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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诽谤罪与责任 (上) 2018-09-24 20:40:53

总数七大章的《美国宪法》,是人类第一部成文宪法,自1788年6月21日开始实施的二百三十年以来,国会提出修改动议,超过一万次,但成功地通过的修改动议,共有三十三次,其中的二十七次,已经付诸实施。剩余的三条,《州权决定奴隶制度存废修正法》《平等权力法》《首都成州案》,或因失效,或因环境,已经呜呼哀哉了。《普调区域法》《童工法修正案》《公民贵族法》已经快要被人民忘记了,比如《普调区域法》已经通过了两百二十九年,《公民贵族法》已经通过了两百零八年了,依然还没有达到大部分州议会认可的法律要求,依然遥遥无期。

其中1791年的头十条《权利法案》,最为世人熟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赋予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与宗教自由的概念,是来自殖民地时代的一场诽谤罪官司 —- 1734年的《皇家 诉 曾格案(Crown V John Peter Zenger)》。

发生在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时代的《皇家 诉 曾格案》,是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件诽谤罪大案,震惊十三个殖民地。其影响力之巨,无与伦比,它直接影响了美国后世的价值观与是非观,它的判例,经常出现在美国各州与联邦,甚至于最高法院的判例中。 尤其是在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官司中,谁也无法避开《皇家 诉 曾格案》的影响。

整个《权利法案》的原始概念,源自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英国的《权利法案》,源自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

1779年,维吉尼亚州议会,首先通过了《维吉尼亚权利宣言(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与《权利法案》两大划时代议案,尤其是后者,成为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权利法案》的蓝图。《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说,国会永远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宗教信仰、出版自由与集会自由的法律。

这条俗称的《权利法案》,是美国法学家与知识分子梦寐以求的基本权利。1789年3月15日,杰斐逊从巴黎,为催生《权利法案》而写信麦迪逊,其中有名言说,“半条面包比没有面包好,如果我们无法保障所有的权利,那就先保障我们力所能及的权利。” 渴望之情,透纸而出。

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威力下,美国国会无法制定任何包括诽谤或侮辱罪名的法律,即使制定了,也会被最高法院以违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精神法理而推翻。

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法中,没有任何的诽谤如侮辱法律。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家,都有这种困扰的感觉:诽谤罪名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之间的分野,只有一条头发那么细。这就是国会至今没有通过任何联邦诽谤法律的真正原因。

虽然美国联邦法中,没有诽谤法与侮辱法,但并不是表示可以恣意实行侮辱与诽谤。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威严下,美国联邦法庭甚少严惩诽谤罪名成立者。

人格远比生命还来的重要,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普世价值之一。人性的尊严,不容诋毁,人格的完整,不容侮辱。在1992年至2004年之间,美国联邦法院审判了四十一件诽谤罪名官司,其中有六位被告被陪审团宣布罪名成立。

从1965年至2004年,有十六件的诽谤罪被告,被联邦法官判处入狱。虽然十六位被定罪者的入狱刑期不长,平均时间是一百七十天,但为后世立下了一个必须警惕言行的案例。

其余诽谤罪较轻者,或被判罚款、假释、社区服务与书面道歉。这些被裁决诽谤罪成立者的处分,是轻微的,比如罚款的平均额是一千七百元,假释的平均期限是五百四十七天,社区服务的平均期限是一百二十个小时,至于大部分的书面道歉,更是不疼不痒。

由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着重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故鲜有最高法院与联邦法庭的诽谤案件裁决,采用《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法理来判决,这是美国司法史上的失误,多为法学家们所诟病。英国的大陆法与美国的州法,往往成为主要的裁决法理依据。

美国的司法伦理,是宪法为国家至高法律,联邦法如果与之冲突,联邦法自动失效,州法如果与联邦法冲突,州法自动失效。为了维护人性的尊严,与保护人格的健全,美国各州开始通过立法,完善州级的诽谤与侮辱罪名立法。

2005年后,美国有十七个州与两个属地,完善了州级的诽谤与侮辱法,并将之归纳到刑事犯罪范畴:科罗拉多、佛罗里达、堪萨斯、路易斯安那、明尼苏达、密西根、明尼苏达、密西西比、蒙大拿、新罕布什尔、美国新墨西、北卡罗来纳、北达科他、俄克拉荷马、犹他、佛吉尼亚、华盛顿、威斯康辛、波多黎各与维尔京群岛。

美国有三个州,立有严厉的诽谤与侮辱罪法:亚利桑那、密苏里和田纳西。这三个州的州法,用明文规定什么是诽谤事实(defamatory per se),分为四大类:第一,指称或责难别人有令人呕吐的疾病,比如阳痿、性冷淡、性病、麻风病、精神病等;第二,指称或责难女性无贞操,不贞节;第三,指称或责难别人行为可耻,道德败坏;第四,指称或责难别人的职业、生意或投资,因而造成恶劣影响。一旦诽谤事实罪名成立,无需证明损失,即可要求实际、精神和惩罚性赔偿。

诽谤中伤是一种伤害别人的恶劣行为,是一种扭曲人性的丑陋裸奔,为现代文明社会所唾弃,为普世价值所否定。

在维吉尼亚州,在维护人类尊严不得侵犯的前提下,连在两人以上的公开场合的讨债行为,都被是为犯法,其法理很简单,这种行为会为对方带来尴尬,而尴尬就是侮辱人性尊严的具体表现。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维吉尼亚州是一个罪恶累累,丑态百出的地方,但是近六十年来的突飞猛进,与率先追求普世价值与社会文明,可称典范,六十年来的努力成果,远胜过去三百五十年的总和。

维吉尼亚州有其独特的政治生态,有两种法律是我行我素的奇葩。一是州长任期不得连任法,也是美国唯一州长只干一任就必须下台的州。曾有数十次的修宪动议,但全以失败告终,维吉尼亚州的州旗,已经清楚地说明了:一位武士,把暴君踏在脚下,其座右铭是:打倒暴政。

二是拥有赔偿封顶法。维吉尼亚州法律,不允许利用法律为武器去发财致富,硬性规定,不论陪审团裁决的赔偿金是多少,最高为三十五万元。

美国各州对于诽谤的法律定议不同,没有统一的说法。大概而论,文字形式的的称之为诽谤(libel),语言形式的的称中伤(slander),两者的共同称呼就是诽谤中伤,实际上,两者之间,没有任何的分别。

美国有三十三个州,将诽谤罪归属民事范畴。但有九个州,不仅诽谤活人是刑事犯罪,连诽谤死人,也算到刑事范畴之内:爱达荷、乔治亚、堪萨斯、路易斯安那、内华达、北达科塔、俄克拉荷马、犹他与华盛顿州。

在美国的诽谤官司,多以新闻媒体为被告对象。在被告的新闻媒体中,又多以报纸和杂志为主要对象,电视与电台次之。报纸和杂志的挨告率,是电视与电台的两倍。

美国联邦法中没有诽谤罪的明文,但依然可以在联邦法院中进行诉讼。在美国司法史上,有四件代表性的诽谤罪案例,成为至今依然经常被引用的经典案例。

第一件是1734年的《皇家 诉 曾格案》;

第二件1964年的《纽约时报 诉 苏里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第三件是1967年的《柯蒂斯出版社 诉 跋特斯案(Curtis Publishing Co V Butts)》;

第四件是1974年的《格茨 诉 韦尔奇公司案(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在美国的司法史上,论影响力,没有一件诽谤罪案例,可与《皇家 诉 曾格案》相提并论,不仅因为此案是美国司法史上的第一件诽谤罪案,也是为美国人民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概念的启蒙种子。《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保障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权利、法理与概念,就是来自此案。

简短地回顾当年美洲十三个殖民地时代的大环境,就可得出《皇家 诉 曾格案》事情爆发必然性的结论。

1731年7月1日,英国派驻殖民地纽约全权总督蒙哥马利(John Montgomerie),突然病死在任上,按照英国与殖民地的行政传统,民选的众议院院长,共和自由党党魁范达姆(Rip Van Dam),依法出任代理总督。1732年1月13日,英皇乔治二世委任科斯比(William Cosby)出任纽约与新泽西总督。

在美洲英国殖民地时代,科斯比是一名声名狼藉的狗官。贪污腐败,残暴不仁,最大的本领,就是结党营私,死命捞钱,为了牢固特权,与掌控司法、立法与行政,他利用手上的特权,排除异己,打击任何挑战者,将各部门头子,全部逐一革职,换上自己的听话喽啰。

科斯比是十三个殖民地头子的典型缩影:独裁、专制而残酷的暴君。正因为有了这种残暴的官僚,才会官逼民反,使美国人民,别无选择,只有勇敢地走向独立建国的革命道路。科斯比之流,为英国之全面在美州崩溃,立下了汗马功劳。

科斯比于1690年出生在爱尔兰皇后郡,英国陆军出身,曾升任准将军阶。十九岁时,独自溜到意大利,靠赌博为生。二十岁时,到西班牙参军,时来运至,连连高升,再返回爱尔兰老家当军官,官拜上校。1711年,与白金汉宫有姻亲关系的孟塔古(Grace Montagu)结婚,靠着裙带关系,开始走向政治宦途。

1718年,科斯比出任巴利阿里群岛梅诺卡(Menorca,Balearic Islands)代理总督,立即暴露出他的贪腐本色:利用职权,非法扣押葡萄牙商船,据为己有,几乎导致两国外交纠纷。

1732年4月24日,经过两个月的航程,科斯比到达了人口五万的达纽约,就任第二十四任总督。上任后首要的政务,不是如何安抚人心,整顿政府,而是问土生土长的范达姆,追索他出任代总督期间一半的薪水,理由是这个职位,本来就是我的,你是代理,就不应支取全薪。

两人自此交恶,开始了近身搏杀的权力斗争。范达姆回复说,“你如果把在英国贪污腐败,与挪用公款的脏钱吐出来,我就把一半的薪水交给你。”

撕破脸的科斯比,把范达姆告进法院。案件最后被最高法院院长莫里斯(Lewis Morris)丢出法院,不予受理。盛怒之下,科斯比以英皇御使的资格,抄了莫里斯的鱿鱼,顺便把自己的马仔德兰西(James De Lancey),塞进最高法院。

山高皇帝远的科斯比,一不做,二不休,干脆连范达姆一齐炒掉鱿鱼。受辱后的范达姆与莫里斯,结成联盟,誓要与科斯比干到底。

仇恨与嫉妒,可以使人疯狂。科斯比与范达姆的较量,可以说是不死不休。1736年3月10日,科斯比因肺结核而病死。临死时,就在病床上,签发了对范达姆的革职令,导致死后,使他无法出任代理总督。

舆论是政治斗争的主要战场。范达姆用匿名和笔名,撰写攻击科斯比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与挪用公款的内幕爆料文章,交给《纽约周刊(New York Weekly Journal)》发表。

这个背景,连带出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件诽谤罪判例,也启蒙了美国民族的公民权利意识,为美国的文明道路,指出了正确的方向。

曾格于1697年10月26日,出生在德国茵普夫林根(Impflingen),于1746年7月28日,死在纽约,年仅四十九岁。父亲尼克拉斯(Nicholaus Eberhard)是一位中学老师。1710年,年仅十三岁的曾格,随双亲移民美国,在半路上,尼克拉斯病死大海中。

次年,十四岁的曾格,因家境清贫,无法就学,跟随印刷大师布拉德福(William Bradford)为印刷厂学徒,当时,布拉德福是纽约唯一的印刷厂。

八年后,已经全面掌握整套印刷技术,开始创业,成为纽约第二家印刷厂,并主办《纽约周刊》,自任主编与发行人,也因此而担负所有的法律责任。

布拉德福的《纽约公报(New York Gazette)》,是一份亲英的报纸,也是为新总督科斯比歌功颂德的宣传大本营。《纽约周刊》立场超然,声明远播,逐渐成为对抗殖民暴政与科斯比的主要舆论根据地。

因为曾格的英语水平有限,基本上连一篇流畅的文章都写不出来,在《纽约周刊》的文字,多是德语,但他借力于周边朋友的协助,招募了几位优秀的笔杆子,将《纽约周刊》推向了更高的层次。素有纽约才子雅号的作家亚历山大(James Alexander),是其中的佼佼者。后来惹祸的文章,全是出于亚历山大之手。

1734年1月28日,《纽约周刊》揭发科斯比的贪污腐败与挪用公款丑闻,并且说,这位无德无良的官僚,已经严重的威胁到本地居民的自由与财产。

1734年2月4日,《纽约公报》发表声明说,《纽约周刊》1734年1月28日的文章,是严重的恶意诽谤,并指曾格应负法律责任。曾格与他前老板布拉德福的关系,自此从朋友,演变成敌人。

1734年10月,科斯比老羞成怒,责令最高法院院长德兰西,亲自出马,把曾格提起诽谤刑事公诉,但三次的不同罪名起诉,全被大陪审团以证据不足为法理,拒绝批准以刑事罪名提控曾格。

1734年10月22日,科斯比签发总督行政命令:将曾格的所谓诽谤报纸,全部烧毁。地区法官拒绝派人执行这个乱命,科斯比只好派出自己的奴隶,拿着斧头和干柴,前往报社,砍烧了事。

1734年11月2日,科斯比知道写文章骂自己的是亚历山大,但苦无证据,只有把怒火,撒到曾格头上。

1734年11月17日,科斯比命令司法部长布拉德利(Richard Bradley), 直接将曾格抓了起来,关进监狱,等待开庭。拘捕令是由最高法院院长德兰西,与大法官菲力普斯(Frederick Philipse)联合签发的。

纽约最高法院把曾格的保释金定为四百镑,另加两百镑的保释保险金,共六百镑。曾格没有那么多钱,只有待在监狱里,等候上庭,审判他所谓的诽谤刑事罪名。

在1734年代的六百镑,几乎等于现在的两百二十万元,这个诽谤罪的保金,比叛国罪的保金还要多,其欲置曾格于死地,一目了然,路人皆知。

曾格聘请了史密斯(William Smith)为自己的辩护律师,当他发现审理案件的法官,居然是科斯比的马仔德兰西时,立即提出严重抗议。德兰西老羞成怒,下令以“阴谋同党”“藐视法庭“的所谓理由,吊销了他的律师执照。

史密斯是一位谨慎的律师,深知科斯比的阴险,未雨绸缪,已经邀请了在殖民地最富盛名的哈密尔顿(Andrew Hamilton)接任,为曾格的辩护律师。

1734年12月6日,科斯比在《纽约公报》发表声明说,这些“最恶毒的诽谤,来自三个人:曾格、范达姆与亚历山大。”

1735年7月29日,轰动十三个殖民地的时代诽谤大案,开始挑选陪审团成员。科斯比的马仔试图操纵陪审团,但被哈密尔顿识破而只得作罢。

哈密尔顿来自费城,曾任总检察官、司法部长、法官等职位,更重要的是,他不在纽约和新泽西办公,无需卖地头蛇科斯比的帐。

1735年8月4日,大案开庭。法官德兰西首先宣布,检察官布拉德利只需证明那份诽谤文字,是出自哪份报纸即可,至于是否诽谤,无需担心,会由法庭来决定。

这个声明,激怒了陪审团。检察官布拉德利微笑着,亮出了1734年1月28日的《纽约周刊》,就算是出示证据了。

时年六十岁的哈密尔顿,突然站起来,大声地说:“我那位被关押在后面箱子里的所谓被告,他已经承认了那些文章,的确全是来自他的报纸。因此,我也许可以为检察官先生节省一些检验证据的时间。”

这个开口就认罪的举动,立使全场立即肃静,鸦雀无声,眼光集中到法官身上。暗喜不已的德兰西,首先命令票传的三位证人可以回家了, 因为已经无需他们再出庭,指证那些文章是出自曾格的报纸。那三人中,有两位是曾格的儿子,一位是《纽约周刊》的副编。

全场静得可以听到一根落地的针。德兰西沉默一会后,对着陪审团说:“既然哈密尔顿先生,自己已经忏悔了那些诽谤文章,与及中伤报纸,那么,陪审团就必须为我们皇帝陛下颁发一道裁决。如果这些事情是真的,兼法律又认为是诽谤的,而诽谤罪是严重的,无可宽恕的。真实的诽谤罪,是无法辩护的。”

布拉德利打铁趁热,摇着头告诉陪审团说:“曾格先生一直是一位极富煽动性的人物,经常在他的报纸上发表些虚假消息,与及煽动性的诽谤,恶意的设计一些使人呕吐的诽谤中伤,这全是朝着科斯比总督,和他的部属而搞出来的阴谋。我们永远不能鼓励诽谤,因为诽谤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膜。这些人连身上的血液,都是有毒的。一有机会,就会到处造谣,说对方坏话,真是心眼坏透,居心叵测,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等到布拉德利的结案陈词说完后,哈密尔顿优雅地站起来,向着陪审团,发表了一篇流传千古的雄辩结案陈词:

“英国的诽谤法律,不能全是纽约的诽谤法律。也不能就将之解释成禁止言论的法理,因而本案的影响力,彰显得格外的重要。在这个腐败的政权下,许多人都深受其害。从刚才检察官的言论那里得知,这些起诉行为,全部都是直接来自总督与他的委员,所以我才忧虑。也有不少特殊的起哄人士,他们都是有利益冲突的。为了这个特别的原因,这已经是我的责任,来要求法庭,请耐心地允许我把话说出来。

在英国的威斯敏斯特宫中,如果有人敢当着法官之面,前去袭击别人的话,为了维护尊敬和尊严,将会被法庭判处砍掉其右手,再没收其土地与财产,让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虽然这里的法官声称,所有这里的权力与当局,全是英皇的属地,但是我相信,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这里,检察官有胆量要求纽约殖民地的法官,去采用那种同样残酷的惩罚吗?

理由再明显不过的了,一场在纽约的争吵,甚至是暴乱的后果,绝对不会像发生在威斯敏斯特宫中那样的严重。我希望,一些在种植园里对总督的粗鲁行为,应当裁决对总督的不恭敬行为,而不是对君主的品行不端的惩罚。

基于这些事实,我希望检察官先生,不要为了表现支持总督的政治立场,就想去引用这些英国法律,当然如果这会影响到英皇的安全与荣誉除外。数之不尽的例子已经清楚地说明,在一些地方或环境里,被认为是好的法律,但可能在另外的一些地方或环境里,并不见得也是一样。”

哈密尔顿告诉陪审团,一句从来没有人听过,或从来没有人知道的法理:“事实是对诽谤最佳的辩护(The truth should be a best defense to the charge of libel)!”

问题是,纽约殖民地法律中,没有这种法理和案例。眼见陪审团的兴奋表情,德兰西护主心切,连忙说明道:“哈密尔顿先生并没有拿出可信的证据,来说明那份杂志的文章不是诽谤,而且,法律很清楚地注明,没有人可以为诽谤辩护。陪审团只要找出曾格在那份报纸中的诽谤文章,就是证据了,然后让法庭来决定被告是否犯有诽谤罪。”这是科斯比、布拉德利与德兰西的如意算盘。

德兰西虽然是最高法院院长,但无人不知,他就是科斯比总督的一条走狗,一条没有是非对错道德底线的无良走狗。

哈密尔顿加强一番非常重要的结论:“我需要走下去,因为那是我的荣幸,也是我的天性。那是一种所有人的权利,当他们受到伤害时,他们有权表达自己的不满。他们有权对滥用权力的政权,提出言辞激烈的抗议。当局对居民使用不必要的公开暴力时,他们有权出面加以保护。为了维护自由,为了维护价值,为了所有人的不再继续被迫害,更为了维护上天赋予我们最伟大的恩典,他们必须拿出勇气,悍然站出来维权。在泛泛的总体来说,失去了自由,比死亡还要糟糕。”

哈密尔顿继续向陪审团控诉说:“到现在为止,无论年龄,无论是否为了一己的前程,或是为了梦想中的荣耀,全会义无反顾地对被压迫者伸出援手,向毁灭说不。这是每一位肯定自由价值者所必须考虑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为了血缘,还是为了家国,凡是热爱自己土地的人,无不期待所有人都拥有自由,因为我们都知道,一旦失去自由的后果,生活将会是悲惨的境遇。”

哈密尔顿继续他的雄辩说:“权力犹如河流,当将之管制在两岸的提坝间时,是美丽而有用的,但是当权力泛滥到冲破两边的提坝时,将会遏制不止,祸患立至。我们必须在猛烈的毁灭与凄凉到来之前,加以慎重的防范。假如说,这就是权力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尽力而为,尽我们的义务,尽最大限度的去支持自由,这就是对抗无法无天黑暗权力泛滥的防波堤。为了对抗永无止境的贪婪野心,与无边无际的目无法纪,无分年龄,不论男女,只要是活着的,他们的满腔热血,算是撒在最有价值的地方了。请原谅我的直言和热忱,当我们服从于当局的时候,我们也就是同时服从那种置我们于苦难的权势力量。数年来,面对着横行霸道的专制当局,我带着虚弱的病身,依然朝着理想目标努力不已。我既老又弱,但是我没有忘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只要需要我,我就尽量去那些动乱之地,熄灭那些因当局压迫人民而爆发出来的暴躁怒火。”

哈密尔顿向陪审团直接呐喊说:“陪审团的君子们,这个法庭和你们面对的问题,并不是一件关于微不足道的私人事件,不是关于一位贫穷的印刷匠,也不是关于纽约的一时一地,不是的!它的后果,将影响到每一位生活在英国政府治下的美利坚自由人!这是以我们的自由为代价的事件。我从不怀疑,你们今天的正直行为,将会得到美利坚公民的尊重。每一位期待自由到来,但尚且生活如奴隶的人,都会因为你们今天勇敢的打击腐败暴政,反抗专制政权,确保自由权利,敢于说出和写下真实,而给予你们歌颂和荣誉。你们不偏不倚而无讹无误的公正裁决,将为我们自己、左邻右舍与后代,奠定了高贵而结实的道德基础。”

最后,哈密尔顿提高声调,大声地宣布:“这个法庭,这个陪审团,只可以用社会公义与人间正义,而不是暴政和私利来审判曾格先生!”

检控双方辩论后,德兰西在命令陪审团回到密室讨论案情前,一再叮咛说,这个陪审团的职责,就只是证明一件事:曾格发表过诽谤文章的报纸证据,是否存在?其余的,则由法庭来处理和决定。

德兰西交代原则后,走回自己的办公室,准备喝点解闷酒,来平稳一下从法庭上得到的一肚子鸟气。但屁股还未坐下,书记官即来报告,说陪审团用了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就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宣判了。

开庭后,法庭书记官,依法询问结果。陪审团主席亨特(Thomas Hunt)大声宣布说:“所有控告曾格先生的罪名,全部不成立!”

拥挤得水泄不通的旁观席上,立即爆发出如雷般的扬声欢呼,加上狂热的掌声,使场面完全失控。德兰西铁青着脸,连连猛敲法槌,要求肃静,但就是制止不住一波又一波喜洋洋的欢乐掌声。他呼叫庭警,立即拘捕任何“闹事”者,关进监狱!问题是,整个法庭的人,依然在欢呼庆祝,全都藐视他的命令。德兰西见状,一言不发,转身下堂去了。人心归向,清楚地写在每一个人的脸上。

当夜,所有参与者,在黑马客栈(Black Horse Tavern),为哈密尔顿,和刚从十个月冤狱中出来的曾格,举行庆祝大会,宾主尽欢。次日,哈密尔顿离开纽约,返回费城老家,众人在郊区,鸣礼炮十九响,为他饯行,以示感谢。

1735年9月16日,纽约市议会,为了表彰哈密尔顿的“维护人类尊严与权利”,颁予纽约市自由勋章,成为一时的盛事。

哈密尔顿返回费城后,立即参与美國獨立紀念館的设计与建设,于1753年竣工,是为宾州的政府议会与办公大楼。第二次大陆会议,华盛顿被授权为陆军总司令,《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皆在此完成。后来林肯遇刺死亡,遗体返回伊利诺老家,路径费城,停棺美國獨立紀念館,有八万五千人前来瞻仰遗容。

1943年,美国海军的一艘战舰,以曾格命名, 是为“曾格号(USS Peter Zenger)”,作为这位启蒙美国出版与言论自由先驱的纪念。

《皇家 诉 曾格案》被法学家与历史学家们,誉之为美国司法史上争取出版与言论自由权利第一案。这个判例,为两百余年来的美国司法界,立下了十四个影响美国诽谤罪司法概念标准:

第一,陪审团有权不接受坐堂法官的指示,更有权不依照法律条文来论罪,可以全凭自己的良知和基本常识,就可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第二,对事实的真实描述和报道,不得以诽谤罪论之;

第三,真相就是诽谤罪的最佳辩护法理;

第四,大陪审团是不畏权势的独立民选法人团体,殖民地总督,前后三次提出起诉在押嫌疑犯的动议,但三次全被拒绝,不仅震惊十三个殖民地政府和人民,也震惊了英国与整个欧洲;大陪审团制度,有效地制衡了政府的司法滥权体系;

第五,诽谤罪嫌疑犯在被法庭定罪前,应为清白无罪,横行霸道的官僚,不得践踏司法,将之关押在监狱里候审,有违《大宪章》《人身保护令》原则;

第六,诽谤罪应该属于随时有权撤诉的民事诉讼,由陪审团来决定是非对错,而不应该属于刑事范畴,由检察官与法官来裁决的提控;

第七,评论事件的意见,无论对错,不得以诽谤罪或共犯视之;

第八,暴君干涉司法的黑手,应该在法庭上揭发出来,使之躲不开舆论的抨击与谴责;

第九,律师发现法官在案件中有利益冲突的话,有权要求法官回避;

第十,有利益冲突的坐堂法官,不得使用藐视法庭的法理,将向自己挑战的律师,加以报复,或吊销其律师照;

第十一,《皇家 诉 曾格案》,惊醒了沉睡的美洲十三个殖民地人民,使他们意识到,什么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概念,为半个世纪后的头十条宪法修正案,铺垫了法理与文明的根基;

第十二,正义必胜。《皇家 诉 曾格案》审判程序,暴露出来的是司法黑暗的丑闻:腐败的专制政府,联合走狗式的法官与检察官,意图制造一起冤假错大案,在有正义的律师冲锋下,使之飞灰湮灭。

第十三,使文明世界唾弃文字狱的丑陋和落伍,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文字狱没有市场,也没有立足之地。

第十四,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与文明社会的标准成正比,是鉴定真假文明社会的照妖镜。

(待续)

 

高胜寒  201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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