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槍支是否會成為大選的轉折點,這問題,和 Trayvon Martin的被殺,已經不是“房間裡的大象”。其實保守黨早就把民主黨的大選政綱放進“反自由”(anti-freedom) 的框架里。羅姆尼在這一屆《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NRA ) 年會的演講是他的競選活動的正式開幕,會上他說,奧巴馬“對自由的攻擊”是美國“從經濟衰退這麼緩慢地復甦”的原因。在一個槍迷聚會說這種話是很“悅耳”的,這也是政客的一種狡猾手段,把“槍支”、“稅收”、“反自由”和“經濟衰退”這些“關鍵詞”微妙地和奧巴馬聯繫起來。
雖然這些話對極右派很好聽,但投票的民眾會買這個調子嗎?共和黨與 NRA 的關係淵源已久,共和黨候選人(包括羅姆尼)一向積極支持 NRA,羅姆尼本身是 NRA的會員,NRA 是羅姆尼的大讚助者,這個贊助確保NRA 是羅姆尼的大“恩人”。槍迷是共和黨的有力支持力量,以前羅姆尼說過,他支持美國憲法的第二項修正案(即“擁有槍支的權利是受美國憲法保護的民權”),並說他自己擁有槍支。
Trayvon Martin 被殺的悲劇 -- 一個表面上看似簡單的種族貌相 (racial profiling) 的問題 -- 把美國的槍支問題帶回到人們的意識,種族貌相和槍支執迷在美國模式的多種族社會已經是一個很危險的混合物,“Stand your Ground Law”(不退讓法) 只是在火上加了燃料。“Stand your Ground”法規定“一個人,如果在有合理的信念認為自己受到威脅,他/她可以用武力自衛,他/她沒有先撤退的義務。”根據這個法律概念,這個人在某些合理的情況下使用致命武力時會獲得刑事訴訟上和民事訴訟上的保護。這法律在一個種族不和諧的社會無異於給於極端分子們一個做“警察、指控者、控方律師、法官、陪審團和劊子手”的極大行動自由。
美國俄勒岡州The Register-Guard 報紙有一項調查說,自 2005 年佛羅里達州通過“Stand your Ground”這個法律後,以“正當殺人”為辯護的案件增長了兩倍,有130宗殺人案和身體攻擊案用這個法律為辯護,超過一半的這些案件的犯者從未被控。
美國執法機構和法官對這種案件的態度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傾向於“殺人者”的。但是,2005 有一個案件,殺人者John McNeil 用“Stand Your Ground Law” 做辯護,但他輸了。他是一個黑人。
這個維美國獨有的“Stand Your Ground Law” 的所謂“合法法律概念”與《普通法》完全背道而馳。根據《普通法》刑法,在暴力對抗中 (violent confrontation) 雙方有先自動撤退(以避免衝突嚴重化)的義務,這是“自衛”的先有條件,是刑事案里被告人證明他的行為屬於“自衛”而獲得被判無罪的必有條件,在這些情況下,舉證的責任是被告的。被告需要證明殺人是他的“最後一策”。
上周,有一個團體在聯邦法庭對喬治亞州的“Stand Your Ground ”法律提出訴訟,稱其模糊性“可能導致少數族裔比率上成為多數被殺者”。我們沒有好的統計數字分析殺人者和被殺者的膚色與案件的判決的關係,如果有的話,這個統計數字是會有啟迪的。
顯然,美國的嚴重的貧富懸殊和美國人對槍支的執迷已經不是“房間裡的大象”了,但大選的結束還有幾個月,選舉的結果仍舊不能預測,任何意外的國內或國外新聞的爆發仍然能夠影響選民的投票決定而“打翻蘋果車”。
但是,這次選舉中的主要問題,以及自由黨和共和黨對這些問題的立場,從來就沒有現在的這麼清晰。
部分資料來自維基百科
談美總統選舉的“外貌因素”
誰來拯救美國的未來?也談“富人稅”
實用英語:“房間裡的大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