的宗教。而所谓私人团体、私人空间,它可以很大,大到一个大学那么大,例如所有的教会学校都是私立学校,可以自行进行规范。例如1949年前在上海也曾有分校的圣约翰大学,它的校本部在纽约,《圣经》就是它的必修课——而在公立学校开这样的必修课就是“违宪”的,因为不能用政府经费去支持或反对一种宗教。
    在这里存在一个比较“绕”、比较难理解的地方,就是私人团体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象征。作为一个大的“个体”,一个大的“私人”团体,它可以随意表达,包括给自己的成员定规则。也像是“个人”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可以了。它的“任意规则权”、“自治权”,反而是“言论自由”保护的对象。
    所以,“言论守则”在公立学校是违法的,在私立学校就是合法的。就像前面提到的耶鲁大学的那个案子,学生已经被听证会确认违规了,只是校董会否决了听证会的裁决。假如,校董会也支持听证会的裁决,这名学生是不是可以像密歇根大学的窦尔那样去寻求法律救济呢?不可以的。因为这是私立学校。
    所以,一个新的情况是,在公立大学不再违宪制定《言论守则》之后,私立学校却不受此类限制。所以,不少私立学校反而建立了限制言论自由的《言论守则》。这样减少“惹事”的守则,一是使得校方管理学生更加容易;二是可以减少由于冲突可能给学校带来的诉讼压力。当然,这个情况引起了许多批评。

本应享有更多自由的私校反而更限制言论自由

    再回看发起“禁止仇恨言论”运动的标志《斯坦福大学言论守则》,不知你是否注意到,斯坦福大学就是一个私立学校。
    这里就引出了更“绕”的情况。也就是说,本来从北美殖民地开始,直到后来有了美国,私立大学的传统就是它们成为一个更特立独行的教育学术机构,它们不受政府的限制,在教育和学术诸多方面享有更多的自由。所以,思维更活跃,更能激发和产生更多的思想成果,也可以有独特领域的深入研究和见解。例如,某个宗教的神学院对一个特定宗教的研究。如果没有这样的私立学校,宗教的教授和研究,就会受到很大限制。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种对私人领域的保护,随着时代演变,也导致一种新的情况——“老母鸡变鸭”的蜕变,就是因为它“私立”,它反而可以规避宪法对言论、学术自由的保护,一些私立学校反而更能够制定一些限制言论的严苛规则、反而可能变得思维更不活跃了。
    说到底,这种现象,是在良善愿望或者借口下,放弃了学术进取心,向弱智退化。
    美国大学的“禁止仇恨言论”运动,它的背景是全美国盛行的“禁止仇恨言论”也就是语言的“政治正确”,在各个领域禁止冒犯性语言,同样,它的起意是善意的,但是,“好事”同样有一个“是否适度”的问题。再好的事情也不能推到极端。
    几年后1994年,《斯坦福大学言论守则》也被斯坦福大学学生罗伯特·J.科瑞和另外9名学生一起告上了法庭。那么,斯坦福是私立大学,科瑞等学生凭什么可以告学校呢?
    原来,由于私立大学规范学生言论的状况越演越烈,1992年,加州一个名叫比尔·雷纳德的共和党议员,起草了一条法律修正案,规定在加州的公立和世俗私立高中、社区学院和大学中,学生都应享有美国公民都能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利,强调“世俗”,就是教会学校和神学院不在其内。这个被称为《雷纳德法》的法律条文,在1992年通过,以修正案的方式进入了加州法律。
    在2006年,这条法律得以进一步修改,把规定的门槛提高到了高等教育,中学就不在其内了。所以,加州是全美唯一的、世俗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在《言论守则》问题上必须一视同仁的一个州。既然有了《雷纳德法》,既然斯坦福大学不是神学院,既然它在加州,所以,就有了“科瑞诉斯坦福大学案”。
    这个诉讼比较简单,只需要简单推理就可以了,因为大学的《言论守则》在公立学校违宪,已经在“窦尔诉密歇根大学案”中被详细论证、裁决为违宪了;又有《雷纳德法》规定私立学校学生同样享有与公校学生同等的言论自由宪法权利,所以,只需要告斯坦福大学《言论守则》违反《雷纳德法》就可以了。
    科瑞等共10名学生,把斯坦福大学,加上学校的司法平等办公室负责官员、校长和校信托董事会主席等,一并告上了法庭。这个案子不像密歇根大学的案子那样进入联邦地区法庭,这个案子涉及州法律,所以是在加州的圣克拉拉县高级法院,由彼得·G.斯通法官审理。被告律师辩词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称这个《雷纳德法》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斯坦福大学是一个私立学校,也就是一个私人实体。它有权自定规范。斯通法官最后裁定,《雷纳德法》是合宪的。因为对一个合营实体的大学,这个法律并没有以任何方式,使得它的言论环境变得更严苛。对那些有关种族和其他有偏见言论,大学还是保留了对偏见言论表达厌恶的权利。斯通法官判定的一个关键依据,就是《雷纳德法》的执行,对于大学里的学生,他们被许可发表的合法言论的范围,究竟是扩大还是缩小了?他认为,《雷纳德法》是扩大了学生被学校剥夺的言论权利。学校可以表达反对偏见,但是学校没有必要去禁止那些有强烈反对意见的言论。
    可以看到,有关“言论守则”,密歇根大学一案是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审判的;斯坦福大学一案是在县高等法院进行审判的,迄今为止,还从来没有类似案件进入过联邦最高法院,但是,法律专家们一般认为,即便告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不可能推翻这些下级法院的裁决,因为法理上还是很清楚的。

    前面提到,《雷纳德法》在2006年有个修改,就是把原来涵盖的私立高中给划了出来。这当然是一个很谨慎的做法,因为中学生哪怕是高中生,心智还不成熟,应该容许学校对他们的行为有更多规范。可是,即便是这样,“言论守则”的负面影响还是可以看到。我恰巧遇到过一件这样的事情。我家附近有个私立中学,有一些外国留学生在那里上课。那是几年前发生的事情,原由大概是这样的:课堂上教到了世界历史的某个阶段,涉及历史上国与国之间的冲突,至少上溯了一百年,然后,一个当地学生说,“我觉得那时候的这个国家真是很笨。”而当时课堂上,正好有这个国家的学生。他们觉得这是攻击自己的国家民族,很生气,就去校领导那里报告了“种族歧视言论”。校方非常重视,接到抱怨之后立即调查处理,然后召集留学生说,他已经处理了,不仅找了“涉嫌种族歧视”的孩子谈话,并告诉他们,如果再次发生,可能被处罚退学。几个留学的孩子估计,那个同学大概是被“记点”了,这相当于中国学校的“记过”,达到一定“点数”就必须退学。现在回想,才意识到,学校的处罚都必须有依据。这个依据,就应该是这个私立高中的学生言论管理了。
    私人院校,曾经非常自豪于他们不受政府干预,不论是宗教还是政治、文化,他们曾经是特殊表达自由的避风港。在传统上,私人院校相对公立学校,也确实保留了比宪法规定的更多自由。可是曾几何时,私人院校一方面在招生广告上继续宣扬他们的传统,也就是“保护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个人良知”,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哪怕是最精英的私人高校,都开始退化。由于它们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干预之外,就反而有了更多对教师学生的言论审查和惩罚的机会。所以,曾经有人试图把《雷纳德法》推广到其他州,甚至希望促成联邦立法,都还没有成功。迄今为止,在美国五十个州里,《雷纳德法》还是只在加州存在。所以,在私立的大学还是常常有不同程度的“言论守则”,它不仅有利于学校管理学生,更有戴维·布鲁克斯提到的压力。现在一些团体以私立学校“招生承诺的自由与执行现实不符”为理由来批评挑战这些学校的言论管控,并没有什么效果。
    由于密歇根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言论守则》判例,“禁止仇恨言论运动”作为一个“运动”,渐渐消失了。但是,它还是在无形中给美国留下了很深的正面和负面的双重印记:在“种族”等敏感话题上,它固然令人养成条件反射一样的习惯,更留意自己语言给他人带来的感受。但是,它也令社会上、学科间的许多议题,因“敏感”而无法正常展开,更无法深入讨论。很可能,因此延迟了一些敏感社会问题的尽早解决。许多议题因为良善之辈不敢触碰,导致都闷在那里,闷到爆发,或者,只有对立的极端才会恶形恶状地说出来。这绝不是好的讨论环境。解决问题的前提是认识、承认有问题,公开说出来。然而,如果你放开了自由讨论,又不可避免,会有一些人滥用自由,以语言伤害他人。这就是那个密歇根大学案件中法官的话,有时,法庭只能是“痛苦地”在两个相互竞争的价值之间调整适度的平衡。


诺贝尔奖获得者詹姆斯·沃森


“政治正确”很容易偏离社会问题的实际复杂性

    再回到那篇《纽约时报》戴维·布鲁克斯的文章,文中提到:“看看所有那些对校园里微小的侵犯行为反应过度的人吧。伊利诺伊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开除了一名讲授了罗马天主教对同性恋看法的教授。堪萨斯大学(University of Kansas)因一名教授以犀利言辞批评美国全国步枪协会(N.R.A.)的Twitter发文而将其停职。范德堡大学(Vanderbilt University)因一个基督教团体坚持由基督徒领导而撤销了对该团体的认证。”
    大学“机构自治”原则和教授言论自由有时会产生冲突。它的前提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几个判例中确立了大学的“机构自治”。例如,在“斯维奇诉新罕布什尔州”中,大法官法兰克福特就强调了大学“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性。这个原则的本意,也是更多地保护教育学术机构的自由。但是,大学的“自治原则”下,如果有教师、学生诉学校侵犯了他们的“自我表达权”,他们得到司法救济的机会也会相对受到限制,尤其是前面提到的私立学校。如戴维·布鲁克斯提到的例子那样,有些教师因言论涉及种族问题等,被学生认为言辞不当,告到学校,控其有“仇恨性言论”,虽然教师言论涉及公共议题,以“言论自由、学术自由”自辩,但是,在“机构自治”原则下,最高法院认为,教师也是学校的一个雇员,学校作为“独立机构”雇主,有相当大的解雇权。虽然,这不仅和“法律惩处言论”无关,这样的程序也和政府并无关系。这也是宪法层面,对“两种权利、两种相互竞争的价值”之间的困难平衡。当学校敏感于敏感话题,显然是有碍于学术自由的。
    大学“学生言论守则”的背后,是社会的“政治正确”背景,“政治正确”非常难以维持适度,也非常容易走极端,究其原因,就是人性中对自己正义形象的感性追求,而很容易偏离社会问题的实际复杂性。
    学术自由因此受损的经典例子,就是两个诺贝尔奖获得者的遭遇。一个是詹姆斯·沃森,他是上世纪分子生物学科的领头人。他和同事一起发现了DNA的双螺旋结构,并且和莫里斯·威尔金斯一起获得了1962年的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和一些天才、怪才一样,詹姆斯·沃森有自己非常强的个性,他自视甚高、骄傲有时甚至可以说傲慢。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原谅一些有特殊贡献天才的各类错言错行甚至怪癖,科学天才常常被人称为“怪才”。如果天才走出来,一切言行举止完全正常而正确,大家可能反而会觉得什么地方“不对了”,似乎天才总要有点“不对”才是“对的”。约翰·纳什夫妇前不久车祸去世,也有人在回忆文章中提到他的一些缺点、做错的事情、曾经有过的一些不正确言论,可是,谁会在意?重要的是,他就是那个发现了“纳什均衡点”的纳什!
    可是,詹姆斯·沃森信口开河在不同的时代。其实在年轻时,他就是一个在政治上习惯于积极表达的人。越战期间他在哈佛大学教书,和系里的12个同事一起参与了抗议活动,要求“美军立即撤出越南”。1975年,在广岛原子弹爆炸30周年的时候,他参与了2000名科学家、工程师对福特总统发起反对核扩散的抗议。他们一方面认为,核废料的处理还不安全,一方面也认为,商业核原料的保管不足于预防国际窃贼,最终可能导致失窃、落入恐怖组织手中,成为美国和国际安全的最大隐患。你可以看到,这些议题和他的专业并没有什么关系,他只是表达了他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对社会重大事件的关注。他被精英同道们认为是“正确”的表达,但是,也有“不正确”的表达。
    在年轻时期,他一直认为,自己的政治倾向偏向左翼,此后,他开始有些变化,原因和他的专业研究有关,他越来越倾向于相信,人们在生活中的某些成功或失败,和遗传基因有很大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外部原因。比如说,一些人在学习上的失败,只是因为先天遗传的学习能力无法达到,不是单靠外部教育环境的改变就能够解决的。而他感觉,他的左翼倾向的朋友们很难接受他的观点。这些问题本身就是危险的,它们几乎是天然地隐含了“政治不正确”。
    而且,詹姆斯·沃森是个信口开河的大嘴巴。例如他说过,“你面试一个过胖的求职者,你会感觉不好,因为你知道自己不会录用他。”美国在就业中是禁止肥胖歧视的。他的言论常常有他的个人偏见包括种族偏见。2007年,在《纽约时报》上,他公开表示“对非洲的前景不看好”,因为“黑人的智力低于我们”。他同时说,“虽然测试结果不是这样,虽然大家都有平等的愿望,但是,只要你和黑人雇员打交道,你会发现就是这样的。”他的言论显然是个人偏见,作为科学家,即便是你有这样的人种基因假设,你必须拿出科学证据之后,才能发表结论性的言论,尤其当话题涉及极为敏感的种族议题时。
    消除歧视,主要是在立法上有作为,消除制度性歧视。就单纯的个人偏见来说,因为文化的差异,更因为人性的弱点、个性的不同,它几乎很难消除。但是,不可以有针对个人的攻击和骚扰,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泛泛而谈的个人偏见言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法,社会也不必过于在意。在公共发言中,歧视偏见的言论会带来伤害。但是,所谓制度性保护,就是也保护公众可以自由地批评和反击这样的偏见,使得社会有一个分辨是非、进步的机会和过程。其实,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完善的过程。所以,詹姆斯·沃森作为一个有偏见的名人的公共言论,他可以说错,制度也容许批评他的错误,孰是孰非,大众会有判断,也通过这样的语言交流变得成熟。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纽约时报》披露这段讲话的一个星期之后,引起轩然大波。这位非常重要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被迫辞去了他在纽约长岛冷泉港实验室的工作。他的一些“歧视语录”被广为流传,列在“沃森歧视言论”中的,有些只是和他的一些基因研究设想有关。这些议题恰恰是敏感的。例如,他说想在基因研究中建立肤色与性欲之间的关联,他说为什么人们总会说“拉丁情人”,是不是人种和性能力有关?他设想:百分之十的人类的智力弱势,是一种可以(通过基因改造等)治愈的疾病,等等。
    仅仅因为个人发表有偏见的言论,一名天才科学家失去了工作,而且,可以想象那些和性别、族裔等敏感研究相关的科学设想,科学家要勇敢成什么样子才敢去触碰、去研究,更何况,可能鼓足了勇气去触碰,却立即被指责为“歧视”而受到惩罚。
    过度“政治正确”的风潮本身来自欧洲。本文开篇时提到,最近,又一位英国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枪。蒂莫西·亨特爵士是英国科学家,2001年,他和另外两名科学家一起获得了生理学医学奖。他们三人的研究,对人类攻克癌症有很重要的意义。可是,只是因为开了一个玩笑,他被迫辞职。就在2015年6月9日,在韩国的世界科学记者会上,气氛轻松,他就半开玩笑地拿自己开了个涮:“让我告诉你,我和女孩之间的麻烦。有三件事情会在实验室发生:你会爱上她们;她们会爱上你;你批评她们,她们会哭。”这些半玩笑的话被人当真了,被指出“政治不正确”,因为每个人都有批评的权利。可是,后果竟然导致一个诺贝尔奖获得者被迫从他工作的大学辞职。虽然他的女性下属为他申辩,但都没有用了,说话能“管用”的人物们,都对这个“肇事者”发出政治正确的指责。然后,一个对治疗癌症有卓越贡献的世界级科学家丢了工作。
    我们再回头看戴维·布鲁克斯的文章《我不是查理》。在美国的大背景下,他列举这些事实,自然不是在为近年来越演越烈的过度“政治正确”带来的校园言论禁锢叫好。恰恰相反,面对在《查理周刊》事件上,想到那些速速表态“我是查理”的人们,“把在法国冒犯恐怖分子的人捧为英雄,却在美国本土远不能宽容以同样方式冒犯自己的人”,即提到美国校园过度强调和执行政治正确的背景事实,他火气不打一处来。在他看来,这种表态背后南辕北辙的态度对比,实在是一种令人看不下去的“伪善”。他列举美国校园学生和教师遇到的言论政治正确审查,告诉美国大众,请看看你们在自己的国家创造的言论环境吧,不要装了,现在是你们的“受教机会”:看看你们自己,你们平时是“如何看待美国有争议的人物、挑衅者和讽刺作者”的。他认为,美国人应该把《查理周刊》事件当做“一个契机”,那就是“终结”政治正确的“言论守则”的机会。“对冒犯的言论,在社交层面,我们可以鄙视,不违法的就要宽容。”
    显然,他说了也没有太大作用,时势如此,明白的人原来就明白,不明白的还是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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