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1927年平森訴墨西哥和法國對外國人責任案】 喬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國公民,1915年在墨西哥革命(1910——1917)期間,平森在墨西哥的財產先後遭到墨西哥政府軍和革命運動武裝的破壞,戰爭結束後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賠償,1924年,一個墨西哥政府委員會部分拒絕了他根據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賠償請求,於是,他要求法國政府對他行事外交保護權。由於在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國人或受法國保護的人的財產也曾受到破壞,經過法-墨兩國談判,雙方於1924年成立一個“法國-墨西哥賠償請求委員會”,處理一切法國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賠償請求。法定首先審查平森的國籍通過對可適用的法國法的審查,法庭裁定平森確實是一位法國公民,接着,法庭又詳細審查了可適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國籍不能成立。加如平森同時具有墨西哥國籍,法國就不能支持它的賠償請求,這是法庭在裁決中承認的一項原則,也是至今仍被廣泛接受的一項原則。 對於在社會革命期間國家對於外國人的責任問題,裁決認為:如果革命運動成功推翻了原來的政府,則新政府應對革命運動的行為承擔國家責任;如果政府有效鎮壓了革命運動,其所採取的必要的軍事措施給外國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責任,國家僅對政府機構鎮壓革命運動所必要的軍事行動以外的行為對外國人的損害承擔責任。此外國家對在革命期間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計劃不得將外國人至於一種相對本國人不利的地位,即使造成這種損害的是不成功的革命武裝的行為也是如此。法庭認為這是一項國際法則。至於墨西哥應支付賠償金的利息,裁決認為,只有責任是基於對一般國際法的違反,國家才對賠償金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墨西哥只對平森的某些損害請求有義務支付利息。 【案例三:1951年列支敦士登訴危地馬拉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其財產案。】 弗里德立希·諾特鮑姆1881年生於德國漢堡,其父母均為德國人。根據德國國籍法,諾特鮑姆出生時即取得了德國國籍,1905年,他離開了德國到危地馬拉居住並在那裡建立了他的商業活動中心和發展事業,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住地都在危地馬拉。1939年10月9日,以德國進攻波蘭為標誌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的一個多月後,他在列支敦士登小住期間通過交納各項稅費,利用取得該國國籍3年居留期的例外的規定申請入籍,通過列支敦士登國王的赦令,到10月20日他取得列支敦士登政府頒發的國籍證明和護照。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地馬拉,繼續從事他的商業活動,並申請將他在外國人登記冊上註明的德國國籍改為列支敦士登國籍,得到危地馬拉當局的准許。1941年12月11日,危地馬拉向德宣戰。1943年11月19日,危地馬拉警察當局逮捕了諾特鮑姆,並把他交給了美國軍事當局拘留在美國。同時扣押和沒收了他在危地馬拉的財產和商店,1946年,他獲釋後,向危地馬拉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返回危地馬拉,遭到拒絕後他只得到列支敦士登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