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美国刑事案件97%未经审判是人治的标志
用法治精神办案,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类似的犯罪行为,应该得到近似的处罚。本文前面介绍的几个著名案件都有一个特征,案件的结局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比如陈果仁的案子,被害部分,谋杀案化为误杀案,凶手只获缓刑。而侵犯公民权部分,第一次审判获有罪判决,判刑25年;第二次审判获无罪判决,免于刑事责任。又如丹齐格大桥射击案,同一事件中犯同样罪的嫌犯,有些获判38年以上,有些获判不超过8年。一个案子两次审判的结果,或一个案子中有相同行为的被告之间的判决结果,尚会相差如此之远,毋庸比较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了。
滥用辩诉交易,是造成案情相似的案件,结果南辕北辙的重要因素。陈果仁被害案,凶手与检方作了辩诉交易后,谋杀案变成了误杀案;而不作这个交易,将以谋杀罪起诉和审判。丹齐格大桥射击案,同检方作辩诉交易的被告比不作辩诉交易的被告,刑期至少减了四分之三。玛丽莎·亚历山大案,被告拒绝了检察官提供的认罪处3年刑期的交易,结果被判了20年。
司法案件处分高度不确定性是人治的标志,这个命题大多数人都能接受。滥用辩诉交易是造成这种不确定性的重要原因,这个命题大多数人也能接受。但是我如果利用以上几个案例宣称,美国实行的是人治司法,而不是法治司法,就不够有说服力,因为凡事都可以找到例子,用举例的方法证明结论,有很大的质疑空间。
然而,如果我的这个结论有统计数据支持,就站得住了。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资料,2010年全美联邦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中,97%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只有3%经由审判结案。想象一下这样的情景:一个国家,只有3%的刑事案交由法庭审判,而检察官在97%的刑事案中,兼职法官和陪审员,事实上拥有起诉、举证、审判事实、量刑惩罚的四位一体权力,还能说这是一个健康的司法系统吗?因此,统计数据“97%”,就证明了这个国家的司法系统滥用辩诉交易,具有明显的人治特征。如果这种现象发生在非民主体制国家,早就被国际人权组织严词谴责了。
滥用辩诉交易,腐蚀败坏了司法风气,不仅使司法市场化,充斥了讨价还价的气息,还让说假话大行其道。
美国的法律规定,辩诉交易是一种在事实无争议情况下的快速结案方式,但是被告通过辩诉交易定罪,还是通过审判定罪,将受到同样程度的刑罚。
一般来说,量刑权属于法官,除了极少数的认罪协议会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检方偶尔会这么做,主要是为了敲定重要的污点证人,丹齐格大桥射击案中,经辩诉交易后的认罪协议可能就是这种类型,所以法官很恼火,指责“这些认罪交易,将本法庭的手束缚了。”),其余都是在认罪协议中声明,由法官决定刑罚。
于是,检察官和辩方的律师明明私下讲好认罪的交换条件,即多少刑期和罚款等,法官也明白这些花样,但是在向法官递交认罪协议时,检察官、被告、法官三方要一起演一场虚伪的法庭戏。
法官问:你认罪吗?
被告答:认罪。
法官问:在你签署认罪协议过程中,有人答应过你什么条件没有?
被告答:没有。
法官问:如果你不认罪而要求审判,如果审判裁决你有罪,你是否知道,你现在认罪后将得到的刑罚,同审判后得到的刑罚一样?
被告答:知道。
法官问:有没有人强迫你签署认罪协议?
被告答:没有。
法官问:就是说,你认罪是完全自愿的?
被告答:是的。
大致上就是这几个标准化问答,一问一答,都有录音或录像记录,存档。只要其中一个回答走样,这协议就黄了,法官将当场拒绝认罪协议。当然,在上庭前,律师一定会教被告怎么回答。
讽刺的是,在被告回答前,法官还要被告手按圣经宣誓说真话,而紧接着,法官就心照不宣地接受被告说假话。“辩诉交易”这个专业名称,字面上就有进行谈判交易的意思,实践中当然涉及交换条件,可是法庭上法官还要假惺惺问被告有没有谈条件,而被告则要在圣经宣誓下说假话:“没有。”考虑到每个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的被告,都要经受这番一问一答,而达成认罪交易的案件占总体案件的97%,这可以视为是美国法庭上的大规模造假活动。
如果被告实话实说,说出签署协议时检察官答应了什么什么,这就犯了江湖大忌。检察官勃然大怒,断然否认,并宣布撤销与被告达成的认罪协议。检察官回去后就会修改起诉书,不仅增加起诉罪名,而且这新增的控罪比原来已有的还重许多。如果经审判后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恐怕也会格外重,你坏了江湖规矩嘛。
如果法庭上这场戏没出差错,假定检方和被告律师达成的口头协议是3年,在法官批准认罪协议之后,还没作出判刑之前,被告律师会写封信给法官,找出一些减刑求情的理由,然后请求判被告3年。接着检察官方面表示不反对3年刑期。于是法官就宣布判3年。实际上,这个刑期时间是辩诉交易双方私下讲好的认罪交换条件。美国的法官,都是律师或检察官出身,对辩诉双方这些名堂,当然一清二楚。
偶尔也会发生,法官没有按照被告律师请求的、检方不反对的刑期判。这时,被告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为检方不会留下答应过什么条件的证据(如上所述,只有极少数的认罪交易写明辩诉双方同意的刑期条款,那些是例外)。被告在认罪协议上签字后,命运就完全掌握在检察官和法官的手中,已失去任何抗争的途径。我一直很惊奇,检方事后不守信用,或法官不按辩诉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判刑,这些意外的发生率很低。可能像做生意要讲信用一样,检察官和法官把这事儿当生意做,配合默契,信守辩诉交易的潜规则,所以生意越做越大,达到了“市场占有率”的97%。而另一方面,辩诉交易总体上也有益于检察官和法官,省了他们很多事。
辩诉交易的结果,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诉双方的能力与实力,取决于辩方律师的能量,即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特别是同检察官方面的关系。所以,相似案情的不同案子,辩诉交易的谈判结果,天差地远不足为奇。而有能耐和有能量的律师,都是穷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的高价律师。
辩诉交易过程中,有许多不能摆上桌面的潜规则,如果被告没有律师,则检察官根本不会同被告谈认罪交易。一方面美国的司法和法律十分难懂,如果被告没有这方面的基础知识,会出现鸡同鸭讲的局面。另一方面检察官担心直接和被告谈判后,被告不懂江湖规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该公开的谈判细节,出现难堪的局面。而通过律师间接谈,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这些内容,不仅检察官否认,辩方律师也不会承认,这也是不成文的江湖规矩,除非律师不想吃这碗饭了。在这种司法氛围下,形成许多只有业内人士明白的潜规则,没有律师的刑事被告,寸步难行。而在实践中,公共辩护人的主要功能,其实是帮助检察官说服被告认罪。从辩诉交易结案达总案件97%的事实看,设公共辩护人制度,最大受益者可能是检方,而不是被告。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比率一直在上升,引起有识之士的忧虑。一些美国资深法官十多年前就针对越来越多的辩诉交易大声疾呼,指出没有审判的司法系统无法使人民信任法院,而处理得当的审判是法院能达到的最高成就之一。他们认为美国法院需要稳定的审判流,因为只有通过适当的审判,才能教育民众遵守法律。
尽管所有的人,即使是法官或检察官,都认为辩诉交易盛行不是一个健康的司法现象。政府也常拨款,资助研究如何扭转之道。然而,辩诉交易结案率上升的势头,在美国势不可挡。上世纪80年代中期,辩诉交易的偏高应用,已经引起一些法学家和法官的担忧了,以1984年为例,该年全美联邦法庭辩诉交易结案的比率是84%。去年我写文章查找到2008年的资料,这个结案比率达到96%。今年写文章再查资料时,发现美国司法部统计局公布了2010年的资料,这个比率更上升至97%。难怪有美国学者惊呼,美国原有的司法系统不复存在,已变为一种谁也不认识的怪物了。
评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纵向比较更有意义。美国的人权状况,上世纪60年代比50年代有进步,70年代比60年代有进步,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然而以后就固步自封了,至少我没看到过任何一份研究报告,认为美国现在的人权状况,比上世纪80年代有进步。相反,批评美国30年来贫富差距扩大,人权状况倒退的文章和评论倒是经常出现。最近一次是前几天,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史迪利兹(Joseph Stiglitz)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根据统计资料,过去30年,收入最高的1%美国人占有的财产份额成长了一倍,收入最高的0.1%美国人财产份额成长了二倍,而美国中产阶级的收入停滞不前。他警告道,当局如果任由贫富矛盾激化,美国将走向二流社会,与第三世界的经济模式为伍。他还强调,美国经济已偏离自由市场的原则,贫富不均的问题终将使高收入富人付出代价。
而司法方面的表现与此同步。一种有争议、世界上许多国家弃之不用的办案方法,这段时期在美国却得到发扬光大,致使97%的刑事案,检察官兼具法官和陪审员功能,并且可以任意决定案件是否起诉,以及起诉什么罪名和判多长刑期。这是人权状况倒退,美国弱势人群权利被削减的又一个标志。
美国政府不能再自封为人权的楷模;美国政府不能再把自己的司法系统吹嘘得如何进步,像个正义的化身;美国政府需要反思和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