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匪下的司法選載之一 一.此案始於1995年8月13日,至2006年7月7日才得平反,歷時近十一年。而自2006年7月7日平反,至今2011年8月,又歷時五年多執行迴轉,卻未有一分錢、一個字的迴轉。總共歷時十六年,使本人和本人全家一直處在家破人傷的非人能以忍受的極端殘害之中。何時能得清結,再十年、再二十年、再三十年、……?一個人,一個整個家庭,在一生一世中,能有幾個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壽命被剝奪?這樣的無辜之怨、這樣無休無止的殘害,請問哪一個公正國家的司法能以出現這樣情形?和能給個能以說得過去的說法? 二.此案本來十分簡單,起於兩個搶劫詐騙犯,昭然若揭、明擺着的犯罪行為,讓三歲小孩也能看的很清楚。本人毫無過節,可是為什麼,人民司法,就能以無中生有?就能以一邊倒的任聽搶劫詐騙犯指使?就能以比搶劫詐騙犯更殘暴無比的,動用國家的機器,對無辜的人、其全家、其全部事業、其全部人生前途、……給以毀滅性的摧殘,甚至不置其死地而絕不罷休?!難道這其中就沒有可追究的因由?難道這其中就不應該追究其責任? 三.至今本案已水落石出,那幫歹徒搶劫詐騙、為非作歹、上竄下跳、禍弄了十幾年、擾遍了整個XX市的公檢法、……,而他們卻一直揚眉吐氣、趾高氣揚,沒有動他們一根毫毛,沒有說他們一個不字!而無辜的人不但得不到人民司法的絲毫保障,卻相反的慘遭人民司法的極端暴戾殘害,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對象。這樣的人民司法,是抑惡揚善,還是抑善揚惡?!這樣的人民司法所給社會的影響,那必然成了“壞人的天堂,好人的地獄”,能不叫人心寒?! 四.那時聽從搶劫詐騙犯的驅使,和執行卑鄙的枉法誤判時,人民法院的執法人員竟然如瘋狂的對無辜人的極端追捕殘害。而今天,案已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而人民法院的執法人員卻都成了白吃饃饃的廢物,拒不執行真判正決,甘當維法抗法者。這樣極端明顯的“瘋狂”與“冰冷”的人民司法,其“公平”、其“正直”還有絲毫存在嗎?! 五.本案的全部的所謂執行,全部都是黑操作: 1.全部執行過程,沒有存檔,或根本沒有檔案。 2.沒給或沒有絲毫的合法票據:在XX學校,人民法院的執法人員其撬門破鎖,是校長不准其隨意拉走物品時,才免強寫了一份只是人民法院他們官員簽章的,“扣押物品清單”。由於沒有其他人,更沒有物主當事人的簽章,實際被其掠走的物品,不能由該單作證。實際上在受害人多天后回校進屋時,發現全屋財物已空,遠超其單上所簽數量。這可能其所簽不實,也可能其撬門破鎖後未做任何防盜措施而被盜空。 3.而其他的一些人民司法人員持槍劫車,成大卡車的更大量的貴重物品,搶掠收押,都毫無清點、毫無收據、更無雙方簽章的合法憑據。 4.人民法院其交XXX搶劫詐騙歹徒的物品沒有絲毫的交收單據。究竟人民法院給了XXX多少東西?XXX真實的收了人民法院給他的多少東西?這些東西算是怎樣的處理的?算了多少錢?有何憑據?……,等等、等等這些讓誰能說的清楚?這是人民司法的正大光明的合法執行嗎?老百姓買樣東西還給開張發票呢,而人民司法就這樣的黑糊混沌一鍋粥嗎?! 5.在執行迴轉時,我的代理人A某某和B某某兩人交給人民法院執行官員的所有材料,都沒給絲毫收據,都不按法入檔,並且在其近五年的拖延和拒不執行下,後來竟然全部否認,好像根本就沒這回事。人民司法竟然會在這光天化日之下,做出這樣的無賴行為,實在讓人震驚! 六.根據“物權法”,物權所有人,也就是物主,有全部在合法範圍內,處置該物品的權力。這包括:保留、出讓、變賣、定價、……等。並且國家的司法應該尊重和保障物主的這些合法權利。物主的合法物品,遭到非法侵害,應該由侵害者給予償還。不能償還的應給予賠償。賠償的方式,首先應由遭受侵害的人決定,或兩者協商決定,至少不能完全由侵害者強霸獨決。 七.物品的價值,不完全是由某時該物品的一般市場價格來決定。比如:文物、寵物、紀念品、物主的特殊意義物品等,其價值就只能由物主自己決定,相應的其價格也應與物主所認定的價值相當。例如:某人的一枚終生獨得的獎章,是其萬金不賣的無價之寶;尤其這個人若是一位千古名人,其最心愛的獎章也即成了價值連城的奇寶;但是在無關的別人,或一般市場價格,不過是一分半角的銅或鐵。如果此人的這枚獎章遭非法劫毀,給其賠償由誰定價?怎樣定價?難道只由非法劫持的歹徒來強霸的決定一切,只按他在廢品店變賣的一分半角來賠償嗎?!一個國家的司法如果也這樣的不盡情理,那這個國家的司法不就成了只聽歹徒匪盜指使的司法了嗎?! 八.一件物品遭非法劫毀,給物主的損害並非僅此被劫毀的一件物品。其按法的賠償也不能僅就此一件價值來決定。比如一個工廠,被非法劫毀的是一台關鍵主機,甚至只是此關鍵主機的一個關鍵部件。由於它的被劫毀,必將造成全廠的毀壞、停工停產、關門破產!更尖銳的例子:一個生物,比如人或獸。雖然只被非法攫取了他的頭顱,但受害的是這個人或獸的整個生命。同樣一個學校,被劫毀了教學的主要設備,這個學校主人損害就不只是這部分的被劫設備,而是整個學校的毀壞。因此按法賠償,就不能僅是某個部件、不能僅是某個頭顱、不能僅是某些設備、……,而應該是被損的全廠、被殺的整個生命、被毀的整個學校、……! 九.本人此案所受的無辜非法殘害: 1.六所學校; 2.三處工廠; 3.一個產品開發與科研實驗室; 4.一所房產和房產內的物品; 5.十六年至今未止的企事業的停頓損失; 6.全家人身病殘傷害; 7.全家十六年至今未止的侵害帶給精神的難以容忍的巨大恐傷(都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症狀:妻子因精神恍惚而遭車禍,終生殘疾;女兒因精神症而喪失工作能力,並未能出嫁;……); 8.本人一生的名譽、信用、前程的毀滅。 十.本人所受的殘害之性質與責任賠償者: 1.本案中,本人所受的全部殘害,不是合法應有的,而完全是無辜不應有的; 2.本案中,本人所受的全部殘害,不是天災,而是地地道道的人禍; 3.本案中,本人所受的全部殘害,不是XXX等歹徒私人能力所及,他們品質再劣,沒動我一點毛髮;而給我的家破人傷非人的極端殘害,是完全和直接由人民司法機關的違法判決和違法執行造成的。因此責任賠償者,至少主要責任賠償者應是有關的人民司法機關。 十一.我要求的執行迴轉,包括賠償: 1.最佳方式是:全部恢復十六年前,本人未遭無辜非法殘害的情況。 2.如果最佳方式不可能實施,退一步的方式是:先賠償我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至壹佰萬元,做我再辦事業的最低啟動資金。比如在香港籌辦一所“補習社”(今後在國內人身、資財的安全仍與本人遭遇一樣毫無改善、毫無保障的情況下,本人的投資事業必須在國外或境外——包括港台)。看我一個月或一年的營利(現時在香港的每所補習社,每月營利約二千萬元港幣)。然後按比例計算六所學校、三處工廠、十六年的營利、……等。再按近似值賠償我必然的事業損失。另加賠償和補償我科研資料與科研事業的損失與損害。再加近千米房產損棄和房產內器物因房產損棄而損棄的損失的賠償。再加其他的對我和我全家的人身、精神、名譽、人生前途……等的損害給予合情、合理、合法的補償。 3.在上述退一步的方式未能立即實施情況下,可先協助我辦成幾項為社會有利的公益事業,比如“弱勢群體公益培訓班”。我準備聯合協作的有:各級殘聯、民政局、慈善總會、省市圖書館、各大中院校、XXX報、XX電視台、各大廠商、社會知名人士、國際有關團體與愛心人士、……等。如能通過這種方式,達到開拓我可能事業的新基礎,以減輕我當前的極端非人遭遇的慘境,對本案的清結可容緩一步進行(但本案的清結絕不是因此不做,而只是容緩一步)。 十二.本案能得合情、合理、合法執行迴轉和賠償的必要前提: 1.必須要有一位或幾位:真正關心民眾疾苦、敢於為百姓維權伸冤的主事法官; 2.必須要有主事法官與苦主當事人的最佳協力配合; 3.必須要有社會甚至國際的正義輿論的後盾支持。 十三.本案可能遇到的巨大阻礙: 1.本案大量涉案貪贓枉法官員的致命破害與干擾; 2.中國大陸司法的致命弱點:以權代法、司法受行政的掌控、司法缺少民眾的監督。 3.正直法官與維權當事人毫無安全保障。 本案受害當事人:AA。 聯繫電郵:xgslrl@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