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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籍和绿卡者不得进人大政协的规定 2016-08-12 08:08:47

《解读外籍和绿卡者不得进人大政协的规定》

《解读外籍和绿卡者可有条件进人大政协的规定》

最近一些有关拥有外国国籍者和绿卡者不得进入人大政协报道表明,在人大和政协,不再使用侨办的“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错误政策的提法。这是正确理解中国国籍法的一个体现。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一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但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

中国领事馆通过中国护照剪角方式作为出籍方式,无法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中国公安部不承认,中国各级法院和法庭不承认。因此,如果当时人在中国有任何法律纠纷,中国警方和法庭仍然将当事人按中国籍处理。

所以如果要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外国籍,必须按法律程序退出中国籍。在中国警察前或中国法庭上,当时人可以出表示外国护照和中国退籍证书;同时向驻中国的外国领事馆通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警察或中国法庭继续把当事人作为中国公民,那就是中国政府违反国际法,侵犯外国公民主权。

侨办曲解中国国籍法,把中国国籍法中严格的退籍程序以及例外情况处理的法律条款,曲解为 “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的单一政策。 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在剥夺几百万中国大陆出国的老百姓祖国籍,伤害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的同时,给数量巨大贪官及家属携巨额赃款逃匿国外大开方便之门。 这些贪官及家属利用各种方式取得美国加拿大等外国籍后,侨办的这个错误政策,用外国护照甚至外国护照的复印件到当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和身份证,成为单一国籍身份的的外国籍人士,给中国的反贪腐造成巨大困难。 自今年“猎狐行动2014”开始以来,抓回的和回国自首的贪官寥寥无几。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贪官和掌管赃款的家属已经不是中国国籍。见博客 昦智一《中国籍自动丧失有利于贪官逃匿》一文的分析。http://m.creaders.net/bbs/politics/bbsviewer.php?trd_id=1014591 因此,中国公安部网重申退籍按国籍法办事必须申请批准。按国籍法,国家干部和军人不准退出中国国籍。其他人可以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退出中国籍。 此规定的网站链接是: http://www.mps.gov.cn/n16/n1555903/n1555963/n1556023/n1556143/n1640839/1712147.html 办理内容: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申请条件: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薄复印件; 3)与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事由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填写《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退出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收费标准: 申请费:50元;退籍证书200 办理期限: (暂无具体规定) 办理单位: 受理国籍退出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关。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关于拥有外国国籍者不得进入人大政协两篇报道附后。

一篇报道中提到:“14.本人拥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归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推荐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暂且不谈这个“规定”是否符合人大和政协代表选举的有关法律文件。

从这个“规定”来看,

第一,“本人拥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不得进入人大政协。

 但是,”归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个别优秀归国人才“,即使他们本人拥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经过审查仍然可以进入人大政协。

换句话说,这类经过审查的特殊的持有双重国籍者和持绿卡者,仍然可以进入中国的人大和政协。

上面的的“本人拥有外国国籍”者可理解为加入外国籍但没有申请退出中国籍的中国公民,或双重国籍者;

上面的“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即持绿卡者是没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第二,“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不得进入人大政协。

也就是说,这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起作用,对非领导干部不起作用。非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 还是可以进入人大政协。

非常明显,上面的“规定”看似完全回避了中国国籍法以及双重国籍问题。

但从国籍法的角度,上述规定,是正确理解中国国籍法,纠正侨办“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错误政策的一个体现。

第一,  过去,双重国籍者不得进入人大和政协的“理由”是对中国国籍法的错误解释和理解,即“加入外国籍中国国籍自动丧失”。现在, 不再用这条“理由”了。

第二,  过去,是所有的双重国籍者不得进入人大和政协。现在是有的双重双重国籍者不得进入人大和政协, 有的双重国籍者可以进入人大和政协的。

这就是说,作为法律,在国籍法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但是,对于国家的领导干部来说,要求高一些即不得拥有外国籍(特殊除外);对于非领导干部来说,按国籍法,允许他们有双重国籍,允许他们进入中国人大和政协。

附:关于拥有外国国籍者和绿卡者不得进入人大政协的报道

《换届工作前,湖南邵东发布人大政协候选人“十五项负面清单”》

中国邵东网

2016-08-12 16:01

810日,湖南邵东县召开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严明换届纪律。沈志定、王定松、刘细云、申桂荣、谢益林、李如意、周平、袁胜良、刘昆怀、尹荣等县领导出席会议。

邵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细云在会上作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工作报告。他指出,要认清形势,坚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关于人大换届选举的各项决策部署;要明确任务,严格程序,依法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要强化措施,统筹协调,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邵东县政协主席申桂荣就政协换届工作作报告。他指出,要深刻反思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这两起案件严重弱化了党的领导,严重破坏了民主法制,严重恶化了政治生态;抓换届选举,责任重于泰山,千万不能玩忽职守;法纪非常严明,千万不能触碰底线;监督无处不在,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要正确履行政协名额分配配合职责、继续提名推荐职责、新任委员决定职责、换届全会筹备职责、换届风气监督职责等职责,坚决确保风清气正,确保不违反“九个严禁”、不涉负面清单、不受法纪追究。

邵东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如意在会上讲话,要求严格把好“五关”: 把好候选人“入口关”,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严格把守“十五项负面清单”;把好候选人“结构关”,切实保证代表委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把好候选人“身份关”,认真核实、严格认定候选人的身份;把好选举“程序关”,规范代表委员的提名推荐程序;把好选举“责任关”,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干扰、破获选举的违纪违法行为。

邵东县委常委、纪委书记袁胜良在会上讲话。他指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上来;要以强烈的危机感抓好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把注意力和着眼点放在风险点上来;要以准确的方向感抓好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把换届风气监督的措施落实到防范处置上来。

邵东县委书记、县长沈志定在会上讲话。他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三种形势,切实强化三种意识。他指出,县乡两级换届,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大事,是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是县乡政权建设的大事;今年的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同步换届,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形势下的第一次,要充分认识县内情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切实强化政治责任意识、法律规矩意识、法律程序意识。沈志定强调,要滚瓜烂熟掌握三类政策文件,严格把握三个重点环节。要掌握中央、省、市关于换届选举特别是代表委员身份认证的有关文件,掌握县里出台的关于换届选举的有关文件,掌握换届纪律的有关文件,严格把握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民参选率和代表委员的推荐、提名、考察、决定、选举等重点环节,开好各种会议。沈志定指出,换届选举要看各级党委及其书记政治意识强不强、担当精神强不强、驾驭能力强不强,必须确保用人导向不偏差、确保政策不走样、确保换届风气不出事、确保换届工作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工作两不误。

邵东县委副书记王定松主持会议并讲话。他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立即开会传达、贯彻、学习本次会议精神;要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换届工作;要搞好结合,统筹推进当前的各项重点工作。

严格把守“十五项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1.政治上存在问题,有公开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等言行的;

2.严重损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文化利益,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的;

3.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

4.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

5.因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的;

6.被判过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7.有涉毒涉黄涉黑等违法行为的;

8.未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并在影响期内,有恶意欠薪、偷税漏税、非法集资、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不良记录的;

9.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0.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鼓动、组织非正常上访活动的;

11.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

12.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

13.没有履职能力或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

14.本人拥有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归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推荐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15.其他不宜推荐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情形的。

中共邵东县委

2016726

http://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2819

《中国设资格红线:拥有外国国籍者不得进入人大政协》(VOA

      中国官方首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划定“资格红线”。

    中国官方媒体公布的这份负面清单共有十五项,拥有外国国籍者、接受境外组织资助者、受过刑事处罚者、道德败坏者、恶意欠薪者、曾任代表委员时履职不尽责者,均不得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今年底,中国将完成地方的人大和政协换届选举。过去一段时期以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队伍良莠不全、丑闻不断甚至发生重大贿选风波等负面事件。每年两会期间,一些委员和代表拥有外国国籍或绿卡的新闻,都会引发民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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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8-13 15:30:58

答博客southerner3

你引用的1980年《国籍法》没有错; 但你忘了这仅仅是一个条款。国籍法是一个整体。不是一个条款。

中国国籍法中中国籍自动丧失的这个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而设的(如1980年前后印度尼西亚和中国断绝外交关系,“自动丧失”的这一条款给印尼这些难民一个解脱的机会)。但在正常或一般情况下,必须按中国国籍法,通过申请,审批,批准和颁发退籍证书的法律程序。

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已经不用这个第九条。

侨办错误的断章取义,以第九条作为唯一的出籍方式,结果使成千上万的贪官和他们的家属把贪腐的钱从中国大陆搬到其他国家,因为他们按侨办的政策,加入外籍,中国籍“自动丧失”,使中国政府无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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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笔架 留言时间:2016-08-13 15:21:41

如果从《解读外籍和绿卡者可有条件进人大政协的规定》为题,

归纳为两条:

第一,经过审查的通过的持有双重国籍者和持绿卡者,仍然可以进入中国的人大和政协;

第二,非领导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还是可以进入人大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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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outherner3 留言时间:2016-08-13 10:1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1/content_5004393.htm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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