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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先生的博客  
俞先生创造了一个宏大社会科学理论体系,无论学术界是否鉴定,可确信此理论体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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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正义莫过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补版) 2019-01-19 17:19:59

我以前曾经在这个博客上登载过本文。但是,那时此文章并未完善。以后,又进行修改和增补。希望文章能成为精品。本人经常将写过的文章再次拿出来阅读和品味。所以,这次再将增补的文章张贴出来。欢迎感兴趣的读者再次细读。


人间正义莫过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补版)

 

         在长达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思索建立处处平等的人间社会。他们憧憬人间理想社会的最高境界莫过于人人平等。没有等级秩序,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差别,没有主仆尊鄙。人们甚至喊出要消除人间一切不平等的口号。在中国历史上,绵延不绝的农民造反几乎都有一个永不变的关键词:均贫富!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社会进步抵达近代的最高阶段也少不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资产阶级革命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大革命的诉求中平等的价位甚至一度高于自由。至于社会主义者,那就更不用说了。平等就是一切社会主义运动的最终目标。平等是多么神圣!

          但是,恕我直言,在善良的人们渴望平等和睿智的思想家们设想的平等中,真正能实现的不多。有的人主张,平等就是同工同酬。有的人主张,平等就是男女平等。有的人主张,平等就是法律定义下的自然人的无差别待遇,等等。然而,经过多少年的文明进步,人类社会里真正实现了多少平等?在经济最发达的美国,有腰缠万贯的亿万富豪,也有入不敷出的一般平民。他们之间平等吗?有的人说,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人人平等。那么,我要问:中国社会主义阶段内实行的大锅饭待遇是平等吗?中国长期实行的户口制度是人人平等吗?我个人认为,中国的老百姓针对平等没有一致看法。西方人看待平等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思想家们设想过的各种平等总是多于能够实现的。事实上,在人类社会里,不平等要远远多于平等。但是,那些不平等绝大多数是合理的。不平等多于平等是自然现象。理性的人应该欣然接受。我举一个例子。

         在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内,总有行政管理。实行行政管理,总有上级和下级。上级发布命令,下级负责执行。理所当然。上级和下级之间肯定有一个等级秩序。但是,人们一般都接受这个等级秩序的存在。原因就是,如果没有行政管理,那就等于说没有政府。如果没有政府,就没有真正有能力的人来管理社会。这样,社会就会失序。谁也无法承担失序的后果。人们一般认为,在一个国家内,无论如何都应该有一个政府。于是,人们接受行政系统内的那个不平等的秩序。它对每个人有利。人们就不将这种不平等当回事。还有一个类似的情况。在军队里,军官系统内有严明的等级秩序。尉官、校官和将官处在不同的等级之上,绝不是一回事。军官与列兵也绝不是一回事。但是,人们都欣然接受。道理不言而喻。

          在人类社会里,有好多的不平等其实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就像我以前所说的,人类会制定各种游戏规则,让社会中的各种人都来参加比赛。我相信在此阅读我的作品的人士在他的一生中也经历过至少一次比赛。比如,人们会安排进行体育比赛或文艺比赛,如诗歌比赛、朗诵比赛、跳舞比赛或知识竞赛。一旦人们举行比赛,就一定会决出名次。第一名和第二名一定不平等。我们根本不需要谴责这样的不平等。比赛是一个人生激励机制,目的是促使每个人都努力,为社会做贡献。它对社会有利。我们就不会对那些各种各样的不平等那么介意,尽管有的人会妒忌别人。就像我以前一直在说的,人类社会永远都不会平均地分配荣誉。荣誉总是垂青于少数人。这些人是出类拔萃之辈。如果我们嫉妒那些获得荣誉的人,认为别人获得的荣誉应该属于自己,那我们其实就犯了自己永远也不能原谅的错误。人类社会里,经常举办各种颁奖会。其实,颁奖就是在制造不平等。我们对此却乐此不疲。如果没有这样的不平等,也就不会有赫赫有名的诺贝尔奖。

         还有,在人类社会里,总是有很多人经营生意。两个人都投资5万元从事不同的生意。结果却两样。一个发了大财。另一个不得不倒闭。这很正常。如果有人假定人们做生意结果都一样,所有的人都发财或所有的人都一无所获,那他一定脑子工作不正常。在商场上,有的人成为巨贾,有的人最多做一点小本买卖。两个人的社会地位不一样。一个人被评选为杰出企业家,而另一个默默无闻。但是,人们都用平常心看待。不觉得有什么不正常。曾经听见一位同事说,他已经年届退休。几年前,中学同学举行聚会。有的同学当了著名企业家,有的人是国营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人们惊叹,人与人的差别太大。但是,人们还是平常心看待。

          结论就是,人类社会中不平等无时无处不在,但是,平等却较少。社会的发展会自然造成各种各样的不平等。那是自然现象。但是,要实现平等,通常都要借助于社会或政府的力量。人们对此要小心谨慎。原因就是,社会中自然形成的不平等其实是正常的,而人为地制造平等则不正常。其后面的原因就是,人们一般认为的平等其实是不平等。而人们通常认为的不平等其实是真正的平等。不平等往往是自然生成,而平等往往是人为的设计和根据某种思想安排的结果。如果我们接受卢梭当年提出的看法,认为在原始社会里,社会是平等(包括人人平等)的话,针对文明社会里出现的不平等,我们或许还要在为什么人类会建立文明社会这个根本问题上找到解答。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这需要一个系统的理论当作基础,来深度解析人类社会的平等问题。

        这样说吧,如果我们无法说明人类的文明社会是怎样形成的这个问题,我们可能就无法认清人类社会的不平等的起源,从而也就无法认清人类社会中的平等是怎样形成的。幸好,本人研究人类社会文明的起源。我能够从文明的起源的角度谈谈人类社会怎样才能实现平等。我的看法是,不平等往往是自然形成的。产生不平等的原因非常多。我在前面已经解释过了。例如,人类社会需要管理。行政管理体系内部会形成等级秩序。但是,人类社会能够形成平等的条件则非常少。用一句不太规范的语言说,出现不平等现象很容易,但是,实现平等的机会则很少。很多人都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面有很多平等。个人不这样认为。人们说的平等其实是不平等或者被某种假象掩盖的不平等。例如,过去国营企业内部实行的大锅饭制度看起来平等,其实不平等。有一个说法:干好干坏一个样。就是说,干活不一样出力,但是拿一样的工资。很多人认为这不平等。人们并没有真正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我在这里不具体分析。

         我要说的是,我们要从学理上来看待平等的问题。那么,我的看法就是,人类是因为使用语言才形成文明社会的。一旦人类使用语言,他们就能够创造和利用媒介。媒介延长语言通讯距离。然后,人们能在较大范围内进行通讯。很多人都能够进行通讯。人们能够拥有共同的历史记忆,有共同的传统观念和宗教信仰。人们能进行社会交换,包括产品和服务的交换。由于社会也需要管理,人们建立政权。最后,形成国家。由于相对而言,国家是个大规模共同体,人口较多,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淡化,原来的部落解体。所以,我的看法是语言导致国家形成,导致文明社会的成型。语言也导致原始社会的终结。人与语言的互动、语言与媒介的互动以及媒介与人的互动是文明社会形成的基本原因。特别是媒介发挥的作用就是社会形成的机理。人类社会的每次进化都是媒介发挥作用的结果。马克思先生认为,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他特别强调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的进步所起的作用。这个观点不错,但从社会学的学理上说,是个片面的观点。一旦进行理论推理,会很快暴露其理论演绎的缺陷。我在这里暂且按下不表。我们还是来看平等。

          就平等而言,人类只能通过一种特殊的语言通讯过程才能实现平等。人类只有采用一种或少数几种语言解决方案才能实现平等。离开语言解决方案的一切平等都是虚幻的。我在我自己写的书Language and State: A Theory of the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Revised and Updated Edition2018年出版)里专门写了一章,论述平等。那一章的题目就是《论平等》。我在这一章里面写了3节,分别论述书籍、法典或普通法和选票。在论述《书籍》那一节里,阐明人们因为创造和利用知识而获得平等,其中也包括中国人经常说的考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典或普通法》一节里,我解释为什么人们能够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选票》那一节内,我说明人们在选票上的平等。这三种类型的平等都代表一个特殊的语言通讯过程。它们都利用了一种媒介:材料。我在那本书的最前面的一个部分里面写了一章专门论述材料,包括地质材料(石头、黏土和金属材料)、动物材料(包括动物骨头、象牙、丝绸、牛皮纸和羊皮纸)及植物材料(包括竹子、木片、莎草纸和纸等)。那一章的标题就是《论材料》,说明人类为了利用这些材料的目的而开发文字,发明书面语言。书面语言导致国家形成。而这些材料是人类社会实现平等的基础。除此之外,人类不可能实现具有任何实质意义的社会平等。例如,在中国,中国古代东汉人蔡伦发明造纸术是中国社会实现平等的基本条件之一(可惜由于缺乏其他条件,除了在科举制度选拔人才方面发挥作用外,纸张在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不明显)。另一个条件是人们的平等意识。但是,没有纸张,社会无法实现平等。也就是说,人类只能依靠媒介来实现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象就能证明这个观点。

          下面转入正题,论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在《论平等》一章的第二节《法典或普通法》里指出,能够帮助人类实现社会平等的少数几个途径之一是法律。法律是一个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法律也是一个命令。指出法律是一个命令不是我本人的发现。霍布斯、边沁和凯尔森都多次指出法律是命令。但是,倒过来说则不成立。我指出,命令则不一定是法律。原因就是,人类社会里,还有其他命令。我在这本书中间部分里写了一章《论命令》,专门研究命令涉及的语言现象。其中指出,人类社会里还有其他命令,包括军事命令和行政命令。军事命令适用的范围最小,通讯距离最短。行政命令适用范围较大,通讯距离较长。法律则适用于最大范围,其通讯的距离最长。在这里,我们无需纠缠于命令。如果有读者对了解有关命令的理论演绎感兴趣,请直接阅读本人的书。我在这里仅仅指出长距离语言通讯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则是实现正义的基本手段。为什么这样说?立法者制定和公布法律。他与民众实现通讯。由于法律要长期实行,往往是立法者去世以后还在实行,这个法律就无法为了立法者的利益而存在。既然这个法律无法为立法者谋利,它就为公众谋利。于是,法律就是一个伸张正义的表述。根据它的意图或精神来管理社会,就能实现正义。同时,法律背后的那个长距离语言通讯也是人类社会实现平等的基本途径。

          第一,由于法律执行一个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适用这个法律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个语言通讯过程越长,遇到的复杂情况越多。亚里士多德曾经说,立法时,无论立法者怎样设想能够料想到的情况,他们也无法穷尽各种细微的具体差别。因此,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应用法律。由于这一点,人类制定的法律其实都是一个抽象的表述。就是说,无法具体到位。尽管法律的表述尽力做到明确无误,不会引起误解,其表述,无论是成文法或不成文法,都是抽象的。人们只能作一般的陈述。这样,就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应用法律。在执行法律时,法官无法考虑当事人的背景,包括家庭出生、收入状况、社会地位等。换言之,这个语言特性保证法官能应用一个统一的标准适用法律。这与印刷机的结构相同。印刷机是个媒介。它复制同样的语言通讯过程。这也与无线电广播实现的通讯的结构相同。就是说,在应用法律时,由于采用一种批量处理的方法,只能一视同仁。就是说,法律是主观的正义。法官落实法律时令法律成为客观的正义。但是,法官需要忠实于法律,而法律的尺度是抽象的。法官要向法律看齐。虽然法官会酌情处理,但是,法官的酌情裁量权在所有的掌权者中是最小的。抽象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这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条件。

          第二,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是建立大规模共同体的条件。国家就是一个大规模共同体。社会则不一定。社会可以是一个小规模共同体,也可以是一个大规模共同体。如果说一个国家就是一个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大规模共同体,反之,则不是。有时,一个村庄就是一个社会。宗教界就是一个社会。由方言界定的一个地区有时也构成一个社会。一个族群也是一个社会。英国社会最初的法律起源于乡村自治体自立的判例。就是乡村年长者应用历史悠久的习惯或惯例进行裁决。人们有时将他们称为法官。法官的判例成为法律。称为判例法。公元12世纪亨利四世统治时期,各地乡村的不成文法不统一,引起争议。那样的法律其实就是社会法,而不是国家法。是乡村的一些人自发代表社会订立的法律。在国家成长过程中,迫切要求按照管理国家的方式来进行治理社会,要求将各地法法律统一起来,形成普通法。这正说明,英国开始形成一个大规模共同体。在大规模共同体内,所有人都是陌生人。熟人社会解体。人们在处理事情时就不会再讲情面。冷面无私的法官保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换言之,国家提供统一的强制手段,人人都能利用国家的这个条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特权。

          第三,由于法律是一个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所有人都被纳入法律的管理之下。法律管理的事务非常多。行政命令管理的范围小很多。很多社会事务是由社会自治团体自己管理的。人们建立市民社会,自我管理。政府通常不介入市民社会。但是,法律则管理市民社会。政府通常不介入人们的家庭事务,但是,人们会订立有关的法律。例如,国家会订立家庭法或婚姻法等。但是,法律则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准则。人们只能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订立法律。换言之,在社会管理中,人们经常持有不同看法。人们经常会为了一些政府的政策争论不休。政策和法律都可能涉及利益分配。但是,政策更为直接地介入利益分配。法律则尽可能不介入利益分配。这样,人们才能最广泛地接受这样的法律。法律才有权威。如果人们将一个公共政策订立为法律,则很可能引起争议。原因就是,政策经常涉及利益分配。所以,国家订立法律时,大多都是订立人们普遍能够接受的法律。就是人们容易形成共识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基本上都是那些维护人们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超出人们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快就会引起争议。所以,法律规定人们的公民权或基本自由。在这方面人们的争议不大。举例而言,人生就是一场竞赛,有起点,也有终点。人们比较容易在起点上达成一致。但是,人们无法就终点达成一致。所以,法律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是,不保证每个人是否成功。就是保证每个人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但是,不保证每个人都能同时到达终点。比如,法律不保证每个人最终成为富人或有权势的人。换言之,保证人们的人生竞赛过程中起点上的平等保证人的自由,但是,保证人生竞赛在终点上的平等则导致专制。

         所以,机会平等是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概念,而收入平等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够保证的是机会平等。收入平等则逆向毁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精神。试想,当一部分人用暴力手段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财产的时候,是否真正地实现了社会平等?如果一部分不劳动而无财产的人用暴力手段剥夺另一部分劳动致富的人的财产是社会平等吗?在很多人的眼里,那就是暴力非法抢夺他人的财产。如果采用收入平等作为平等原则的话,还有一种隐性的剥夺他们劳动成果的方式:干得少的人占有干得多的人的劳动果实。平等必须要以公正为基础。没有公正,就没有真正的平等。

        不错,人们追求平等的时候,他们往往只能顾及他们的劳动行为过程的一端,而非两端。机会平等强调开始的那一端的平等;而收入平等强调的是结束的那一端的平等。但是,这种投入产出的过程的结果则完全相反。当人们坚持机会平等的原则的时候,结果会导致不平等。但是,它会促进人们提高其劳动积极性。出现结果的不平等会激发人们的竞争意识,会促使人们独立行动,加强竞争,后进者追赶先进者。原因就是,在机会平等的原则之下,人有个人行动的自由。若果每个人都希望成功,他们只能通过同时也为社会做贡献的一个过程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换言之,在机会平等条件下,人们会通过提升劳动生产力的方式来谋求平等。但是,在收入平等条件下,人们也会通过自己的独立行动来矫正社会的不平等来实现平等。这个方式就是,在收入平等条件下,贡献劳动力较多的人减少自己的贡献,以便于向其他贡献劳动力较少的人看齐。所以,在收入平等政策下,人们出工不出力。人们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人们泡病号。人们甚至躺倒不干。理想的激励固然能够唤起一部分人的劳动积极性,发挥极大的劳动热情,但不具有普遍意义。在集体所有制或公有制条件下忘我的劳动是对一种人类固有的平等意识的漠视和反叛。但是,人无法征服人类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平等意识。所以,在哲学上说,收入平等或许有其特定的理由,甚至包括人道主义的理由,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上说,收入平等的概念站不住脚。

         我们可以在这里比较一下马克思的平等观。马克思主张的共产主义当然是一个他想象的平等社会。在马克思想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贫富差别,人们的收入和消费都相同或都处于同一水准。这实际上就意味着,马克思主张在人生的竞赛中人人都必须在同一时间达到终点,但是,起点可以不一样。如果人们举行马拉松赛跑,马克思主张,有的人可以提前一个小时起跑,也有人可以延迟一个小时起跑,但是,所有人都必须在同一时间抵达终点,没有名次,没有第一名,也没有最后一名。这是一场荒谬的比赛。这无法激励人们去依靠自己的劳动创造自己的明天。不是吗?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即使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拥有基本的公民权利,他还是认为,那是形式上的平等。那是个阶级社会,人们的权利不平等。但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的收入必须一样。但是,我要大声疾呼,马克思憧憬的平等社会其实是个不平等社会。理由就是,人们的劳动付出不一样。干多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而干少的人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东西。

        反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每个人只要勤恳劳动,他就会得到应得的回报。美国社会就崇尚那些白手起家的人。1931年,美国人詹姆斯·亚当斯在其著作《美国史诗》中说,这是他的美国梦。从此,《美国梦》一词在美国社会广泛传播。据说,现今的中国也流行一个《中国梦》的说法。但是,一个无情的现实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个不平等的社会,而资本主义国家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就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的平等则其实是个不平等的社会。原因就是,人们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平等。人们只能在语言通讯过程中实现平等。如同我本人在我自己的书里所说的,只有在语言通讯过程内被所有人承认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须知,人类社会要达到这个标准还不容易。如果人们设想用暴力手段来实现平等,这样的平等其实是个不平等。一旦施行暴力,双方之间无平等可言。打土豪分田地不会实现平等。其结局是不平等。马克思主张使用暴力,剥夺有产者的财产不会实现平等,只能导致更多的不平等。社会主义是形式上的平等,但那是实质上的不平等。资本主义是形式上的不平等,但那是实质上的平等。人们只能在人们的人生起点上设定一个平等的条件,设定人们在抵达人生终点时的平等违背自然规律,只能导致不平等。如果运用权力强制推行,那无异于奴役。最终导致奴隶制。

         所以,我说机会平等是动态平等。人们在实现自由的过程中实现平等,同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收入平等是静态平等。人们在遭受奴役的条件下接受一刀切的待遇。这样的平等不能做到奖勤罚懒,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而导致生产力的退步。换言之,在机会平等条件下,人们通过征服自然获得人的自由,而在收入平等条件下,人们所做的是通过奴役一部分其他人来取得自己的自由。这样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被奴役的人都有一个生存底线,无法突破。但是,人征服自然的受限则相对较少。就是说,人类能够通过发展生产力的方式来争取更大的自由。同时,实行机会平等更加依赖于语言,而实现收入平等最终要依靠暴力。原因就是,在人的劳动力有差别的条件下实现收入平等依赖的是国家的强制力。

        简而言之,如果人们企图设计一种政策,甚至设计一条法律,规定利益分配要向一部分人倾斜,以便于照顾那些人,除非出于人道主义的理由,这样的政策或法律最终只会导致不平等。导致社会灾难的错误莫过于此。人们只能在一个特殊的语言通讯过程中才能实现某些平等。幻想到处都能实现平等无异于制造更多的人间灾难。请问各位读者:你能想象出什么途径实现人类社会的平等?黑格尔和米塞斯都承认,人类社会的某些特定的不平等将会永远存在。这就等于说,人类社会不可能到处都实现平等。有些不平等则是合理的,甚至是自然的。如果硬要凭借自己的想象去实现本来就不可能实现的平等,最终的结局就是灾难。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实现平等比实现自由还要困难。或许人类社会会实现各种各样的自由,但是,引起争议最大的恐怕就是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收入平等?人们的争论一直没有一个最后的结论。但是,个人认为, 人类是因为使用语言而建立文明社会。语言通讯的过程是文明社会构造的过程。国家也是在语言通讯距离的延伸过程中而形成,而国家组织的合理化,包括实现人的自由、民主、平等和正义最终都将取决于他们怎样通过利用媒介而创立各种特殊结构的语言通讯过程。读者可能对这个观点感到难以理解。不要紧,请看下面的解释。

         就拿法律来讲,人类最初生活在原始社会里是没有法律的,或是没有真正的法律的。如果社会的成员发生纠纷,人们通常采用一种公平处理的方法进行调解,形成某种惯例。这个惯例逐渐演化为某种法律。这种法律最初是不成文法律。是人们口传的法律。但是,从形成惯例的那一天开始,人们必须在一个延长的语言通讯过程中保存这个惯例。人们一代又一代人口传这个惯例。口传的人是媒介。正是通过使用媒介形成了惯例。法律也是如此。最初的法律是不成文法。至今英国等国实行的普通法仍然是不成文法。甚至英国的宪法也是不成文宪法。不成文法是通过人类的口语通讯过程传承的。后来,人类发明文字。人类发明文字的根本目的是利用材料媒介来进行通讯。具体而言,人类发明文字的时候,他们看到了某些自然界的物质能在人类的社会形成过程中发挥某种作用。比如,石头原本就是一种自然界的存在。人们或许能将石头当武器。人们或许能用石头筑路或建造房屋。但是,利用石头方便人与人之间的通讯则是一个巨大的发现。一旦人类能够通过书写的方式将语言符号留存在石头表面,石头就能代替人进行通讯。石头充当了一种媒介。古代的莎草纸、羊皮纸、竹简以及现代人仍在使用的纸张都是媒介。一旦人类能够利用这些材料媒介来进行通讯,代替过去的人媒介来进行通讯,他们发明了成文法。亨利·梅因证实古代罗马法就是一部成文法。

         这就是媒介发展的结果。人类社会形成过程中,会有人进行组织,形成国家。在形成国家的过程中,人类发布的最初的命令是军事命令。组成一个群体的人往往需要通过与其他群体的战争才能保证自己的生存。于是,这个群体最初成为一个军事单位。于是,有人发布军事命令。指挥军队人在结束战争以后往往成为一个国家的管理者或统治者。于是,他发布行政命令。由于某些行政命令需要长期执行,形成法律。所以,马克斯·韦伯说欧洲的成文法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军事命令。但是,从媒介的发展史看,军事命令的通讯距离最短,行政命令的通讯是距离较长,法律的通讯距离最长。最初人类建立行政管理机构的时候,人类主要依靠人链式语言通讯。建立行政机构以后,内部有级别。省长向市长发布命令,然后,市长向县长发布命令。中间传递命令的官员是媒介。后来,一部分行政命令成为法律。然后,人们用材料来代替官员传递命令。所以,古罗马时代的哲学家西塞罗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而法律则是沉默的官员。换言之,一旦人类用材料做媒介,他们制定和执行成文法。由于法律记载在一个不变的媒介之上,人们很难更改它。于是,法律进行长距离语言通讯。立法者去世以后,法律仍在执行。人们就很难说法律在为立法者或立法者代表的人谋利益。只要法律不为任何一个个人或集团谋利,它就为所有人谋利。它就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换言之,在一个文明国家里,国家的管理者具有双重人格:国家的管理者和一个私人或一个社会群体或阶级的代表。这两个身份互相冲突。比如在美国,总统既代表全体美国人民,也代表他所属的一个政党。他既要为全体美国人服务,他也要为他自己的政党及其支持者服务。二者互相冲突。法律则排除了这种利益冲突。由于美国的法律往往实行很多年,进行长距离语言通讯,它就不会为特定时代的或特定地区的或特定的群体服务,而是为所有公民服务。长距离语言通讯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条件。其实,它也是人类社会各种现有的文明存在的基本条件。人类社会的宗教、哲学、文艺和历史都是人类进行长距离语言通讯的结果。人类通过长距离语言通讯而创造了自己的文明。为什么能进行长距离语言通讯?人类使用媒介。媒介构造了整个文明世界。当然,如果没有语言,人类绝不会创造和利用媒介。

         但是,从语言与媒介的关系来讲,是先有语言,后有媒介(原始媒介除外)。在人类使用语言以前,人与人个体之间也进行通讯。他们也使用媒介。但这个媒介是个无法发展的媒介或是个有限的媒介。这个媒介就是人的行为动作(语言学家认为那就是肢体语言)。我称其为原始媒介。人类一直通过摇头或点头或挥手或微笑来进行通讯。人类甚至可以以跳舞的形式来进行通讯。但是,由于这类通讯只能在人的视觉和听觉能够感知的范围内进行,人类只能进行短距离通讯。人类只能在小范围内互动。人类只能组成小规模共同体。后来,人类有了语言。主要是口语。口语通讯只能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人类组建的共同体规模仍然不大。亲属关系是维系这个共同体的基本条件。共同体成员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这个共同体在形成部落的年代进入其鼎盛时期。部落的人口规模在平均6000人左右。最大规模的部落有3万人之多。恩格斯说,北美洲的印第安人的部落中最大规模的部落叫切诺基,人口是2.6万。恩格斯还说,部落的规模成长到一定程度就会分裂为若干较小的部落。个人认为,口语通讯限制了共同体的成长。自从发明文字以后,人类进一步延长语言通讯的距离,扩大通讯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来自不同部落的人能互相通讯。众多的人的互动形成更大规模共同体。由于人口众多的共同体内人与人的血缘关系淡化,人们有了私人和家庭利益。人们会发生很多有关财产的冲突。于是,出现社会的管理者,主持正义,保护合理的私人产权。形成国家。是人、语言和媒介三者的互动导致国家形成。国家并非由于战争或阶级斗争或征服或契约而形成。国家也不是因为先有了秩序,才形成国家。国家起源于人类的持久语言互动。所以,法国著名的词源学家说,法文中的法律原本的含义就是说话。

       至少从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法律与语言之间具有不可割舍的关系。法律是一种语言解决方案。如果说法律是一种人类文明的话,只有进行长距离语言通讯才能形成文明。语言其实也是一个媒介。海德格尔对此也有论述。我将语言称为母媒介。语言是人类社会的一切媒介的媒介。由于各类媒介能为语言服务,语言早已预设人类社会进步的全部过程。人与语言的社会学分析将揭开人类社会怎样进步的奥秘。包括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人类的思想发展过程以及国家管理的合理化都只能从人与语言的关系里得到最确切的和系统的解答。您有没有想过从语言的角度来解释人类社会里的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现象?本人要说的是,有这种可能。从人与语言的关系、语言与媒介的关系以及人与媒介的关系出发来研究文明社会有可能重新全面解释人类社会的整个历史进步过程。不是通过研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来探索揭示文明社会是怎样进步的,而是从另一个人们还没有想到的多重语言社会关系的角度来洞悉文明社会的进步。我们有可能第一次提供一个有关人类社会进步法则的全景分析和解释。我们距离清楚地了解文明社会的进步的法则可能已经不远了。

         本文中解释法律是个长距离语言通讯过程的内容取自我自己写的书Language and State: A Theory of the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 Revised and Updated Edition 。出版年代:2018。作者: Xing Yu  下面是此书的链接:https://rowman.com/ISBN/9780761870678

         我仅仅抽取了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如有读者想更多了解本人的思路,可参考此书。下面是此书的目录中文版。

 

语言与国家:一个文明进步的理论

序言

第一部分 语言与国家的通讯

第一章 人类

  1. 掌权者

  2. 生意人

  3. 文化工作者

第二章 材料

  1. 地质材料

  2. 来自动物的材料

  3. 来自植物的材料

第三章 行为

  1. 作为样板的行为

  2. 表达身份的行为

  3. 举行仪式的行为

第4章 意识

  1. 民族意识

  2. 历史意识

  3. 社会政治意识

第二部分 语言与国家的组织

第5章 信息

  1. 搜索

  2. 报告

  3. 公共通讯

第6章 解释

  1. 知识

  2. 价值观

  3. 公共事务

第7章 态度

  1. 荣誉

  2. 忠诚

  3. 支持或反对

第8章 承诺

  1. 契约

  2. 誓约

  3. 给与民众和民众给与的承诺

第9章 命令

  1. 赤裸的命令

  2. 制度的命令

  3. 法律: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

第三部分 语言与国家的合理性

第10章 自由

  1. 言论

  2. 思想

  3. 宗教信仰

第11章 平等

  1. 书籍

  2. 法典或普通法

  3. 选票

第12章 和平

  1. 社会交换

  2. 宪法安排

  3. 轮流执政

第13章 民主

  1. 示威

  2. 民意调查

  3. 选举和公民投票

第14章 正义

  1. 委任

  2. 程序

  3. 审判

结论

后记

全书共568

如果有读者对本书感兴趣,本人愿意赠送此书给您,送完为止,但有一个先决条件:您是一位从事哲学或政治学或社会学教学与研究的专业人士,您是学术界知名人士,您在或曾经在某个学术机构任职。作为交换,本人希望读者给与此书评论,以便于交流思想,促进社会理论水平和思想水平的提升,推进社会的进步。

联系方式:yu_xi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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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贾舟子 回复 双不 留言时间:2019-01-20 17:17:35

我懂您的意思。

是的,在法治社会里也存在司法不公现象。但是你不能混淆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

在欧美社会里,基本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逃避惩罚”这现象时有发生,但这不是制度性问题(这不是政府鼓励或暗中支持的)。

在中国的社会里,党高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 根本上得不到保障。案例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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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留言时间:2019-01-20 08:20:27
好文。起点是机会平等,结果的不平等,现阶段的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系统达到一定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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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回复 双不 留言时间:2019-01-19 22:08:57

一个违法的人与一个不违法的人之间怎们会有平等的问题?不知道你是怎样理解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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