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bolin  
bolin  
https://blog.creaders.net/u/1788/ > 复制 > 收藏本页
网络日志正文
请刮台风,以进大同——致马英九先生的公开信 2009-06-04 12:52:25

即将走马上任中华民国第十二任宪政总统的马英九先生:


即将到来的5月20日,您将在中华民国总统府大礼堂上,听着中华民国国歌,对
着中华民国国旗暨国父遗像三鞠躬,在大法官会议主席的监誓下,宣誓就任中华民
国第十二任宪政总统,接过立法院院长授与的中华民国国玺、荣典之玺、总统之
印、总统之章,随后将在总统府广场举行的就职庆祝大会上发表就职演说。


即将到来的5月20日非同寻常:它是中华民国告别训政、启动宪政六十周年纪念
日,是中华民国首任宪政总统就职六十周年纪念日,这六十甲子的轮回日又是中华
民国成熟宪政启动日,中国国民党再次全面执政中华民国启动日。中国国民党再次
全面执政中华民国启动日的意义是:中国国民党从此有义务也有条件以宪治国,有
义务也有条件维护中华民国宪法的尊严。


莫非中华民国宪法的尊严受到了危害?——中华民国宪法的尊严不只是受到轻微危
害,而是受到了严重危害,甚至可以说,中华民国宪法的尊严早已随蒋经国先生西
去,成了有名无实的宪法:中华民国赖以立国和治国的中华民国宪法早已降格为台
湾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赖以立足的基础——中华民国版图只剩台湾地区,由中华
民国宪法支持而立的“中华民国”四字,成了台独政党“借壳上市”的工具,只在
双十国庆节才被台湾人以纪念名词想起,以休假需要祭出;只在新总统宣誓就职的
那天才成为庆典道具从仓库中拉出晒一天青天白日;在台湾人言谈和文字中,中华
民国早已被台湾取代,本为中华民国专有的简称——中国,早已拱手让给了非法政
权——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有代词,两岸关系早已从中华民国自由区和沦陷区
的实际关系,一退为两个中国的关系,再退为一中一台的关系。


台湾人对中华民国宪法的陌生程度或心无中华民国宪法的程度,可以台独为党纲的
台湾民进党从非法在野党升级为合法执政党为例:民进党以“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
台湾共和国”——以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为立党目的的年头是1991年,而在1
1992年5月27日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次增修条文第十三条中,就赋予司法院
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违宪政党的依据:“司法院大法官,除依
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政党之目的
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宪法第七十八
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第二次增修条文第
十三条经1995年6月10日增修,增加了宪法法庭审查的对象——弹劾总统、
副总统案件。两次增修的内容整编在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如果反台独的
台湾大众尤其是还在执政的中国国民党精英懂得宪法增修条文的作用,就没有理由
不在宪法增修条文生效之日不让台湾民进党遭受灭门之灾:通过要求司法院大法官
对台湾民进党作违宪审查就能解散台湾民进党,根本不可能放任台湾民进党发展壮
大,更不可能出现台独领袖陈水扁窃据两任总统职位,以总统职权变更国统、颠覆
中华民国政府性质,把国土一千二百万平方公里的中华民国微缩成三点六万平方公
里的台湾岛长达八年。如果台湾民进党被及时依宪解散,哪有以“坚持台湾主体路
线,与广大民众共同追求缔造台湾正常国家”为宗旨、以“台湾之主权属于台湾全
体人民,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和原则。自一九九六年总统直选之后,台湾为主权独
立国家之定位已确立,全民必须共同维护台湾国家之自由、民主、安全不受侵犯”
为基本主张的台湾团结联盟的生日?


由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时间可知,它的主要作者是在国民大会占绝大多数席位
的中国国民党籍的代表,增修条文第五条的意图明显是为解散台湾民进党、杜绝其
它台独政党出土而备的。但是,本条款立后即闲置不用的事实告诉,参与增修宪法
条文的中国国民党籍的国民大会代表,都是有口无心的念经和尚,当一天和尚撞一
天的混日和尚,根本不知增修宪法条文的作用;1992年至今所有的中国国民党
籍的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议员,都是有口无心的念经和尚,当一天和尚撞一天的
混日和尚,只会在立法院与台独党籍的议员在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和打架,根本不
懂得维护中华民国宪法的尊严;1992年至今的中国国民党全体党员及从中国国
民党分出又组成泛蓝联盟的全体成员,都不懂宪法和宪法作用,以至台湾民进党提
出台湾入联公投时手足无措,以至陈水扁决定在总统大选时捆绑台湾入联公投的紧
要关头,仍无一人急中生智,想到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的规定是入联公投
的杀手锏,而是以明知中华民国没有返回联合国希望的中华民国返联公投手段和动
员选民拒投入联公投票的方法,作为抵制台湾入联公投通过的手段。


显然,企图消灭中华民国而长期否定中华民国存在、打压中华民国国际生存空间、
把中华民国打压成国际孤儿的中共,是严重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的非法政党,匪法政
党,中共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严重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的非法政权、匪法政权。
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规定,也是认定中共和中共政权严重违宪的宪
法依据。


——认定中共政权非法性的依据不只是中华民国宪法,其自己的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也认定中共政权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
宪条),但中共至今不敢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来追认中共政权的合法性。没有公民自由普选的选票追认的政权,就是非法
政权。


可能“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并不限于台独政党的目的及
其行为,党政要人也会“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如“两个
中国论”制造者就严重危害了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民国之存在:中华民国宪法
是五族共和宪法(宪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十九条、第
一百二十条分别规定着蒙古、西藏的国民大会代表名额、在立法院的立法委员名
额、在监察院的监察委员名额、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西藏自治制度),它覆
盖国土一千二百万平方公里,在中华民国国土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民国即中国,
因此,李登辉把两岸关系定为“特殊的国与国关系”的“两个中国论”的行为,实
为擅自缩小国土、变更国宪的行为,是出于“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
政秩序”之目的的行为,严重危害中华民国宪法尊严的行为。李登辉发表“两个中
国论”的身分,既是中华民国总统又是中国国民党主席,既代表中华民国总统又代
表中国国民党,而中国国民党党章认定中华民国是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革命,建
立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的建国者,中国国民党是“基于三民主义
的理念,建设台湾地区为人本、安全、优质的社会,实现中华民国为自由、民主、
均富和统一的国家”的建设者,是“融合族群,团结全民,复兴中华文化,实行民
主宪政,反对共产主义,反对分裂国土,共同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的奋
斗者,是为早日收复中华民国沦陷区而发展沦陷区精神党员的政党:“大陆地区反
对共产制度,认同三民主义,志愿与本党共同致力国家统一者,均视为本党之精神
党员,精神党员有向组织提出兴革意见之权”。即中华民国是中国国民党的最大党
产、唯一党产、休戚与共的党产,中国国民党自始就是和中华民国高度一体化的政
党——党国一体化的政党,长期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政党。与中华民国高度一体化
就是与中华民国宪法高度一体化。然而,在1999年7月9日李登辉抛出“两个
中国论”时,当时的中国国民党高层不仅无人提案弹劾这样的主席,在立法院占绝
大多数席位的中国国民党籍议员无人提案弹劾这样的总统,而是和台独政党——台
湾民进党一样,举党上下义无反顾地挺身为李登辉的“两个中国论”辩护;身为中
国国民党副主席和中华民国副总统的连战,居然也是李登辉“两个中国论”的同
谋:“我们提出‘特殊国与国关系论’的主张是基于维护国家尊严、保障人民权益
的考量。也是表达台湾两千两百万人民的心声。这是攸关国家发展大是大非的课题
……因此李总统提出‘特殊国与国关系论’的明确主张,就是要突破两岸间现存不
合理的框架”,整个台湾只有以“清廉制衡、公义均富、族群和谐、国家统一”为
宗旨、以“中华民族应固守原有之疆域,守死不去,反对台湾独立,壮大中华民
国”为主张、以“‘冲毁赤色政权,重光民主中华’为基本理念”而从中国国民党
分出的中国新党在同月23日举行了一场反对“两个中国论”的大游行。更令人寒
心的是,与李登辉共同创作“两个中国论”的连战,居然于2001年3月24
日,以高达97%的得票率当选为中国国民党主席,足见蒋经国主席去世后的中国
国民党全体党员的党章意识和宪政意识严重弱化的程度,足见蒋经国总统去世后的
中国国民党精英缺乏维护宪法尊严意识的严重性。


宪政即宪治,即以宪法为一国最高政治,即以宪法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民
国只能以中华民国宪法为根本大法治理天下,因此,中华民国宪法既是中华民国的
护身符、命根子,又是中华民国的最高政治,对严重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的中共,在
无力打倒它的形势下,中华民国宪政政府只能继承和扩展蒋经国时代实行的官民分
离的“三不”国策(当时的“三不”国策是,在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的同时坚持官
方与中共政权“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坚定不移地继承“只有中
共彻底放弃马列主义,认同三民主义后”才与中共接触的国策(见1986年11
月中华民国行政院的一封政策说帖),即中华民国政府应在积极扩大两岸民间交流
范围的同时,继续坚持“三不”国策,视党国同体的中国国民党不论是执政党还是
在野党,都应以“三不”国策为党的政策。1949年后的中共是党国一体的政党
和政权,中国国民党领袖与中共的接触即是与盗国大盗的接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接触即是与严重违宪的土匪政权的接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国家的接触,
即是两个中国的接触。然而,2005年4月,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却在中共没有
“彻底放弃马列主义,认同三民主义”的情况下,率团与中共搞“第三次国共合
作”,但是,连战登陆团此行不只是“第三次国共合作”,而是“两个中国”的第
一次合作,因为,此次国共合作达成的五点共识中,前四点共识表达的是两岸共
识,只有最后一点共识是两党共识;中共一无所有,送给台湾一对大熊猫、近期开
放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扩大开放台湾水果准入的三大礼物,是中国国民党接受不
了的礼物,实为中华民国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礼物。即是说,中共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是把连战登陆团当作执政的中国国民党谈判团或当作中华民国政府谈判团看待
的,连战登陆团名义上是与中共和谈的中国国民党代表团,实际是以中华民国政府
代表的身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谈并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礼物的。连战登陆团的行
为不仅是对中国国民党党章的危害,对中国国民党受骗史的遗忘,对中华民国已故
领袖遗志的漠视,更是对中华民国宪法尊严的危害。


——“第三次国共合作”是中共的说辞,中国国民党从不承认国共有过任何合作,
如1970年蒋经国先生在国民党中常会谈话中指出,在近60年的历程中,只有
两次共匪是以伪装输诚的姿态,渗入国民革命行列,而终于窃发坐大的事实,“根
本就没有所谓两党‘合作’之可言”。中共所谓的两次国共合作在宋美龄女士心中
只有受骗受害的“二次惨痛”:“二次惨痛,殷鉴昭昭,一而再之为已甚,其可三
乎?”(《劝告邓颖超信服三民主义统一中国之公开信》),《谁是新中国》作者
辛灏年先生则认定:所谓的第一次国共合作“不过是中共受命于苏俄,藉参加国民
党为手段,而要对国民党施以‘挖心战术’”;所谓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是中共自
己在四面楚歌,乞降求命之时,对于中华民国政府的表面投降与虚假归顺”。

——全文在 http://bolin.netfirms.com/a113.htm 

 

浏览(683) (0) 评论(0)
发表评论
我的名片
柏林
来自: 新西兰
注册日期: 2008-07-09
访问总量: 808,660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最新发布
· 植被是怎么披上石墙的?
· 太阳经天轨迹说明什么?
· 千古奇观:河南某地成片的成熟冬
· 汉字是记录洛阳话的意音文字吗?
· 毛泽东和张玉凤的私生子叫张南子
· 罕见:珠峰上空迎风飘扬着一块飞
· 浙江台州天降大量羽毛是啥兆头?
分类目录
【百科】
· 植被是怎么披上石墙的?
· 太阳经天轨迹说明什么?
· 千古奇观:河南某地成片的成熟冬
· 汉字是记录洛阳话的意音文字吗?
· 毛泽东和张玉凤的私生子叫张南子
· 罕见:珠峰上空迎风飘扬着一块飞
· 浙江台州天降大量羽毛是啥兆头?
· 天降火球坠浙江是啥兆头?
· 没有铁器哪有青铜器?
· 厄运先知帕克再度预言中共垮台在
【】
· 陨石不是天外来客而是天使,多无
· “房物空著无人管”在上海离奇应验
【昼昏】
· 邓玉娇一审宣判时及午后,京津徐
· 六四六五,京沪先后出现昼昏
【道德经】
· 李聪娜成功的奥秘
· 玛雅文明不是玛雅人经手的文明
· “神在第七日歇工安息”是《圣经》
· 俄罗斯诺夫哥罗德市出现罕见昼昏
· 美国女子买彩票中奖200万美元
· “两眼一抹黑”告诉的真相
· 《道德经》是河图说明书
· 中国“出土”伏羲时代的《道德经》
【月球真相】
· 科学界对科学ABC的隐瞒和无知
· 天目报告——末日大审判的对象是中
【温室效应】
· 温室效应子虚乌有
【唐僧真相】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十)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九)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八)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七)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六)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五)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四)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三)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二)
· 唐僧未离长安一步(一)
【太空真相】
· 科学界对科学ABC的隐瞒和无知
· 太空无日月,地球有青天
· 翟志刚游太空视频欺世盗名
【邓玉娇】
· 千古奇冤邓玉娇
· ZT:到底是谁在侦办邓玉娇案?
· ZT: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已构成“
· ZT:恩施州和巴东县两级公安机关
· ZT:邓玉娇与夏霖律师的委托代理
· ZT:恩施州优抚医院是不是医院?
【公开信】
· 王岐山被正式赋闲,习王的打虎权
· 请刮台风,以进大同——致马英九先
存档目录
2023-11-01 - 2023-11-01
2023-10-28 - 2023-10-28
2023-05-31 - 2023-05-31
2023-02-05 - 2023-02-16
2023-01-28 - 2023-01-28
2022-12-03 - 2022-12-29
2022-11-09 - 2022-11-25
2022-10-02 - 2022-10-28
2022-09-07 - 2022-09-27
2022-08-19 - 2022-08-27
2022-07-07 - 2022-07-07
2022-06-08 - 2022-06-08
2022-05-22 - 2022-05-22
2022-04-24 - 2022-04-24
2022-01-13 - 2022-01-13
2021-11-01 - 2021-11-09
2021-10-10 - 2021-10-28
2021-09-11 - 2021-09-23
2021-08-08 - 2021-08-22
2021-07-08 - 2021-07-21
2021-06-08 - 2021-06-25
2021-05-21 - 2021-05-21
2021-04-11 - 2021-04-11
2021-03-18 - 2021-03-29
2021-02-20 - 2021-02-20
2021-01-01 - 2021-01-01
2020-12-03 - 2020-12-25
2020-11-05 - 2020-11-30
2020-10-16 - 2020-11-01
2020-09-01 - 2020-09-24
2020-07-06 - 2020-07-06
2020-06-16 - 2020-06-20
2020-05-22 - 2020-05-29
2020-04-03 - 2020-04-03
2020-03-16 - 2020-03-21
2020-01-22 - 2020-01-22
2019-12-01 - 2019-12-01
2019-11-09 - 2019-11-09
2019-10-03 - 2019-10-24
2019-09-03 - 2019-09-27
2019-08-27 - 2019-08-27
2019-07-01 - 2019-07-01
2019-06-03 - 2019-06-11
2019-05-28 - 2019-05-28
2019-03-01 - 2019-03-01
2019-01-15 - 2019-01-15
2018-07-02 - 2018-07-31
2018-06-10 - 2018-06-22
2018-05-08 - 2018-05-27
2018-03-07 - 2018-03-07
2018-02-07 - 2018-02-11
2018-01-08 - 2018-01-08
2017-12-10 - 2017-12-10
2017-11-02 - 2017-11-09
2017-10-16 - 2017-10-24
2017-09-02 - 2017-09-29
2017-08-05 - 2017-08-28
2017-07-02 - 2017-07-28
2017-06-01 - 2017-06-28
2017-05-04 - 2017-05-28
2017-04-12 - 2017-04-29
2017-02-15 - 2017-02-25
2017-01-06 - 2017-01-26
2016-12-16 - 2016-12-31
2016-11-11 - 2016-11-24
2016-10-08 - 2016-10-31
2016-09-01 - 2016-09-17
2016-07-07 - 2016-07-22
2016-06-03 - 2016-06-24
2016-05-01 - 2016-05-25
2016-04-01 - 2016-04-22
2016-03-04 - 2016-03-29
2016-02-09 - 2016-02-28
2016-01-17 - 2016-01-28
2015-12-16 - 2015-12-16
2015-11-03 - 2015-11-29
2015-10-23 - 2015-10-27
2014-09-01 - 2014-09-10
2014-07-02 - 2014-07-17
2014-06-15 - 2014-06-15
2014-05-18 - 2014-05-28
2014-03-22 - 2014-03-31
2014-01-27 - 2014-01-27
2013-10-14 - 2013-10-30
2013-07-02 - 2013-07-02
2013-06-28 - 2013-06-28
2013-04-06 - 2013-04-06
2013-03-13 - 2013-03-13
2013-01-06 - 2013-01-16
2012-12-04 - 2012-12-28
2012-11-05 - 2012-11-28
2012-10-04 - 2012-10-26
2012-09-30 - 2012-09-30
2012-07-27 - 2012-07-27
2012-06-29 - 2012-06-29
2012-05-17 - 2012-05-25
2012-03-05 - 2012-03-05
2012-02-26 - 2012-02-26
2012-01-04 - 2012-01-04
2011-12-21 - 2011-12-21
2011-09-28 - 2011-09-28
2009-09-17 - 2009-09-17
2009-08-30 - 2009-08-30
2009-06-03 - 2009-06-17
2009-05-20 - 2009-05-30
2009-04-18 - 2009-04-18
2009-03-01 - 2009-03-01
2008-11-03 - 2008-11-03
2008-10-01 - 2008-10-01
2008-07-09 - 2008-07-09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yberMedia Network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