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发出“吴英案需易地重审”呼声后,又在网路上查阅了一些吴英案的相关报导,使笔者感到吴英案是现时中国社会中之一埸悲剧,如果政治权力能以正确的方式介入,给以时日,吴英经营之企业定能以喜剧收场。想理解这一想法,只要阅读《滕彪: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一文和《吴英该不该判死刑》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IWKq93zU8iQ/ 视频中孙大午之发言就够了。以吴英之经营能力、诚信和资财,若政治权力能以正确的方式介入,对她的不足给以帮助,并让她从高利贷之困境中解套出来,付给银行贷款利率或政府允许的高利贷。则给以时日,必能以喜剧收场。 可惜的是政治权力采取另一种方式,关闭企业,拍卖资产,将吴英逮捕入狱,并判处她死刑,现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吴英借的是高利贷。在中共统治下,过去放高利贷是犯法的,被当成阶级敌人对待,但现时世道变了,在民间融资中变成合法的。但利率高得警人,合法的是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实际上比这个要高得多。网上一找100%是常事,甚至更高,或利滚利。高到在《郎咸平谈亿万富姐吴英案》视频中主持人王牧笛提到三个月就翻一倍 !!!http://www.youmaker.com/video/sv?id=a3e093aefcbc42e6877363d1cc84281e001 现在放高利贷的不犯法,借高利贷的还不了就犯法,而且要让借高利贷者拿命来抵债。虽然现在放高利贷不犯法,但超过政府允许的利率,应属非法吧!而且有公务员参与,政府应正视干预吧!!更不应用公权力打压借高利贷者。 给吴英按上的罪名先是“非法集资”,其后是“集资诈骗罪”。但这一非法罪名,按在吴英头上,无论是吴英的辩护律师,或按滕彪所引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之明确规定,“吴英与11位债权人均为朋友或固定合作伙伴,因此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够不上,判定‘集资诈骗罪’乃是欲加之罪、司马昭之心了。” 法律是人为的,它是用来规范社会生活中人们活动之准则,它的基础是道德。政府制定了法律,并用文字将它公佈于众。作为文字、语言所表述的对象和过程与用作表述的文字、语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是约定俗成。故文字和语言是人群主观意识经协调后的产物。因此,法律之术语不是谁想怎么解释就可怎么解释。吴英被扣上非法集资之帽子,那么什么是合法之集资,合法与非法之界线在那里?对于大量地存在于民间融资,是合法?还是非法?没有法律条文进行规范,根据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之明确规定,地方法院扣在吴英头上之帽子,显然是连非法都没有法源依据,诈骗就更谈不上。 民间借贷就是有纠葛,涉及的是民事纠纷,应该用民法,那来判决死刑之事?最多就是使企业破产,要用人命抵债之事,这是黑社会干的勾当。何况吴英案受害者没有站出来(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控告,连民事案都成问题,那来的刑事案? 吴英在狱中举报了不少官员,一个重大的疑问是:“地方官员联名上书东阳法院:一定要杀吴英。为什么?” 使笔者怀疑是不是因地方官员联名上书纔判吴英死刑?从网上所阅读到的材料得知,在吴英所借的放高利贷者有地方官员。《郎咸平谈亿万富姐吴英案》视频中陶喜年记者就提到有法院执行庭长、派出所所长。没有被揭出来的贪官为什么不查?不仅如此,在怱忙拍卖吴英之资产时,真如《滕彪: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一文中所说:“吴英被抓后的资产被处理过程的可疑情况……,有多少猫腻? 吴英究竟检举了多少官员?姓甚名谁?多少金额?有无查处?哪些官员联名要求处死吴英?他们从吴英资产中获利多少?这些官员不正是做贼心虚吗?按图索骥有何困难?成功检举贪官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为何法院量刑时不予考虑?在这么多问题没有说法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判吴英死刑,不是杀人灭口又是什么呢?杀吴英或是一箭三雕:一杀鸡骇猴,恐吓民间资金流动,阻挠自由金融制度,维持垄断特权。二杀人灭口,埋葬吴英掌握的大量官员腐败的证据。三杀人夺财,重新上演屠杀资本家血腥一幕,不是化私为公,而是化私为官。”吴英如果不明不白被执行死刑,那些与吴英案有牵连的贪官,就安安稳稳享受贪污成果。 软实力的概念指的是某个国家依靠文化和理念方面的因素来获得影响力的能力。胡锦涛提出要“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而那些地方官僚却干着与此背道而驰的勾当。又何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针对习近平提出的“权为民所赋”,中国官方媒体以苏联解体作为镜鑑指出,其实践路径应该从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做起,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够服从和忠实于人民的意愿。 吴英案已在国内和国际闹得沸沸扬扬,国内社会舆论哗然,抗议质疑声四起。本人呼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对吴英案之判决,公开吴英案,易地审判,让庶民作陪审员。并以此教育庶民和公务员,把贪官揪出来,绳之以法。这亦附合“权为民所赋” ,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吧!!! 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