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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邓玉娇与夏霖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仍然有效吗? 2009-05-30 03:38:21

邓玉娇与夏霖、夏楠两律师(下称双夏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已于5月24日
下午5时,被张树梅与汪少鹏、刘钢两律师(下称汪刘两律师)签订的委托代
理合同取代;25日上午,汪刘两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供了委托代理手续,
并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了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申请和要求依法会见邓玉娇的申请;25日上午10时,汪刘两律师在巴东县
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同意他俩作为她的委托代理律师,并在前一天她
母亲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可能在25日当天批准了汪刘两律师
对邓玉娇监视居住的申请,表示将于26日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
住(见《邓玉娇案新聘律师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有异议》和《女服务员刺死官员
续:新聘任律师与邓玉娇会面》)。


即是说,邓玉娇与汪刘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对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的委托代理
合同的取代关系,既得到了巴东县公安局的认证,还得到了邓玉娇的认同。


同时,双夏律师及其同所合伙人浦志强律师都表示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的委托代
理合同仍然有效,声称“还将一如既往地为其提供服务,竭尽可能保护其合法
权益”、“无论日后是否还有机会,我们都不会放松对邓玉娇命运的关切,任
何情况下只要她需要,我们都会及时赶到”(浦志强《就邓玉娇案的五点声
明》)。


可以说,同时存在两个有效的邓玉娇委托代理合同的现象,既是中国律师代理
史罕见的“一妻二夫”奇迹,也是中国诉讼史上罕见的“一妻二夫”奇迹。由
于因“一妻二夫”的二夫都持有与同一个女子的“结婚证”,都认为自己是正
配“丈夫”,故这种现象又成了中国律师代理史和中国诉讼史上罕见的“重
婚”奇迹,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重婚”奇迹。


“一夫一妻制”也是中国《律师法》的“婚配”制度,两本《结婚证》中必有
一本非法,“一妻二夫”中必有“一夫一妻”犯了重婚罪。究竟是“蜜月”中
的邓玉娇与汪刘两律师的“结婚证”有效呢?还是“分居”状态中的邓玉娇与
双夏律师的“结婚证”有效呢?


其实,认定哪本“结婚证”有效的方法很简单,只需查查邓玉娇与汪刘两律师
的“结婚证”是否换成了“离婚证”。由于“结婚证”是书面协议,要办“离
婚”也须有书面协议,因而,只须看看邓玉娇是否持有和双夏律师的“离婚
证”即可。然而,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邓玉娇没有条件和双夏律师当面解除“
婚约”。


那么,在邓玉娇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条件下,是否有与双夏律师“离婚”的途
径?有,途径是:由她以书面形式授权母亲找双夏律师,要求解除双夏律师与
她女儿的“婚约”,双夏律师必须无条件同意,双方写下解除“婚约”的合
同,由双夏律师带着这份合同进巴东县看守所会见邓玉娇,当面证实她的意
见。如果她坚持“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邓玉娇就与双夏律师
正式“离婚”,双夏律师应在离开看守所后与张树梅办理“离婚”善后事宜:
向张树梅退还当时办“结婚”的相关文件(对于有偿代理的案件,还要结算预
交的代理费,本案中,双夏律师是义务代理),其中,必须退回的最重要文件
是邓玉娇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它是代理律师进看守所会见
邓玉娇不可或缺的凭证,没有它,即使代理律师的其它代理文件齐备或会见手
续齐备,代理律师也进不了看守所:你凭什么说邓玉娇拘留在此?邓玉娇拘留
在此的凭据在哪?


即是说,看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有无代理邓玉娇解除与双夏律师“婚约”权力的
凭证,是看她是否持有邓玉娇的书面意见;看张树梅有无再为邓玉娇找代理律
师的凭证,是看她是否持有邓玉娇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
没有它,邓玉娇就无法律上的“结婚”能力,张树梅就无法将邓玉娇“许配”
给其他律师。因为,即使张树梅想将邓玉娇再“许配”给其它律师,其他律师
将因没有邓玉娇被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而进不了巴东县看守所会见
邓玉娇;其他律师会见不了邓玉娇,张树梅与其他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就
不会有邓玉娇的签字,该合同就不会成为邓玉娇与其它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其它律师持有的委托代理合同就不是《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律师可以“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的委托合同——就不是邓玉娇与律师签定的
委托合同,其他律师就无法转正为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只能称邓玉娇的准代理
律师。


可见,张树梅与双夏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不是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签定的委
托代理合同,它只是一个在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过程中起过渡
作用、鹊桥作用或中介作用的合同,一经邓玉娇签字认同,民事合同法就立即
过河拆桥——宣布张树梅与双夏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业已报废,同时宣布
张树梅代理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权业已消失,非经邓玉
娇的书面授权,张树梅不再拥有代理邓玉娇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代
理权。换言之,在委托律师的权利上,这时的邓玉娇拥有了“应当由本人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是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自己到结婚登
记处,任何人都无权代表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可见,没有邓玉娇要求解除与双夏律师委托代理关系的书面意见,张树梅就无
权解除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张树梅口头宣布、声明、电话通知
解除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的行为。至于巴东
县政府发言人越俎代庖、先斩后奏地于5月23日凌晨1点37分,在长江巴
东网上代表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双夏律师的委托关系行为,更是无权
代理行为——双重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巴东县政府越权棒打鸳鸯——拆散邓玉
娇与双夏律师“婚姻”的拆婚行为,完全违反民事合同法的“拆婚”行为,完
全无效的“包办离婚”行为,邓玉娇与双夏律师从未“离婚”,他们的“结婚
证”仍然有效。


——巴东县政府越俎代庖、先斩后奏代表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双夏律
师的委托关系的证据是:5月23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
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
(还)要求与我们见面”(见夏霖、夏楠《巴东县政府操纵解除对律师的委
托?律师关于邓玉娇一案的声明》),“在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发出10小时后,记者电
话采访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时,张树梅还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
的,没有的事”(见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巴东警方称刺死官
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


可见,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近亲属需凭《刑事拘留
通知书》才可以委托律师,也没有明文规定律师要凭《刑事拘留通知书》才可
以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国监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要求律师需凭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才能向拘留所或看守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
人,从而知道,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近亲属需凭《刑事拘留通知书》去找代理
律师,被找的律师只有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近亲属持有《刑事拘留通知
书》,才有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近亲属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意义。


既然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结婚证”仍然有效,邓玉娇与汪刘两律师的“结婚
证”就必然无效,就必然是“重婚证”。


然而,汪刘两律师居然凭着无效的过渡性“结婚证”在第二天上午就立即通过
了巴东县公安局的认证和登记,巴东县公安局居然在汪刘两律师没有拘留邓玉
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立即批准了他俩“要求依法会见邓玉娇的
申请”,巴东县看守所也居然让没持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汪刘
两律师于当日上午10时进入巴东县看守所会见邓玉娇,并居然得到邓玉娇的
签定认同,获得与邓玉娇同意“结婚”的“结婚证”。


——刘晓原律师在《湖北律师私带案件介绍人会见邓玉娇违规》中揭发:按照
《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即代理律师进看守所会见邓玉娇无需巴东县公安局的批准。但巴东县公安局在
接到双夏律师申请会见邓玉娇的申请书的两天多后才得到批准的事实,即时批
准汪刘两律师“要求依法会见邓玉娇的申请”的事实,都说明巴东县公安局仍
未执行《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好象巴东县是中国的法制特区。同时,“按照
《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的情况告诉:一、自《律师法》实施起,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通知
书》在代理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材料中,作用更加突出,因为少了
公安机关批准文书的辅助说明;二、仅凭《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的证
照和文件,代理律师进不了要见的拘押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所或看守所。因为,
若依《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供的证照和文件就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所有
刑事代理律师得跑遍全国的拘留所和看守所去找犯罪嫌疑人,各地的拘留所和
看守所将成全国刑事代理律师参观犯罪嫌疑人的展览馆,全国各地的拘留所和
看守所监管人员将成接待全国刑事代理律师参观犯罪嫌疑人的接待员和解说
员,全国刑事代理律师都将有资格成为全国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向外
传递信息的情报员。


难道汪刘两律师和巴东县公安局都不懂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是会
见邓玉娇不可或缺的文件?难道巴东县看守所允许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
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的律师会见所内拘留的任一犯罪嫌疑人?不可能。


难道汪刘两律师不懂只有犯罪嫌疑人签字的委托代理合同才是犯罪嫌疑人与律
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可能,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虽是特
殊的合同,却仍是民事合同,它只要求律师通晓《民法通则》、《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和中国监管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是所有从事律师服务的律师都
应懂得的常识,与律师有无刑事诉讼经验无关,因而,读者不能以汪刘两律师
没有刑事诉讼经验而谅解他们,汪刘两律师没有刑事诉讼经验的证据见《汪少
鹏、刘钢律师没从事刑事辩护的经历》。


那么,汪刘两律师为什么敢在明知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的“结婚证”没有换成“
离婚证”的情况下,在明知张树梅无权代理邓玉娇换“夫”的情况下,在明知
张树梅没有邓玉娇被拘留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公然跑到巴东县找
张树梅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呢?又为什么敢在没有拘留邓玉娇的《刑事
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到巴东县公安局申请会见邓玉娇呢?巴东县看守所怎
么可能让没有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汪刘两律师进所会见邓玉娇
呢?


也许,汪刘两律师并非没有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如是,那就是
巴东县公安局违法再开了一张拘留邓玉娇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给张树梅或直
接给汪刘两律师。目的无非是找汪刘两律师作为名为邓玉娇辩护、实为黄德智
等八人的轮奸团伙辩护、为腐败的巴东县公安局和巴东县政府辩护的律师。汪
刘两律师决非张树梅自找的律师,而是奉命前往巴东县救火的消防员,尽管宣
传报道的情节是张树梅委托在宜昌从事律师工作的表亲秦某找来的律师。


不管怎么说,邓玉娇案“一妻二夫”存在的情况表示:巴东县已经成了中国法
法制特区,无法无天的法制特区,拒绝文明的野蛮特区,成了国中国、国中
霸,故有网民揶揄道:巴东——巴勒斯坦东部之简称也。


证明巴东县成了中国无法无天的法制特区的证据不只是邓玉娇案“一妻二夫”
现象,网上大量的消息报告:巴东县已成拒绝外人、封锁外人的特区,野三关
镇已成殴打外地人、驱逐外地人的恐怖区,多批到巴东作民间调查的网友被跟
踪、殴打、扣押、驱逐,所有客店被告知不准接待外地人,互联网、电视网被
中断,前往巴东的水陆两路交通受到限制。自愿者、记者、律师的活动有如遭
到监视中的地下党的活动,外地人被当地政府宣传成本拉登:“身前背后布满
眼线,举手投足受人监视。就在今天,野三关镇又发生前来采访的《新京报》
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被殴事件,前来采访的记者多被劝离,凡此种种实属
骇人听闻”(浦志强《就邓玉娇案的五点声明》)。《两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
暴力阻拦》也证实:5月28日中午,《新京报》女记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
刊》记者卫毅,因到邓玉娇的外婆秦尚菊和外公张明瑶家采访而遭一群四五个
人的围攻殴打、手机被枪、录音笔中的录音、相机中的部分照片、手机中的短
信、照片和视频都被删除;卫毅被强制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
访”的书面材料;同日下午,《中国新闻周刊》一个记者在前往木龙垭村采访
邓玉娇的外婆和外公时,在村外公路上遭到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阻拦,并被当
地官员“送”上一辆开往武汉的客车。更严重的情况可见《巴东实行戒严》。


国家统一的标志是法制的统一,法制一统的中国没理由让巴东成为法制特区、
独立王国,湖北没理由成为法制特区、独立王国,邓玉娇与代理律师的“一妻
二夫”奇迹没理由成为中国法制的特色。然而,如果不立即取缔邓玉娇与代理
律师的“重婚”现象和巴东的法制特区现象,各地就将以此为标本,处处成为
法制特区、独立王国。因此,中央政府应该立即采取护法行动,立即取缔邓玉
娇与代理律师的“重婚”现象,立即追究故意制造“重婚”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立即恢复邓玉娇与双夏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在邓玉娇案侦查期间的正常履行,
就是抢救邓玉娇的行动,就是维护邓玉娇的正义地位,就是揭开邓玉娇案掩盖
的重重黑幕的保证,因此,建议邓玉娇案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邓玉娇律师后
援团、邓玉娇案青年网民后援团、邓玉娇案舆论后援团和广大良心律师、记
者、网民,以各种方式呼吁中央政府立即采取护法行动,立即取缔邓玉娇与代
理律师的“重婚”现象,立即追究故意制造“重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修脚刀风采
200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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