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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自媒体”的制法与执法逻辑 2021-12-10 04:25:23

简谈“自媒体”的制法与执法逻辑

唐付民

互联网与自媒体的结合形成了“新型媒体”,它不需要“中介审察”便可直接发布。传统媒体是建立在“中介审察”机制上的,普通民众无法直接发布信息。由于“新型媒体”已经推广全球,涉及信息安全(真假与伤害)的问题成为纷争焦点。如何制定出合理法规成为难题,我认为,依靠现行的逻辑原理和标准很难制定出民众满意的法律法规!

无疑,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除能提供有利信息也会发出有害信息。传统的“中介审察”对于有害信息自然容易控制(减少),而新型“自媒体”的普及对于有害信息的减少控制会促生特殊的管理模式。我之前有文章明确提出“不要用私企来混淆是非”!因为新型媒体具备“限言、封言”的功能,也就承担着“护法和执法”功能。实质上体现着“司法机关”的职责,而司法职责会检验其:社会公正性!在极权专制国家民众失去了批评政府和政治官员的权力,被互联网公司限言和封言多为批评政府和政治官员。但在民主自由社会互联网公司限言和封言多为政治偏向,通常后者很难出现“终身禁言”的行为但前者却为“常态”!

除因政治原因出现限言和封言还有“真假信息和伤害信息”而产生限言和封言的情况。如果因为发布“虚假和伤害”信息,应该归于“司法管辖”,互联网公司无权管制。如何归于“司法管辖”?极权专制国家通常是“警察机关(人员)”直接进入(并入)互联网公司参与现场执法,而民主自由国家似乎还没有形成这种机制。我认为,虽然警察机关(人员)可以直接并入互联网公司“现场执法”,但须要在与“司法机关”全面配合下才可实行(体现公正)。也就是说,互相网公司在对用户(客户)执行限言和封言时,须要接入“司法管辖”。即互联网公司在执行“限言和封言”行动时,巳经属于“司法行为”,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如果互联网公司无法体现“公正廉明”,要么接入“司法管辖”,要么接受“司法裁判”。

针对言论自由的司法鉴定,通常涉及政治言论、真假言论和伤害言论。在民主自由社会限制批评政府和政治官员应该被视为(定义为)违法行为,互联网公司不可享有维护“政治偏向”的权力。自然,政府机关和政治官员也可以享有平等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出现争议应该需要接入“司法裁判”!真假言论和伤害言论的认定,也不能完全由互联网公司去裁定(执行)。重大的真假言论和言论伤害事件,通常应该由受害方与加害方提请“司法裁决”,互联网公司应担负提供公正证据的责任。

针对真假言论和伤害言论应该视情节轻重做出:提示、警示、急时限制、司法裁定。也就是说,在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司法授权)之前,互联网公司根本无权对用户(客户)做出“长期和永久限制”(重大限制)!如果产生严重限制行为,被限制者有权通过享有独立公正(司法独立)的司法裁判实现追诉(废除和赔偿)!

先进的文明社会,须要尽量体现出公正透明。失去透明,公正便会严重受损!在没有言论自由(可以批评政府和政治官员)的社会,公正廉明绝不可能得到彰显!因此,互联网公司必须承担充分体现出维护言论自由的职责。它既没有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更不应该“独断”享有和参与限制民众言论自由的权力!我之前的文章已经做出过表明,互联网公司是向现代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和维护者。由于这类产品兼具推广和普及言论自由的功能,应当彰显现代社会政治的核心价值。加上社会政治是进行社会利益管理,因此互联网公司也就会兼具參与现代社会政治管理的职责。

再次申明,不要用“私企”来混淆互联网公司的职责!它是兼具社会政治经济管理功能(政府职能)的综合性企业(提供“综合性社会用品”),它不仅能够体现出“民主政治”,也会体现出“极权政治”。它的综合性功能和复杂性关系,须要依靠新兴的逻辑标准(原理)才能得到梳理。希望本文能够对影响和促进人类先进文明的“自媒体”存在严重价值分歧的司法管理(法规制定)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提供司法理论依据),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产生积极影响!

浏览(5227) (15) 评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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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理解与尊重_518 回复 太山 留言时间:2021-12-12 05:46:39

要谈逻辑去“千年法典”!

本文论点是“自媒体”的管制方式与合理依据,不是全面论述“丛林法则”是否存在和能否完全消除的论题,请不要在这里浪费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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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山 留言时间:2021-12-11 20:09:52

您的逻辑令我想到一个道理:

谎言家都称自己是善意的谎言.而人类智慧自有辨别善意和恶意的最简单之方法,那就是看,谎言的受益者究竟是谁! 财富资源往哪里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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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山 回复 理解与尊重_518 留言时间:2021-12-11 20:03:53

美国不是完美的社会,但它的“自由、民主、法制(司法独立)、开放”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基石

===================

错! 阁下您在偷换概念. 您在有意回避丛林世界这个残酷现实!!

一旦在 "自由、民主、法制“ 前面加上一个"美国” , 概念就变了!

因为,单就"自由、民主、法制“ 而言, 不涉及任何存在的客观条件,所以,根本没有客观标准! 只能属于无条件的人类主观理想! 理想,观念是不能用来裁判任何客观存在的.因为,一切客观存在都是有条件和相对于具体条件的具体标准的!

然而, 如果在 ”自由,民主,法制“ 前面加个"美国“, 概念就变了! 因为, 涉及美国价值标准,而非价值观了!!!! 那么,人类智慧就要思考, 建立和维持美国这一价值标准(而非价值观!)的具体条件,代价,以及满足这些条件和代价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具体手段的性质是否在更大的世界范围内违反自由,民主,法制的丛林手段?!!

请问, 美国维持其国家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所使用的具体手段,所满足的具体经济代价(包括一P股几十万亿美元烂债),物质条件,军事力量,军事手段,对于如今的世界各国"普世” 吗?可以为当今世界多少国家所复制? 

别的不说, 单就美国那几十万亿美元烂债, 如今世界有哪个国家承担得起? 

别乱用 "基石“,小心不打自招,难怪世界主要财富资源都被"基石"吸走了.而且,都还远远不够,以至满P股烂债危机,靠不断美元量化宽松度日. 如今世界,有几个国家玩得起这种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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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iqian2016 留言时间:2021-12-11 14:18:00

媒体(包括新闻媒体或者各类自媒体)应该被宪法和民主法律监督和制约,使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和公开透明的信息;这个议题值得公民社会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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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解与尊重_518 回复 太山 留言时间:2021-12-11 04:25:23

人类文明需要不同的社会力量用各自的“优点”去合成而不可以用各自的“缺点”去搅乱!你所谓的丛林法则就是主张不同的社会力量尽量用各自的“毛病”(缺点)去搅乱世界,这种价值观只能是产生破坏人类文明的作用!美国不是完美的社会,但它的“自由、民主、法制(司法独立)、开放”是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基石,任何企图动摇这些基石的价值和社会力量都是在破坏人类文明!换言之,只有尽量去体现和维护人类先进文明核心价值的“自由、民主、法制(司法独立)和开放”,才能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不要用所谓“丛林法则”去搅乱人们的认知价值和世界秩序,因为被搅乱了的世界秩序会让一些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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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太山 留言时间:2021-12-10 22:49:31

先进的文明社会,须要尽量体现出公正透明。

==================================

这话没错!

可问题在于.如今的世界并不先进! 所以,社会也不可能先进!

请注意, 别将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道德思想的文明混为一潭!

因为,如今的世界, 是一个充满为财富资源的占有,控制,掠夺, 为势力范围的争夺而爆发着疯狂军备竞赛, 战争和武力威胁, 且危机四伏的丛林世界!

在这样的一个根本不理想的世界,用理想中的,无条件主观存在来裁判有条件的客观现实世界, 本质上就是地道独裁!

或者说, 在这样的世界,用一种,局部范围内, 有条件,而且是极其特殊的物质条件,极其特殊而高昂的经济代价,和超级强大的军事力量和军事手段维持的某种[极其特殊的价值标准], 偷换概念, 标榜为整个人类世界, 无条件的"普世价值(观念)" 然后用以独裁全世界!

在这样的世界, 存在"透明" ? 别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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