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國務院參事張抗抗
◎ 判決書的違憲與荒謬之處
張抗抗參事首先應該告訴溫家寶總理的是,呂加平被判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實際上就是過去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翻版,完全是以言治罪,是以殘酷的刑法來懲罰持不同觀點的人。
在北京第一中級法院的判決書上,呂加平的罪狀主要是三篇文章:《共產黨一黨執政體制的由來》、《二十多年來中共執政黨的領導作用和核心地位存在嗎?》、《“特別動議方式”是中國具體實行政治民主化改革的利器》。判決書稱這些都是“煽動性的文章”,以信件、電子郵件和網站個人主頁方式傳播,因此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如果張抗抗所在的國務院參事室有法律顧問的話,可以請他們分析一下:什麼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按照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在上述幾篇文章中,呂加平只是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表達他的政治思想。
指控呂加平的文章“煽動”,是非常荒謬的。郭羅基教授曾在《何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文中指出,“煽動”構成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素:煽動者不是表達自己的思想,而是向別人發出行為的信息,不是談論一般的看法,而是講出具體的做法,推動別人進入行動;煽動者必須面對具體的被煽動的對象;被煽動者的行動才能證明煽動的結果;被煽動者的行動構成犯罪才能證明煽動者為有罪。
而呂加平的文章講的都是一些眾所周知的大實話。例如判決書中引用的幾句:“腐敗勢頭不能制止,腐敗局勢繼續惡化的主要癥結,就是現行政治體制、機制、制度。”“現行政治制度是共產黨領導、執政,但在相當程度上,成了黨主導、決定一切,凌駕於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法律、現行法制和法規之上。……”這些大實話只是作者本人的觀點表述,其中沒有半點“煽動”他人的行為。
同時,給呂加平加上“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也是違背中國憲法的。呂加平上述文章中的言論,只是批判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並不是針對“國家政權”(中國憲法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視為國家政權體系)。這樣看來,北京中級法院在判決呂加平時搞”以黨代國“,是很嚴重的違憲行為。
◎ 證人證言實行“諱名制”
如果張抗抗女士仔細閱讀北京法院的這個判決書,就會發現,其中最可笑的地方在於:在證人證言部分,法院多次指控呂加平誣衊“某某某”。該案不是隱私案件,並不需要為“受害人”隱去名字。這就是說,呂加平所誣衊的是匿名的對象。這樣的案件居然可以立案成立,大概是法律史上的奇蹟。
判決書涉及“某某某”的地方不少,例如,“某某某兩奸兩假”,“某某某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最新證據”,“某某某奪權保權的成功法寶”,“呂加平關於某某某與美暗盤交易”,“某某某‘為人民服務’的‘三個代表’思想與‘一黨多派’體制”,……。
這樣令人啼笑皆非的證人證言,涉及到三個法律問題:第一,呂加平的文章都曾在國內外網絡上公開,很多人都知道被稱為“某某某”的人就是江澤民和鄧小平。二十一世紀的中國法院,還採用舊時代形成的皇上“諱名制”,這就顯示了當今政權的本質。判決書連“某某某”的名字都說不出來,只能說明其證人證言缺乏可靠性。
第二,證人證言與判詞不符。判決書出具的證據,都是指呂加平誣衊“某某某”,其對象都是個人,那麼,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就缺乏證人證言。
第三,這個判決書的要害在於,呂加平批評了中共領導人江澤民,法院為維護江澤民而違法判處呂加平。這樣,法院就淪為某個私人的工具,其判決毫無獨立公正可言。
綜上所述,對呂加平的判決是毫無道理的,是違反當今中國的法律的。但呂案的複雜之處在於,它涉及到中共最高領導人的歷史和私生活。縱觀呂加平在網上的言論,他似乎屬於激進左派,出於基本良知他要求“平反六四”,但他同時反美反台獨,有着非常強烈的國家情結和軍人情結。中國左派大本營“烏有之鄉”雖然刊登呂加平的文章,卻不肯仗義為這位無辜入獄的同仁說話,我們因此只能寄望於呂加平的弟媳張抗抗。
曾經用文學作品反映時代的張抗抗,如今在冠蓋滿京華的中國上流社會占有一席位置。她響應胡錦濤的號召,表態說要“做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在當今中國,只要對人權迫害的惡劣事件視而不見,保持沉默,文人和知識分子就可以名利雙收。但願張抗抗還能履行她榮任國務院參事時的諾言,對中國政府“說真話”。
---------------------------------
原載香港《爭鳴》雜誌2012年三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