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天涯杂谈 天津惊现“莫须有”武清法院咋一个牛?(续Ⅱ) 上文说到一个被检察院批捕,被公安机关查办近十年,上网通缉,逃跑了7年之久,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捉拿归案,有近千万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羁押两年,负债累累,没有一点经济来源的犯罪嫌疑人,竟然被武清法院李宗莲以类似“某须有”(证据不足)的名义给放飞了!而且还要用法律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国家赔偿,李某某导演了一幕践踏法律的闹剧。 本文接着讲,在同一个国家,执行同一个法律,同一个案件在法院竟然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受害者在中国依法维权近12年竟然诉求无门! 2002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发现该案涉嫌经济犯罪,遂以(2002)高刑他字第35号移送函,将该案移送公安局侦查,驳回了被害人的民事起诉(因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收案后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2011年7月28日李宗莲竟然下判犯罪嫌疑人无罪!这倒不是说李宗莲不能做出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而是无罪判决依法无据。 就案件具体案情来说,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向被害人借款,后逃匿,矢口否认借款事实,唆使证人做醉酒写借条的假证,恶意转移财产,拒不返还的行为理应绳之以法。李宗莲却对对庭审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借款800万元的事实避而不谈,对经过质证、对案件关键事实有重大证明意义的重要证据视而不见。如遗漏证明被害人具备提供巨额款项支付能力并将800万元交付给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遗漏犯罪嫌疑人借款时负债累累、没有经济来源、收到800万元借款并用借款归还犯罪嫌疑人以前巨额欠款、收购数百万资产并将其恶意转移以逃避返还借款等等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李某某却枉法认定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的证据不足。 李某某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勇气固然值得敬畏,但李某某把人民的智慧视若无物的无耻却让人难以克制愤怒,李某某难道不知道其判决存在对案件证据不做认证、将假证混杂判决书中等诸多有悖常理、法理的漏洞吗?在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检察院的指控前提下,李某某将无罪判决落实在白纸黑字之前难道脑袋被一种家畜踢了?在下大胆揣测:此判决“有高人授意”! 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如果维持这种邪灵当道的社会环境存在,百姓遭殃。这样下去一个也跑不了,受害的明天就是你和我。2011年8月4日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判处。2011年11月14日该案件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这也意味着案件终审判决进入倒计时。什么时候揭示近12年、一个轮回后该案件的真相是公众所期待的!(待续) 作者:榕树下66 回复日期:2012-02-04 15:08:47 回复 但凡和法官打过交道的人就会知道,法官里不学无术、滥竽充数的多,乱判错判比比皆是。如果再有某位体制内的什么神秘人物打个招呼行政干预一下,更是指鹿为马,信口雌黄。所以,说什么用法律做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对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来说,就是个笑话。有些人最后走极端,都是无处讲理逼的。 作者:开放平台客服 回复日期:2012-02-04 18:43:16 回复 中国,只有权力与金钱,没有平等与尊严。这是民众应该知道的。 作者:okmijnuhbas 回复日期:2012-02-04 21:20:51 回复 法治还是人治,就看天津一中院的了。 希望最天津一中院要对得起“法院”这两个字 作者:法官说法11 回复日期:2012-02-14 22:52:09 回复 只要有关系,就可以无所不能。枉法判决,之所以堂而皇之的发生,无须顾左右。因为每一个枉法者都在腐败关系网中,每一个枉法者都可以得到腐败关系网的保护,因此,挺直了腰杆公开枉法的人不在少数……。有人说腐败的源头来自上层,正所谓上行下效,是这样吗?期待公正的判决,并公开隐藏其后的内幕。可以下判无罪,但前提条件是有证据反驳检察院指控。 转载自天涯杂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