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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寒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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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唯一拥有美国司法权力的最高法院 2015-11-27 14:06:19

《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第十四章)

 

国会将美国的领土划分成十三个司法管辖区,基本上是一州一个管辖区。在1860年时,最高法院将之合併成十个巡回区(Circuits)。一百零一年后又将之改制成东部、中部和南部三大巡回区,以便管理和运作。 

目前在最高法院的管辖和领导下的包括波多黎各、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与美属维京群岛(US Virgin Islands)在内,共有十三个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和九十四个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最高法院的行政法规定,每一位大法官每年都必须要出席管辖区法庭二十七次、全体大法官的法庭两次。国会坚持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必须要到处出巡,深入民间去了解实情,不可坐在华盛顿舒服的办公室里指手画脚,这更可避免受到总统近水楼台的环境的政治影响。

这条行政法规,使本来就人手短缺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更疲于奔命,在卸啻蠓ü倜堑穆乖寡院筒磺惺导实那樾蜗拢罡叻ㄔ翰坏貌辉�1891年将之废除,进行改制。在新的行政系统之下,最高法院院长坐镇华府首都的最高法院,兼顾最为接近华府首都的马里兰州和维吉尼亚州两州,其馀的常务大法官们各自负责一个或数个管辖区。

最高法院的立案标准是相当困难的。根据《最高法院第10条规矩(The Supreme Court Rule 10)》的规定,主要的范围有三:第一,解释《美国宪法》和理清美国法律;第二,更正过分和越权的不正当的司法程序;第三,解决重要的法律疑问,或者重新检查下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中有原则性冲突的判决。

基于这几个大法理前提和立案原则,绝大部分的案件进不了最高法院的大门,何况在最高法院将之立案前,还要经过大联席会议(The Conference)这最难的一关。所谓大联席会议者,是一句最高法院里的惯用行政语,指的是任何的诉讼案件调审令(Certiorari Petition),在得到最高法院的受理之前所必须经过的一道司法程序。

大联席会议召开采取闭门会议方式进行,九位大法官全都在场,任何外人包括新闻媒体,什至于大法官们的法律或行政助理都不允许在场,所呈上来的调审令呈请,必须得到九位大法官中的四位以上的同意,才有下一步简报阶段(The briefing stage)的权利,否则案件就算是到此为止,宣布永远结束。调审令呈请一旦被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该调审令在下一级法院所达成的裁决将被视为最终的判决。 

能挤进最高法院大门的案件可谓凤毛麟角,这些年来,平均每年有着超过一万馀件的上诉案件涌进了最高法院,但被接受审理的案件只不过在七十件左右,或者会更少。由此可见最高法院接受立案的标准是极其严格的。

当调审令呈请被最高法院接受后,两造双方可以选择向最高法院呈递书面意见,或者直接在法庭上语言辩论(The Oral Argument)。 

高法院每年从10月至次年的4月期间,每一个月有两个星期,作为语言辩论专用。每一件案件的两造律师各有三十分锺的时间,在全体九位、最少不可少于六位大法官的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法理。这三十分锺可能是一件上诉案件唯一翻案的机会,每位律师都极度的重视并分秒必争地运用。问题是九位大法官皆有权对该发言律师的观点辩论随时发难或提问;在最高法院有过办案经验的律师,都会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时间一到,申诉没完,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完整性。

语言辩论之后,九位大法官们用民主程序的投票方式决定该案件的结论,少数服从多数,归纳成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书。一般来说,最高法院的院长会指定一位资深的常务大法官来执笔撰写判决书。根据最高法院的传统,凡是重要和涉及国家原则性的裁决书,多由院长自己撰写。

虽然最高法院没有规定时限做出决定,但如果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在最高法院行政年度结束前后,判决会出来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书是以三种形式来公布的:首先会在最高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一份《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第二次是用文字辑印成册,公开发布,这种单行本被称之爲《最高法院初步判决意见书》;大约一年之后,具有详实内容的最终全版本《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定版》会正式面市,同时在各个法律图书馆里都可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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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组合并不一直是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建国初期,最高法院设有院长一位,常务大法官五位,总共是六位。其工作量与现在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国会在1789年的《法院法案》规定了最高法院的院址必须设在首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産生是由在位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全院议员半数票以上通过始可上任,为终身职务。

《法院法案》的另一创举是同时设置了总统内阁司法部长(US Attorney General)一职,专门收拾和起诉国内外危害美国利益的敌人。   

成为美国总统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在美国本土出生,否则能人者如亨利·基辛格国务卿也是无权参选,但美国的法律,并没有对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的出生地有所限制和要求。

很少人留意这个美国法律没有要求的规定,自1789年的第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兼最高法院院长杰伊,直至2013年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为止的一百一十二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共有六位不是在美国本土出生的。

第一位是苏格兰出生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威尔逊,从1789年到1798年期间,担任了八年的常务大法官,最终死在任上。      

第二位是在英格兰出生的詹姆斯·艾尔德尔(James Iredell)。这位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虔诚的基督教徒,从1790年至1799年,担任常务大法官达九年之久,他和威尔逊一样,也是死在任上。      

第三位是在爱尔兰出生的威廉·帕特逊(William Paterson)。这位来自新泽西州的才子,从1793年到1806年,共担任了十三年的常务大法官,同样是死在任上。         

第四位是在土耳其伊兹米尔(Izmir)出生的戴维·布鲁尔(David Josiah Brewer)。这位在美国南方长大、来自堪萨斯州的联邦法官,从1889年开始直到1910年为止,共出任常务大法官长达二十年之久,直到死在任上。         

第五位是在英格兰出生的乔治·苏特兰德(George Sutherland)。这位来自犹他州基督教圣公会(Episcopal Church)的信徒,从1922年至1938年之间,共出任常务大法官长达十六年。1938年,时年已经七十六岁的老法官身患重病,不得不宣布退休,四年后寿终正寝。        

第六位是在奥地利出生的费力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这位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第一代移民,从1939年至1962年为止,出任常务大法官长达二十三年之久。1962年,老法官在欢度了他的八十大寿后,宣布退隐,从此不问世事,三年后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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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开国建立最高法院到2013年的两百二十七年以来,共有一百一十二位大法官,除了尚且在位和已经退休的十二位大法官之外,其余的一百位大法官,平均的在位期是十六年七个月。 

最高法院众多的大法官中,在任时间最长的是威廉·杜格拉斯。这位出生于明尼苏达州、成长在康乃狄格州的法官,自1939年到1975年,从自己四十一岁开始,一口气干了三十六年,直到自己七十七岁,身体无法再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才宣布退休,杜格拉斯大法官的任期纪录,至今尚没有人打破。

在位时间第二长的则有两位,一是来自加利福尼亚州的斯蒂芬·菲尔德(Stephen Field),他自1863年,时值四十七岁盛年,以少壮派的姿势出任常务大法官,历经三十四个寒暑,他一直工作到八十一岁的老年,才因病不得不宣布退休,退休后不到两年的光景,就撒手尘寰,蒙主宠召。  

菲尔德虽然是一位充满了种族成见的典型美国大法官,但也有极其稀有的例外,比如他就将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于1873年通过并执行歧视在美华人男性辫子的《猪尾巴条例(Pigtail Ordinance)》,裁决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勒令作废,展现了他一生中难得一见的正义。

另外一位也是干了三十四年的常务大法官雨果·布莱克,这位来自阿拉巴马州、三K党出身、充满了争议的大法官,在1937年就职常务大法官时,已是五十一岁,他于1971年在任上去世时,这位虔诚的基督徒已是八十五岁的老人。          

至于在位时间最短的常务大法官,是才华横溢却时不我与的托马斯·约翰逊(Thomas Johnson),当他在1792年宣誓成为常务大法官时,就已经是一位身体带病的六十岁的老人,心脏不好,加上工作压力又大,上任没有几个月,对自己的工作环境还没有熟悉,就因健康问题被迫辞职。   

约翰逊于1732年11月4日在马里兰州卡尔弗特郡(Calvert County, MD)出生,他的父亲杜卡斯(Dorcas Sedgwick Johnson)是一名律师,他的祖父也叫托马斯,在伦敦当律师,移民来美国后定居马里兰。约翰逊是费城大陆会议马里兰代表、马里兰陆军少将、《马里兰州宪法》起草人之一,独立战争成功后,他当选为马里兰州第一任民选州长。

约翰逊有十个同胞,他排行老四,他弟弟乔舒亚(Joshua Johnson),是美国最早依靠画画为生的艺术家,也是最早把多种族画在一起的画家,他有一个美丽的女儿路易莎(Louisa Johnson),长大后成了美国第一夫人----她嫁给了后来成为第6任总统的约翰·昆西·亚当斯。       

乔舒亚有着绘画的天赋,他没有进过艺术学院,自学成才为一代大师。约翰逊亦是有天赋之人,十个同胞全在家自修,约翰逊自小就对法律有浓厚的兴趣,1753年通过马里兰律师考试,成为马里兰州弗雷德里克郡(Frederick County, MD)的执业律师,1766年2月16日与詹宁斯(Ann Jennings)结婚,两人育有八个孩子。 

1790年,约翰逊出任马里兰州法官,1791年8月5日,在最高法院休会期间,华盛顿总统委任他出任常务大法官,递补拉特利奇大法官辞职而遗留下来的空缺。华盛顿总统于1791年10月31日向参议院提名,参议院于1791年11月7日通过约翰逊的提名认可,他于1792年8月5日宣誓就职。 

约翰逊在同年参与审判最高法院第一件重大案件《乔治亚 诉 布雷斯福德案(Georgia V Brailsford)》,并代表最高法院撰写《裁决意见书》后,即卧病不起,根本无法骑马到各地的巡回法庭出席审判,被迫于1793年1月16日辞职。在位前后五个月十一天,是到目前为止任期最短的常务大法官;约翰逊于1819年10月26日病逝于马里兰州弗雷德里克郡,享年87岁。  

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约翰逊虽然是在位时间最短的常务大法官,但却不是最倒霉的常务大法官,最倒霉的是埃德温·斯坦顿(Edwin Stanton)。斯坦顿是林肯总统的战争部长,在整个南北战争期间,坚定的废奴主义者斯坦顿是北方政府的军事及指挥中心,在林肯总统被刺杀后,他依然出任新总统安德鲁•约翰逊的战争部长。      

由于约翰逊上台后反骨毕露,执意要允许前南方各蓄奴州在没有宣布废除奴隶制度的情况下加入联邦,导致斯坦顿与约翰逊公开决裂,盛怒之下,约翰逊下令炒了斯坦顿鱿鱼,而参议院以约翰逊违反了1867年3月3日开始执行的《官员任期法案(Tenure of Office Act)》为法理,在1868年1月4日以15票反对16票赞同否决了约翰逊的《革职令》。

约翰逊总统发表声明拒绝承认国会的议决,斯坦顿则在战争部办公室外设下军事阵地防守,拒绝交出兵权,白宫和国会彻底翻脸,导致国会发动历史上第一次的弹劾在位总统事件,但以一票之差告败。

1887年,国会为了维护总统三军统帅和联邦官员最高领导的权威,废止不合情理的《官员任期法案》,自此以后,总统拥有开除任何联邦政府职员的绝对权力。  

1868年5月斯坦顿辞职,返回俄亥俄老家当律师,尤利塞斯·格兰特当了第18任总统后,提名斯坦顿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参议院于1869年12月20日高票通过了他的提名认可,但是在四天后,还没有宣誓就任,斯坦顿就突然病逝,由于斯坦顿尚未曾宣誓就任,因而美国史学家不承认他是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 

《美国宪法》这部人类文明史上第一部的成文宪法的第3条就说:“美利坚合众国的司法权力,棣属于唯一的最高法院。”基于此,经过了国会和最高法院两百余年的不停改革,始有今天美国这种彻底的、完整的司法独立政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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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1789年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成立,1790年2月2日开始运作以来,由第一位院长杰伊,至目前的院长罗伯茨,这前后两百二十三年间,共有十七位院长,他们是:

约翰·杰伊(1789-1795)、约翰·拉特利奇(1795-1795)、奥利弗·埃尔斯沃思(1796-1800)、约翰·马歇尔(1801-1835)、罗杰·托尼(Roger Taney,1836-1864)、赛蒙·蔡斯(Salmon Chase,1864-1873)、莫里森·崴特(Morrison Waite,1874-1888)、梅尔维·富勒(Melville Fuller,1888-1910)、爱德华·怀特(Edward White,1910-1921)、威廉·塔夫脱(1921-1930)、查理斯·休斯(1930-1941)、哈林·斯通(1941-1946)、弗雷德里克·文森(1946-1953)、艾尔·沃伦(1953-1969)、沃伦·玻格(1969-1986)、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1986-2005)和现任的约翰·罗伯茨(2005-)。   

塔夫脱是唯一在出任了总统后,又再被提名为院长的人,他在1913年3月4日从总统职位上卸任后,在家休养七年,后被沃伦·哈丁总统(Warren Harding)提名出任第10任院长。他于1921年7月11日宣誓就任,直到1930年2月3日因病辞职为止,长达九年之久,他在同年3月8日病逝,享年七十二岁。     

最高法院长的职位,与其馀的常务大法官一样,需要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半数票以上的通过始可赴任,总统是可以从最高法院里面物色院长的,在历史上已有数件案例,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就是如此。    

总统也可以直接从最高法院之外来物色他认为更合适的人选,比如约翰·亚当斯总统就是直接从外面寻找的院长人选,目前刚上任的院长罗伯茨,就是小布什总统在伦奎斯特院长去世后,从最高法院之外物色到的人选。        

最高法院的院长,是可以同时兼任常务大法官的,在开国以来两百多年的的历史上,总共有五次类似的兼职情况,这五位身为院长又同时兼任常务大法官的是拉特利奇、怀特、休斯、斯通和近代的伦奎斯特。  

美国绝大部分的州级法官,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资格的要求,凡是出任法官者,不论是选举或提名,其先决条件是必须要有十年至二十年以上的律师经验。

《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最高法院的院长和常务大法官设有先决条件,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总统可以提名任何人出任该职位,但由于所提名之人,必须要经过参议院多数票通过的认可程序,所以总统对于要提名之人,要特别的谨慎,以免被打退票时,损及自己的信用和声誉。

中国民间有句谚语说:千算万算,不如老天爷一算,此话很有哲理。在美历史上有一个很有哲理的总统提名常务大法官的小故事。

1953年9月8日,最高法院院长弗雷德里克·文森突然病逝,艾森豪威尔觉得将自己认为理想的保守人选安排为最高法院领导人的机会来了。艾森豪威尔于是乎千挑万选,访了又访,查了又查,研究再研究,终于物色到了让他极度满意的艾尔·沃伦来出任新的院长,艾森豪威尔总统三番四次洋洋得意地向他的幕僚与朋友们炫耀他的英明选择。  

可是后来从沃伦经手的一件又一件上诉案判决结果看来,这位院长不但不保守,反而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思想最为自由前卫的院长!这使艾森豪威尔总统和他的幕僚们大跌眼镜。    

《纽约时报》于2005年7月5日有一则报道说,当年艾森豪威尔对于提名沃伦为新的最高法院院长一事,悔恨交加,一直耿耿于怀,他曾对朋友大发牢骚说:“这是我一生中所犯下最他妈的愚蠢错误!”由此可见在美国,即使是权力大如总统,对绝对司法独立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亦是无能为力。

艾森豪威尔不是唯一一位在物色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时掉眼镜的总统。在美国历史上共有三位总统在物色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时马失前蹄,除了艾森豪威尔之外,另外两位总统是杜鲁门和老布什。 

杜鲁门总统于1949年8月2日提名保守的汤姆·克拉克(Tom Clark)出任常务大法官,轻易就被美国参议院认可,可是不知道是由于信奉司法独立的原则,或是想借机洗涤自己协助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大搞种族歧视在美日人的政治打手形象,克拉克三番两次的裁决杜鲁门的案件为非法,这种开放而自由的态度导致他与杜鲁门反目成仇。    

成为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过程,犹如竞选总统,无人可以准确地预测出结果,每一场的提名,都会引起利益团体的激烈竞争,每一位总统都想借助提名的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改造、至少是影响最高法院的生态,可是主观愿望有时并不朝着客观事实的方向发展,戴维·苏特大法官(David Souter)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案例:      

1990年7月20日,在任三十四年后,常务大法官威廉·布伦南退休,老布什总统提名苏特递补其空缺,正如每一次的提名一样,各方政治势力立即展开了政治角力,美国妇女团体反对苏特的原因是:这个家伙当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后有可能会摧毁了美国妇女的自由,什至在1990年9月13日参议院召开认可听证会时,在国会外面举行游行大示威;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认为他有种族歧视的潜意识,发动五十万会员写信或致电他们的联邦参议员,确保投下反对票。

老布什总统本来的提名人选不是苏特,而是非洲裔美国人美国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但是苏特的两位新罕布什尔州老乡沃伦·拉德曼(Warren Rudman)和约翰·苏努努(John Sununu)的大力推荐和游说下,老布什总统于1990年7月25日向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名苏特。        

1980年12月29日至1993年1月3日,拉德曼出任新罕布什尔州共和党美国参议员长达十三年,他为人谦和,风度翩翩,人缘极佳,曾被共和党、民主党什至改革党争取为副总统候选人。

苏努努在古巴哈瓦那出生,祖籍黎巴嫩贝鲁特,他是1983年至1989年连任两次的新罕布什尔州第75任州长。1989年1月20日,老布什出任第41任总统后,提名苏努努出任白宫第14任幕僚长,他是历史上民选和委任最高公职的阿拉伯裔美国人之一。

由于反对的浪潮和民间的争议,所有的新闻媒体都不看好苏特,但他却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得到14票同意3票反对,在参议院投票时,以90票同意九9票反对1票弃权的高票轻松过关。

这个结局使所谓的专家们全跌破了眼镜,而在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之后,苏特裁决案件的态度和立场,更使包括老布什总统在内所有的人全跌破了眼镜:苏特一点儿也不保守。

其实大家只是对苏特欠缺了解而已,这位沉默寡言而经验丰富的法官,由于低调处事而从不引人注意和争议,素有隐形大法官(stealth justice)的雅号,苏特在参议院认可听证会上的开场白说:

“我在新罕布什尔州的法官任上学到的第一个教训是,无论我们在什么法院,无论我们如何去做,无论是在普通法院还是上诉法院,当任务结束后,总是会有人受到影响。故无论是普通法官还是上诉法官,我们的裁决必然会改变一些人的生活,因此离开审判竞技场越远越好,所以我们必须要用我们的良知、思想和本性把每一个裁决做好。”

老布什总统是一位仁慈而厚道的政治家,虽然知道自己在苏特的提名上看走了眼,但一直保持着沉默,不做任何公开的表态。

苏特是被《华盛顿邮报》誉之为华府十大最有价值的单身汉之一。他于1939年9月17日在马萨诸塞州梅尔罗斯(Melrose, MA)出生,哈佛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毕业,历任律师、新罕布什尔州助理司法部长、副司法部长、司法部长、新罕布什尔州上诉法院法官、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1990年5月被老布什总统提名为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四个月后宣誓成为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可谓官运亨通也。

清者自清。苏特大法官在平等就学就业和妇女权利方面的诉讼,彰显出他的自由主义倾向,在妇女堕胎权利和平等就学就业法权利方面,他的立场是坚定而支持的,这不仅使认为苏特是保守的老布什总统看走眼,也使因为他保守而投反对票的包括约翰·克里和特德·肯尼迪在内的九位联邦参议员,全算错了卦。 

苏特是一位简朴而特立独行之人,他没有手机,不用电子邮件,也没有电话留言机,最喜欢的还是钢笔,爱好爬山和自己动手维修家里的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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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截至2011年为止,美国总统共有一百五十二次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但有三十次或是被撤销,或是被参议院打退票。其中打退票最多的是泰勒五次,菲尔莫尔和格兰特各三次,华盛顿、克利夫兰、林登·约翰逊、尼克森、雷根各两次,麦迪逊、约翰·亚当斯、杰克逊、波尔克、巴克曼、安德鲁·约翰逊、海斯、胡佛和小布什各有一次。     

最高法院至今共有十七位院长,截至2012年11月4日为止,共有九位院长死在任上,他们是马歇尔、托尼、蔡斯、崴特、富勒、怀特、斯通、文森和伦奎斯特。

约翰·马歇尔是最高法院第4任院长,也是改变最高法院附属心态和实行三权分立的功臣,笔者在本书《领导美国最高法院走向独立的约翰·马歇尔》中,对他如何改造最高法院的事迹,有着详细的记叙和评论。  

在位最长的最高法院长是约翰·马歇尔,共在任一万两千五百七十天,最短的是约翰·拉特利奇,在位仅一百二十五天。

拉特利奇是最高法院第2任院长,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1789年6月华盛顿总统向参议院提名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拉特利奇是第一位候选人。 

参议院于1789年9月25日认可,他于同日宣誓就职第一位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1791年3月4日,连一件案件都还没有审理,拉特利奇就戏剧性地突然辞职,返回老家,出任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杰伊当选为纽约州州长,于1795年3月28日辞职,返回纽约并于1795年7月1日宣誓就任纽约州第二任州长。华盛顿总统于1795年6月30日,假借国会休会期间委任拉特利奇接任院长职位。这是美国总统的特权,命令立即生效,因而拉特利奇成为第二任院长。

政治犹如人生,事情的演变并不朝着个人主观愿望的方向发展。1795年7月16日,喝得半醉的拉特利奇介入政治党争的漩涡。他公开发表演讲,大力抨击《杰伊条约》说:“我宁愿总统死掉,也不愿看到那份幼稚的条约被签成法律----如果谁签约的话,我就向他宣战。”

《杰伊条约》的全名是:Treaty of Amity, Commerce, and Navigation, between His Britannic Majesty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杰伊条约》的主要内容是由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厘定,由杰伊为全权谈判代表努力斡旋回来的的成果,华盛顿总统和国会都全力支持之。

1794年11月19日,《杰伊条约》签订后,美国是最大利益者:在领土上英军从美国西北区撤退,并承认该区为美国的领土,更开啓通过友好协商,来厘定美国和加拿大的边界矛盾;在经济上美国有对英国和印度的优惠贸易,为美国开辟了一片极具潜力的庞大市场。

1795年6月24日,国会以三分之二的压倒性赞成率认可了《杰伊条约》,并于1796年2月29日开始执行。《杰伊条约》是民主共和党分裂的导火索,也是直接促成美国两党政治体系的诱因。

拉特利奇在先上车后补票的总统特权下出任临时最高法院院长,加上他公开抨击《杰伊条约》的行为几乎得罪了所有支持他的人,终于自尝苦果:参议院在1795年12月15日以14票反对10票同意的结果,把他打了退票。

在美国历史上,共有十五次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休会委任案例,但拉特利奇是唯一的在事后被打退票的提名人。

《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第2段授权总统提名包括最高法院长与常务大法官在内的官员,参议员有权用投票将之打退票,或是用逐一发表长篇大论的演讲来阻挠议事(filibuster),使提名案无法进入投票阶段而自动流産。美国法律规定,只有三分之二的多数的六十票才能阻止阻挠议事的发生,而任何被提名者必须得到多数的五十一票才能被认可。   

在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史上,只有一次提名被参议院以阻挠议事的方式封杀,那就是充满了争议的阿布·福塔斯(Abe Fortas)。福塔斯是约翰逊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也是约翰逊总统背后的秘密军师,长期参与约翰逊政府的决策业务,不论是司法介入行政,或是行政介入司法,俱是美国政治的大忌。   

沃伦院长与约翰逊总统达成台底交易,提前退休,让约翰逊总统有机会提名福塔斯出任最高法院院长,沃伦宣布将于1969年6月23日退休,约翰逊总统提名福塔斯升格为院长,但福塔斯与约翰逊总统的秘密关系被新闻媒体揭发出来,参议院公开宣布将以阻挠议事的手段来封杀福塔斯的提名,约翰逊总统知难而退,提名一事,不了了之。

福塔斯不但没有当上院长,反而每年接受华尔街大亨路易斯·沃尔夫森(Louis Wolfson)两万元贿赂丑闻爆发,福塔斯还想抵赖,但是听到联邦调查局胡佛局长的“有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可能有漏税行为”的政治警告讯号后,福塔斯自己心里有数,于1969年5月14日辞职,打包回家。  

福塔斯是一位有能力的法律专家,美国政府必须要为没有能力的刑事犯聘请辩护律师的《吉迪恩 诉 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就是由福塔斯操作的。这一案使福塔斯在一夜之间,从默默无名的律师成为美国的司法英雄,更凭此案爲跳板,开始了他的宦途生涯,使人觉得遗憾的是,他以羞耻的收场离开了经营多年的公共生涯。

在最高法院历年来的一百五十二件提名案例中,有一件是近乎荒唐的闹剧,那就是詹姆斯•麦迪逊总统对亚历山大·沃尔科特(Alexander Wolcott)的提名。麦迪逊总统为了有效地掌控最高法院,竟然荒谬地提名他的死党沃尔科特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代替病死任上的威廉·库欣(William Cushing)。        

库欣是华盛顿总统第一批提名出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从1789年9月26日至1810年9月13日,在位二十一年,建树尤多。而沃尔科特什么也不是,他虽然只是美国海关的一个小官员,但却是康涅狄格州民主共和党的资深领袖,他完全没有任何的司法训练,他的提名使全国惊讶得合不起嘴巴,也使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深感羞辱,结果以24票反对9票同意的巨大差额打了这种“总统马仔”的退票,这个巨大的差额,至今依然是一项最高拒绝认可票数纪录保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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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并没有要求提名人亲临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接受咨询,美国头二十九位总统的提名,是直接在参议院投票决定,第一位被票传至参议院接受咨询的提名人是由柯立芝总统提名的哈林·斯通。   

斯通是柯立芝总统唯一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他出身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长,曾任美国司法部长,参议院怀疑他与华尔街的亲密关系,可能在上任后成为华尔街在最高法院的代言人,因而票传他到参议院,要他当面解释各种疑点。

参议院在1925年2月5日,以71票同意5票反对的高票认可,即日就把委任书交到他手上,1925年3月2日,他由最高法院长塔夫脱主持仪式,宣誓就任。   

1941年6月30日,休斯院长死在任上,大力支持新政有功的斯通被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名递补,参议院在1941年6月27日认可,1941年7月3日颁发委任状。   

要将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去职是相当困难的,通常来说只有四种情况,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才有空缺,那就是辞职、死亡、退休和被国会弹劾定罪,除此之外几乎没有任何的可能可以使一位在职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离职。 

最高法院接受审理的案件是有极其严格的要求的,除了有关联邦范围的重大上诉案件之外,还必须是没有前例或判例的,任何地方法院或上诉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最高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的判决采取投票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必须要有半数出席法官的认可同意,案件才能成立,一旦成立,即是最后的定论,其重要性就在于此,这也是为什么每一次最高法院有了空缺时,共和党、民主党两党就会全力以赴地争取,那也是保守和激进两大党派角力的战场所在。

九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其座位有着传统式的规定,是有严格的要求和执行的,目前的八官一长的座次就是最好的说明,最高法院院长一定是坐在正中,然后从他的右边开始,以年资的长短作为排列的标准,再就是左边,越是年资久者越是接近院长。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对最高法院稍有研究者,从座位的排列上即可看出该大法官在最高法院里的资历。   

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政治倾向性是决定美国未来司法道路的主要因素,这就是为什么每一次有大法官的空缺出现时,各方的势力无不全力以赴地争夺的原因。最高法院基本是以保守和自由两派为主,一般来说,共和党的总统多提名保守派,而民主党的总统则多提名自由派。

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年薪是二十万八千一百元,而最高法院院长稍微高一点,年薪是二十一万七千四百元,为了保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独立和不受干扰,免于被国会议员们因判决有违其利益而带来的报複,《美国宪法》规定,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他们不得说三道四,不得指手画脚,更不得借故刁难。

最高法院从来都不在乎舆论界的说三道四,也从来不在意政客们的指手画脚,最高法院夹在自由与保守两派之间,坚定不移地用扎实的脚步,走出自己的道路,为美国人民后代的司法体系奠定了基础,树立了典范。

 

2013年12月23日 写于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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