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不少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与我国一样,将将国籍(nationality)与公民身份(citizenship)相统一,甚至在立法、法学研究上常常将国籍与公民身份混同,不加区别。本文不妨再简单介绍一下法国国籍法,作为借鉴例举: 法国的国籍取得主要采用出血缘制和出生地制相结合的政策,并承认双重国籍。1986年法国《国籍法》规定,对出生在法国或定居在法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出生地(定居地)的关系来获得法国国籍;同法国人结婚的外国人(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外国女子与法国人结婚将立即获得法国国籍)、被法国公民收养的外国儿童也可以获得法国国籍;外国公民在申请加入法国国籍时,不必放弃原有国籍,法国公民在申请加入外国籍时也不必放弃法国籍;法国公民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籍,非经申请退出,不丧失法国国籍。 国籍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维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权益,很多国家不承认自己的公民因加入外国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法国在这一点上的态度最为坚决。其立法规定,法国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法国仍视之为本国公民,其义务、权利丝毫无增无损,特别是在任何情况之下,不能将之引渡到法国之外受审、服刑。根据法国的双重国籍政策,如果一个具有法国与其他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在法国,即只能被法国行政当局和司法当局作为法国人对待,这主要是为了适应《民法典》第15条款规定的管辖权限。具有双重国籍的法国公民在国外,法国外交部在1972年议会回答有关双重国籍的管辖权时明确表示,一旦国籍冲突出现忠诚选择问题,当事者所居住的国家往往是首选者。 类似于法国这样将国籍与公民身份高度统一又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很多,笔者在关于国籍问题的系列文章中也多有举例,就不再重复。鉴于这些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成熟及其国际上更多国家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在国籍(nationality)与公民身份(citizenship)相统一的法律前提下,也是同样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出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新国籍法来的。 在对待中国公民的外国国籍以及公民的选籍问题,我们认为是否加入和取得外国国籍,是外国的主权事务,是海外侨胞与外国国家之间的相互认同关系,不宜越权代为作出“可以”或“不可以”的决定;无论中国的法律还是许又声先生,在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具体行为没有损害或明显危害中国国家或其他公民利益的情况下,除非该公民明确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不得单方面以“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名义,取消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如果出于国家主权的考量一定要在不适宜双重国籍的特殊情况“不承认”,当公民没有明确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也只能对该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事实在中国管辖境域内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或者限制在对于涉及国务忠诚的某些特殊职位排斥外国国籍或战争状态下对于敌国国籍的排斥。(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