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我們建議在將來修正中國國籍法的同時,立足於人類希求和平與自由的普遍正義:一方面要捍衛中國主權與國家利益,也平等尊重別國的主權和國家利益;另一方面在用充分尊重海內外華人依各國法律儘可能享有充分的國籍保護和國籍選擇權利的同時,應加入“國家護僑”的章節,不妨規定如下: 第N條 中國公民在國外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或不公正之對待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公民所在國有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的,依條約或公約之規定提供外交保護。 (二)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公民所在國沒有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的,按照國際慣例及人權保障的普世正義提供外交保護。 第O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無論是否擁有所處之外國國籍,都應遵守該外國的法律,尊重所處之地的公序良俗。 第P條 中國公民在國外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或不公正之對待的: 該公民不具備所處之外國國籍者,國家必須提供及時、必要和充分的外交保護。 該公民具備所處之外國國籍者,極盡所在國法律不足以公平、公正保障其權利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必要的外交保護。 第Q條 中國公民所處之外國發生戰亂或暴亂,所處地政府和法律沒有或者無法有效保障中國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的,中國政府應及時、充分有效地組織護僑、撤僑、安置工作,一俟戰亂或暴亂結束協助中國僑民處理在該國賠償、恢復權益等有關善後事宜。 對於戰亂後尊重、賠償、保護中國公民權利的國家,依其保護中國公民的努力提供相應的經濟、技術及醫療、教育等必要援助,支持其恢復重建。 戰亂時嚴重侵犯中國公民權益,戰亂後不充分有效地尊重、賠償、保護中國公民權益的國家,禁止中國政府對其提供任何援助。 第R條 對於他國政府或法律違反國際公認的基本人道和正義之原則,對中國公民者實施特別歧視政策,嚴重危中國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或者正在或已經發生嚴重侵犯中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之國家,用和平之外交努力不足以及時制止反人類罪之暴行的,應動員國際社會對其進行制裁,必要時進行武力干預,履行國家的強制護僑責任。 第S條 對於嚴重侵犯海外中國僑民人身、財產權益的事件,必須要求當事國、並組織國際社會查明真相,嚴懲肇事兇手。 對於仍逍遙法外的反人類罪嫌疑人或罪犯,中國政府、法律強制機關甚至武裝力量必須協同國際刑警組織或單獨組織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第T條 中國政府在管轄境域內,必須尊重和保護本國公民及駐華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遵守自己簽署的國際雙邊條約和公約,加強與國際社會在包括護僑等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全人類社會的人權進步、和諧發展履行自己應有的責任,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U條 國家領導人未盡國家之能力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人身、財產、自由之權利,導致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或者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情況下未有效實施救濟和伸張正義的,應對其啟動彈劾程序。 第V條中國駐外領事或代表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護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所駐國中國公民人身、財產、自由之權利受侵害,未及時履行必要之外交保護職責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導致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或者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情況下未有效實施救濟和伸張正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