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国籍立法发展趋势而言,相关国籍公约不断出现,国与国之间的国籍法内容相互融合,不仅对于多重国籍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政策,并依据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逐步完善成熟并有效地解决了国籍冲突。我国自1980年正式出台《国籍法》以来,已经过了30多年的实践,随着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港澳的回归,我国的《国籍法》在某些方面与国际社会发展不相协调,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亟待解决的诸多国籍问题。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不少独到见解。 吴松杰和来利军先生2011年6月28日在九三学社杭州市委员会的电子社刊《九三学社》2011年第1期上发表了题为《何不借鉴印度做法推行海外公民证以吸引人才回流》,学界推荐中国借鉴印度《海外印度公民证(OCI)》制度来承认双重国籍的文章及建言很多,不再一一引述。笔者不否定OCI制度对印度法律与国情的适用,对此问题在笔者在《纵览中国》网站首发《论双重国籍之承认的国际新趋势》一文中也予以了充分的举例肯定。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印度实行此种双重国籍政策的法律与法理基础,即将国籍(nationality)与公民身份(citizenship)分开定义,并明确两者的区别,把“国籍”与出生地、祖籍连在一起,将“公民身份”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职连在一起,并将涉及公民的外交及护照归属于公民身份而非归属于国籍。持有OCI的双重国籍印度人,在印度境内的民商事领域几乎享有其他印度公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但他们却不享有选举、担任一些公职、未经批准进入限制地区之权利。实际上持有OCI者虽有印度“国籍”但还称不上完整意义的印度公民,不会影响到“公民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说明我国的“国籍”与“公民身份”是相统一的,如果要采用类似印度的海外公民证制度,对持有海外公民证(比如简称“华侨证”)的双重国籍公民采取类似印度OCI的政治权利限制,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如果不采取适当的限制,在实践中尤其是双重国籍者在定居国外的情况下包括纳税、服兵役等公民义务或被法律减免或者干脆无法履行,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也同样会导致让其他通常能够完全履行公民义务的单一国籍公民感到不“公平”;如果在法律上也学印度将“国籍”与“公民身份”分开定义赋予不同的含义和效力,虽然可以规避“公民权利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符”等法律原则,但势必涉及到修宪问题了,大大增加了单行法律《国籍法》的修正难度,对于“中国海外公民证”单独立法几乎是行不通的。(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