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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亏一篑的《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 2015-12-03 16:53:17

《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第二十六章)


《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在密苏里巡回法院与密苏里最高法院败诉,乃是意料中之事。休斯顿估计在密苏里州的白人法庭里,不太可能取得司法上的胜利,因而从一开始,就为案件定下了两个目标:一是巧妙地利用法律技巧,逐渐削弱《吉姆·克劳法》的法理基础,二是为把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而准备材料。

休斯顿认为即使在密苏里州法院取得胜利,也会像在马里兰州法院取得胜利一样,对于其馀之州,并无约束的法律力量,唯独在最高法院取得胜利,判例才对全国有效,这是所有民权律师办案的惯常战略。

文明社会的先决条件有三,言论自由、议会政治与全民选举,缺一不可。   

法院是解决各种法律矛盾、消除社会暴戾情绪和维持法律公信力的希望所在,绝对的司法独立与清廉的司法体制是法院发挥有效功能的先决条件。

当法院不能司法独立,欠缺清廉体制,不能成为伸张正义的地方后,长年累积的民间暴戾与不满情绪,因无法渲泄而变资成一座火药库,轻则为社会带来危机和动乱,重则演变成暴力革命。智慧政府是如何疏导民间情绪,愚昧统治是加强镇压管制。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最高法院在20世纪50年代后,虽然是被动式地为客观形势挟持着前进,但其一直扮演着纠正历史错误、建设司法公信力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多重功能角色,在建设美国现代文明事业上,可谓丰功伟绩。

如果回顾最高法院的早期历史和纪律,很容易得出不会不太使人满意的结论。从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在浩浩荡荡的美国民权运动冲击下,最高法院以惊人的速度在朝着更公正、更文明、更独立,更公义与更远离政治影响力方面剧变,五十年的人文升华成绩超越过去三百年的总和。

美国近代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使社会融洽与民族良知不停地朝着现代文明飞跃,近五十年的努力成功地摆脱了半野蛮民族形象的耻辱,跻身于近代文明国家之列。

绝大部分的争执与矛盾,最终在最高法院里得到合理解决的历史事实,再度印证了司法独立重要性。从

1789年第一位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到2010年第一百一十二位的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可谓龙蛇混杂,良莠不齐,既有瑟谷德·马歇尔式的民权英雄,也有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McReynolds)般的司法败类。   

如果检验一下这一百一十二位大法官在20世纪40年代前的思想和裁决,不难得出使人颓丧的结论:法棍比法官多,理性较官僚少。美国近代民权运动的正义呼声唤醒了沉睡的大法官们,从人性的良知和民族的公义角度来释法,是推动最高法院发挥司法功效的主要动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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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在密苏里法院败诉后,休斯顿陷进公私两方面的苦恼情绪中。在公事上,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经济已经干枯,连上诉的基本费用都拿不出来;在私事上,个人的健康亮起红灯,体力日减,越来越力不从心。年薪四千元的收入,使休斯顿难以维持家庭优质的生活。从1936年至2014年,美国社会年度通货膨胀共1.588%,照此推算,四千元是目前的六万七千五百五十元左右,仅属于小康局面。 

1936年10月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会计处给他发来了一份备忘录说:董事局有可能放弃基恩斯案件,因为没有经费,是不可能把案件送进最高法院的。

是一种崇高的理念让休斯顿把基恩斯案件坚持下去,他知道此案的重要性,把自己办公室的开销,削减到最低限度,来创造支撑着把基恩斯案件继续下去的条件。

休斯顿需要全力以赴地办理基恩斯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的工作使他无法兼顾其馀的案件,他说服了董事局,需要增加一位全职律师。在人力、物力、财力俱缺的状况下,休斯顿想起来自己的得意学生马歇尔:他的才华、知识尤其是的社会正义与种族平等的追求和执着,与自己无疑。1936年9月17日,他给马歇尔写了一封邀请函:

“我到纽约去从事那些特别的教育工作时,我只用了一个礼拜的时间,就把协会的法律业务扶上了正轨渠道。协会总部需要增加一位全职律师。在那里,我不仅要传播正义的福音,还经常是政治讲演者。我相信这份工作需要公众支持与社会力量为后盾。目前的上诉案件占据了我大部分的时间,相对地把其馀的案件耽搁了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我向董事局推荐了你,如果你有兴趣的话,可以尽快前来上班。

如果说要在我办公室里研究案情,搜索证据案例与付诸行动的话,我不知道还有谁比你更为合适。如果这里有两位律师的话,除了两人必须同时出庭外,平常应该可以保持一人在办公室值班。我知道这意味着你要放弃自己个人的执业律师业务,这种牺牲是需要有信仰和理想才能达到的。请相信我会尽我所能的为你争取特别的待遇。”

1936年10月,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董事会通过,聘请马歇尔为特别法律副顾问。这个职位把三十二岁的马歇尔推向全国民权运动护法的大舞台。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尤其是在带领美国人民走出种族隔离黑暗幽谷的显赫功勋,无人可与马歇尔之相比。当执业律师时,在地方法院有十八件民权案件经验;在他经办的最高法院三十二件民权大案中,胜诉二十九件。

1961年,马歇尔被约翰·肯尼迪总统提名为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法官,五年任期内裁决的一百一十二件案件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全部被最高法院认可,没有一件被退回或更正法理。

1965年被林登·约翰逊总统提名为司法部副部长,两年的任期之内,为美国政府辩论的十九件案件中,胜诉十四件;在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二十四年间,审理案件三十二起,裁决胜诉方二十九件。如此辉煌纪录,司法史上罕见。  

马歇尔有一句针对种族歧视的名言:“有件非常有趣味的事情:那些反对把白人孩子与黑人孩子一齐学习的白人,但却去吃黑人孩子母亲所烹调、准备、伺候、甚至于几乎要喂到嘴里的食物。”

纵观马歇尔所办理于审判的民权案件,几乎无一不是围绕着《权利法案》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为法理,在正义和民意的支持下,虽然挫折重重,但最终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200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约翰·史蒂文斯(John Stevens),在芝加哥凯悦丽晶酒店(Hyatt Regency Hotel)全国律师协会晚宴演讲中,讚扬马歇尔是“民族英雄”,笔者认为这是实至名归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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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在密苏里最高法院的裁决书,是由威廉·法兰克大法官(William Frank)撰写的其法理是富丽堂皇:

“密苏里州议会在1921年即通过议案,要在林肯大学为黑人开设一间法学院。这个事实证明了议会的智慧和先见,但那时没有黑人学生,连一张法学院的申请表都没有,因此再通过另一提供学费让黑人到外州去读法学院的议案,乃务实之举。”

从这份充满了种族偏见的裁决书中,看到了美国南方白人优越感的傲慢和不义,歪理与狡辩: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非常清楚地注明没有禁止提供有色人种的种族隔离学校,因而并没有剥夺有色人种孩子的任何权利。在按照这种传统惯例之下,密苏里州的教育政策是依法执行黑白隔离的普遍学习制度。但是基恩斯却辩称高等教育制度并没有规定是种族隔离制度,这于事实不符。

为了达到培训黑人师资之目的,密苏里州议会于1870年通过议案,在杰斐逊市成立了林肯大学。为了达到提供黑人高等教育之目的,密苏里州议会又于1887年通过议案,增加了学术研究计划。这些事实说明了密苏里州议会之目的就是要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执行黑白种族隔离制度。

如果说这是根据肤色来分类的话,那也就这样子了。用肤色来种族分类本来就是一件天然的事情。我们永远无法摆脱这些不是人为的天然种族肤色现象。所有组织有序的政府都会同意,不同的社会关系乃由不同的种族会建成;如果我们撇开空想的理论而从实效的角度来观察的话,必须承认对黑人来说,种族隔离的黑人学校制度会对黑人更加有优势。“

根据这些“种族隔离的黑人学校制度会对黑人更加有优势”的所谓法理,法兰克大法官裁决密苏里州出点钱让基恩斯到外州去读法律系的办法,不仅可以维护了密苏里州白人教育体系的传统,而且完全达到了宪法要求“隔离但公平”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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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于1938年11月9日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1938年7月9日,卡多佐大法官以六十八岁之年病逝纽约(Port Chester, NY),新的递补尚未就任,因而只有院长查尔斯·休斯与七位大法官坐堂听证:雨果·布莱克、詹姆斯·麦克雷诺兹、路易斯·布兰戴斯、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哈兰·斯东、欧文·罗伯茨(Owen Roberts)与斯坦利·里德(Stanley Reed)。       

休斯法院依然是四分五裂的全白人天下,美国媒体嘲笑其不和谐的组合为:四骑士(The Four Horsemen)、三剑客(The Three Musketeers)与两单帮(Two Independents)的法院。  

四骑士又名最高法院四人帮(Supreme Court Gang of Four),指的是1932年至1937年间最高法院的四位常务大法官巴特勒、麦克雷诺兹、乔治·萨瑟兰(Alexander George Sutherland)与威利斯·德文特(Willis Van Deventer)。三剑客指的是1932年至1937年间最高法院的三位常务大法官卡多佐、布兰戴斯与斯东。两单帮指的是1932年至1937年间最高法院院长休斯和常务大法官罗伯茨。   

在美国近代史上,休斯不仅是司法界的风云人物,还是宦途昌旺的政客。他于1862年4月11日在纽约州格伦斯福尔斯(Glens Falls, NY)出生。休斯的父亲戴维(David Hughes)是新教徒基督教牧师,母亲玛丽·康奈利(Mary Connelly)的哥哥亨利·康奈利(Henry Connelly)是白手起家的富豪企业家,曾任纽约州议员、金斯敦储蓄银行(Kingston Saving Bank)与金斯敦国民银行(Kingston National Bank)总裁。   

休斯十四岁进入麦迪逊大学(Madison University),即是现在的柯盖德大学(Colgate University),两年后转至布朗大学(Brown University),19岁时以全班第三名毕业。二十岁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两年后以全系最高分成绩毕业。

休斯官运亨通,资历丰富,历任律、教授、第36任纽约州长、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第44任国务卿、国际正义法院法官(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与第11任最高法院院长。    

1885年,休斯与安托瓦内特·卡特(Antoinette Carter)育有一子三女。其中一位女儿伊莉莎白·戈塞特(Elizabeth Gossett)是第一位注射胰岛素的人类。他哈佛法学院毕业的的儿子小休斯(Charles Hughes)曾出任美国第19任司法部副部长,由于赫伯特·胡佛总统在他任内提名他父亲出任最高法院院长,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于1930年4月被强逼辞职。  

休斯有两个孙子:休斯三世(Charles Hughes)和亨利·休斯(Henry Hughes),两人在不同领域中各有非凡的成就。  

休斯三世的本行是建筑设计。1954年在纽约市43街与第5大道交界处,为汉诺威制造业银行(Manufacturers Hanover Bank)设计了楼高四层、全玻璃式现代化办公室,震惊全国,开启了美国现代银行建筑的崭新概念与先河,位于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的花旗银行,亦是他的杰作。  

亨利·休斯是提倡心理历史学(psychohistory)的历史学家,着有《复杂的叛民:欧洲人的政治异议文化(Sophisticated Rebels: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European Dissent)》与《服刑人的希望:意大利犹太人的兴盛时期(Prisoners of Hope: The Silver Age of the Italian Jews, 1924-1974)》等十二本书。   

在越战期间,亨利·休斯是著名的反战大将,这与他的出身背景有关。在他襁褓时,他父亲在欧洲战场服役,祖父休斯代表共和党与民主党伍德罗·威尔逊争夺白宫宝座,休斯经常把他抱在怀里出外竞选,用“没有父亲在身边的婴儿”作为反战的象征。    

1957年,亨利·休斯重返哈佛执教时,与政府系教授亨利·基辛格举行一系列的战争辩论,声名日重。 

1916年11月7日,美国举行每四年一度的第三十三次总统大选,休斯代表共和党挑战在任的伍德罗·威尔逊,以六十万票、277比254选举团票、百分之四十九点二对百分之四十六点一之差败选,使威尔逊自安德鲁·杰克逊总统以来,第一位保住连任的民主党总统。     

休斯的法学修养与司法经验是无与伦比的,从1825年至1930年间,他曾在最高法院出庭辩论超过五十次。他反对包括三K党、反犹太主义、反天主教等在内的民间激进运动。

虽然休斯在1933、1937和1941三次为法兰克林·罗斯福主持就职宣誓仪式,但并不支持罗斯福的新政,鉴于四人帮全面反对罗斯福的新政,他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平衡路线,使罗斯福的新政得以执行下去。

休斯是典型的职业官僚,不是政治家。他是优秀的司法人员,不是司法英雄。他自1930年2月12日至1941年6月30日出任最高法院院长的十一年期间,并没有什么重大的民权案件进入最高法院。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爆发前,休斯已经谢世,因而躲过了被架在火炉上烧烤的责难。 

1948年8月27日,休斯病逝马萨诸塞州奥斯特维尔(Osterville, MA),享年八十六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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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 诉 教委会案》中裁决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将种族隔离制度送进历史垃圾炉,开启了美国社会近代文明的步骤。

美国南方十七州积非成是,为了维护白人优越感的所谓传统,群起抵触,拒不执行,导致非洲裔美国人群起据理抗拒,依法示威,是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的伊始,因而美国历史学家多把近代民权运动的时段,定在50年代初至70年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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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人优越感的幽灵,自最高法院开始以来就一直盘旋在绝大部分的大法官脑代中阴魂不散,有远见的大法官凤毛麟角,屈指可数,种族主义者占据了整个最高法院的主流。在最高法院近代史中,最露骨的种族主义大法官之一,就是四人帮中的头子麦克雷诺兹。

麦克雷诺兹的一生,是充满了争议的一生,他痛恨酒鬼、吸烟、女人、什至于无法接受结婚或订婚的法院职员,他不交女朋友,一辈子光棍,从未结婚,但不是同性恋,他歧视黑人,讨厌犹太人,仇视天主教,敌视民主党。

麦克雷诺兹于1862年2月3日在肯塔基州埃尔克顿(Elkton, KY)出生,他父亲约翰(John McReynolds)是医生,母亲是埃伦(Ellen McReynolds),全是极端保守的基本教义派基督门徒会教徒(fundamentalist Campbellite)。

由于家境富裕,麦克雷诺兹就读名牌中学格林河学院(Green River Academy),田纳西州纳什维尔范德比尔特大学(Vanderbilt University)毕业,1884年在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取得学位。留校兼职教授三年,同时在纳什维尔为执业律师。这段期间,由于精通反托拉斯垄断法例,名扬全国,享有托拉斯杀手的雅号。

麦克雷诺兹曾出任联邦参议员豪厄尔·杰克森(Howell Jackson)的秘书,后来杰克森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    

1896年,麦克雷诺兹竞选联邦众议员失败;1903年至1907年,出任西奥多·罗斯福政府助理司法部长;卸任后转至纽约市为执业律师;1913年3月15日至1914年8月29日,出任三K党出身的伍德罗·威尔逊总统的司法部长;1914年8月19日,威尔逊总统提名他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在任二十七年后退休。 

麦克雷诺兹利用最高法院的权力为武器,肆无忌惮地攻击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新政,为了党同伐异,妄顾大法官的尊严,公开结帮拉派,与巴特勒、乔治·萨瑟兰与威利斯·德文特组成最高法院四人帮,凡是有关任何与罗斯福新政的案件,不论是非,全投反对票。    

麦克雷诺兹性情怪僻,傲慢狂妄,嚣张跋扈,目空一切,当了司法部长后,连威尔逊总统都没有放在眼里。无法与之工作,几次想炒他鱿鱼,但碍于声誉,没有下定决心,最后借助最高法院出缺,把他像瘟神一样的送走。

威廉·塔夫脱院长在一封给他的独生女海伦(Helen Taft)信中评论麦克雷诺兹说:

“只要能够使别人不舒服的事,他就会乐此不疲。他老是满嘴牢骚,因为法院所做的任何事,对他来说,全是不像样子的。但是只要他不在场,则凡事皆会风平浪静。他有能力,但极度的自私和完全的不负责任,我从没有见过比他更有偏见的人,在法院里,没有人比他更缺少大法官应有的基本忠诚精神。”

麦克雷诺兹的傲慢狂妄与嚣张跋扈个性,在与同僚相处的关系上,即可证明。1916年,同是威尔逊总统提名的约翰·克拉克大法官(John Clarke)进入最高法院,麦克雷诺兹嫌他“太过于自由主义”,非仅坚决不与之说话,还经常阴阳怪气地指桑骂槐,恶言讽刺,克拉克强忍六年,终于忍无可忍,耻与为伍,于1922年9月1日上书沃仑·哈丁总统,辞职归故里。

按照最高法院的不成文传统,全体大法官会对离职的大法官,赠一封由全体大法官亲笔签名的告别书。当克拉克辞职时,麦克雷诺兹傲慢地拒绝在告别书上签名。塔夫脱院长得知后,毫不奇怪,淡淡地说:“这就是典型难与相处的麦克雷诺兹风格。”

麦克雷诺兹对于度假极其重视,1925年,在几件大案开庭时,他在没有通知塔夫脱院长的情况下,跑到马里兰州郊区打野鸭子去了。1929年岁末即至,麦克雷诺兹握在手上但拖延什久的一份重要的异议意见书丝毫没有消息。塔夫脱院长追问之,他阴阳怪气地回答说:“我身体的一点小病算不了什么,感恩节快要到了,随时都会有一些奇怪的事情发生,有一种迫切的声音告诉我,现在是出城度假的时候了。”

麦克雷诺兹在最高法院听证时的行为像个流氓加霸王,对于他认为不顺眼的事情,即席发表长篇大论式的攻击性演说,无视议事规则,在他讨厌的大法官发表意见时,他就仰起脖子,用一本书或一张纸贴在脸上,假装睡觉,极尽无耻之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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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兰戴斯于1856年11月12日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Louisville, KY)出生,双亲是来自中欧波希米亚(Bohemia)的犹太移民。他天赋极高,过目不忘,十八岁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二十岁以有史以来最高成绩毕业。

布兰戴斯在波士顿为执业律师时,大力推荐崭新的个人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司法观念,被司法界普遍认同,如今隐私权已经成为美国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布兰戴斯的另一个崭新观念是反对大企业与大银行垄断市场和掠夺人民的财富。他的代表作是1914年的《银行家如何在使用别人的钞票(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此书共十章,从1913年11月22日至1914年1月17日期间,在《哈珀周刊(Harpers Weekly)》连载,一百年来,依然在市面上流行。  

布兰戴斯是犹太复国主义运动(Zionist movement)强力支持者,他认为这是恢复犹太精神的道路。他在稳定经济环境后,开始以义工的身份把大部分的时间贡献在弱势群体的权利案件上。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布兰戴斯不收取任何的费用,所以他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不公不义抗拒,故享有人民律师(Peoples Lawyer)的美誉,《经济学家杂志Economist Magazine)》誉之为司法界的罗宾汉(A Robin Hood of the Law) 。  

1916年1月2日,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约瑟夫·拉马尔(Joseph Lamar)因劳累过度而病逝,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提名誉满天下的布兰戴斯补缺。“第一位犹太人大法官即将产生”消息传出,轰动全国,情况就像威廉·道格拉斯所说:

“故不论对手是谁,布兰戴斯总是斗志昂扬的十字军,才华、勇气和高瞻远瞩的策略使他成为危险人物,更危险的是无法用贿赂来腐蚀他的道德意志,他以第一位犹太人的身份挺身进入了最高法院的殿堂。”   

1916年6月1日,参议院以47票认可22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布兰戴斯的提名。在位二十三年,素以保护个人隐私、言论自由与反对垄断市场著称。1939年2月13日,布兰戴斯辞职回家养老,1941年10月5日,因心脏病在华府谢世,享年八十四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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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雷诺兹的眼睛是长在额头上的,他不与克拉克大法官握手说话,是嫌他“太过于自由主义”,但不与布兰戴斯大法官握手说话,是嫌他是犹太人,而犹太人正是麦克雷诺兹最厌恶的人种之一。

在内部会议时,每次轮到布兰戴斯说话时,他就或借故走开,或闭目养神,连听他的意见的兴趣都没有。布兰戴斯辞职时,麦克雷诺兹又拒绝在告别书上签字。

最高法院有每年一度全体标准照的传统,而所在的位子,犹如在法庭上的次序一样,依年资而排列。1924年,当麦克雷诺兹发现他的位子是在布兰戴斯旁边时,悍然拒绝合影,以免贬低了他的“人格”。

为了表明自己在照片事件中的立场,他给塔夫脱院长送去了一张条子:“那是我个人的原因,在法院有所改变之前,我坚定地拒绝再去拍那种烦闷而无聊的相片。”最高法院因而没有1924年的大法官合照纪录。

1932年春天,麦克雷诺兹觉得自己流年不利,心情特别的不好:传来了赫伯特·胡佛总统要提名卡多佐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消息,卡多佐虽然是纽约州上诉法院院长,但又是一个犹太人。情急之下,拉拢着巴特勒和德文特两位大法官,上书白宫,“请不要叫另外一个犹太佬来扰乱最高法院”。  

现实的演变并没有朝着麦克雷诺兹的意愿方向发展:1932年2月24日,参议院以全体一致的票数,通过了卡多佐的提名认可。麦克雷诺兹知道后,难过地说:“唉!在这个年头,只有两种人可以成为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罪犯之子与犹太佬,或是罪犯之子加犹太佬。”当然,麦克雷诺兹拒绝与卡多佐说话与握手。

1932年3 月2日,卡多佐宣誓就职,成为最高法院第七十五位常务大法官。麦克雷诺兹参加了宣誓典礼,但他的出席,并不是显示风度,而是在表演另外一幕羞辱卡多佐的丑剧----坐在观礼席上阴阳怪气地读报纸。

在庭审时,只要是卡多佐在说话,麦克雷诺兹就动作频繁,不是摇转椅子,以背向之,就是用文件把自己的脸遮起来,当然,任何卡多佐同意的意见,他都反对,更公开拒绝在任何有卡多佐背书的文件上签字。

1938年7月9日,卡多佐病逝大法官任上,在位六年间,麦克雷诺兹没有和他握过一次手,说过一句话,可见此公种族偏见之深,已经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

1922年,塔夫脱院长邀请所有的大法官陪伴他出席费城一项重要的纪念活动,其他的大法官全同意了,唯独麦克雷诺兹的回应是一张条子:“你是知道的,只要有希伯来人在场的地方,就永远见不到我。因此你不要为我的缺席而惊讶。”

命运之神不予麦克雷诺兹方便,他的“犹太佬噩梦”似乎连续登场。卡多佐病逝后,法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自己的好友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补缺,这又惹恼了麦克雷诺兹,因为法兰克福特不但是“犹太佬”,而且不是在美国出生的“犹太佬”。    

在最高法院的112位大法官中,共有六位不是在美国本土出生,法兰克福特是其中之一。他于1882年11月15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出生,十二岁随着父母移民美国,定居纽约。由于他与华尔街的密切关系,被票传至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回答问题,开启了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要在参议院作证的先例。

法兰克福特自1939年1月30日宣誓就任,至1962年8月28日辞职,在位二十三年,撰写裁决意见书两百四十七份,一百三十二次同意,两百五十一次反对意见,是坚决主张联邦司法权限不得介入地方司法的法理专家。

法兰克福特在1939年1月20日宣誓就职时,麦克雷诺兹不仅拒绝参加典礼,而且见人就大声惊叫:“我的天啊!法院又来了个犹太佬!”

麦克雷诺兹对黑人的种族歧视,可与他对犹太人的态度等量齐观。他家里有两位黑人佣人,但在背后都用褪色柳(Pussy Willow)外号呼之,可见他在黑人心中的地位是什么。 

有一次,麦克雷诺兹在最高法院理发店理发,忽然兴起,与黑人理髮师约翰·盖兹(John Gates)聊到了霍华德大学,他轻藐地问:“盖兹,告诉我,这家黑鬼大学在华盛顿的什么地方?”

盖兹闻后,把披在麦克雷诺兹身上的的白围裙取掉,转到他面前,用冷静而尊严的语气向他抗议说:“大法官先生,我很吃惊居然有大法官称呼黑人为黑鬼。华盛顿首都有一家黑人大学,那是使我们骄傲的霍华德大学。”于此可见麦克雷诺兹枉有一肚子的学问,但掩饰不住他发自内心深处的卑鄙。

麦克雷诺兹对于种族歧视的黑人,不论是谁,全一律“平等”,即使是誉满天下的休士顿,亦不例外。《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于1938年11月9日在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书记官用法槌宣布开庭,休士顿还未开口说话,坐在上面的麦克雷诺兹就先表演了他的下流:在满堂的记者和旁听面前,高调地把黑皮椅子来过一百八十度转弯,椅背朝着休士顿,他用实际行动来显示出他的嚣张跋扈,和对“黑鬼”休士顿的不屑一顾。

麦克雷诺兹从来没有结过婚,也不是同性恋,但对女性有着极端的藐视,每次在最高法庭上看见有女性律师出庭,就忍不住低声咕哝说:“我怎么又看见女人了!”

麦克雷诺兹不仅对吸烟、酒鬼、女人、黑人和犹太人有偏见,对同是白人的人,亦是尖酸刻薄,百般挑剔,比如在他出现的地方,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周边之内,不得吸烟,遇有犯者,他既恶言相向,毫不留情面。

麦克雷诺兹属于马里兰州蒙哥马利郡(Montgomery County, MD)塞维·蔡斯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每次打球,总是满嘴怨言,傲慢自大,指手画脚,到处得罪人,其馀的会员忍无可忍,联名写信给俱乐部,要求约束他的恶言恶行。   

在俱乐部会员续期批审听证会上,委员们向麦克雷诺兹提议,以后要对其他会员客气点,尊重其他会员的平等权利,这是大家休闲娱乐的地方,谁也不得耍性子,搞特权,不得以太上皇似的嚣张气焰君临天下。

麦克雷诺兹非但不自我检讨,自我收敛,反而大咧咧地抱怨说:“我是这里多年的老会员了,这里没有一个人是对我友善的,所以,我也不会在这里对任何人友善。”

愤愤不平的俱乐部主席立即反唇相讥道:“大法官先生,如果你不是现在的职位的话,你早就不在这里了。只不过仅仅你是位大法官,会员们才破例地对你再三容忍。我现在正式告诉你,如果俱乐部再接到对你投诉的话,我们一定把你开除出会。”

1941年1月31日,由于耳朵几乎全聋,无法继续坐堂听证,麦克雷诺兹被逼辞职,结束了他在最高法院26年3月19天的常务大法官生涯。他孤苦伶仃地独自一人居住在华盛顿一间公寓里,直到1946年8月24日死亡为止,他共活了八十四岁。

当麦克雷诺兹孤独地躺在医院病床上咽下人间最后一口气时,由于人人敬鬼神而远之,身边没有任何的亲朋戚友,可见他为人失败到了什么地步。一位堂堂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葬礼上,没有一位大法官到场,也没有任何最高法院的职员前来致哀。

从一件相对的事情上,可以看出其中的是非成败,自在人心。1954年,在最高法院服务多年的黑人普通职员哈里·帕克(Harry Parker)谢世时,有包括院长在内的六位大法官参加其葬礼。麦克雷诺兹在大家心中的地位,清清楚楚的摆在那里。   

纽约州立大学历史系荣誉教授戴维·邦恩纳(David Burner)直接撰文,批评麦克雷诺兹是一位“貌似有清教徒特点的伪君子”“明目张胆的反犹太分子”“行为是使人无法忍受的粗暴”“难以置信的反动主义分子”与“谈吐野蛮、阴阳怪气、自大傲慢、讽刺成性”,可谓入木三分的盖棺论定。

四人帮大法官公然结党营私,连上下班都坐一车。招摇过市。卡多佐、布兰戴斯与斯东三位自由派大法官为了对抗四人帮大法官的倒行逆施,结成三剑客,每个周五中午,在布兰戴斯家碰头,研究对策。

1937年开始,休斯院长和常务大法官罗伯茨开始朝着自由主义方面倾斜,在多件大案上与三剑客联手,重创四人帮。不到一年光景,萨瑟兰与萨瑟兰双双退休,最高法院四人帮自动解体。

1941年,布兰戴斯、卡多佐、巴特勒、休斯与麦克雷诺兹等争议人物,或退休,或死亡,全部离开了最高法院的舞台,斯东亦高升为院长,掀开斯东法院的新时代,喧嚣一时的最高法院党争肥皂剧,成为人民茶馀饭后的笑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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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顿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把《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送进最高法院的。1938年11月8日早上,衣着整齐的休斯顿从自己的办公室步行至霍华德大学法学院,在众多教授和学生面前,就上诉案件的辩论作最后的现场演习。

休斯顿把整件案情的辩论焦点,集中在“只有隔离没有平等”与“彻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护原则精神”两个法理上。

休斯顿并没有要求最高法院下令废止“隔离但平等”惯例,而是要求或密苏里大学接受基恩斯入学,或依法为基恩斯在州境之内开设一所与密苏里大学法学院同等师资设施的黑人法学院。

在现场演习结束后,休斯顿要求在座的教授与同学就他的辩论法理进行反驳和咭难,直到没有人把他难倒为止。在次日的最高法院上,雄辩滔滔的休斯顿取得惊人的成绩,有力地说服了绝大部分的大法官。

在现场演习的学生中,有两位出类拔萃的黑人学生,罗伯特·卡特和斯波茨伍德·罗宾逊,两人都是功勋显著的民权运动大将,最后都成了美国联邦法官。    

1938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以6票同意2票反对的结论,裁决基恩斯有条件的胜诉。裁决书由休斯院长亲自撰写。投赞成票的六位大法官是休斯、罗伯茨、斯东、布兰戴斯、布莱克与里德;投反对票的是两个四人帮馀孽麦克雷诺兹和巴特勒。

最高法院裁决的重点法理有二: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有错误,和密苏里大学的行为明显地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赋予的公平保障权利。

休斯在裁决书中引用两件案例为法理基础:1935年马里兰州的《默里 诉 皮尔逊案》,和1886年的《何益 诉 霍普金斯案(Yick Wo V Hopkins Sheriff)》。

这两件划时代大案,全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公平保障权利的照妖镜下土崩瓦解。《默里 诉 皮尔逊案》是休斯顿与马歇尔联手在马里兰州击垮高等教育种族隔离制度的案件,在正义和公理的压力下,马里兰大学俯首认错,自动废除了种族隔离的制度,开始接受黑人入学。笔者在本书《将马里兰大学送上正义的审判台》一章里,对此案有着详细的撰写与评论。

《何益 诉  霍普金斯案》是在美华人先贤为了宪法权利,在最高法院力拚邪恶的两大案件之一。另外一件是1897年《美国 诉 黄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t)》。

前案有力地反击了种族歧视地方法例,后案奠定了在美国出生者就是美国公民的法理基础。一百二十八年以来,最高法院引用这个判例来拒绝违反宪法精神的裁决,超过一百五十次。笔者在本书的《为在美华人民权平反的何益 诉 霍普金斯案》与《只咬中国人而不咬美国人的虱子:猪尾巴条例》两章中,对这两件划时代的大案,有着详细的记叙和评论。

休斯在裁决书中批评密苏里州的教育体制说:

“即使依照密苏里州法理来辩论,这种拒绝平等保护的立法,明显的是种族歧视。这种类似的案件在马里兰州上诉法院的《默里 诉 皮尔逊案》裁决中,已经建立了先例:马里兰州基于种族和肤色的理由而拒绝黑人入学的政策是违宪的。更其次的是,基于清楚地摆在面前的情况,说明了已经无需再去辩论派遣黑人学生到外州读书的法理议题。马里兰州上诉法院因而下令马里兰大学必须接受黑人原告的登记和入学。

密苏里最高法院快速地裁决上诉人败诉的法理有二:第一,密苏里州不是马里兰州,马里兰州法院的任何裁决与密苏里无关;第二,密苏里州有合乎立法程序的法令,清楚地注明有权合法地花钱把黑人学生遣送到外州去读法学院,这全在独立州权范围之内。这个法理因为林肯大学完全没有法律系而流为空谈。申请人在递表时,林肯大学并没有为他准备好法学院教育,是为失职。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认为密苏里州教育局有权决定在何时开始在林肯大学实施法学院的理论难以成立。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并没有要求密苏里州按照《9618号法例》,在林肯大学限时成立与白人法学院同等质量的黑人法学院;也没有裁决密苏里州政府可以因为黑人学生太少的理由,而无法在林肯大学开办法学院的合理解决方案,这无法取信于公众的信赖。基于这些事实,即使黑人学生是密苏里州的公民,密苏里最高法院坚持认定:州政府有权花钱派遣黑人学生到外州读书的政策是合乎实际与法律。

姑且不论林肯大学是否有开设法学院的师资、设备、地点和经费,林肯大学校长并没有依照9622号密苏里州法去预算或保留必须的法学院资金去开办法学院。密苏里州的最佳辩论说,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就去安排预算或保留资金的做法会有利益矛盾,但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在裁决书中,并没有提及任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责任观点。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强调邻近的堪萨斯州、内布拉斯加、爱荷华和伊利诺伊四州法学院接受非白人学生,而且其教材与法律与密苏里州无异,因而不会增加学生毕业后在密苏里州执业的困难。上诉人已经再三声明,基于密苏里大学法学院的威望与声誉、住家往来、交通便利与建立外来客户的环境等原因,他只有兴趣在密苏里大学法学院进修,基于种族平等的宪法权利,他完全有权为自己的最佳利益作此决定。

我们考虑的法理,不是密苏里州有没有提供到外州读法学院的经费,也不是外州法学院的机会是否与密苏里州同一等级,而是密苏里州必须用白人学生同一待遇的条件来对待黑人学生。密苏里州已经为白人学生提供了一套特殊待遇的教育体系,但却基于种族的理由去拒绝黑人学生。白人学生仍可以在本州得到法学教育,但同样条件的黑人学生则必须到外州去读法学院。这明显地违背了宪法公平保护的原则,即使提供了黑人学生部分到外州读书的经费,但不足作为证明没有种族歧视的证据。

公平保障的法律有赖执行公平法律的落实。《何益 诉 霍普金斯警长案》再三强调了执行公平法律的重要性。在我们双重责任制的体系里,各州必须要向自己的居民负责。公平保障的权利必须维持。在宪法规范之下,所有州府必须对其居民执行公平权利的保障。这是各州自己的责任,这与其它州有否执行公平保障无关。如果依赖其它州的行为来作为衡量本州是否需要执行公平保障的话,虽然可以减轻种族歧视的程度,但无法被认可为合乎宪法精神的条件,依然是为违反宪法精神的种族歧视。

在这里,上诉人的权利是个人的。这种个案拥有所有公平保障的所有权利,在密苏里州边界之内,姑且不论其他的黑人学生是否亦是享有这种同等机会,上诉人有权利享有所有白人学生同等待遇的法学院教育。被告辩称,在林肯大学开设法学院教育之前,密苏里州提供经费差遣黑人学生到外州读书是临时的变通行为。临时变通的种族歧视是无法接受的。基于这种临时变通的理论,地方法院依照这种立法裁决了不允许黑人在本州读法学系的案例。因此我们不能认可任何临时种族歧视之说。

我们没有看到地方法院有采取补救这种符合联邦法令的司法程序。我们从马里兰州法院处理《默里 诉 皮尔逊案》中,看到该地方法院没有引用原告可以去向林肯大学递交申请表的法理,就依法下令马里兰大学必须接受原告入学。在合乎联邦宪法要求的公平保障权利下,密苏里州并没有依照规定在州内为黑人学生提供平等的法学院教育。我们得到的结论是,当地方法院没有保障原告的联邦宪法权利时,来到我们这里寻求保护的行为是正确的。

我们的意见是: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错误的。在没有其它同等师资设备黑人法学院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权进入白人学生的法学院就读。此案不会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反复无常。最高法院裁决: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无效,立即撤销。此令。

这份裁决书虽然没有直接推翻“隔离但公平“的骗子案例,但已经点燃了炸毁种族隔离的引信,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再也难以继续维持下去,民权律师们开始在全国各地积极地物色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块骨牌。

按照最高法院惯例,在裁决书出炉的同时,附属一份反对意见书。在这件案子中,只有两位反对者:最高法院四人帮余孽麦克雷诺兹和巴特勒,休斯因而指派由麦克雷诺兹执笔。

麦克雷诺兹是最高法院一百年来最大的种族主义者,恶行累累,罄竹难书,他无耻的意识形态与可耻的种族偏见,在这份反对意见书中表露无遗:

“从已经披露出来的档案来研判,密苏里最高法院的裁决已经达到了无懈可击的结论,其裁决理应肯定。那个法院极度理解为拒绝州议会立法政策而颁发执行令的极大困难。在《卡明 诉 里士满郡教委会案(Cumming V Richmond County of Education)》中,哈伦大法官(John Harlan)宣布说:‘如何由纳税人的钱来教育什么人民是属于州权范围,除了宪法规定明显的错误之外,任何联邦当局的介入去如何去安排当地人的财政,都是不恰当的。’

塔夫脱院长先生在《林功 诉 莱斯案》指出:此案是非常清楚,如何使用公款依法规范教育青年人的法令,是各主权州的权利和权力。长久以来,密苏里州依照人民的要求而把黑白种族隔离教育的策略,符合那里人民的最大利益。就刚才宣布的裁决来说,我推测密苏里州可能废弃掉整个法学院体系,果真如此,对上诉人来说,毫无好处,但对白人公民而论,却是损失严重。或许密苏里州会毁掉种族隔离的学校制度,根据经验,那将对黑白两族的利益有所损伤。这是为了密苏里州避免被谴责而做出的猜测。

密苏里州已经对上诉人提供到外州声誉良好法学院的经费,这种满意的道理已经远远地超出到他无法得到特别教育的误会范围。似乎从来没有黑人申请进入法学院,也没有黑人要求林肯大学开设法学院。这里出现了一个明显的实际效用困难。为了公平地解决这个困难,密苏里州提出了适当的学习机会。通过了这些不够好的理论,密苏里州不应该过度地被这些经验妨碍了法理。

这件诉讼始于1936年4月,上诉人要求法院颁发执行令,在1936年9月就强逼进入密苏里大学法学院,任何立法机构都无能为力。执行令不是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 法庭在衡量各种状况后才可谨慎签发。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是根据那里的现行法律而拒绝签发执行令,当然,下次再有同样案件发生时,或许会重新考虑。”

巴特勒从来都是和麦克雷诺兹穿一条裤子的,麦克雷诺兹的意见,就是他的意见。读完他的反对意见书后,击节赞叹,深有同感,“英雄所见略同”,立即提笔签字,成为反对意见书的联合赞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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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雷诺兹在反对意见书中所说的《林功 诉 莱斯案》是一件极度羞辱在美华人的最高法院大案。笔者在《将马里兰大学送上正义的审判台》一章里,对于这件羞辱在美华人的大案,有着详细的记叙和评论。

一位在美国出生的九岁小女孩玛莎·林,被白人学校用肤色的理由驱逐出校,她父母交涉无效,提起诉讼,在密西西比州地区法院赢了,学校不服,向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上诉,取得胜利,林功不向暴政低头,向最高法院上诉,案件在1927年10月12日开庭听证,于当年11月21日就达成了9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体一致意见:林功败诉,玛莎·林不得进入白人学校。     

麦克雷诺兹之得意洋洋的引用《林功 诉 莱斯案》判例为反对的法理,因为《林功 诉 莱斯案》是最高法院四人帮的代表杰作之一。

《林功 诉 莱斯案》是美国实施“隔离但公平“的种族隔离三十一年后,民权律师在最高法院第二度挑战种族歧视的划时代大案,虽然大败而回,但胜于在沉默中默许社会公义的死亡。

坐庭听证的除了有院长威廉·塔夫脱、四人帮詹姆斯·麦克雷诺兹、皮尔斯·巴特勒、乔治·萨瑟兰、威利斯·德文特之外,还有路易斯·布兰戴斯、哈兰·斯东、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Holmes)与爱华德·桑福德(Edward Sanford)。    

在玛莎·林住家附近并没有黑人学校,要读书就要自己走路到老远地方的黑人学校去。由曾经出任过总统的最高法院院长塔夫脱亲自撰写裁决书,其法理是:密西西比州实行的是种族隔离教育制度,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必须隔离就学,黑人学生是有色人种,玛莎·林是黄皮肤的中国人,黄皮肤就是有色人种,因此她不得进入白人学校的大门。    

这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次把中国人归类为有色人种的案例,真乃在美华人的其耻大辱也。塔夫脱还在裁决书中羞辱在美华人说:

“在大部分被引用的案例中,有一个事实,在过去建立的种族隔离学校中,主要是为了白人学生和黑人学生。在这案件中,白种人学生和黄种人学生,和白人学生与黑人学生一样,我们不认为有什么分别。密西西比州有权自我制定公立学校的教育政策,这并没有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

根据中国人就是有色人种的法理,塔夫脱下令说:

“我们必须假设,在那时,密西西比州玻利瓦尔郡有专为黑人而设的公立学校,但在罗斯戴尔中学所在地区没有黑人学校,这种情况并没有任何不一致的矛盾,在别的地区,总可以找到上诉人玛莎·林可以方便上学的有色人种学校。

塔夫脱的意思是说,在上诉人家附近有没有黑人学校,与最高法院无关,也与密西西比州政府无关,玛莎·林应该想办法自己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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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雷诺兹在反对意见书中引用的第二个《卡明 诉 里士满郡教委会案》判例,亦是一件赤裸裸的种族歧视大案。

在时间上来说,这是一件特别敏感的集体诉讼案件。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中允许种族隔离合法化,为了庆祝这件种族歧视宪法化的勾当,布朗大法官送给了白人至上主义者一块遮羞布:“隔离但公平”。

这批白人至上主义法霸盘踞在最高法院司法殿堂上三年,就遭遇到第一次的宪法权利挑战,是为《卡明 诉 里士满郡教委会案》。案件的裁决彰显出一个事实:最高法院只允许“隔离”,但藐视“公平”。

乔治亚州里士满郡在1879年首次开设了第一家纯黑人的瓦尔中学(Ware High School),1897年,里士满郡教委会投票决定将之关闭,因为要将经费挪为另两间纯白人的学校之用。社区黑人决议用拒绝交付税金来抗议,双方矛盾无法调解。

三位黑人学生家长约翰·卡明(John Cumming)、詹姆·斯哈珀(James Harper)和约翰·拉德瓦兹(John Ladeveze)代表学生在里士满郡地方法院控告里士满郡教委会,要求法院下令制止这种明显的不公平种族歧视行为。   

里士满郡地方法院法官伊诺克·卡拉韦(Enoch Callaway)认可这是不公不义的种族歧视行为,下令里士满郡教委会不得关闭瓦尔中学,也不得把瓦尔中学的经费挪作别用。    

里士满郡教委会不服,将案件上诉至乔治亚洲最高法院,案件被乔治亚州大法官托马斯·西蒙斯(Thomas Simmons)下令推翻卡拉韦法官的命令----傲慢的白人大法官西蒙斯连理由和法理都懒得写一句,就把整件案子一笔勾销了。   

卡明等人聘请了当代著名大律师乔治·埃德蒙兹(George Franklin Edmunds)入状最高法院抗告。最高法院在1899年10月30日开庭听证,于1899年12月18日作出九票一致意见的裁决:卡明败诉。 

埃德蒙兹是共和党联邦参议员,于1828年1月1日在佛蒙特州里士满出生,历任律师、州众议员、议长、州参议员、副议长、联邦参议员。

在埃德蒙兹担任佛蒙特州联邦参议员的1866年至1891年期间,著名的大事有二:第一,他是1868年弹劾安德鲁·约翰逊总统的领军人物,第二,他是通过打击犹他州摩门教多妻主义者的《埃德蒙兹法案(Edmunds Act)》,素有参议院法律之狮(The lion of the law of the Senate)的雅号。     

埃德蒙兹因代理佛蒙特州铁路局的业务一而致富,在1880年时,财富高达二十万,折合目前的市价,大约是三百三十万元。

坐庭听证的院长是梅尔维尔·富勒,八位常务大法官是亨利·布朗、约翰·哈伦、爱德华·怀特、贺拉斯·格雷(Horace Gray)、乔治·夏伊拉斯(George Shiras)、鲁弗斯·佩卡姆(Rufus Peckham)与约瑟夫·麦肯纳(Joseph McKenna)。    

从这个组合来观察,不难得出《卡明 诉 里士满郡教委会案》不会有乐观裁决的希望:富勒的祖父和外祖父都是法官,他父亲也是著名律师,但他本人的民权纪录极差,在最高法院期间,他审理了有关黑人的民权案件共三十三件,投票反对了二十八件;审理有关亚裔的二十九件民权案子中,他反对了二十二件。要求有这种民权纪录的人来维护民权,似乎不是一件现实的事情。

格雷是典型的种族主义者,是最高法院的最年轻的大法官之一,仅有的几位不是政客出身的背景,但是没有妨碍他的白人至上思想,在《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中投下了允许种族隔离的赞成票。

布朗是祸害美国社会与民权五十八年“隔离但公平“所谓法理的发明人,俗气逼人,在法学院里教他熟悉的海事法案例学还可以,如果说他是法霸,那算是高抬他了。

绝大部分的美国史学家皆认为“隔离但公平”的所谓法理是来自布朗的《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裁决书,其实是错的,布朗没有这种“独领风骚”的才华和本领。

这种“隔离但公平”的所谓法理,是源自1849年12月4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院长莱缪尔·(Lemuel Shaw),在《莎拉·罗伯茨 诉 波士顿案(Sarah Roberts V City of Boston)》中的判词:“只要是公平,在公共学校实行种族隔离是被《美国宪法》所接受的。”       

由于麻省最高法院是当时美国的领军法院,因而莱缪尔·箫的裁决具有极度广泛的影响力,案例一定,美国南方十余州纷纷跟进,成为一股挂羊头买狗肉的邪风。

1896年,最高法院利用这股邪风,裁决《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败诉,布朗为了替白人至上主义者找块遮羞布,于是把这句在南方风行了四十七年的把戏,塞进由他执笔撰写的裁决意见书里。以错传错,时间一久,变成了他创造出来的所谓法理。

莎拉是一位五岁的黑人小女孩,她父亲是黑人艺术家本杰明·罗伯茨(Benjamin Roberts),在数度替莎拉申请进入白人学校而被拒绝后,本杰明怒告波士顿教育局,被判败诉,上诉到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再判败诉。

本杰明在法庭上输了,但他的敢拼精神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建立了以法庭为争取正义战场的战略,民权先贤们前赴后继,坚持不懈,一百零五年后终于在最高法院取得辉煌战果,一举铲除种了族隔离暴政。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莎拉·罗伯茨 诉 波士顿案》虽败犹荣,占有重要的民权启蒙作用。主辩律师是二十五岁的黑人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与三十八岁的白人查尔斯·萨姆纳(Charles Sumner),两人俱是当代的风云人物。 

莫里斯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取得律师执照的黑人,也是第一位在马萨诸塞州法庭上击败白人律师的黑人律师。萨姆纳后来当选联邦众议员,曾因讽刺种族主义分子,被南方众议员在国会大厅用拐杖偷袭,几乎丧命,休养三年才康复,返回议坛,成为国会维护民权的先锋。 

怀特在最高法院里先是常务大法官,继之是院长,更是仇视黑人的三K党徒,要他在最高法院里申张正义,简直是天荒夜谈。

夏伊拉斯在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之前,号称有三十七年司法经验,但只是个地方性小律师,更没有任何的行政经验,唯一的公职是当了一年的联邦选举人,在最高法院里混了十一年,唯一使他进入世人视野的就是在《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中投下了允许种族隔离的赞成票。

麦肯纳当官还可以,干过联邦众议员,司法部长,也在联邦上诉法院混过日子,威廉·麦金利提名他出任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时,连他自己都吓一跳。靠着官场的幕后运作技巧,勉强在参议院过了关。他知道自己肚子的底细,赶快到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恶补几个月,再宣誓就任,现炒现卖,形同儿戏。

佩卡姆是当时仅有几位唯一不歧视在美华人的常务大法官,除了极力反对中央集权制外,没有什么值得传世的事迹。在保护民权方面,随波逐流,没有主见,在《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中,连他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的原因下,投下了允许种族隔离合法化的赞成票。

唯一使世人惊讶的是哈伦,他是在《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中唯一的反对声音,他的反对意见书,浩然正气,名垂青史。然而在《卡明 诉 里士满郡教委会案》中,不仅投下了扼杀民权的一票,还成为代表全体大法官的裁决书撰写人。

埃德蒙兹的辩论法理简洁有力:里士满郡教委会如果支持白人学校,那么也就应该支持黑人学校,反之就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保护原则。

哈伦在裁决书中并不同意这个说法:

“这个案件中不存在种族隔离的问题。问题是郡政府在维持白人学生中学的同时,是否也要提供非洲裔美国人学生中学的经费。本庭把争议局限在这个框架之内:当基于经济的原因,郡政府决定要关闭黑人学校的同时,是否也要同时关闭掉白人学校?证据显示了上诉人缺乏良好的信念与‘纯拿肤色与种族说事’,本庭判断郡教委会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平保障原则或剥夺任何公民的权利。

我们承认,基于特殊公共税收,必须在没有种族歧视的情况下由全民教育分享。就本案中披露的详细情节来看,我们无法说州法院的裁决违反了宪法为公民提供的公平保障权利。如何用纳税人的钱来教育什么人民是属于州权范围,除了大地上最高法律规定明显的错误之外,任何联邦当局的介入去如何去安排当地人的财政,都属不恰当行为。本庭维持郡教委会因种族原因而拒绝黑人学生学校的要求,不是‘清楚、明显无误地藐视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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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家之评论《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为有条件的胜诉的理论与影响是:

第一,最高法院并没有从根本上反对1896年《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所裁决的“隔离但公平”法理,只是认为密苏里州教育部没有达到密苏里州宪法要求的黑白平等,依然认可种族隔离政策是合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要求;

第二,因为密苏里州没有专供黑人进修的法学院,所以最高法院给密苏里大学两个选择,一是接受基恩斯进入密苏里大学法学院,一是立即为基恩斯成立一间与白人法学院条件与师资完全一样的法学院;

第三,密苏里州出钱把黑人送到外州就读法学院的行为,不能满足《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权利的要求;

第四,最高法院开始严肃怀疑“隔离但公平”的实际可行性,为1954年在《布朗 诉 教委会案》中彻底推翻“隔离但公平”判例奠定了搏击舞台与法理基础;

第五,《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的裁决意味着自此以后,美国的高等学府只有两个选择,不就接受黑人学生,不就为黑人学生兴建一所与白人学生同等质量的学府;

第六,花点钱把黑人学生打发到外州去读书的釜底抽薪办法,已经彻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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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士顿知道,推翻种族隔离制度的第一块骨牌已经剧烈摇动,自从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莱西 诉 弗格森案》中建立伪善的“隔离但公平”以来,1899年的《卡明 诉 里士满郡教委会案》与1927年的《林功 诉 莱斯案》全都大败而回,相对之下,《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的阶段性胜利,自有划时代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向南方十七州释放了一个重要而强烈的信号:运用各种理由来把黑人拒绝于大门之外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最高法院的裁决对全国有效,《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的影响力是既深且远,北方的报纸几乎一面倒地肯定最高法院的正义裁决:

《纽约时报》宣布:“最高法院又一次维护了人权的平等”;《费城新闻快报(Philadelphia Bulletin)》评论说,“独裁体系藐视在法律之前的平等,那正是民主制度赖以为生的呼吸。”《衣阿华州人(The Iowan)》嘲笑说:“在现实上,那间荒唐自信的密苏里大学被狠狠地挨了一拳。”

南方十七州的舆论多倾向于呼吁密苏里大学接受最高法院裁决,尽快开设黑人法学院,避免事情进一步恶化到他们最不想看到的必须黑白混校地步。

密苏里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意见,在某一程度上代表了南方大学的心态:“如果基恩斯胆敢进来读书,我们就像狗一般地对待他!”

南方黑人报纸《堪萨斯市召唤(Kansas City Call)》发表宣言说:“如果密苏里人门觉得种族混校是件不可思议的事情的话,那么,他们就要算个代价!因为黑人不再接受拖延,现状和不激进!”

最高法院颁布裁决意见书时,基恩斯正在密西根州首府兰辛做工作,在记者追问他的感想时,他出人意料之外的说:“在我与律师商量前,无可奉告。”敏感的记者已经意识到其中的微妙变化。

密苏里州政府反映是:立即在林肯大学为黑人学生开设法学院,但绝对不允许黑人进入白人学校。

密苏里州基茨维尔(Keytesville, MO)律师出身的民主党参议员约翰·泰勒(John Taylor)为了躲开种族混校的“严重后果”,适时地向密苏里州议会提出在林肯大学开始黑人法学院的议案,是为《密苏里州195号议案》。

《密苏里州195号议案》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提议州议会批准二十七万五千元的“特别经费”;第二,授权林肯大学依照密苏里大学法学院的标准开始黑人法学院;第三,再拨款三百万元予密苏里大学。

这是一件用一块钱去办一百元事情的空想。这个议案彻底惹怒了全美国的黑人。数万封抗议书涌进了密苏里州议会,要求否决这种“恣意侮辱最高法院的遁词”,数十部载着抗议群众的巴士开向到密苏里州议会,向议员们高调呛声。

黑人社团的理论很简单:密苏里大学的新闻系在美国大学中排行第一,林肯大学并没有黑人新闻系,继法学院事件后,是否再开设新闻系呢?还有其它的系呢?更重要的是林肯大学根本无法公平地达到与密苏里大学同样标准的设施和师资。

这正是休士顿和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关注的焦点,他们知道密苏里政府在敷衍了事,意图朦胧过关,这是无法答应的原则。从泰勒议案一开始,休士顿就开始准备就“没有公平”的法理,再次起诉密苏里大学。

在全国的黑人怒吼抗议中,密苏里州众议院以102票同意19票反对的压倒性票数,通过了《密苏里州195号议案》,密苏里州参议院以25票同意6票反对的票数跟进通过,军人出身的劳埃德•斯塔克州长(Lloyd Stark)很满意这个结论,立即将之签署成法律。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不敢也不能违背最高法院的命令,假惺惺地把《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发回布恩郡巡回法院,勒令其“务必监督林肯大学法学院是否达到最高法院裁决的平等标准要求”。林肯大学董事局亦装模作样地下令校长,“必须在1939年9月1日前在林肯大学为基恩斯准备好法学院”。

在有限的经费下,在圣路易士租了一栋废弃的办公楼,雇用了四名教员,购买了一万卷法律书,再向华盛顿霍华德大学借了一位临时院长,草草率率地在1939年9月20日开课,开始教授三十名黑人学生----但是最关键的人物基恩斯并没有前来上课。

1939年10月,休士顿与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律师们开会决定,就新开张的林肯大学法学院没有达到与密苏里大学法学院同一水准的设备和师资一事,提起要求设备和师资平等的司法控诉。

休士顿票传林肯大学法学院院长和四位教员前来律师楼,就他们的资格和能力取证:他们发现无论在设施和师资上,远远无法与密苏里大学法学院相比,这个结论为新的诉讼奠定了有力的法理基础。

紧接着的取证是按程序票传基恩斯前来宣誓作证:他是否满意林肯大学法学院的现状?觉得林肯大学法学院是否与密苏里大学法学院是同一标准?如果不是的话,他是否愿意委屈前往就读?

在这个重要的骨节眼上,基恩斯没有反应,也没有人知道他到哪里去了,他突然从人间蒸发了。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把基恩斯的相片放到各种新闻媒体上,请他立即与律师联系,结果是泥牛入海,无声无息。密苏里大学的律师发出警告函,说如果再找不到原告出面的话,那么他们就会向法院依法撤销案件。

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为了推翻种族隔离的邪恶制度,在唯一的武器----基恩斯----身上,投下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在最高法院的裁决书颁布后,基恩斯辞去了密西根州兰辛的工作,于1938年除夕夜,回到老家圣路易士。计划着到哥伦比亚去读法学院,为了开支,临时在加油站担任杂役,赚点小钱煳口。

1939年1月9日,基恩斯告诉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圣路易士分部总裁说:“我已经做好准备,全心全意地前往林肯大学法学院就读。”

1939年2月底,基恩斯辞去了加油站的工作,告诉他母亲凯莉(Callie Gains)说,他要到堪萨斯城演讲。这是凯莉最后一次见到他儿子。

这是事实。基恩斯在堪萨斯城百年卫理公会教堂(Centennial Methodist Church)作最后一次公开演讲后,希望能够在当地找份煳口的工作,但没有成功。他买了一张前往芝加哥的火车票,准备在那里逗留几天,就返回升路易士老家。

在朋友的资助下,基恩斯住进了芝加哥优等生同学联谊会宿舍。1939年3月4日下午5点,他从芝加哥寄了一封八页纸的信给母亲,抱怨说《基恩斯 诉 加拿大案》为他带来了虚名和不便,“我宁愿生活得就像其余一千三百万的普通黑人一样”。

1939年3月19日晚上,基恩斯带着几件简单行李的背包,告诉门警说要出去买邮票,然后消失在寒冷的蒙蒙夜雨中,似乎像是从人间蒸发,自此无人知其下落。

1940年1月20日,密苏里大学律师入状法院,要求撤销案件。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在无可奈何下,被逼做出不反对的回应。一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的司法大战,在有望乘胜追击而获大胜之际,就此半途而废,黯然谢幕。

对于追求民族平等的休士顿来说,基恩斯的突然失踪,虽然是一场挫折,但并没有使他停止了继续努力的脚步,他静待另外一场机会的到来。

若干年后,瑟谷德·马歇尔在回答记者询问关于基恩斯的下落时,他依然怒气冲冲地说:“那个狗娘养的连招呼都不打一个,就不声不息的不见了。” 

关于基恩斯突然失踪的说法,大概有三:第一,他被三K党设计私刑处死了;第二,他害怕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自愿消声匿迹,改姓换名,在加拿大或墨西哥平澹地度其余生;第三,由于经济压力和政治忧郁,自杀了事。

1940年5月10日,联邦调查局长埃德加·胡佛签发内部命令,不得对基恩斯的失踪事件进行调查,结案存档。1970年5月,胡佛二度签发内部文件,拒绝对失踪事件进行调查。胡佛的种族偏见,于此可见。 

1944年,在向密苏里大学法学院学生做的民调显示:百分之六十的学生表示愿意接受黑人同学。1950年,密苏里大学自我解禁,开始全面接受黑人学生。

1993年,密苏里大学宣布,正式接受基恩斯为法学院学生。2006年,密苏里大学宣布追授予他名誉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密苏里律师协会宣布,追授基恩斯律师执照,承认他的律师资格。

2007年,联邦调查局应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的要求,宣布要重新调查民权运动时代的一百件失踪与非正常死亡悬案,基恩斯失踪案是名列前茅的大案之一,至今尚且不见结论。

休士顿有一句关于种族隔离的名言:“这里根本不存在隔离但公平的议题,因为隔离本身就是制造不公平的源头。”这个概念影响了他所有的学生,回顾休士顿自己与他的学生,在与种族隔离毒龙较量时,无一不是在“公平”二字上下功夫。

十五年后,休士顿的得意门生马歇尔在最高法院的《布朗 诉 教委会案》中,运用同一“隔离制度本身就是制造不公平的源头”法理战略,一举把祸害美国社会五十八年的种族隔离制度连根拔起。

 

2014年3月3日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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