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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会记住朱明勇律师!
   
朱明勇律师:我为什么要公布樊某某被刑讯逼供证据(附图)

 一、该案(爱丁堡枪案)重庆警方早在2009年6月10日已经告破,6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案情真相,但是只字没有与龚刚模、樊某某有关,后来又变成是樊某某指使,龚刚模默许的故意杀人案。二审中我发现了吴川江等人完整的认罪记录,与公安机关公布的结果相一致,但是与樊某某无任何关系;

 二、案件一审审理中众多被告人提及被刑讯逼供,法官表示庭后会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是他们没有调查核实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之事;

 三、案卷大量信息显示认定樊某某指使张孟军实施杀人证据矛盾百出,仅安排就有五、六种版本说法(详见死刑复核阶段辩护词);

 四、本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我的辩护意见包括多媒体辩护资料已经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险,(怕分工变化)除了寄给分管重庆片区的刑四庭庭长杨万明先生外,还特意寄给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先生,回复信息显示7月17日和20日该两份文件均已被最高院签收;

 五、在确定最高院已经收到律师资料至少七天时间我没有收到最高院的任何消息;

 六、最高院提审被告人有时使用视频形式,不能完整全面了解被告人情况,被告人也无法向最高院递交资料;

 七、重庆官方媒体在二审期间公开报道了说是从检查院得到的樊某某有检举杀人命案并得以侦破的重大立功情节,但是二审庭审当中检察官没有提供该立功资料给法庭,我问法庭法庭说不知道;

 八、樊某某还有一起重大命案检举,被检举人已经承认,公安机关也证明正在侦查之中(二审庭审中检察官提供的资料);

 九、樊某某还有一起重大检举,他怕重庆警方瞒报;

 十、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并不一定会面见辩护律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才不得以公布相关资料。

    我是一名辩护律师,我必须要穷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在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全面努力下为当事人辩护,特别是涉及死刑的案件。我绝对不能接受用我当事人的人头来换得自己的所谓安全。鉴于重庆司法机关办事早已经不按法律规则出牌,我在决定公布这些资料之前,已做好各种准备,包括给孩子的遗书。我能想象到的惨烈是五马分尸或者凌迟处死,然后还死无葬身之地。或者刑法当中四百多个罪名我全部会承认,被世人唾弃。从这个意义上讲李庄还能接受媒体大规模关注,还能像刑事诉讼法示范教程一样走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直至二审,那将是一件多么幸运的事情。

    我公布的资料仅仅是一小部分,其他的已经做了大量的多版本的备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我知道什么是可以公布的,什么是需要终生保密的,已经公布的仅涉及刑讯逼供和证据悬疑两大块。我仅仅是一个律师,一个辩护律师,我不懂任何政治,我从来不会干也绝对不会干对党和国家不利的事情。甚至所谓的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我也基本不办理,我注重的是刑事辩护的专业技术而已。

   曾有一个资深记者说他听完了重庆打黑几乎每一起案件的庭审,他让我告诉樊某某的孩子不要记恨这个国家,他说他怕这样做会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埋下仇恨的种子,更怕这种种子慢慢发芽,其实樊某某还没有孩子。他还让我转告樊某某的家人,社会的进步是要付出代价的,律师和记者也担风险,也在做贡献,但是这一次樊某某家人做了最大的贡献,那就是他们家为了中国的法治的进步贡献的是一颗人头!

    可是,为什么我们要贡献一颗人头才能推动法治的车轮呢?!如果一定要人头作为法治社会前进的车轮,那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又有什么理由舍不得自己的一颗人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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