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功能是什么?(民主论之一) 4/17/2005 本文关键论点:民主是以牺牲一部分公平为代价,达到提高决策效率的一种手段 这篇文章是用以回答这样的问题:民主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 为什么民主在某些国家(特别是一些落后国家)造成了社会灾难,而在欧美国家却没有造成灾难? 民主的目的是为什么?这个问题尽管有很多人讨论过,却没有人给出正确的答案。很多民运人士总是说,只有民主才有自由,才有人权,才有法制,才能消除腐败,等等,等等。对於这种说法,我们可以从世界上某些国家的历史事实中,可以看到,民主并不能保障人权,自由,法制,和消除腐败。例如,南斯拉夫民主后,不仅国家分裂,而且种族之间互相屠杀。南美许多国家民主后,经济萧条,政府腐败,法制同样腐败。民主上台的希特勒,不仅没有保障人权,反而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最残暴的侵犯人权的历史。还有某些民主国家,到现在还在打土豪、分田地,把私人企业的财产剥夺后用军队经营。这些事实都说明,民主并不是保护人权、自由、法制、消除腐败的机制。但是,造成这些事实的理论原因是什么?一直没有人找到答案。 还有人说,民主本身就是目的。当然了,越来越流行的说法是,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然而,到底是达到什么目的的手段?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本人在网上向民主人士提出的问题:民主到底有什么好处?所得到的回答,没有任何一个符合事实和逻辑。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他们心中的民主其实就是一种类似共产主义的美好理想,而根本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和论证。 为了避免中国走向这些国家的覆履,本人一直在呼吁法制。提倡法制优先于民主。然而,为什么欧美国家的民主没有造成社会灾难?民主在欧美国家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是本人一直没能回答的。 这篇文章的论点是,【民主是以牺牲一部分公平为代价,达到提高决策效率的一种手段。】 在以“契约”为法律基础的法制社会,假如一切事务都要契约到每一个人,那么,这种契约的过程势必非常艰难。於是,民主就作为在保证个体的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公众共同契约认同的前提下,对不涉及个体根本利益和权利的公众事务中,采用一种简化的多数决程序,“民主”,来提高契约的效率。 这就相当于在数学中,采用一个简单的近似公式,来代替一套复杂的阵列式,来实现提高计算效率的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建立和使用这种被称为“民主”的简化程序,首先是经过“契约”过程同意的。当采用这种“简化的程序”,或者“近似公式”的时候,必须理解到,它的使用范围是有条件的。而且,当应用于涉及到个体的根本利益的时候,当需要最严格的计算的时候,就不能简单 地应用这种公式,而必须采用“契约”机制,或者严格的方程。否则,这种简化的程序必将产生严重的错误。 除了提高决策效率,民主本身并无目的性。多数决并不意味着自由、人权、平等,也不意味着法制、反腐败、发展经济。它不意味着资本主义,也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它仅仅是提高了某一目的的决策效率。它既可以提高竞争的效率,可以提高走向先进的效率,又可以提高“推广亩产万斤”的效率,也可以提高种族屠杀(或阶级屠杀)的效率。当民主变成了“民主主义”,那么,在失去理智的民众的任何一个错误的引导下,民主就将非常容易地被引上错误的极端。 民主主义的错误,就是把这种简化的程序,当成了最高原则,用多数决的程序,代替了全体个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甚至可以超越少数人的生命权利,可以成为屠杀少数人的借口。这,就是所谓民主暴政(或称多数暴政)的根本原因。 --------------------------------- 民主的第二个功能是,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程序(以及中国进行民主试验的必须注意事项) 8/16/2005 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中,谈到,“民主是以牺牲一部分公平为代价,达到提高决策效率的一种手段”这次继续讨论。民主的第二个功能是,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程序。但是,这个公平竞争的程序并不是唯一的。 执政者权力竞争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法制社会,权力的竞争必须公平。民主的确为权力竞争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主并不是唯一可以提供公平竞争的机制。例如,1.平等的学历要求, 2.执政经历要求,3.拥有财产的基本经济要求(例如,美国建国时,要求选民和侯选人必须是有钱人。其实,这个要求就相当公平。而且,非常有道理。经济上的独立人,才能保证政治上的超然状态。)4.推荐信要求。(例如,诺贝尔奖要求侯选人必须有几封相关专业教授的推荐信。中国的市长完全可以要求侯选人必须有经济或法律专业教授的推荐信,或者议会或人大代表或者党代会的推荐信。5.根据中国宪法,中国完全可以要求侯选人必须具有共产党员的身份。6.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度,事实上也是相当公平的机制。7.抽签也是一种比民主更加公平的制度。 在综合了这些机制以后,加入民主的机制,就不会造成那种大民主的灾难了。如果民主选举出来的人违背了宪法,或者法律,那么,任何人(包括检察机构)都有权利把他控告,再从权力座位上拉下来。 中国在实践民主的时候,可以在低级的试验阶段(例如,县长,市长),注意那些违背宪法的人,特别是反对党的领导的行为。通过法律诉讼,(可以是由检察机关起诉,也可以由党委起诉。)把他拉下马,从而建立起相关的案例。我认为,这是目前中国低级民主试验的最主要应该注意的事情之一。 换句话说,【一方面,放开胆子让基层按照几项综合的程序进行包括民主选举在内的公平竞争。另外一方面,时刻注意被选举上的人是否有违反宪法的行为。对这些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法治,建立起案例法基础,从而保证民主的扩大是在宪法和法制范围内进行。】 关键在於,政治机制中可以加入民主的机制。但是,却不能搞“民主主义”。也就是说,不能够把民主当成最高原则,不能在任何时候,都是只有多数人说了算。 搞民主,必须是在法制之下,受到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民主。而不能让民主成为高于法制的东西。 民主的第三个功能,是反映了一定的民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