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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讀了百年的『禮』與『法』
       談到“禮”與“法”,不由得讓人想到一句“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句話一直被認為是周禮中等級制度的證明。原句出自《禮記·曲禮上》:“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曲禮》講的是五禮之事,敘述的是禮儀的規範。實際講的是行車途中的禮儀:君與大夫相遇,彼此間如何行禮;大夫與士相遇又該如何。“禮不下庶人”說的是這樣的禮儀規範是不適用於普通百姓的。一來平民很少有車,二來平民用此禮過於繁瑣,大家見面都行禮去了,太浪費時間。而“刑不上大夫”緊跟着講的是“刑人不在君側”,說的是大夫不可以身上帶刑,不然不可立於君側,而不是所謂的大夫享有不受刑的特權。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理解,會有一些疏漏。不過,令人感到可悲的是,歧義化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已經在當今社會逐漸形成,可以說就“禮”與“法”而言,現今的中國正經歷着歷史上最黑暗的一段時期。

 

     中國傳統文化中對於“禮”與“法”的論述,甚為詳盡。司馬遷在《史記·列傳·太史公自序》中談到“禮”與“法”的關係時,說得很明白:“夫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法之所為用者易見,而禮之所為禁者難知”。“禮禁未然”在於人自身的約束,“法施已然”是外在強加的,在人們熟悉刑法後,同樣具有“禁未然”的威懾力。對於“禮”的論述,在《論語·季氏》中有記載,孔子曾教導其子孔鯉“不學禮,無以立”,以此足見“禮”在孔子思想中的重要性。《論語·泰伯》中又有記載“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一方面談“禮”的重要性,一方面也提到了“禮”的作用,像是人身上“恭,慎,勇,直”這些良好的品性都是需要“禮”的指導,甚至可以說是約束的。《道德經》裡,老子說:“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可見“禮”的施行具有相互性。如果在一個群體、一個社會裡,人們在相互間都淡化了“禮”,那麼講究“禮”的人就會變得越來越少。談到“法”,中國古代對於法理的論述得追述到管仲,子產的時代。後來又出現了諸如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一類人。《漢書·藝文志》中稱這類談法治學說的人為“法家”。然而,胡適先生在《中國哲學史大綱》認為,中國古代本沒有什麼“法家”,只有法理學。他認為西曆前三世紀時,中國法理學說最為發達,此時許多人附會古代有名的政治家而造出了許多講法治的書。例如《管子》一書並非管子所著,書中記錄了作者死後的史事,很難斷定有多少內容都是托古改制的筆墨。諸如此類的例子有不少,但是這些並不能抹殺“法”在一個社會中存在的作用,即規範社會的秩序,使人內心中與“善”對立的一面得到約束。後人總結秦滅六國,一統天下,和行“法”不無關係,是有一定道理的。戰國時期,商鞅變法首先做的便是“立信於民”:在當時,太子犯了法,雖不能刑加其身,但太子的“傅”與“師”卻是代替太子受了“刑”與“黥”之罰的。這樣的舉措是建立在承認太子犯罪的事實基礎之上,與現今找“替罪羊”掩蓋罪行的做法不同。就當時的情況來講,商鞅此舉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彰顯“法”的“公正”與“公平”的。所以,“法”的前提是要保證“公正公平”的原則,這樣的“法”對於社會的發展和民眾的安居樂業才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則,那麼“法”便會成為特權階級的一種工具。

 

     “禮”與“法”在進步與倒退中歷經了兩千多年的演變。在當今社會中,我們不難體會到“禮”的逐漸喪失和“法”的可以被逾越。說得嚴重一點,這樣的情況造成了當今社會缺“禮”亂“法”的局面。在很多情況下,“禮尚往來”僅是為了人與人之間的互利互惠,並不是處在一個發自內心的、真誠的狀態;而“法”可能可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情況,也只有“庶人”間發生。對於現今這種狀況,作為在社會諸多壓力下生存的人們是無力去做出任何行之有效的改善的。但作為即將成為社會發展源動力的青年一代,需要清醒地認識到“禮”與“法”的現實必要性。首先,沒有“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便很難保持“忠”與“恕”的。當今社會諸多爾虞我詐,唯利是圖,從某些方面講是一種缺“禮”的表現。而在一個以維護專制特權利益為前提的社會下生存,“法”也是很難保持其“公正公平”的原則的。特權階級混亂了“法”的概念,肆意加以串改,對於生存在這個體制下的每個人來講都是危險的,因為這種情況下,人人都有可能成為某種程度上的弱勢群體,既而失去了“法”的保護,又很容易在專制高壓和輿論漠視下受到社會的冷遇。即使我們這一代人站對了隊,亦或是找到自己的世外桃源,可誰又能保證我們的子子孫孫都能如此幸運呢?總結上面所談到的,失去了“法”的保護,加上“禮”的缺失,這個社會是很有可能走向崩潰的。在這種崩潰的邊緣,每個人所能做的僅僅是維繫自身“禮”的存在和對實現“法”的關注與呼籲,在時機到來之時,從一個人性的角度做出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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