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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嗣源:现代民主的奠基人——纪念洛克诞生三百八十年(转贴) 2012-11-20 15:11:28

现代民主的奠基人——纪念洛克诞生三百八十年


邓嗣源,发表于CND,2012年03月26日 

 

洛克,英国哲学家,生于1632年,死于1704年。他的著作流传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却仍然能使当代追求真理者从中得到启示;他的很多话语,虽然说的是逝去久远的事件,却好似在对当今社会现实作出评论和指点。作为他的读者,不得不惊叹他的思想所及竞是如此深远。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洛克及其思想,在中国曾长期被作为批判对象;相反的,与洛克针锋相对的法国人卢梭,却被誉为“民主的奠基人”。这种颠倒事实的状况,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有所纠正,被掩埋数十年的这笔人类智慧的宝藏,正开始让中国民众亲眼目睹它的光芒。

洛克思想中像金子般闪亮的部分,是他的政治哲学(即《政府论》)。是洛克,第一个系统阐述了现代民主理论的基本理念,是洛克,第一个设计了现代民主政体的基本框架。如果说,洛克的一些观点,在他之前早已有人陆续提出过,那么应该说,只有到了洛克那里才被联结起来,组成一个思想的体系。所以,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将“现代民主的奠基人”这一桂冠奉献给洛克。

一,洛克所处的时代背景

在洛克生活的那个年代,英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等矛盾趋于尖锐,连续不断发生混乱动荡,各种政治力量反复较量,在众多矛盾中起着主要作用的,是国会(议会)和君主争夺权力的斗争,其结果是,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从下面列出的重大事件中,可以看出当时这一历程:

1628年,议会通过了限制王权的权利情愿书。次年,国王查理一世解散议会。1640年,国王因发生苏格兰人起义,为筹措军费召集议会,遭议会中的资产阶级、新贵族议员抵制,他们要求进一步限制王权,查理一世再次解散议会。半年后,又被迫重开议会,通过《三年法令》,削减王权,增加议会权力。1642年,查理一世举兵讨伐国会,挑起内战。1645年,克伦威尔率军战胜国王军队。1646年,查理一世成为国会的阶下囚。1648年,保皇党与苏格兰军队同盟,挑起第二次内战,克伦威尔率军击溃之。1649年,查理一世被当众处决,议会通过取消上院(贵族院)、废除君主制的决议,又宣布英国为共和国。1653年,克伦威尔解散国会,成为“护国公”,共和制被推翻,实施军事独裁专制。1658年,克伦威尔逝世,蒙克将军率军回伦敦,与亡命法国的查理.斯图亚特达成协议,并于1660年让其登位,成为查理二世国王。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其弟继位即詹姆斯二世。1688年,议会中的“辉格党”及“托利党”议员发动“光荣革命”,废黜詹姆斯二世,推举其女儿玛丽及其丈夫威廉为英国女王及国王,1689年,订立“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有: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人民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国王必须定期召开议会等。由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基础。

1666年,34岁的洛克认识了沙夫茨伯里伯爵,后为伯爵治病,并搬进伯爵府中居住,作为其助手和秘书。沙夫茨伯里伯爵是英国国会中反对国王查理二世的“辉格党”领袖,1672年曾被指派为大法官。从此,洛克就被卷入国会与国王之间反复争斗的旋涡中心。1675年,沙夫茨伯里伯爵政治失势,洛克离开英国去法国旅行。1679年沙夫茨伯里伯爵的政治情势好转,洛克回到英国。1683年,洛克被怀疑参与刺杀国王的事件,于是逃亡荷兰,专事写作。光荣革命时返回英国,随即整理文稿并出版,作为一座丰碑的《政府论》就此问世,不但轰动当时,更是流芳数百年。

二,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目的

在当时英国的政治斗争中,洛克站在国会一边反对国王,但他写作《政府论》的目的,不只是为了反对查理二世,他有更宏大的志愿,他要创建一种新的政治理论,与君主专制政治理论针锋相对的理论,他要设计一种新的政治体制,与君主专制政治体制针锋相对的体制,他要为人类造福。

也许在现代人看来,君主专制政治理论已经不得人心,可在洛克之前的漫长岁月里,维护君主专制政治的理论层出不穷。洛克十分痛恨绝对的专制的权力,十分痛恨为绝对权力提供依据的理论。在洛克看来,这种理论宣扬“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法则”;这种理论“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乱和叛乱的基础”;这种理论怂恿“统治者的野心和奢侈”,让其毫无限制地滥用权力、侵害人民。

有破才有立,洛克首先要批判这种理论。他选中罗伯特.菲尔麦爵士及其著作为对象,他把此人称为“绝对权力的拥护者和崇拜者”,他把此人的理论体系归结为一句话:“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依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菲尔麦爵士费尽心机论证,君主享有的绝对权力是神权赋予的,君主对臣民拥有生杀大权,任何人生下来就在君主的绝对统治之下,没有反抗统治者和选择政府的自由。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逐一批驳了“神授绝对君权”理论的一系列观点,在《政府论》下篇,他提纲挈领地写道,“世界上的统治者”和“世界上的一切政府”,要想从菲尔麦爵士这类理论中得到“一切权力的根源”之依据,已经“成为不可能了”,那么,“一切权力的根源”在哪里?洛克指出,他将在下篇阐述“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所以,洛克为这部(下篇)金子般闪亮的著作设计的副标题,正是:论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

洛克的目的,是要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权力的根源”在哪里?洛克告诉人们:“权力的根源”在于人民;洛克还要回答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制约权力?如何防止和制止统治者滥用权力?洛克告诉人们:依靠人民的力量,依仗“人民的权力”;人民,作为众多分散个体的集合,如何形成“人民的权力”?洛克要为人民设计一种政治体制,告诉人民一套方法,如何联合起来成为整体的方法,如何实施“人民的权力”的方法,如何“安排和明确”统治者和政府的方法。

或许可以这么说,洛克的目的,是要创建一种关于“人民”与“统治者和政府”的关系之政治理论,是要设计一种让“人民的权力”与“政府的统治权”妥善配置构成国家的政治体制;如他所说,“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

三,洛克政治理论的基本理念

洛克的政治理论是由若干理念编织而成的,其中主要的基本理念是:

其一,什么是国家、政府和统治权:

洛克写道:“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其形成的情形是:处在自然状态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这段话讲到“人们”、“国家”、“政府”和“统治权”,“人们”就是指“人民”。这段话的意思是说,国家由人民组成,组成国家的人民设立政府,政府拥有统治权,人民则置于政府的统治之下。统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即政府拥有的权力,洛克又称之为政治权力,他说政治权力就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全体成员的共同力量)执行法律和抵御外来侵害的权力。

其二,国家、政府和统治权的起源:

国家既然是由人民组成的,那么,人民是怎么组成国家的?洛克写道:“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而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订立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他还写道:“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意思是说,国家是由人民“自愿结合”并“相互协议”而组成的,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对“统治者”和“政府形式”作出决定,人民在作出决定时,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其三,国家、政府和统治权的目的:

人民是众多个体的集合,这众多的个体为什么要出于“自愿的结合”而组成国家呢?洛克写道:“人们联合起来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这里提到“财产”,他还写到:“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里也提到“财产”,洛克所说的“财产”,不只是指资产钱财,他说这是指“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指的是“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洛克还反复指出:“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我们是生而自由的”,由此可见,洛克所说的“财产”,就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等,是作为人而拥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总之,人民之所以要“自愿的结合”而组成国家,是因为出于共同的需要,即保护每个人应该享有的“人权”,也就是说,国家、政府和统治权的产生,都起源于保护人权的共同需要,建立国家、设立政府、树立统治权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

那么,为什么必须在“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之后,才能保护人权呢?那是因为,要防止和制止来自社会内部及外部的侵害,单靠任何个人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由人们联合起来形成的整体的力量。当人们联合成为一个整体,组成国家、设立政府以后,让政府拥有统治权即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样才能形成“一种确定了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这样才能推出“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并且“可以使用全体成员的共同力量”,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整体的力量,从而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制止来自社会内部及外部的侵害,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其四,政府和统治者的权力范围:

洛克极其痛恨绝对的专断的权力,为此,他把如何限制政府和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其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他写道:“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这是洛克在原则上规定了政府和统治者的权力范围。具体地说,洛克写道:“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这就是说,政府的统治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把个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也就是洛克提出的、现代称之为“法治”和“宪政”的思想。

其五,多数原则:

人民是众多个体的集合,这众多的个体虽然为了保护人权而有着共同的需要,但他们互相之间存在着利益的纷争和意见的分歧,而且,如洛克所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谁也没有权利把自己的利益和意见强加于他人。那么,他们之间如何达成一致遵循的协议呢?他们如何在“自由的选择”之后形成共同的决定呢?洛克告诉人们:“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这里提到了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的原则,即“多数原则”。为什么必须确立这一原则?洛克说:“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接着,洛克说,只有遵循“多数原则”,才能形成“作为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这是为什么呢?他说:“因为如果大多数不能替其余的人作出决定,他们便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其结果只有立刻重新解体。”

洛克所说的“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人民的权力”,分散的、平等的、自由的、独立的个体,如何形成“人民的权力”?只有一个好办法,即在协商的过程中一律遵循“多数原则”以达成共同决定。洛克十分重视“多数原则”,把它看作是让人民结成整体、形成“人民的权力”的唯一的好方法,他写道:“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的确,要建立合法政府,“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捨此别无选择。

通过暴力和欺骗建立起来的政府,决不是合法的政府,因为这种政府是暴力斗争中取胜的一方建立起来的;因为这种政府的统治权靠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而维持,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推举的;因为这种政府的统治必定导致不满、反抗和争斗,从而如同洛克所说,“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乱和叛乱的基础”。只有让每个社会成员“自由、平等、独立”地参与到设置政府的活动中来,自由地选择“统治者和政府形式”,最后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实施“人民的权力”并授权政府行使统治权,只有这样做,才是和平地、合法地设立政府的唯一办法。

当专制独裁的暴政横行之时,人民有权通过暴力革命来推翻它,但是,推翻旧政府以后,必须按照上述“唯一的办法”来设置新的政府,否则,用任何其它方法设立的政府,都不是合法的政府。可见,按照洛克的思想,必须区分清楚:革命是一回事,设立政府是另一回事;革命可能是非暴力的,也可能迫不得已而使用暴力,但成立合法政府,只能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协商、按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的办法,这是唯一的途径,唯一合法的、和平的途径。

其六,“人民的权力”和“政府的统治权”的关系:

如何看待这两种权力的关系,是现代民主理论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不过,这一点被众多学者忽略了。而洛克对此给予十分的重视,他在《政府论》的最后,再一次郑重地阐述了这两种权力的关系,以此作为全文的结束。

虽然洛克说到,政府行使的统治权包括立法权、执行权、军事权及对外权等,但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所以在论述“人民的权力”和“政府的统治权”的关系时,洛克谈的是“人民的权力”和“立法权”的关系。他写道:“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但是洛克随后又写道;“人民的这种最高权力非至政府解体时不能产生。”

所谓“政府解体时”是指什么情况而言?洛克写道:人民“规定他们的立法机关的期限,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丧失权力或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的时候,这种权力就重归于社会,人民就有权行使最高权力。”另外,洛克还写到,如果政府滥用职权、侵害人民,而且使用暴力压制人民,则人民有权使用暴力推翻已经不合法的政府。

这里应该指出,在洛克的论述中,我们应该深刻领会到一种理念,即:任何权力都是相对的、有限的。没有绝对的、永恒的权力,要坚决抵制一切把权力绝对化、无限化的说法。不论是人民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都是相对的、有限的,必须规定两种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两种权力妥当地配置组合,从而建立良好的稳定的社会和国家,让人民享受安全而有序的共同生活。

根据洛克的论述,这两种权力的关系是:人民的权力先于政府的权力,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权力产生政府的权力,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府的权力一旦合法地产生,人民虽然保留着最高的权力,但不再行使,人民必须接受政府的统辖和治理,服从政府的权力,这也正是人民设立政府的初衷,只有当政府因滥用职权侵害人民的时候,或按规定必须更换政府的时候,由人民行使其权力。

三百多年的历史事实,让现代人得到一个教训,正是在关于这两种权力的关系的看法上存在误解,造成了民主观念上的某些混乱,也使得民主化道路经历了曲折的弯路,关于这一点将另文再加探讨。

其七,关于自由与平等:

追求平等和自由,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但是人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自由和平等?洛克对于“处在社会中的自由”和“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是这样论述的:“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一样。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由此可见,洛克从两个方面来论述个人的自由,一是应该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二是不该受到的限制和约束;或者说,一是受法律(由“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限制和约束;二是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如果有人认为“洛克式的自由”是指“不受约束的自由”,或指“约束下的自由”,那都是对洛克的片面理解。

洛克认为的“平等”是什么?他写道:“虽然我在前面说过,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接着,他指出他所谓的“生而平等”,不包括“年龄和德行”、“才能和特长”、“关系和利益”等方面的平等,然后,他明确地指出“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是什么:“即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这里洛克又一次强调了“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的平等权利,如上所说,这也正是洛克所说的自由权利。可以认为,洛克所说的平等,就是指自由权利的平等。

人类应该追求怎样的自由和平等?按照洛克的思想,可以用两句话来说明:一句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句是“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的约束”。如果在法律面前做不到人人平等,就必然导致对自由权利的压制;如果出现“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的约束”,就必然导致对平等权利的摧残。在洛克思想里,从法律的意义上而言,自由与平等是一致的,没有对立和冲突,就像同一张纸的两个面。如果有人认为,自由与平等有冲突,或“自由高于平等”,那是与洛克的思想相违背的。

洛克所建立的民主政治理论和他所设计的政治体制,正是为了实现这种自由与平等的理想。没有民主理论和民主政体,自由与平等的理想只是空谈。

三,洛克设计的民主政体的基本框架

洛克根据自己所创建的理论,试图设计某种良好的政治体制,或者说,要对“安排和明确谁享有权力的方法”提出若干建议,以便让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

所谓政治体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和形式,虽然洛克认为“随着各国习惯和组织的不同而互有差别,要把它们一一细述是不可能的”,而且洛克也没有提出某种固定的模式,但是,从洛克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提出了一个带有原则性的框架。

任何政体都都涉及以下问题:有哪些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如何产生?各种政治权力按何种关系构成某种政治体制?这些权力按何种方式行使?从洛克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包括“人民的权力”和“政府的统治权”,政府的统治权包括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军事权等。他提出,人民通过定期的自由选举的方式行使“人民的权力”,选出若干代表组成议会即立法机关,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议会一旦成立,人民的权力仍然保留着但不再行使,由政府统辖和治理国家;议会的成员应规定任职期限并定期改选;执行权分属其它人和机关,但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议会定期召集会议行使职权,执行机关则日常行使职权,还兼有其它政府权力……等等。洛克的以上这些构想,形成了一个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正是在这基础上不断加以改进、充实而形成的。

为了进一步了解洛克的构想,有必要着重地引述以下两个方面的有关论述。第一个方面是关于“定期更换政府”。洛克论述道:“立法机关或它的任何部分(这应该是指上下两院——笔者注)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他们在一定期间充当代表,期满后,仍恢复臣民的普通地位,而除非重新当选,就不能参与立法机关,那么,这种选举权也必须由人民在指定的时间或当他们被召集参加选举立法机关时行使。”他认为:“如果在有些政府中,立法权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指不改选的议会——笔者注),或如同在专制君主国那样归一个人掌握,这样就会有危险。他们会认为自己具有不同于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因而会随意向人民夺取,以增加他们的财富和权势。”所以,在他的构想中,议会应该定期改选,或者说,他主张定期更换统治者和政府。洛克关于政治体制的这一构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指明了一条最能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的途径,那就是动用“人民的权力”。通过定期的选举,按照法定程序把分散的人民动员起来,组织起来,行使“人民的权力”,这是制约政府的最巨大的力量。“法治”和“分权”,当然也是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途径,但定期选举、定期更换政府,是最有效的途径。现今那些总统的候选人及其团队,在选票统计结果公布前是那样焦燥不安、坐立不定,而在公布的一瞬间,输赢双方立即呈现出冰火两重天的场景,也许有了这种经历的政治精英们,才会更加深刻体会什么是“人民的权力”,才会更加深刻体会尽心尽职和滥用职权将会遭遇什么结果。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分权”、“限权”。他写道:“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辙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开的。”他又写道:“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的人”,接着特别指出:“一切有节制的君主国家和组织良好的政府中都如此”。

“定期更换政府”及“分权制”,是洛克设计政治体制时十分注重的两个方面,其目的,明显是为了制约政府的统治权,防止和制止政府滥用职权,不过二者有所不同。“定期更换政府”是动用“人民的权力”来制约政府权力的途径,因而也是制约政府权力最有力、最有效的措施,也是“民主”的真正的实质所在;如果有人对于“人民的权力”有任何的轻视、漠视或动摇,就很难相信他还是一个现代民主的信奉者。有的学者总想要向人们论证,说什么“自由高于民主”,或者说“宪政高于民主”;同时却有意无意地贬低民主,或者有意无意地回避“人民的权力”;他们忘记了,消去了“人民的权力”,民主就成了空话,人民追求自由、平等的理想就成了幻想,这是对洛克思想的曲解。

还必须指出的是,在论述“对权力的制约”时,洛克进一步强调,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制约,他写道:“除了基于明文特许和委任而获得的权威之外,没有别的权威,而且它们都对国家中的其他某种权力负责。”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不能是绝对的,任何权力都必须是有限的,各种权力之间必须互相制约、互相负责,不论是“人民的权力”还是政府的权力,不管是立法权或是执行权,都是如此。洛克十分痛恨绝对的、专断的权力,他想尽办法,要在时间上、范围上、相互关系上等多个方面限制权力,促使统治者和政府尽心尽职,让抱有不同利益和意见的社会成员和谐相处,建设安全有序的公共生活。

四,洛克理论的不足

对于洛克所处的那个时代来说,他的理论是比较激进的。但用现在的眼光来看,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去看,他的理论尚有不足。这主要是指,洛克对于社会的竞争、分化以及导致矛盾冲突的状况,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这当然不是洛克的过错,乃是历史的局限和当时社会实践的局限造成的。

洛克一再强调,政治的目的,建立国家、设立政府、树立统治权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即保护人权。但是,历史的教训是,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所有大权在握的政府都不可避免地会滥用权力、侵害人民,背离了政治和政府的目的。于是,如何制约政府的统治权,就成为政治领域的首要问题。洛克思想的主要部分,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现代民主理论和民主政体的第一个贡献,就是找到了制约政府的有效途径,确立了制约政府的法规制度。

那么,在确立了制约政府的政治体制以后,保护人权的目的是否就一定能够达到了呢?历史的事实告诉人们,并非如此。可以以美国为例,美国在按照洛克的理论和设计,于十八世纪建立民主国家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有一部分美国人,由于种族、性别、财富、教育程度等等的差别而受到歧视和压制,这种显而易见是侵害人权的现象,直到二十世纪才开始有所缓和,被歧视、受压制的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才开始逐步地得到保障。将近二百年间,美国社会矛盾的激化多次造成社会性的混乱、动荡,甚至暴发了全国性的内战。

如今回顾历史,人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在美国的民主政体初步建立起来以后,民主化进程才刚刚开始,除了坚持制约政府权力的法律制度以外,民主政体还面临着一个更为艰难的任务,即如何防止和制止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侵害,而这也正是当初建立国家、设立政府的目的。只是由于产生了政府和统治者滥用权力侵害百姓的现象,才使得防止和制止政府的侵害成为政治领域的首要问题,当人们找到妥善处理的途径以后,人类社会终于能腾出手来注重于有效防止和制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侵害的实践。

如今回顾历史,人们还能够清楚地看到,如何有效防止和制止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侵害,这是人类社会始终难以摆脱的一个巨大而复杂的难题,否则,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也用不着耗费二百年的时间和种种代价,才得到使人民基本满意的结果。社会成员之间个别的、孤立的侵害事件,虽然多如牛毛、层出不穷,但只要政府尽心尽职,凭借严明的法律和公正的裁决,还可以保持社会的安定,不至于酿成社会性的混乱。但是,由于社会的竞争和分化而产生的矛盾,则是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团体、不同的党派之间产生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当趋于激化,将导致社会性的动荡和灾祸。美国的历史告诉人们,如果不在政治体制上进行改革,不继续推进民主化进程,社会矛盾的调和是不可能得到好结果的。

美国用了近两百年的时间,对建国初期基本成型的民主政体进行了改革。上文说过,政治体制就是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和形式,所以说,政体的改革就是指权力结构和形式的的改革、调整。具体地说,就是经过改革,“人民的权力”之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国初期那些还没有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的人们,那些深受歧视和压制的人们,如今都拥有了平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他们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利,在“人民的权力”的构成中,形成了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统治者,迫使政府和政治精英们关注他们的利益和诉求,使他们有可能免受歧视、压制和侵害。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是,“人民的权力”的结构改变了,“人民的权力”更强大了,民主的根基更坚实而牢固了,社会分化及其矛盾更为缓和了,社会也就更趋于安全有序。

虽然,洛克对于社会的竞争、分化以及导致矛盾冲突的状况,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虽然,洛克对遭受歧视和压制的人们,没有倾注足够的关怀;虽然,洛克把如何处理社会分化及其矛盾的一大难题留给了后代,但是他毕竟为后代准备好了精神的物质的武器,那就是现代民主的基本理论和民主政体的基本框架。在这样的基本框架里,被歧视、被压制的人们的抗争,才能最终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有良知的精英们的同情和支持,他们追求平等和自由的理想最终得以实现。想当年,马丁.路德金.金杯963年代8月23日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发表的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时,他说:“我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会站立起来,真正实现其信条”,这信条是什么,就是洛克所说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

这里还得提一下洛克说的一段话,这段话也许容易被人们忽略,他说:“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一切社会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的权力并调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请注意,这里提到“社会各部分”和“各成员”,谈到要“限制权力”,“调剂”权力,这似乎说到了如何解决社会矛盾的问题,但遗憾的是,洛克并没有在这一点上予以深入阐述。

美国的民主化进程表明,民主理论及民主政体,不能仅仅停留在限制政府权力的层次,还不可避免地要进到调和社会分化及矛盾的层次;民主理论及民主政体,不但能妥善配置各种政治权力而趋于平衡的状态,而且能妥善地调和各阶层的矛盾冲突而趋于平衡的状态;现代民主理论及民主政体的第一个贡献是找到了制约政府的有效途径,第二个贡献则是构筑了缓和社会矛盾的基本条件。这一切,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坚守住了民主的真谛:让每个公民都切切实实地拥有平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让每个公民切切实实地成为“人民的权力”的一份力量。

认为只要建立了民主制度,就能一劳永逸地天下太平,这是幼稚的想法。坚守民主真谛的努力不容丝毫懈怠,民主化的进程不能停止,因为企图阻挠或瓦解民主进程的思想和势力是永远存在的。社会竞争永不停止,社会分化无法消除,社会矛盾永远存在。总有那么些人,喜好持强凌弱,改不了歧视并侵害他人的本性;也总有那么些人,喜好假扮救世主,煽动弱者穷人的不满而走极端。这两种人最喜好绝对权力,最向往专制独裁,最看不起大众,他们当中的“哲学家”会炮制出种种所谓“先验的”、“永恒的”、“绝对正确”的理论来遮人耳目,迷惑大众,他们无时无刻不在等待时机,准备推翻民主政体,抹掉“人民的权力”,把人民当作羊群,任意驱赶或宰割。

五,纪念洛克的意义何在

长期以来,很多学者都说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或自由主义宪政的创始人,这种说法当然是有道理的(如果对自由主义宪政给予恰当定义的话)。问题是,其中有些学者还有意把自由主义和宪政跟民主对立起来,并且贬低民主,说什么“民主和宪政有张力”,“宪政高于民主”,“自由高于民主”等等;他们从来不提“人民的权力”,就好像洛克从来就没有提出过“人民的权力”似的,或者,好象要人们忘记“人民的权力”似的;他们把古希腊的民主、卢梭的“人民主权”、“单纯的民主”等等杂货,跟洛克的民主理念混在一个蓝子里,根据自己的需要拎出一个胡乱发挥,让人们跟他们一样产生错觉:民主是一个多么混乱的概念……。

所以,很有必要再次温习洛克的原著(特别是《政府论》下卷),再次加深对洛克思想的领会。请再次、仔细地阅读这一著作吧!洛克从著作的标题里以及文章的开头,就点明了主题:“权力的根源在哪里”?文章的大部分篇幅就是论证: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及“统治权”怎样产生于“人民的权力”;全文的结尾,再一次总结性地强调“人民的权力”跟“统治权”的关系;洛克所反复论述的这一切,正是现代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只要没有偏见地阅读洛克的原著,是很自然会得出这一结论的。

为什么要讨论“洛克理论的不足”呢?因为,正是这点不足,后来被法国人卢梭抓住、利用、加以发挥,并且创建出一套假民主真专制的理论,在诸多基本理念上与洛克针锋相对,高喊“铲除不平等”,主张“遏制私有制”,煽动和迷惑大众,对后代产生了巨大影响,以至人类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尚处在阻力重重的状态。

如今,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贫富差距拉开的趋势,人们对贫富差距的警示性数据似乎已经麻木,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上文提到的那些“喜好持强凌弱”的人,“喜好假扮救世主”的人,“最喜好绝对权力、最向往专制独裁”的人,可能会利用这种趋势,或者让政治成为财富的奴婢,或者让金钱成为人权的替代品,或者让“自由”摧残平等,或者让“平等”压制自由……。万变不离其宗,他们追求的的只是绝对的权力,根本不理睬洛克所说的“人民的权力”,他们只想实现自己的野心,心底里藐视洛克所说的:政治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

洛克的著作流传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却仍然能使当代追求真理者从中得到启示;他的很多话语,虽然说的是逝去久远的事件,却好似在对当今社会现实作出评论和指点。作为他的读者,不得不惊叹他的思想所及竞是如此深远。为此,写作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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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山哥 留言时间:2012-11-20 17:14:15
好文章!多谢转载分享。

洛克与卢梭的分别,就是英美与法俄路线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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