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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黨人,浙江杭州,作為一個戰士,我知道自己的使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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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樹慶:“夭折?”了的《中國(大陸)國籍法修正草案》(正文之二)
        第四章 國 籍 的 管 理
      
      第二十二條 國籍原始取得的確認登記機關,國籍申請取得、申請喪失的變更受理機關,國籍剝奪的提出機關,國籍取得或喪失決定書的發放機關,國籍證件的填發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民政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國籍證件的製作機關,國籍申請取得、申請喪失、國籍剝奪的決定機關,為民政部。
      本條所指民政機關,在國家完成機構改革前,在國內可由同級公安機關繼續行使相關權力和承擔相關責任。
      本條所指當地,是指當事人住所地,但下列幾項依其規定處理:
      (一)本法第七條國籍的原始取得登記,由父母雙方共同的或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局核發戶籍和公民身份證明。
      (二)本法第八條國籍的原始取得登記,由出生地民政局核發戶籍和公民身份證明。
      (三)本法第九條國籍的原始取得登記,由該嬰兒收養地民政局核發戶籍和公民身份證明。
      (四)當事人居住國沒有中國外交代表和領事機關的,可就近由當事人住所地鄰國的中國外交代表和領事機關代辦有關國籍事務。
      
      第二十三條 中國國籍的確認登記,入籍或出籍,由被確認人或申請人負舉證責任。
      登記或申請受理機關能夠在本機關所存檔案或在全國公民身份數據庫檢索權限內直接獲取的核查信息,可以免除被確認人或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國家各級國籍檔案機關,對於要求查詢、複製有關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母和祖父母國籍登記資料的,在查詢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的情況下,應當提供。
      國家各級國籍檔案機關及有權檢索公民國籍信息的工作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其他公民的身份檔案資料或數據庫信息。
      
      第二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原始取得,即本法第七至第十三條之規定,應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確認手續。
      受理登記時發現材料不齊備,應當場要求登記人補齊,登記人再次登記必須受理。
      受理後,材料齊備足以確認的,六十日內內予以登記並核發國籍證件;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受理後經審查發現登記材料仍不齊備的,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決定書針對登記人已經遞交的登記材料詳細說明尚需補齊的內容。
      重新登記,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國籍原始取得已登記核發國籍證明的,必須在登記機關造冊備案。
      本條第一款事項,就每一個案及時向民政部送交備份案卷,由民政部進行全國匯總造冊備案,建立全國公民身份數據庫。
      
      第二十六條 國籍的申請取得、申請喪失,受理機關審核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備。
      申請材料不齊備可當場要求申請人補齊,申請親人再次遞交申請材料,必須受理。
      受理後經審查發現申請材料齊備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民政部核查審批,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受理後審查發現申請材料仍不齊備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決定書針對申請人已經遞交的申請材料詳細說明尚需補齊的內容。
      重新申請時效重新計算。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自收到受理機關報送的國籍取得或喪失之申請材料,必須在六十日內審核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會同申請材料由民政部匯總造冊備案,一份下發受理機關造冊備案,一份由受理機關送達申請人。
      自收到批准決定書後,受理機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身份證件,通知申請人一併領取批准決定書和證件。
      自收到不予批準的決定書後,受理機關也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將不予批准決定書寄出或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國籍確認或國籍變更受理機關,發現有本法第二十條情形的,應當主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報送民政部審核。
      法院、公安、海關、邊防檢查或其他國家機關在自己責任範圍內發現有本法第二十條情形的,應將涉及國籍處分的意見及相關材料及時移送國籍確認或國籍變更受理機關。
      民政部自收到關報送的國籍剝奪材料必須在六十日內審核並作出是否剝奪涉案人中國國籍的決定。
      不予剝奪國籍的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會同報送材料由民政部歸檔備案,一份下發報送機關存檔,一份由報送機關送達案情最初處理或決定機關存檔。
      剝奪國籍的決定書一式五份,一份會同報送材料由民政部歸檔備案並註銷被剝奪國籍人的中國國籍,一份下發報送機關存檔,一份由報送機關送達案情最初處理或決定機關存檔,一份下發當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登記或申請受理機關造冊備案,一份由當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登記或申請受理機關送達被剝奪人。
      自收到剝奪國籍的決定書後,當事人取得中國國籍的登記或受理機關應在自己管理檔案內註銷被剝奪國籍人的中國國籍,並在七個工作日內將剝奪國籍的決定書寄出或送達被剝奪國籍人。
      任何國家機關自收到涉案人剝奪國籍的決定書後,在其案件處理程序中能夠收繳涉案人中國國籍證件的,應予以收繳並同時開具收據。
      
      第二十九條 國籍的確認、入籍、出籍、剝奪之決定必須載有書面理由。
      
      第三十條 國籍的申請取得、申請喪失,自受理之日起,應在四個月內予以辦結。
      因不可抗力耽誤時間的不計入時效,因此而延誤的時間應作出公告或明確通知申請人,無法通知申請人或申請人沒有看到公告的,也可在申請人詢問時明確告知。
      
      第三十一條 國籍的確認、申請取得、申請喪失,已經向受理機關提交的材料因不可抗力導致丟失的,由受理和審批機關及時根據備份或補充材料重新辦理或採取補救措施。
      無法重新辦理或採取補救措施的,不能由被確認人或申請人承擔所造成的損失,視作予以登記或批准申請並在造冊備案中加以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在國外取得的中國國籍證明文件為護照,回國定居的,可憑護照到住所地民政局辦理戶籍登記領取公民身份證件。
      中國公民需要出國的,可到戶籍登記機關憑身份證件辦理護照。
      在中國境內,除法律有特別要求外,公民身份證明與護照具有相同的法律和證明效力。
      國家推進實施中國公民的國內居民身份證明、社會保障安全卡與護照統一合併的一本通便民工程。
      
      第三十三條 登記或申請國籍的取得、國籍的喪失手續,年滿十八周歲者必須本人親自辦理登記或申請,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登記或申請。
      
      第三十四條 公民的國籍證件遺失,可以向國籍證明的發放機關補辦,收到補辦申請後公告聲明原證件作廢,受理機關核對檔案屬實的,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重新發證。
      
      第三十五條 除國籍的申請取得外,其他國籍的確認和變更事務,在法定工作日內常年辦理。
      國籍的申請取得,可以由民政部統一公布集中受理期間,根據年度配額及該期間內申請人數,依據相關標準進行審核,確定當年度申請取得中國國籍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喪失中國國籍的,國籍喪失受理機關在其領取或向其送達喪失中國國籍的決定書與相關證明之時,應註銷其中國國籍並收繳其持有的中國國籍證件。
      有本法第十八條情形的,在其書面承諾正式取得外國國籍後一個月內主動上繳中國國籍證件的,應該暫緩執前款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前款國籍狀況需要作出確認或變更的,應根據是取得還是喪失國籍的變更內容,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進行登記或申請。
      
      第三十八條 國籍的確認登記、申請取得或喪失,領取或補辦遺失國籍證件,到期國籍證件的延期或換證,複製檔案材料,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確定需要收取費用的,公民應當繳納工本費。
      國籍管理機關對國籍事務的受理、審查、調查、登記建檔等管理行為,以及向國籍確認或變更當事人提供相應手續的格式文本,不得任何收費。
      
      第三十九條 國籍機關實施行國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其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國際上其他國家同類收費的平均水平,並應當定期調查,公布每一年度法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國籍管理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國籍管理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十條 國籍管理機關實施國籍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待續)
 [博訊來稿] (Modified on 2012/2/23) (博訊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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