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再動輒追究律師“偽證罪”就沒那麼想當然了,昨天,全國人大對刑訴法草案二次審議,明確了偵辦律師“偽證罪”的兩條底線。
第一條底線:偵辦律師偽證罪要異地管轄
辯護人認真履職,極易與偵辦該案的當地職權機關發生對抗,偵辦機關為了自證清白,為了自己的工作業績不受質疑,他:“說你有罪,你就有罪,無罪也罪”,否則,豈不是自己有罪。試問,哪一個辯護人能逃出這樣的魔爪呢!
李莊案庭審時,我曾用異地管轄的理念,申請由重慶之外的法院審理,以彰顯公正、增加公信力。遭拒後,我又逐個申請三個公訴人、三個審判人員迴避(六次),仍被無端駁回。事後,被某些媒體歪曲報道“李莊無理提出法院集體迴避遭駁回”。其實,當時的逐個申請迴避,也是在倡導一種公信理念。
早在18年前,本人就曾提出過刑事訴訟中異地管轄的說法。
1993年7月10日凌晨,京廣線發生了建國以來最大的、震驚中外的“7.10”旅客列車追尾事故,死傷200餘,北京鐵路局與鄭州鐵路局在事故責任劃分上各執一詞。9月底,我代表北京局,在鄭州鐵路中院開庭,為北京局火車司機進行辯護,當時,我曾提出“異地審理”的申請。因,鐵路法院的一切由鐵路局決定,甚至,包括檢法兩長的任免。為此,寫過一篇《論法院的集體迴避》的論文。
多年後,在一次民訴法專業委員會關於民訴法修正案研討會上,針對屬地管轄內的利害關係,我也再次提出過跨地域管轄的觀點。
再結合龔剛模案,我向全國人大、中央政法委、向媒體,舉報龔案中存在着嚴重的刑訊逼供,引來偵辦龔案的警察來京秘密抓捕本人,之後押往重慶,也就是這個龔剛模專案組,後來搖身一變,成了“李莊偽證罪”專案組。這樣針對性非常明顯的偵辦模式,何談公正,何談公信。
今天,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徹底否定了偵查機關“自證其清”的職業手段,應當是全國律師的一件幸事,也應當是包括公檢法人員在內的全國人民的一件幸事,因為,今日的執法者,明天都可能是潛在的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此底線的確立,是為了維護的每一個公民個體的公正訴權。
當然,希望最終的通過案,管轄能夠跨省,如僅僅是跨縣區,則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第二條底線:追究律師偽證罪的前提,是承辦案件的被告人終審定罪
任何人未經審判,不得定罪,這是常識。然而,有的偵辦機關,只要發現律師提出的證據對控方指控有顛覆性危險,即在承辦案件尚未宣判,甚至尚未庭審之前,將律師抓捕,定其“偽證”,為自己披上“清白”的外衣。這樣野蠻的訴訟邏輯倒置,竟然在司法實踐中被某些弄法兒屢試不爽。
本來,律師有無偽證,應以原案審結為基礎,因原案有可能無罪釋放、退偵、免於刑事處罰、非法證據排除……。如果先入為主的將律師定以“偽證”。即可得出指控完全成立的“未卜先知”。
龔剛模案,衍生出“李莊案”,在龔案尚未進入審判,尚未得出是否存在“刑訊逼供”之時,先判定“李莊偽證”,進而得出“龔案的指控正確,沒有刑訊逼供”的結論,豈不荒唐。(事實上,龔案庭審時多人翻供,均稱遭刑訊逼供)
此次刑訴法第二次審議,明確了“本案”與“衍生案”的先後順序,在一定意義上減少了偵辦機關在濫造“偽證罪”上的本末倒置。
兩條底線出台,應當感謝廣大法律人的努力,感謝立法委員們的堅守,感謝遲到的正義,讓我們一起期待法治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