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资料:今年年初1月6日召开的中共十八届纪委第七次全会,确定了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措施:“筹备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议公报称:“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纪委抓总,落实改革方案,推动制定国家监察法,筹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任命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出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十九大之后,这项“监察委改革”开始在中国全国迅速推广, 根据王岐山在2017年1月6召开的中共十八届纪委第七次全会报告上透露,在明年3月,即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将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正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终决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将会成为与国务院、检察院、最高法院平行的国家机构,负责对所有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工作。 未来,将取消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最高检反贪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并将其相关职能并入新设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委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单独选举产生。各地方也将参照办理。 这里是筹备组对中国监察制度的进一步解释:
原文标题:监察委-——谈中国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先秦以来,中国就有监察的思想。自秦始皇开始,出现了御史大夫为代表的监察制度,这个制度到明朝发展到巅峰,出现了都察院、东厂、西厂。直到清代雍正时期,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统一和严密。
民国期间,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包括监察在内的五权分立制度,在他看来,设置监察院承担监督职能。按照孙中山的设想,监察院之所以必要,因为中国不存在独立司法,新闻自由也不存在,故要设置监察院,以限制权力的专横,以打破过去王朝兴替的周期率。 中共当前成立的监察委可以从历史上寻找源头,但是也更需要从中共的政治体制自身来理解。十八大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严重,除了其他原因之外,也与预防腐败的体制弊端有关。 首先,反腐机关分散,反腐机关之间互不配合,为腐败的滋生留出空间。当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各个部委系统、各单个组织都有反腐败建制,例如党、政府、军队、人大、政协、教育、企事业单位内部都有反腐败的单位。不过,它们之间并没有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其次,自我内部反腐的弊端。各级部委、政府的腐败都是自己来反自己。地方纪委虽然也归上级纪委领导,但同时也归地方党委一把手领导,因此,地方一把手的腐败就成为一个体制的漏洞,因此出现地方腐败集团,其中一把手的腐败乃是问题的关键。 其三,反腐败的法理基础不牢。这主要是针对“双规”现象,法律界人士担忧“双规”措施长时间剥夺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是否符合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保障规定。“双规”的字面意思是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说明情况、讲清问题。实际上“双规”措施的适用对象在较长时间内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直到调查事项得到查明、证据得到收集以及赃款赃物得到起获、扣押。这种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与宪法允诺的保障人身自由权存在矛盾。“双规”的合宪性问题,也是反腐制度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 通过监察委制度的设立,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以上的难题,也留有一些值得警惕的问题。 首先,监察委系统实现了分散的反腐机构加以有效集中。从世界范围的反腐败经验来看,权力集中是反腐取得效果的必要条件。不管是香港的廉政公署,还是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它们作为非常高效的反腐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权力高度集中,独立运作,对最高领导人负责。可以发现中国建立的国家监察委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有类似特点:权力集中、独立运作、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负责。 其次,它突破了一定程度上的“内部监督”怪圈。中央层面的各部位的反腐监督,由独立的国家监察委负责,类似中纪委的巡视制度,向各部位派出反腐机构和人员,打破了部委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从地方层面来说,反腐监督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监督省级政府,省级纪委、省级监察委监督市级政府,以此类推。另外,配合巡视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地方既得利益对反腐的围堵,解决了地方一把手的监督缺位问题。 其三,它为反腐带来了一定的法理性基础。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而且在整合中的明显倾向是突出监察委的功能,而非中纪委的职能,这种整合符合法治化、制度化建设。通过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法理权力来惩治违法的党政官员,避免了“双规”所带来的弊端。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共是从上而下的系统监督来解决“内部反腐”的弊病的。当然,监察委制度还留有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需要探讨。 首先,如何避免监察委自身缺乏监督的局面。监察委系统具有一种独立于行政、司法、立法的独立系统,并且具有超然的监察权力,它自身的监督如何实现?单靠自身的自我监督,难以避免“权力产生腐败”的铁律,必须确立完善的他律监督。 其次,国家监察委是否会影响司法的权威。监察委集合了国家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和最高检反贪总局的部分职能,并且在级别上可能比最高检和最高法高半级的强势地位,这是否会形成以“监察”为中心的反腐体系,如何协调监察委与司法系统的关系,协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改革,影响司法的权威,都值得细致的研究和未雨绸缪。 另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总体来说是一个法治改革的思路,那么,有的学者建议,应当民主与法治并举,这样才能避免在加强监察权威的过程中,弱化法律的权威。这就需要在监察委制度的设置中,要参照香港廉政公署的民主设置,将民主监督设计在国家监察委的体系中,实现人民对监察委的监督。 ~~~~~~~~~~~~~~~~~(转贴有删节——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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