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歧視說的是對與占統治地位或人口占多數的族裔之成員的歧視,或者對被損害或人口占少數的族裔之成員的優待。這裡的群體概念可以依據種族、性別、文化等來劃分。被稱為反向歧視的做法通常是為了糾正某些社會不平等現象,這些社會不平等現象說明:少數族裔已經被多數族裔剝奪了平等權利。因此,這些情況下的反向歧視目的在於移除現存的對於少數族裔的歧視。在美國,對於被稱為反歧視措施(英文Affirmative Action)的政策,有人使用反向歧視來指責這種對現存歧視實行糾正的做法。
英國等國家的法律把條件平等與結果平等區分開來,認為:有的時候,一視同仁策略維護了不平等、不公平現象而不能消除它們。反對這一區分的人就把反歧視措施拿來說事,看作是歧視。
反歧視措施的歷史
反歧視措施(英文Affirmative Action)是美國率先使用的詞。約翰。肯尼迪總統1961年簽署的一份行政命令中用來稱呼反對歧視的種種做法。1965年,林登。約翰遜總統簽署的一份行政命令中要求和聯邦政府有合同關係的企業在雇用關係上採納反歧視做法,招聘員工不分種族、宗教和祖國。1968年,性別被加入反歧視範疇。與美國反歧視措施類似的有印度的預留政策,英國的積極的歧視政策和加拿大的就業公平政策。
反歧視措施的目的是推廣平等機會。在政府和教育系統採納該措施來保證少數族群能夠參與所有計劃。理由是這類措施幫助賠償統治階級對他們過去的歧視、迫害和剝削,且糾正現存的歧視。反歧視措施的執行,特別是在美國,被支持者認為其正當性在於其對被歧視群體和主流群體的區別性影響。
反歧視政策在印度使用的是配額預留,但是在美國,配額制是非法的。任何雇主、大學或其他實體都不能給任何一個種族設定一個固定的數量。
反歧視措施的現狀
在美國,反歧視措施最早的目的是給機構壓力好讓他們遵照執行1964年的民權法案關於非歧視化的要求。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一個關於大學反歧視措施的決定允許教育機構把種族作為錄取學生的一個考慮因素,同時認為嚴格的分數制度是違憲的。加利福尼亞州、密歇根州和華盛頓州已經通過憲法修正案在州內禁止反歧視措施。
在加拿大,《加拿大人權自由憲章》明確允許反歧視類型的立法,雖然並不要求這種立法給予特殊待遇。加拿大就業公平法要求在聯邦規範的行業,雇主對四類群體給予優先照顧: 婦女、殘疾人、原住民和少數族裔。在大部分加拿大大學裡,原住民學生通常錄取門檻較低且有資格領取特殊的獎學金。某些省份也有類似於反歧視措施的政策。
2009年昆尼皮亞可大學的一項調查發現:美國人中65%反對反歧視措施使用在同性戀人群,只有27%支持。但在非裔美國人中,反對與支持的比例分別為38%和54%。2005年《今日美國》發起的民調顯示: 大部分美國人支持反歧視政策適用於婦女;涉及少數族裔時,意見比較分散。過半被調查的美國人認為反歧視措施已經演變為特殊待遇。2009年6月的民調發現:55%美國人認為反歧視措施應該被廢除,同時有55%美國人支持對殘疾人執行反向歧視措施。
加拿大2010年一次民調發現:59%的人反對政府工作在招聘時考慮膚色、性別和種族因素。
反歧視措施的爭論
反歧視措施的原則是通過對社會經濟上被損害的人們提供優先待遇來推進社會平等。通常來說,這些人由於歷史的原因,比如壓迫或奴隸制等,受到損害。從歷史上和國際上來說,反歧視措施的支持者們想要達成一系列目標:在就業和工資方面消除不平等現象;提高被損害群體受教育的機會;改變政府、機構和職業的領導人結構,使得社會各群體都能參與;補償和糾正歷史上的錯誤、傷害或阻礙,特別是在努力制度和法律導致的社會不平衡。
對於反歧視措施的反對意見,之一:認為這些措施把那些基於所屬社會群體而不是任職資格而被挑出來的人們的成就貶低了。之二,認為反歧視措施看輕了那些該措施要幫助的人群的成就,從而使得該措施欠缺成效。之三,那些有時批評反歧視措施為“反向歧視”的反對派進一步聲稱:該措施除了不能達到其目標之外還有不良副作用。他們認為該措施阻礙了種族融合,用新的錯誤取代舊的;看輕了少數族裔的成就,且鼓勵個人即便不屬於被損害的也自我認同為被損害的。他們認為該措施可能導致種族矛盾加劇且犧牲多數族裔中的受損害群體(比如低等白人)而使得少數族裔中享有較多特權的人們得益。
美國經濟學家,社會和政治評論員托馬斯。索威爾在他的《全球反歧視措施的實證研究》中列出幾個基於種族的反歧視措施的負面效應。他認為,反歧視措施使得不被優待的群體把自己視為被優待的群體(即反歧視措施的主要受益群體),從而利用族群優待政策;反歧視措施通常有利於其優待族群中最幸運的那些人,比如,黑人中的中上層人士,卻不利於不被優待族群中最不幸運的群體,比如,貧窮白人或亞裔人士。反歧視措施使得被其優待者和不被其優待者努力工作的激勵降低了——被優待者覺得努力工作是不必要的,不被優待者覺得努力工作是徒勞的;因而導致了社會整體的損失。反歧視措施還導致對被優待族群的仇恨。
錯配說是另一個理論用來說明反歧視措施的消極作用。錯配說認為,反歧視措施的結果是一個學生可能被一個對他來說太困難的學院錄取。這個說法認為,如果沒有反歧視措施,學生將會被與他學習能力匹配的學院錄取從而畢業的幾率大增。因此,反歧視措施把學生錄取進入他的學習能力跟不上的學院而導致學生輟學的幾率增加了。結論:反歧視措施提高了受益人的輟學率,傷害了受益人。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學教授理查德。桑德在2004年做的一個研究得出結論說:由於反歧視措施,黑人律師少了7.9%。 這個結論被耶魯法學教授伊恩。艾利斯 和理查德。布魯克斯反駁,他們使用了桑德的數據證明:取消反歧視措施將實際減少12.7%的黑人律師。
“反向(種族)歧視”表面上是要求平等,反對歧視;實質上是否認歷史的和現實的(種族)歧視的存在。反向歧視的看法目的就是混淆是非,把水攪渾,讓大眾看不清真相:種族歧視是現存於北美社會和西方國家的主要問題、主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