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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12 - 07/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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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自然屬性與法制的合理性
   

民主的自然屬性:

一群猴子根據叢林法則爭取王位,挑戰者需要打敗原先的統治者,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獲得大多數的認可。這種爭取多數的行為就是民主的自然屬性。可見,王位繼承違反了自然法則,也就是說,繼承的形式一定會被自然所淘汰。


法律的合理性:

法律之所以可以制裁個體的合理性應該來自於個體對該法律建立的基本權利。沒有參與立法的個體,從合理性來說,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而合理性本身來源於信:同意了的就得服從。也就是所謂的願賭服輸。而信的來源是人類社會的根本,合作使人類走出了叢林,而信恰恰就是合作的基礎。可見,法律的合理性建立在多數人對立法的參與。


法律的產生:

至今發現的人類最早又比較完整的法律是古巴比倫的Hammurabi(1792-1750BC)法典,現存於法國羅浮宮。從中可以看出,早期的法律不象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投票決定的,但這並不否定個體對立法的參與。在那個時期,國王的統治權的獲得與猴子爭奪王位沒太大區別,也可以說,第一代國王可以代表大多數個體,但他的後代不具代表性。隨着人類社會演變,血腥的戰場化做了競選的語言,用選票數決定多數的認同。而任何形式的繼承將使法律的合理性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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