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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谁有资格认定他在“无赖与狡辩”? 2013-08-27 07:28:34

薄案:谁有资格认定他在“无赖与狡辩”?

来源:作者博客 | 作者:胡子宏 | 点击:39445 | 时间:2013-08-27 15:54:42


  核心提示: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不 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但在近日薄熙来案庭审过程中,主流媒体 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毫无顾忌,违反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在薄熙来案开审首日结束之后,「光明网」当晚发文《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狠批薄熙来是 “无赖与狡辩”,是虚伪兼「最后的疯狂」,甚至使用“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来形容薄熙来。随后各大官方媒体头条转发。(另外,类似的还有人民网 文章《庭审首日昭示天下: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凤凰网文章《演员薄熙来:好大喜功与睚眦必报》),明目张胆搞“舆论审判”,未审先判。对此,作者有话要 说。

 

  这两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一桩案件的审批。某某某身为国家领导人,被押上 了审判台,媒体关注,网民们也倍加兴奋。关于庭审记录,网上已经有了连篇累牍的记述。我想,就社会舆论而言,尽管有李庄这样将某某某恨之入骨的人,也有像 我这样希望惩治腐败的人,但是,既然是审判,人们无疑是希望公开、公平、公正。

  事实上,我们应该为济南中院的审判之透明,为网络世界传递信息的快捷而感 到欣慰。无论我们怎么痛恨腐败,包括我本人,恨不得将腐败的官员绳之以法,但是,人们要记住这么一点,在法院的终审宣判之前,某某某不是法律上的罪犯。如 果早早地认定他的罪犯,那么我们的法治意义何在?

  我们都知道,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和被告人都有陈述或辩解的权利,这是法律 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三方,都有理由表明自己的观点,三方面的观点都不能保证是正确的。从法律审判的意义讲,控方、辩方、证人、被告人的陈词,都可能出现 偏差或者漏洞。某某某案件的审判,也无疑会存在这个现象。换言之,我们既不能全部认定公诉人的资料的正确性,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言论的错误性。如果早早地就 有了定论,还要什么审判呢?还要什么合议庭呢?

  当有些人斥责某某某文革遗风的时候,有些媒体偏偏拿出了文革的遗风,来了次群众批判,来了次案件定性,来了次无情的痛斥。当这些言辞公然出现在各大门户网站的时候,各种的腔调,简直就是胡闹台。

  先是某法制报,采访了旁听的群众,某人说,某某某在法庭上的说法是狡辩, 还说某某某伪装得很深,是个假正经。天啊,这让人想起文革期间的批斗会。法律给了某某某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他说些什么,是不是正确,需要法庭的认定。在 终审宣判结果公布之前,说其是罪犯,都言之过早。这篇文章的用意是什么呢?这不是明显地违背法治之宗旨吗?某某某的几句辩解,本来的合法的,一个普通的企 业员工,竟然断定某某某假正经,这个员工,简直可以视为正义的化身了。

  更有偏离法治之精神的,便是中国网的文字。文字称某某某为“无赖与狡 辩”,是“虚伪最后的疯狂”。读了一些言辞,我感觉到,不是我的思维犯了毛病,就是文章的立意犯了混帐。一切的一切,不是某些文字工作者能认定的,而是济 南中院的法官们的终审判决所决定的。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目前,某某某根本不是罪犯,而是被告人。用如此低下的贬义词,去评价一个正在审判的被告人,岂不是 有悖于法治的精神?当很多中老年人为文革时期的戾气而做检讨,在对受害者道歉的时候,我们却看到了这么几篇沾染着文革习气的文字,这怎么是我们时下法治中 国所容忍的呢?

  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强调依法治国。法律给人的权利,无疑是公平的。即使我们明知道谁谁谁杀了人,但是在判决前,依然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之为罪犯。既然某某某被审判,法律给了他申辩的权利,他说什么,对与错,都不重要,重 要的是他有了这个权利。如果有些文章,把被告人的权利视为“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你这不是亵渎法律的公正和神圣吗?谁又给了你如此的信口雌 黄的权利呢?某某某在重庆,破坏法制,使众多无辜人受害,那么,某些文章动辄训斥某某为无赖,这跟某某某在重庆的无赖,又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应该为济南中院审判长的中立态度给予赞赏。他赢得了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尊重。而此次庭审的透明,无疑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是一次含金量极高的审判。

  我们应该为公诉人的严正立场给予赞赏。每一个犯罪事实的指控,都是拿出了充实的证据,没有那种居高临下的压迫气势。一切的控辩,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我们也应该对法庭拿出足够的机会让被告人辩解而给予赞赏。被告人对自己行 为的解释,对证人的质问,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目前尚难以断定对案件的判决起到什么作用,但每个人都会产生自己的分析。这不是一边倒的控辩,这是包含了法治精神的交锋。它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功莫大焉。

  某某某之审判,是反腐斗争的一大进展,凸显了时下中国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 心。百姓为此是拥护的。具体到某某的审判上,这是一场不寻常的审判。而某些不寻常的声音,来自大媒体,大网站,显得有些仓促,有些简单,有些先入为主,有 些违背法治精神。请那些贸然发出某些声音的媒体,让我们都尊重法律,聆听法庭的审判吧,请不要代替法官们做出终审的判决。即使,很多人,有满腔的个人语言 想倾诉,那也要等终审判决出来后再发表。

  人民网的一篇文章说得好:公审某某某案,世界从中掂量出法治中国的质地与成色,人们从中领会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某些媒体从业者,最好还是冷静一些吧。请不要代替法官们进行审判,在发声上,在判决书出来之前,还是尽量做到不偏不倚吧。否则,你就显得有点“无赖”了。

 

相关链接美华:媒体未审先判 涉嫌干扰审理

 

  附相关新闻背景:

   薄熙来案开审首日结束之后,「光明网」当晚发文《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狠批薄熙来是“无赖与狡辩”,是虚伪兼「最后的疯狂」,甚至使用“诡计 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来形容薄熙来。随后各大官方媒体头条转发。(另外,类似的还有人民网文章《庭审首日昭示天下: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凤凰网文 章《演员薄熙来好大喜功与睚眦必报》)。

  人民网: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翻供会翻倒自己;

  光明网:薄熙来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

  央视网:薄熙来面对法庭毫无敬畏之心、毫无悔改之意;演员薄熙来:好大喜功与睚眦必报。

  中央网络电视台8月23日新闻标题《庭审首日昭示天下: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

 

  附文: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

  来源:http://www.sg.fjqz.gov.cn/apas/portal/new/open_red.jsp?dunid=5CE6BD30475AB788B108AAF3F7A05361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对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播影 视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广播影视的良好形象,促进广播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 台、广播影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单位,要精心组织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新闻采编人员,认真学习、全面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为认 真贯彻落实《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九、切实搞好司法审判的报道。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审判的报 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不应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判决,不偏袒 诉讼任何一方;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不针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报道有争议的内容时,要认真核 对事实,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准确把握分寸。对一些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审判的报道,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 道工作,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浏览(1127) (0)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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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林子丹 留言时间:2013-08-27 09:26:54
我看了济南中院微薄公布的庭审记录,倒像是“无赖与狡辩”的反面,有礼有利有节。
回复 | 0
作者:香椿树1 留言时间:2013-08-27 07:46:07
强国论坛薄熙来的跟贴可以放行一些真话, 不妨尝试
回复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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