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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启示录:制度能不能控制腐败?
   最近,某些人高位折腾多年,弄得天怒人怨,民不聊生,临到退休的时候竟然把责任推给所谓的体制,9年都没有做好的事情,竟然还厚着脸皮要百姓把绝对权利交给他来折腾改换体制。 体制能够避免腐败吗? 为了避免所谓的国情文化困扰,我们就拿台湾做例子好了。  
台湾当年李登辉陈水匾就是闹腾政改,认为只要有了一人一票的所谓民主(我说这是资本加权的权贵民主),就能够防止腐败了。 事实上台湾“一人一票“之后,除了数完了选票砍人头之外, 台湾的腐败没有减少,而是增加了。过去是中上层官僚腐败,到了陈水匾李登辉的年代变成了总统带领官僚腐败。陈水匾今天被送进了监狱, 但是,陈水匾的腐败如果同李登辉比起来是小儿科,李登辉购买法国军舰的时候贪污天文数字的金钱,死掉好几条人命,其中包括台湾的上校军人, 李登辉老婆向美国邮寄3千万美元现钞, 美国邮局见到的最大一笔现金。  可是,在台湾的民主制度下李登辉至今逍遥自在。  由此可见,所谓的一人一票,政党轮替既不能防止腐败,也不能惩治腐败。

台湾今天腐败传闻少多了, 但是,是不是台湾制度改变了? 显然不是,台湾制度没有变化,而是执政者自愿遵守了法律,堵上了贪污的漏洞。 因为反对腐败,监督政府的法律条文早就写在法律里边了。 

当然,李登辉这个台湾最大的贪污犯至今逍遥法外, 说明台湾制度缺陷确实存在, 因为一人一票选元首的权贵民主体制给贪污犯勾结商人操纵选举以足够的操作空间。 前边我曾经说过,权贵民主的特点就是“老子台上胶鞋破挂两袖清风秀清廉, 老婆台下珠光宝气吃相难看敛钱财“,接下来的剧本就是“老子当权以权换钱, 儿孙经商卖选票,以钱换权“,  这样保证了权贵们权力虽然不能世袭,但是,通过权钱交换实现资本世袭,然后间接地实现权力世袭。 这个制度对于资本权贵来说是完善的,但是,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结果是世世代代遭受官商学黑的欺压。  

同样道理,今天中国的腐败是因为中国的制度不好吗? 中国有很好的选举法,71五届二次全国人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没有规定全国、省以及地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但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有选举都是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如此看来,全国、省、地级人大代表其实也是间接地由选民进行了选举。 

《半月谈》曾于2004年16期刊登了题为《村民选举十八怪》一文,很有典型意义,当时各大小媒体(网络、报刊等)纷纷转载和评论。文中说的是记者在云南省宜良县北古镇调研时发现,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出现了一些匪夷所思的怪现象。群众讽刺性地把其编排成民谣,取名为村选“十八怪”:
“选票议价当街卖”、
“选举法当酒菜”、
“村组两级一齐卖”、
“民权不如耍无赖”、
“群众票多不开箱盖”、
“秘密选举把官帽卖”、
“劳改犯出钱买官帽戴”、
“文凭职称全变坏”、
“领导违法把群众怪”、
“群众上访遭虐待”、
“人民警察最无奈”、“上级领导把青天盖”、
“选上无连带,不给官帽戴”、“群众拥护的领导不爱”、“
县委、县长空架起,只有喜鹊把信带”、“新闻单位不敢把记者派”、
“党的政策抛天外”、“农民急盼党组织来”

 某些人不去落实选举法,不去组织基层简单选举,却要搞什么更复杂的政党轮替,到底是为了百姓的权利还是他们利益集团的权利?农村选举呼唤党的领导,作为党的高官,实际权力拥有者,你回应百姓的要求了吗? 仰望星空搞政改, 引进西方制度,你是为百姓着想还是为资本张目? 中国没有民主监督机制吗? 咱就不说被剥夺的鸣放权利,即便现有法律中也有多重监督机制, 包括党内监督,党外监督, 信访制度,。 缺的是自觉地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各级领导干部,缺的是敢于不畏强权、严格依法依规办案的执法司法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可是现在有人甚至公开违法宪法, 竟然把王安石早年的混帐话搬了出来“说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民言不足恤“ 。 为了实现资本世袭,王安石连上天都不怕了,一个连上天都不怕的人什么事情做不出来?


——————————————————————————

(民主制度下的贪腐案例)

陈水扁案侦结起诉书(摘)

2008年12月12日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检察官起诉书全文内容:

被告陈水扁 男57岁(民国40年2月18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R10119XXXX 号 
住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五段91巷X号XX楼之X (在押) 
选任辩护人郑文龙律师、郑胜助律师 

被告马永成 男43岁(民国54年6月14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F12226XXXX号 
住台北市大安区罗斯福路3段XXX号X楼之X 
现居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2段XXX号X楼之X 
选任辩护人李胜琛律师、陈建中律师、吴春美律师 

被告林德训 男41岁(民国56年1月19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P12164XXXX号 
住台北市大安区永康街75巷XX号XX楼 
选任辩护人徐沛然律师、彭玉华律师、李胜琛律师 

被告陈镇慧 女47岁(民国50年4月2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M22028XXXX号 
住台北市文山区木新路三段XX号XX楼之X 
选任辩护人洪伟胜律师 

被告李界木 男69岁(民国28年8月27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G10001XXXX号 
住宜兰县宜兰市民族路3XX号XXX楼之XX号 
选任辩护人吴振东律师、黄宪男律师 

被告吴淑珍 女56岁(民国41年7月11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R20081XXXX号 
住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五段XX巷X号XX楼之X 
选任辩护人李胜雄律师 

被告吴景茂 男57岁(民国40年2月10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R10082XXXX号 
住台南县麻豆镇兴中路XX号 

被告陈俊英 女52岁(民国45年8月13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R20313XXXX号 
住台南县麻豆镇兴中路XX号 
上二人共同选任辩护人柯清贵律师 

被告陈致中 男29岁(民国68年1月22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A1249XXXX号 
住台北市松山区民生东路4段XX巷X弄X号 
现居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五段XX巷X号XX楼之X 
选任辩护人林志豪律师、徐明水律师 

被告黄睿靓 女29岁(民国68年7月28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N22337XXXX号 
住台北市松山区民生东路4段XX巷X弄X号 
现居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五段XX巷X号XX楼之X 
选任辩护人徐明水律师、林志豪律师 

被告蔡美利 女57岁(民国40年9月5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A20137XXXX号 
住台北市士林区忠诚路X段XX号1X楼 
选任辩护人徐文宗律师 

被告蔡铭杰 男51岁(民国46年8月31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A11031XXXX号 
住台北市士林区雨声街XXX号 
选任辩护人林宏信律师 

被告蔡铭哲 男48岁(民国49年11月14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A12196XXXX号 
住台北市万华区广州街XX之2号X楼 
选任辩护人陈文元律师、徐文宗 律师 

被告郭铨庆 男52岁(民国45年3月11日生)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N12115XXXX号 
住台北市中山区松江路XX巷X号2楼 
现居台北市永康街X巷X号6楼 
选任辩护人洪尧钦律师、罗丰胤律师、杜英达律师

    上列被告等因贪污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壹

    陈水扁自民国(下同)89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担任中华民国第10 任及第11 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并于总统府之国家安全会议下设总统经济顾问小组;

    马永成自民国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6月4日止,历任总统府机要秘书(89年5月20日至94年1月31日)、副秘书长(94年2月1日至95年6月4日)、代理秘书长(94年12月17日至95年1月24日)职务,并自89年5月20日起至94年2月28日止,以机要秘书及副秘书长职务兼任总统办公室主任,办理机要事项、撰拟及审核重要文稿,并执行总统交办签核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林德训自民国89年5月20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历任总统府机要编审89 年5月20日至93年6月16日)、机要参议(93年6月17日至94年2月28日)及机要秘书(94年3月1日至97年5月19日),并于94年3月1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以机要秘书职务兼任总统办公室主任,办理机要事项,撰拟及审核重要文稿,并执行总统交办签核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陈镇慧自民国89年5月20日起至94年2月28日担任总统府机要科员,并于94年3月1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担任总统府机要专员,办理机要事项及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李界木自90年7月17日至95年9月30日止,担任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下辖之科学园区管理局局长,综理局务;以上各人,均为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

    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吴景茂为吴淑珍之胞兄,陈俊英为吴景茂之配偶,陈致中、黄睿靓分别为吴淑珍之子媳。蔡美利为吴淑珍之大学同学,并为蔡铭杰、蔡铭哲之胞姊,蔡美利、蔡铭哲因而与吴淑珍熟识。郭铨庆则为台北市中山区松江路162 号4 楼力拓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拓公司)董事长,综理公司事务。

     犯罪事实

    贰:国务机要费案

    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第11任总统期间,即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利用请领国务机要费之职务上机会,共同侵占、诈领国务机要费新台币(下同)1亿415万2395 元(详参附表一所示),其详如下:

    一、侵占国务机要费部分:

    陈水扁、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均为依法令服务于总统府、有法定职务权限之人,且分别为实际动支国务机要费及审核、处理国务机要费核销程序之人员,其等皆明知国务机要费系属向国家支领之公款,必须因公支用,纵国务机要费中在95年8月以前由总统办公室指派专人保管原始凭证部分(即俗称「机密费部分」,下称「机密费」)亦然。竟与不具备公务员身分但明知公款应公用之吴淑珍共同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于侵占国务机要费中机密费之概括犯意联络,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由陈镇慧分别以总统办公室主任马永成、林德训名义领据领得机密费共计1亿5944 万4578 元,交由陈镇慧保管。

    惟自89年7月间起至95年8月底止,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仅将上述所领得机密费之部分因公使用,其余则作为玉山官邸及陈水扁家人含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陈幸妤、赵建铭之日常私人开销(详参附表二所示),而侵占之,金额总计为新台币1912 万4078 元。

    陈镇慧所保管之机密费除因公使用及供私人开销后仍有较多之剩余时,吴淑珍即于每年年度终了后或不定期,指示陈镇慧将所保管之机密费现金由总统府搬运至玉山官邸交给吴淑珍而侵占之。其中89年度现金结余为1135万9966元、90年度现金结余为1278万748元及91年度现金结余1373万514元,均由陈镇慧陆续于翌年年初搬运至玉山官邸交付吴淑珍而侵占之。

    另陈镇慧分别于92年5、6月间、93年5月7日、94年8月16日、94年11月29日及95年3月10 日,受吴淑珍指示,自其保管之机密费现金中分别交付吴淑珍新台币500万元、500万元、330 万元、20 万元、600 万元而侵占之。

    总计由陈镇慧直接将机密费以现金转交予吴淑珍侵占之金额共计新台币5637万1228 元(详参附表三所示。唯独于93年6月间,因陈镇慧保管之机密费现金不足,为支应总统府端午节犒赏之用,乃由吴淑珍交付100万元予陈镇慧。经扣除该100 万元后,上开93年5、6月间实际侵占之金额为400万元)。

    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复共同基于行使职务上登载不实文书之概括犯意,明知总统办公室并非当月底即将该月月初具领之机密费支用完毕,竟由陈镇慧自92年1月起至95年5月止于总统办公室每月应向总统府会计处提出之「审核支出数报告单」上,虚伪记载与该月月初具领之机密费金额相同之「○○年度国务机要经费○○月份支出新台币○○元整,经核相符。」等文字,表示当月总统办公室领得之机密费已全数因公支用完毕,并在其上盖用「科员陈镇慧」之职章,再由明知机密费实际使用情形及支出金额与「审核支出数报告单」内容不符之前后任办公室主任马永成及林德训,于其上配合盖用职章或签核后转送总统府会计处而行使之,致总统府会计处人员误信总统办公室出具之支出数金额,为陈水扁总统业已因公支用机密费之数额,以该不实金额作为正确之结算金额,而将此金额统计后登载于会计处人员职务上所掌之「年度国务机要经费内部审核报告」及其他关于国务机要费之会计、决算报告等文件,足以生损害于 
政府财务管理之正确性。

    二、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

    89年及90年度,国务机要费中原始凭证需送至总统府会计处审核部分(即俗称「非机密费」部分,下称「非机密费」),承袭先前惯例,若至年底尚有剩余时,总统办公室得将该部分剩余拨充机密费,而以领取机密费相同之出具领据方式,于当年底或翌年初向会计处领出使用。89及90年度陈水扁等人自非机密费拨充至机密费领用之金额分别为630万及562万3708元,嗣于91年4月间,审计部至总统府查核90 年度国务机要费支用情形后,审计部认基于依相关规定全部国务机要费之支用、报结,应全数检附原始凭证始可列报,认总统办公室前此每月将国务机要费半数以出具领据方式领出使用之作法不符规定,因此总统府会计处即着手研议制定关于机密费之支用程序相关办法,于92年3月6日由总统府秘书长核定实施「总统府国务机要费支用程序作业规定」(下称国务机要费作业规定)予以明文规范,并停止于年底将非机密费剩余款拨充至机密费之作法。

    总统府会计处于91 年度起停止将非机密费之剩余款拨充机密费之作法后,陈水扁等人明知全依该规定办理,年度终了时将有巨额之非机密费剩余款未使用完毕必须返还国库,陈水扁、吴淑珍竟与马永成及陈镇慧共同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于诈领非机密费及行使职务上登载不实文书之概括犯意,由马永成拟定犒赏清册之名单及金额,指示陈镇慧未经清册上总统府及官邸同仁林锦昌、王启煌、陈慧游、郭文彬、刘世忠、林德训、柳嘉峰、陈心怡、施丽云、江志铭、彭琳淞、刘导、郑纯宜、陈坤泰同意而私自伪刻印章,盗盖于上开犒赏清册上,并刻马永成及陈镇慧印章亦盖用其上,表示上开16人之犒赏金额已领取,以制作内容不实之「总统府(总统办公室工作季奖励)总统犒赏清册」,并将上开犒赏清册均封存于总统府公文封内,公文封上注明「非经马主任永成允许不得影印调阅」或「奉示非经马秘书同意不得拆阅」等语,以掩饰犯行;再由陈镇慧制作不实之「总统府支出凭证粘存单」及「总统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虚伪登载「总统犒赏杂支」等不实支出事由,另在支付报告单上盖用「科员陈镇慧」之职章表示确有该笔支出,再由马永成于报告单上「批示」栏内签名批可后,连同上开犒赏清册由陈镇慧于91年8月至92年5月间共分7次持向总统府会计人员行使而诈领非机密费,致负责审核之总统府会计处科长梁恩赐及代盖「会计长冯瑞麟(乙)」章之专门委员许隆演等人均陷于错误,误以为总统确为犒赏员工而有上开支出,而将不实支出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等公文书,均足以生损害于政府财务管理之正确性,再由陈镇慧如数诈得各该犒赏清册上金额,存放于其保管机密费现金之保险箱中使用,共计以此方式诈领国务机要费中非机密费新台币663万8000元(详参附表五所示。其中92年3月13日、92年5月20日二次诈领金额计新台币223万6000元,嗣于92年9月23日向会计处办理支出收回而缴回会计处,故未列入前述金额)。

    三、以「他人消费付款而取得之统一发票」(下称「他人发票」)及「已付款之统一发票」诈领国务机要费:

    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以上开虚伪犒赏名义诈领非机密费后,竟另行起意(吴淑珍、马永成及林德训此部分所涉诈领非机密费及行使伪造文书罪嫌与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95年度侦字第23708 号案起诉书有裁判上一罪及事实上同一之关系,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并案审理)明知非机密费依「支出凭证处理要点」第三点「各机关员工向机关申请支付款项,应本诚信原则对所提出之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之规定及总统府多年来惯例,非机密费部分请领时必须检具包括收据、统一发票或相关书证之原始凭证,亦即以请领者有实际支出为必要,竟共同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于诈领非机密费及行使职务上不实登载文书之概括犯意联络,利用请领国务机要费之职务上机会,自91年7月起,由吴淑珍连续搜集第一家庭成员含其本人、陈致中、陈幸妤、其女婿赵建铭平日消费所取得之发票,另向不知情之亲友施丽云、蔡美利、种村碧君(又名「李碧君」)、王春香、陈建隆、许丽凤、林命群、玉山官邸总管陈慧文与员工李黄美秀,及公司负责人张从铭(英主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政信(金生仪钟表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等及其他不明身分人士,索取施丽云等人之他人发票。

    当所搜集之发票消费金额累积至新台币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即由吴淑珍将之装入小信封袋后交由不知情之玉山官邸总务林哲民,再由林哲民转交予明知该等发票系他人发票之陈镇慧,或由吴淑珍直接将发票交付陈镇慧,陈镇慧并将已以所保管之机密费现金付款之统一发票二纸(详后述),再由陈镇慧以经办人身分制作登载不实支出事由之「总统府支出凭证粘存单」与「总统秘书室经费支付报告单」(93年8月以后二者合并为「总统府粘贴凭证用纸」),并在该等发票空白之买受人栏盖上「总统府」之条戳,再以便利贴或铅笔在支付报告单注明「夫人」,呈由受陈水扁指示准许吴淑珍申领国务机要费之总统办公室前后任主任马永成与林德训批可后,再持向总统府会计人员申领国务机要费,致负责审核之总统府会计处专员丘琼贤、科长蓝梅玲及代盖「会计长冯瑞麟(乙)」章之专门委员许隆演等人均陷于错误,认定该等发票均系总统本人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职权所实际支出之花费,而均准由总统府第三局出纳科发给同额现金,陈镇慧领得现金后再以信封内装该等现金交由林哲民转交予吴淑珍夫人收受。

    总计自91年7月间起至95年3月间止,由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人依上揭方式共同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之非机密费共新台币2740万252元(他人发票详参附表六所示。此部分金额包括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95年度侦字第23708号起诉书犯罪事实栏一之1480万8408元、犯罪事实栏二之1195万44元及后述以已付款之单据诈领之64万1800元),且其等行使变造买受人统一发票之行为使总统府会计处人员登载不实之支出事项于职务上所掌之支出传票等公文书上,均足以生损害于政府财务管理之正确性。

    其中于94年12月间,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及陈镇慧明知「捐助台湾教授协会新台币十万元」、「支付裕华彩艺股份有限公司印制费新台币54万1800百元(印制「海洋国家进步台湾」一书)」二笔款项,已于同年11月间由上开陈镇慧所保管之机密费现金支付,其等竟再以上开捐款收据及统一发票连同相关请款文件,以前述核销及请款程序重复向总统府会计处及第三局出纳科请领国务机要费中非机密费,而以此诈领新台币64万1800元(详参附表七所示);陈镇慧于得款后将现金装入信封袋内,并于信封袋贴上记载「原机要费凭证11-5、11-6 核销转会计处结报-夫人亲收」之纸条后,直接将该装有现金之信封袋交吴淑珍收受。

 

    参、龙潭购地案   (略)

    肆、南港展览馆案  (略)

 

    伍、洗钱案:

    一、陈水扁与吴淑珍共同诈领及侵占之国务机要费,共计新台币1亿415万2395元;又利用总统职权,藉科学园区管理局于92、93年间以「先租后购」方式,由政府向达裕公司价购座落龙潭科技园区范围内之土地并变更为科学工业园区部分,与其配偶吴淑珍及居中牵线之蔡铭哲、当时担任科学园区管理局长之李界木等人,共同收贿美金1198万元(约新台币4亿元),其中陈水扁、吴淑珍共分得贿款新台币1亿元及美金600万元;再者,吴淑珍于92、93年间,透过蔡铭哲居间牵线,协助力拓公司董事长郭铨庆,取得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委托内政部营建署办理之「经济部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标案,并于93年12月1日收受郭铨庆交付之贿款美金273万5500元(折算新台币9180 万9398 元);另外,陈水扁利用总统之职权,与吴淑珍共同向辜仲谅索款而贪污之款项合计2亿9000万元(此部分另行侦办中)。是陈水扁暨其配偶吴淑珍就前揭犯罪之不法所得,总计为新台币4亿9415万2395元及美金873万5500元。

    二、陈水扁、吴淑珍为隐匿前述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财物,与陈致中、黄睿靓共同基于洗钱之犯意联络,先后指使或透过同具洗钱犯意之吴景茂、陈俊英、陈镇慧、蔡铭哲、蔡铭杰、蔡美利、郭铨庆等人之协助,分别以掩饰、收受、寄藏或代觅不知情人士帮忙汇款等方法,共同将陈水扁、吴淑珍前述重大犯罪所得之款项汇留国外之银行而隐匿之。

    兹将其洗钱情形详述如下:

    1.吴淑珍、吴景茂、陈俊英、陈镇慧、蔡美利从国内共同洗钱至国外部分:吴淑珍为求前揭犯罪所得之现金能顺利汇至国外隐藏,乃自89年5月20日起,借用吴景茂先前依其指示而在彰化商业银民生分行开设帐号52345116929100号之新台币帐户及52342216929600号之外币帐户,供为洗钱之用。

    另在陈水扁就任第十任总统之前,吴淑珍与吴景茂曾于87年2月间,在陈水扁与吴淑珍位于台北市民生东路4段97巷1弄6号之住所,即俗称之民生官邸内,由时任荷兰银行台北分行个人存放款部副总经理叶玲玲为其办理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ABN AMRO Bank N.V. Singapore Branch)之开户手续,该帐户由吴淑珍借用吴景茂(Wu Ching Mao)名义设立、并登记陈幸妤为有权签章人员。

    而吴淑珍与吴景茂二人为求顺利通过前述银行开户之审核程序,一同向叶玲玲诓称开户之目的系为存放吴淑珍在其娘家应分得而登记吴景茂名下之财产。嗣完成开户手续,帐号原为8019231号,后于92年8月11日,更改帐号为7001318号。旋从89年5月20日陈水扁担任总统起,上开海外银行帐户即沦为吴淑珍将犯罪不法所得钱财洗至国外之首要窗口,并于90年8月间,再增加陈致中同为该帐户之有权签章者,用以加强其家人对前述帐户内存款之支配权。

    又吴淑珍担心其借用吴景茂名义开设之前述帐户,若不幸身故,将无法顺利移转帐户内之资产,故依叶玲玲之建议及该银行之安排,由吴景茂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签订个人信托契约(Private Trust),并由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信托部于92年8月间,在英属维京群岛设立Awento Limited.之纸上公司,再将信托人吴景茂存在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户内之相关资产,移转至Awento Limited公司设在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之7100272号帐户内,并将信托契约之受益人登记为陈致中与陈幸妤,吴景茂及吴淑珍则为Awento Lim ited 公司银行帐户之有权签章者。藉此将资产之所有权人与受益人分离,用以控管吴淑珍借用吴景茂名义开设海外银行帐户之风险。

    再者,吴淑珍为规避汇存国外银行之资金来源及流向遭查获,乃从89年5月20日以后,利用吴景茂、陈俊英夫妇每次北上进入总统官邸之际,分批交付新台币数百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之现金予吴景茂、陈俊英携返台南暂存银行一段时日,兼做债券附买回交易,即俗称之RP等理财方式掩饰之;并嘱咐吴景茂,勿将金钱存进同一个银行帐户内,如每个人头帐户存入新台币一百万元,即分散多用几个帐户存款。

    另外,汇至国外银行时,亦须避免集中使用同一人之名义或同一银行帐户汇款。为此,吴景茂乃使用不知情之其子吴泰德及吴宗达等银行帐户,并请陈俊英向不知情之胞弟陈和升、陈和升之妻王丽霞、胞姊李陈淑钲、李陈淑钲之女李宜婕、胞妹陈连珠、母亲陈刘树兰等人借用银行帐户,供做转帐及汇款等洗钱之用。嗣吴景茂、陈俊英并于后述时间,或用层层转帐,或用直接结汇美金等方式,将吴淑珍交其二人携返台南之款项汇出国外藏匿(详见附图一:吴景茂等人国内银行帐户汇款至国外银行帐户资金流程图):

    91年4月18日,在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借用陈和升名义,结购美金17万元(新台币594万0230元),直接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2年1月8日,从吴景茂、陈俊英借供使用之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810990号之王丽霞帐户、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808805号陈刘树兰帐户、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811075号陈和升帐户,各汇新台币100万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571163号吴宗达帐内,另外存入新台币现金105万5000元,连同吴宗达前开帐户内先前存放之款项,合成一笔美金20万元,再转存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52985131号吴宗达外币帐户内。 

    另于92年1月9日,再从汇通银行台南分行陈连珠帐户、汇通银行台南分行吴宗达帐户,华南商业银行麻豆分行吴宗达帐户,各汇新台币100万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571163号吴宗达帐户内,再从第一银行麻豆分行李宜婕帐户,汇新台币45万6300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之上开吴宗达帐户,并于同(9)日合成一笔美金10万元,再转存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52985131号吴宗达外币帐户内。

    92 年1月9日,再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52985131号吴宗达外币帐户,将前述合计美金30万元,汇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嗣于93年3月31日,再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810990号王丽霞帐户,汇新台币55万5000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52985131号吴宗达外币帐户。并于同(31)日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571163号吴宗达帐户,将定存解约之款项新台币110万元转至上开吴宗达之外币帐户内。旋于93年4月14日,从吴宗达之前述外币帐户,将美金5万元汇入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7100272号之Awento Limited 帐户内藏放。(前述汇款流程详见附图二:吴宗达银行帐户汇款资金流程图) 

    92年6月11日,吴景茂、陈俊英从台湾银行善化分行吴景茂帐户,汇新台币556万元至华南商业银行台南分行帐号621200950616号之吴景茂外币帐户内,再从前开外币帐户汇美金10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2年6月11日,吴景茂、陈俊英另从合作金库银行南兴分行陈俊英帐户,汇新台币504万元至华南商业银行麻豆分行帐号621200116141号陈俊英帐户,翌(12)日再从前述帐户汇新台币520万4250元至华南商业银行台南分行帐号640970021079号之陈俊英外币帐户内,然后于92年6月13日,从上开陈俊英外币帐户汇美金15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2年7月2日,吴景茂、陈俊英复从合作金库银行南兴分行陈俊英帐户,汇新台币650万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548978号陈俊英帐户,另于同日存入新台币650万元现金;然后从前述帐户汇新台币691万3000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帐号702500988301号之陈俊英外币帐户,再于92年7月4日,从前述外币帐户,汇美金20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2年7月4日,吴景茂、陈俊英先自其等向李陈淑钲借用之华南商业银行麻豆分行帐户,汇新台币200万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811075号陈和升帐户内,再于同日从前述陈和升帐户提领新台币200万元现金,并自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810990号王丽霞帐户内提领143万8320元,然后结购美金10万元,直接汇入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1年10月17日,吴景茂、陈俊英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808686号吴泰德帐户,转美金7万4523.86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62548978陈俊英帐户内,再于93年4月5日,从前揭陈俊英帐户汇新台币164万8000元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帐号702500988301号之陈俊英外币帐户内。另于93年4月14日,吴淑珍请陈镇慧,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2216929600号吴景茂外币帐户,汇美金22万元至前开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南分行之陈俊英外币帐户。然后于同(14)日,将前述两笔款项合成美金27万元,从陈俊英上揭外币帐户汇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7100272号之Awento Limited帐户内藏放。 

    吴淑珍另借用其母吴王霞名义,在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开设帐号52345110365900号帐户供用,并于92年3月3日,请陈镇慧从吴王霞前述帐户汇美金10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吴淑珍透过其胞兄吴景茂开户供用之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新台币帐户及52342216929600号外币帐户洗钱之详情如下(详见附图三:吴景茂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户汇款至国外之资金说明表;附图四:吴景茂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外币帐户汇出资金流程图):

    91年1月7日,赎回荷银投信台湾债券基金,从第一银行营业部汇新台币1030万1918元至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再于91年1月10日,由吴淑珍指示陈镇慧,从前述帐户结购美金30万元,直接汇入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2年6月11日,先从国泰世华银行南京东路分行帐号00570071351号吴淑珍帐户提领现金新台币700万元,存入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再于同(11)日转存美金20万元(新台币693万6400元)到吴景茂于同银行之外币帐户内。92年6月12日,又从国泰世华银行南京东路分行帐号00570071351号吴淑珍帐户,直接汇款新台币900万元到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再转存美金25万元(新台币867万1250元)到吴景茂于同银行之外币帐户内。 

    92年6月12日,另将赎回之荷银投信鸿扬基金新台币2000万元,从台北富邦银行营业部汇入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另于92年6月13日,存入现金新台币100万元;再于92年6月13日,转存美金15万元(新台币519万9600元)至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吴景茂之外币帐户内。 

    92年6月13日,再将新台币700万元现金存入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然后从前揭帐户转存美金20万元(新台币693万1600元)至上开银行之吴景茂外币帐户内。 

    前揭四笔款项合计美金80万元存入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2216929600号吴景茂外币帐户后,吴淑珍随即指示陈镇慧将前述款项汇出国外:

    92年6月16日、92年6月17日各汇美金10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帐号之吴景茂帐户内存放。 

    92年6月16日,汇出美金30万元至香港之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d Bank, Hong Kong)帐号44710666635号之户名Greenhouse Asia Technology Corporation帐内。

    另于92年6月17日汇出美金10万元,92年6月18日汇出美金20万元,均存入香港之渣打银行帐号447006 85092号之户名Masterline Holding Limited帐户内。而上开汇入渣打银行之美金60万元,系交由辜仲莹、丘德馨代为处理,嗣再由辜仲莹、丘德馨于92年10月6日及92年10月9日,从香港之KGI Asset MGT (Intl) Limited及KGI Asia Limited金融机构,将合计美金60万元汇入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7001318号之吴景茂帐户内(扣除美金20元手续费,实际入帐为美金59万 
9980元)藏匿之(辜仲莹、丘德馨部分另行侦办中)。

    92年6月17日,将赎回之荷银投信鸿扬基金新台币2700万元,从台北富邦银行营业部汇入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其中新台币700万元,于翌日转汇至国泰世华银行南京东路之吴淑珍帐户内。

    另于92年6月30日,从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之扁帽一族有限公司帐户,汇新台币800万元至吴景茂之前述新台币帐户;92年8月6日,再从前述扁帽一族有限公司汇入新台币500万元;其中,于92年9月1日转汇新台币900万元至吴淑珍借用之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帐号068599003545号之陈文彦帐户内。而前述留存吴景茂新台币帐户内之款项,分别于:

92年6月27日转存美金20万元至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之吴景茂外币帐户内。 

92年7月2日,再转存美金20万元至前述吴景茂外币帐户内。 

92年7月4日,又转存美金10万元至上开吴景茂外币帐户。 

92年8月18日,再度转存美金20万元至吴景茂外币帐户内。 

上开存入吴景茂外币帐户内之美金,则由陈镇慧依吴淑珍之指示,于: 

92年7月2日,汇美金20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8019231号之吴景茂帐户内存放。 

92年7月7日,又汇美金30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之吴景茂帐户内。 

92年9月15日,汇美金20万元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7001318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2年7月11日,存入美金1万元至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2216929600号之吴景茂外币帐户。92年10月21日存入欧元现金1万元(折合美金1万6120元)。

    93年1月6日,再由陈镇慧直接存入美金20万元之现金。旋于93年4月14日,由陈镇慧依吴淑珍之指示,将美金22万元汇至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帐号70250988301号之陈俊英外币帐户,再由陈俊英结合帐户内之其他款项,于同日将美金27万元汇至前述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之Awento Limited帐户内藏放。 

    93年4月2日,直接将现金新台币99万8000元存入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5116929100号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

    陈敏熏(另行侦办中)于93年间将付款人台湾银行营业部、汇票号码HA0387888号、金额新台币1000万元之汇票乙纸交予吴淑珍后,由吴淑珍透过蔡美利在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帐号068500011151号帐户提示兑领后,再由蔡美利于93年4月6日至93年4月12日间,从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帐号068018600050号帐户,先后分六次将合计新台币1000万元支票存入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之吴景茂新台币帐户内提示兑现。

    93年4月12日,将赎回之荷银投信基金新台币2423万0240元汇入前述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另于93年11月9日,再将赎回之荷银投信鸿扬基金新台币2794万1007元亦汇进上揭吴景茂之新台币帐户内。 

    93年4月2日至93年11月9日存入吴景茂新台币帐户内之款项,嗣于后述时间分别转存至吴景茂在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之52342216929600号外币帐户:

93年10月27日转存美金20万元。 
93年10月28日转存美金20万元。 
93年11月5日转存美金30万元。 
93年11月8日转存美金20万元。 
93年11月18日转存美金10万元。 
93年12月29日转存美金20万元。 
94年1月3日转存美金20万元。

    然后再从上述外币帐户,由陈镇慧依吴淑珍之指示,于93年11月10日,将美金90万1500元汇至吴淑珍借用吴景茂名义开设之新加坡标准(旗)银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 Asia Limited Singapore)帐号124709号帐户内存放;另于94年1月3日,再将美金50万元汇入上开帐户内藏放(吴景茂在新加坡标准银行开户情形详如后述)。

    94年6月17日,直接存入美金3万元现金至吴景茂在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之52342216929600号外币帐户内。94年6月28日再分别存入美金1万元旅行支票及1万元现金。94年7月1日,再存美金3万元旅行支票,94年7月4日又再存入美金3万元旅行支票。嗣于94年8月10日,陈镇慧再依吴淑珍之指示,将前述合计美金11万元汇入新加坡标准银行帐号124709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吴淑珍另借用吴景茂名义,从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之将所购买之金融商品赎回,得款美金24万0198.44元,于92年9月22日汇至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7001318号之吴景茂帐户藏放。旋于92年9月23日,再从上开Jardine Fleming Bank Limited赎回所购买之金融商品,汇出美金13万9278.99元至前述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之吴景茂帐内藏放(详见附图五)。

    2.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吴景茂帐户洗钱至Awento Limited帐户部分(详见附图五:海外银行帐户资金流程图):

    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8019231、7001318帐号之吴景茂帐户,在91年1月10日开始供作汇款洗钱之用前,已先陆续存入合计美金225万6398.85元(87年3月2日,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4068335号吴淑珍帐户汇入美金20万0074.77元;87年3月2日,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50034014号吴王霞帐户汇入美金50万6324.08元;88年2月19日,从合作金库银行台南分行王祯祥帐户汇进美金20万元;88年2月19日,从第一商业银行麻豆分行陈和升帐户汇进美金20万元;88年2月19日,从华南商业银行麻豆分行李陈淑钲帐户汇进美金20万元;88年2月20日,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陈刘树兰帐户汇进美金20万元;88年2月22日,从华南商业银行台南分行陈俊英帐户汇进美金20万元;88年8月5日,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陈幸妤帐户汇入美金20万元;88年8月11日,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吴景茂帐户汇入美金10万元;88年8月19日,从彰化银行民生分行吴景茂帐户汇入美金10万元;89年7月3日,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丘丽华帐户汇进美金15万元)。

    吴淑珍、吴景茂、陈俊英、陈镇慧、蔡美利等人自91年1月10日起,陆续将陈水扁、吴淑珍共同贪污等重大犯罪所得,辗转从国内及境外金融机构汇入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吴景茂帐户藏匿之款项,计入在90年之前已先汇入之部分,总数为美金555万5630.28元。嗣Awento Limited设立并于92年12月15日在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开户后,即由吴景茂依吴淑珍之指示,将上开款项全数转入Awento Limited帐户内藏匿,兼供投资理财之用:

92年12月19日,转入美金21万3000元。 
92年12月19日,转入美金4万4772.62元。 
92年12月19日,转入美金0.05元。 
92年12月26日,转入美金3915.86元。 
92年12月间,陆续移转投资,价值约美金532万424元。

    Awento Limited帐户,除从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吴景茂帐户转入之美金555万5630.28元,及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善化分行吴宗达、陈俊英帐户合计汇入美金32万元(详前所述)外,另于93年6月11日从美林国际银行蔡美利帐户汇入美金400万元,再于93年6月14日从美林国际银行蔡铭哲帐户汇入美金200万元(蔡美利、蔡铭哲姊弟二人汇入之款项来源详如后述)。

    总计洗入Awento Limited帐户内之款项为美金1187万5630.28元。

    3.以新加坡标准(旗)银行吴景茂帐户供洗钱部分(详见附图六:海外银行帐户资金流程图): 

    长期为吴淑珍与吴景茂提供金融服务之理财专员叶玲玲于93年间自荷兰银行退休,数月后转赴标准银行台北分行任职。吴淑珍与吴景茂基于续行洗钱之犯意,经叶玲玲之介绍,沿上开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之模式,于93年8月30日,以吴景茂为名而在新加坡标准银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Limited.)开户,帐号为124709及124726号,并以吴淑珍为有权签章人。嗣并接受该银行之安排,于93年10月1日设立一家登记在泽西岛之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受益人登记吴淑珍、陈致中及陈幸妤等三人;一方面在新加坡标准银行开户,帐号125081、125115号,供作信托帐户之用;另方面则藉以掩饰真正所有权人身分,以资藏匿犯罪不法所得。

    吴景茂在新加坡标准银行完成开户手续后,随即依吴淑珍之指示,将原存放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公司帐户内之多数款项,转存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帐户:

93年9月29日,转入美金250万元。 
93年10月1日,转入美金31万3275.83元 
94年4月15日,转入美金26万元。 
93年9、10月间,陆续移转投资价值约美金869万8015.55元。

    93年11月10日,吴景茂、陈俊英从其等向陈和升借用之华南商业银行台南分行帐号640970015863号帐户,汇出美金35万元至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帐户内。嗣经叶玲玲之协助,以陈俊英、陈和升名义在新加坡标准银行设立联名帐户供用,帐号为125419、125420号。旋于93年12月9日,再从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将美金35万元汇至前述陈俊英、陈和升之联名帐户藏匿。 

    94年1月间,吴淑珍托请当时担任兆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之郑深池,私下将新台币5000万元兑换成美金,并规避国内正常外汇之管道而从海外直接汇入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帐户。 

    嗣郑深池征得江松溪、吴锡显之协助,于94年1月25日,由江松溪从香港之HSBC Private Bank(Suisse)SA.HK银行帐号8010247528-0002之帐户,直接将美金50万元汇入吴淑珍指定之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内;另由吴锡显于同(25)日,从设于HSBC Private Bank(Suisse)SA.HK银行帐号8010246124-0001之Tradebest Worldwide Limited帐户,将美金100万元汇入前述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帐户内藏匿(郑深池、江松溪、吴锡显部分另行侦办)。

     93年4月间,吴淑珍将新台币1700万元,辗转透过其所借用之陈秀琴(陈水扁胞妹)彰化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帐户汇至蔡美利之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帐户,再由蔡美利于93年4月26日转汇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中山分行之海升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帐户内;另于93年4月23日,吴淑珍再用沈孜音之华南商业银行敦和分行帐户汇新台币1700万元至前述海升投资公司之帐户;吴淑珍即以上开方式将新台币3400万元交予辜仲莹洗钱,再由辜仲莹指示丘德馨以不详管道汇入香港之上海汇丰银行(HSBC)CorebridgeCo.Limited帐户。

    嗣于93年12月31日,从前述帐户将美金50万元汇入瑞龙银行(Clariden Bank Zurich)帐号12839-D之郭淑珍帐户(蔡铭哲代吴淑珍向郭铨庆借用之帐户)内,继而于94年1月4日,再汇出美金57万3000元至上揭郭淑珍帐户内。旋于94年2月1日,再由不知情之郭淑珍从瑞龙银行帐户将美金107万3000元汇入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帐户内存放。 

    蔡铭杰为协助吴淑珍将贪污犯罪所得款项汇至国外藏匿,而自行提供部分人头帐户供用。 

    嗣吴淑珍于94年间托蔡铭杰将新台币500万元汇出国外,蔡铭杰乃将新台币500万元分别存入不知情之其妻陈慧娟及员工陈文彦帐户;再于94年7月13日,从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帐号068599003545号之陈文彦帐户,将新台币125万元汇出,另以人头帐户转入杨南平所提供设于香港标准银行(Standard Merchant Bank〈Asia〉Limited, HK)之Mascot Hightech Corp.帐户内,另于94年6月29日及94年7月13日,再从国泰世华银行士林分行帐号068599003715号之陈慧娟帐户,分别将新台币200万及175万元汇出并以另外人头帐户转入前开香港标准银行之Mascot Hightech Corp.帐户内。然后于94年7月8日、94年7月27日及94年8月23日,依序从Mascot Hightech Corp.帐户将美金3万0025元、12万元、6900元汇入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杨南平部分另行侦办),嗣蔡铭杰于其犯罪未经发觉前,主动向本署检察官自首而接受裁判。 

    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帐户,除上述帐户汇入之相关款项,及从吴景茂在彰化银行民生分行帐号52342216929600号之帐户合计汇入美金151万1500元外;另于:93年10月6日,从蔡铭哲美林国际银行(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帐号16V-10260号帐户汇入美金58万元。

    93年12月9日,从蔡铭哲、林碧婷在香港之标准银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 Hong Kong)帐号125231号联名帐户,汇入美金176万元;93年12月16日汇入美金44万元;94年6月16日汇入美金61万5000元;94年8月11日汇入美金57万元(蔡铭哲汇入款项之来源详如后述)。

    总计洗入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内之款项,加计投资理财之获利,总数最多为美金2043万1975.28元。

    4.从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洗钱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帐户部分(详见附图六:海外银行帐户资金流程图):

    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设立并在新加坡标准银行开户后,吴景茂即依吴淑珍之指示,将存在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内之多数款项,陆续转至Carman Trading Limited在新加坡标准银行之125081、125115号帐户藏匿,兼供投资理财之用:

93年11月12日,转入美金373万6486.09元。 
93年11月18日,转入美金34万9940元。 
93年11月18日,转入美金105万0170.73元。 
93年12月9日,转入美金141万0179.04元。 
93年12月23日,转入美金44万0166.83元。 
94年1月11日,转入美金50万0173.46元。 
94年2月4日,转入美金150万0586.33元。 
94年2月14日,转入美金107万3930.53元。 
94年4月18日,转入美金25万9980.50元。 
94年6月23日,转入美金61万5326.46元。 
94年7月22日,转入美金3万0059.81元。 
94年8月3日,转入美金12万0070元。 
94年8月18日,转入美金68万0424.44元。 
93年10、11月间,陆续移转投资价值约美金791万1184.13元。

    Carman Trading Limited公司帐户,除从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转入之前揭款项外;另于93年11月22日从蔡铭哲、林碧婷设于香港标准银行帐号125231号之联名帐户汇入美金50万元(蔡铭哲汇入之款项来源详如后述)。

    5.以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吴景茂帐户供洗钱部分(详见附图六、附图七:海外银行帐户资金流程图):

    受吴淑珍信任而长期提供金融服务之理财专员叶玲玲嗣因健康因素而自标准银行离职,有关吴淑珍、吴景茂海外资金理财业务,即改由时任标准银行台北分行副总裁之徐立德接手负责。后因徐立德于94年间又自标准银行离职而转赴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工作。吴淑珍与吴景茂基于对理财专员徐立德之信任及为续行隐匿业已洗至新加坡藏放之款项,乃决意随徐立德至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开设新帐户兼作理财。

    旋沿之前模式,于94年9月15日,以吴景茂为名而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 Singapore)开户,帐号为33398号,开户时并同时登记吴淑珍为有权签章者。 

    惟因当时已有媒体爆料吴景茂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之帐户有问题,故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并不同意吴景茂设立信托帐户,吴淑珍于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仅有以吴景茂名义设立之个人帐户,而未有信托帐户。 

    吴淑珍在前揭时间以吴景茂名义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开户后,因其子陈致中业已自美学成返国,故就上开银行之法律、信托及投资理财等事务,均由陈致中与理财专员徐立德直接洽谈处理。 

    吴景茂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完成开户手续后,即依吴淑珍之指示,陆续将原存放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内及Carman Tarding Limited公司帐户内之项,全数转存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之吴景茂帐户: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 Tarding Ltd帐户转入美金300万元。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 Tarding Ltd帐户转入欧元(EUR)159万4616.93元,折合美金189万3747元。 

94年12月20日,自Carman Tarding Ltd帐户转入南非币(ZAR)198万6200.61元,折合美金31万4481元。 

95年3月9日,自Carman Tarding Ltd帐户转入美金48万7241.45元。 

94年12月至95年2月间,自Carman Tarding Ltd帐户,陆续移转投资价值约美金1285万6464元。 

95年3月31日,自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转入美金23万8948.16元。 

95年5月15日,自新加坡标准银行吴景茂帐户转入美金93万7470.58元。

    吴景茂、陈俊英为配合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之汇款,复由陈俊英向不知情之陈和升借用名义,并以陈俊英、陈和升联名方式,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开设帐号32927号之帐户供用。

    嗣蔡铭哲于95年1月24日,从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32201号帐户汇美金15万元至前述陈俊英、陈和升联名帐户内,再由吴景茂、陈俊英依吴淑珍之指示,于95年2月8日将美金15万元汇入吴景茂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户内藏匿。

    原存放陈俊英、陈和升在新加坡标准银行帐号125419、125420号帐户内之美金35万元,于不详时间转存陈俊英、陈和升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户藏放。后因泽西岛金融情报中心透过艾格蒙安全网路,将吴淑珍以吴景茂名义设立Carman Trust公司,资产最高约达美金1600万元,相关资产疑为贪污所得等情,通报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经当时之调查局长叶盛茂将前述情资陈报总统陈水扁先生。而陈水扁、吴淑珍为恐藏匿新加坡之款项遭查觉,乃由陈致中通知理财专员徐立德,经徐立德请陈俊英签署文件后,于96年2月12日,将陈俊英、陈和升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户内之美金35万7562.19元,全数转入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之吴景茂帐户内,并于96年2月14日再转至黄睿靓在瑞士之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帐户内藏匿。

    6.陈水扁、吴淑珍透过蔡铭哲、蔡美利、蔡铭杰及郭铨庆所提供帐户洗钱部分(详见附图八:蔡铭哲、蔡美利、蔡铭杰美林国际银行、标准银行、瑞士信贷银行、大华银行相关帐户资金流程图):

    蔡铭哲为隐匿其与陈水扁、吴淑珍共同贪污之款项,并协助陈水扁、吴淑珍将犯罪不法所得汇至国外藏放,除帮吴淑珍出面向亦同具洗钱犯意之郭铨庆借用其妹郭淑珍在瑞龙银行(Clariden Bank Zurich)、香港之摩根史坦利银行(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等帐户供用,并请郭铨庆代觅其他人头帐户供作汇款之用外;复自行提供美林国际银行(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 Limited)帐号16V-10260号蔡铭哲帐户、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50号蔡铭哲与林碧婷联名帐户、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Credit Suisse, Singapore)帐号32201号蔡铭哲帐户、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32173号蔡铭哲与林碧婷联名帐户、香港标准银行(Standard Bank Asia Limited, Hong Kong)帐号125231号蔡铭哲、林碧婷联名帐户等银行帐户,做为转汇洗钱之用。

    蔡美利与吴淑珍为多年之同学兼好友,其为协助吴淑珍藏匿贪污等犯罪不法所得钱财,而基于洗钱之犯意,除帮吴淑珍自国内将部分犯罪所得辗转汇至国外,复提供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1号蔡美利帐户及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55号蔡美利、黄接意、黄思翰之联名帐户,做为吴淑珍犯罪所得钱财流窜洗钱之用。 

    吴淑珍为将其与陈水扁在国内共同贪污之不法款项汇至国外藏匿,而请蔡铭哲协助洗钱之情形如下: 

    93年6月间,吴淑珍请蔡铭哲将新台币4000万元汇出国外,旋蔡铭哲商请郭铨庆帮忙汇款,郭铨庆乃借用不知请之董恩赐、李慎一之银行帐户,分笔将新台币4000万元结购美金而陆续汇入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0号之蔡铭哲帐户内:

93年6月17日,从董恩赐在台湾土地银行国外部帐户结汇美金28万7771.13元。 

93年6月18日,从董恩赐在台湾土地银行国外部帐户结汇美金9万4865.10元。 

93年6月21日,从董恩赐在台湾土地银行国外部帐户结汇美金10万6646.67元。 

93年6月24日,从李慎一在台湾土地银行国外部帐户结汇美金39万9980元。 

93年6月25日,从李慎一在台湾土地银行国外部帐户结汇美金29万7156.82元。

    93年8月间,蔡铭哲又将吴淑珍所交付之新台币2000万元转请郭铨庆汇出国外,郭铨庆即向不知情之丘秀贞、洪民伍借用银行帐户,将前述新台币2000万元结购美金汇至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0号之蔡铭哲帐户内:

    93年8月31日,从丘秀贞在合作金库银行五洲分行帐户结汇美金29万3469.51元。

    93年8月31日,从洪民伍在合作金库银行五洲分行帐户结汇美金29万3469.51元。 

    94年5、6月间,吴淑珍另行交付美金25万6000元现钞及美金18万6000元旅行支票(旅行支票部分系马维辰暨其家人所致送),请蔡铭哲汇出国外,蔡铭哲乃又委请郭铨庆处理。

    就美金现钞部分,郭铨庆因系力丽集团负责人,认该集团所属关系企业人员常因业务出差,有使用美金现钞之需要,而自行购入,并签发:

    发票人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台湾土地银行长春分行、发票日94年5月26日、金额新台币309万元; 

    发票人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华南商业银行民生分行、发票日94年5月26日、金额新台币309万元;

    发票人力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台湾银行松江分行、发票日94年5月26日、金额新台币86万5200元等支票三纸,存入郭铨庆所使用之高雄银行台北分行帐号238210360812号之王淇卿帐户;另由裴慧娟于94年6月1日先将新台币现金86万5200元存入该帐户,再随即自该帐户提款新台币350万元汇至其个人在台湾银行松江分行开户而实际提供郭铨庆使用之帐户,并于同日结购美金11万1487.73元,汇入蔡铭哲、林碧婷在香港标准银行帐号125231号之联名帐户内。另就美金旅行支票部分,郭铨庆则在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国外部,先于94年6月6日分别以王淇卿、林妙如、朱林徽光名义卖出各美金1万3000元旅行支票,另以锺莉燕名义卖出美金1万元旅行支票、裴慧娟名义卖出美金1万5000元旅行支票;继而又于94年6月15日及6月23日分别以丘文珠、林秀玲、连美涓、詹淑津、苏如妍、裴慧娟名义卖出各美金1万5000元旅行支票,所得之新台币均先汇入卖出旅行支票名义人各自于台湾土地银行长春分行所开立而供郭铨庆使用之帐户,嗣即于各次卖出美金旅行支票后一、二日内全部汇入前述王淇卿高雄银银台北分行帐户,再分别于94年6月9日、14日、27日以提领现金后汇款方式,转入郭铨庆向不知情之丘秀贞、李慎一、洪民伍等人所借用之台湾银行松江分行帐户各新台币300万元、340万元、381万3407元,并由丘秀贞、李慎一、洪民伍分别于款项汇入当日即结购美金9万5833.87元、10万8181.38元及12万1533.29元,汇入蔡铭哲、林碧婷在香港标准银行帐号125231号之联名帐户内(详见附图九:资金流程图)。 

    从董恩赐、李慎一在台湾土地银行国外部及丘秀贞、洪民伍在合作金库银行五洲分行等帐户,将新台币6000万元结购美金汇入蔡铭哲在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0号之帐户后,蔡铭哲随即于:

    93年7月9日将其中美金40万元汇入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50号蔡铭哲、林碧婷联名帐户内,再依序转汇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32173号蔡铭哲、林碧婷联名帐户及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32201号蔡铭哲帐户,最后于95年1月24日,将其中美金15万元汇进吴淑珍所控管之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32927号之陈俊英、陈和升联名帐户内,再转汇至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之吴景茂帐户内藏放。 

    93年10月6日,将其中美金58万元直接汇进吴景茂在新加坡标准银行帐号124709号帐户内藏匿。 

    93年11月12日,将美金60万元先行汇入香港标准银行帐号125231号之蔡铭哲、林碧婷联名帐户内,再连同借用裴慧娟、丘秀贞、李慎一、洪民伍等帐户汇入之美金44万2000元,及郭铨庆为「经济部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案而向吴淑珍行贿之美金273万 5500元等款项,一并转汇新加坡标准银行之吴景茂及Carman Trading Ltd等帐户藏匿。 

    吴淑珍利用其总统夫人之影响力,指示时任内政部长之余政宪,共同违背职务使力拓公司取得「经济部南港展览馆新建工程」标案后,力拓公司董事长郭铨庆为交付吴淑珍贿款,乃于93年5月31日至同年6月16日之间,将贿款新台币9180万9398元,依当时汇率折合美金273万5500元,从郭铨庆、郭淑珍、裴慧娟、詹淑津等人在台湾土地银行国外部之帐户,先行汇入郭淑珍在瑞龙银行(Clariden Bank AGZurich)帐号12839号之帐户内存放。再于93年12月1日,从前开郭淑 
珍帐户,将美金273万5500元全数汇至蔡铭哲、林碧婷在香港之标准银行帐号125231号帐户内(详见附图十:郭铨庆为南港展览馆案支付273万5500美元资金流向)。

    嗣蔡铭哲复遵从吴淑珍之指示,将前揭贿款,连同透过郭铨庆借用董恩赐、李慎一、洪民伍、丘秀贞、裴慧娟等帐户而转汇前述蔡铭哲、林碧婷联名帐户内之相关款项,分别洗入新加坡标准银行帐号125081、125115号之Carman Trading Limited帐户及帐号124709、124726号之吴景茂帐户内藏匿:

93年11月22日,汇美金50万元至CarmanTradingLimited帐户内。 
93年12月9日,汇美金176万元至吴景茂帐户内。 
93年12月16日,汇美金44万元至吴景茂帐户内。 
94年6月16日,汇美金61万5000元至吴景茂帐户内。 
94年8月11日,汇美金57万元至吴景茂帐户内。

    达裕公司得陈水扁、吴淑珍、蔡铭哲、李界木等人之协助,顺利出租出售「龙潭科技工业园区」土地而解决财务危机后,蔡铭哲即在上开案件进行期间,分次为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等人向达裕公司实际负责人辜成允收取合计美金1198万元贿款,并依吴淑珍之要求,为掩饰本件贪污贿款之资金流向,指示辜成允将相关贿款存入其向郭铨庆商借而供洗钱之用之郭淑珍在瑞龙银(Clariden Bank Zurich)帐号12839号及摩根史坦利银行(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帐号16H3435号等帐户内(详见附图十一:辜成允为达裕龙潭土地案支付约新台币4亿元之资金流向)。 

    旋辜成允于:自93年1月20日至同年3月2日止,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 Hong Kong)帐号HK502377872号之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帐户,汇出合计美金880万元至郭淑珍在瑞龙银行之帐户内。

    93年3月1日,从中国信托银行香港分行帐号904130011913号之蔡国屿帐户,汇出美金50万元至郭淑珍在瑞龙银行之前开帐户内。

    93年3月23日及93年4月13日,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之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帐户,分别汇出美金150万及118万元至郭淑珍在摩根史坦利银行之前述帐户内。 

    汇入郭淑珍在瑞龙银行帐户及摩根史坦利银行帐户内合计美金1198万元。除将部分款项汇回国内,用以归还郭铨庆先前在国内交付蔡铭哲转交吴淑珍之新台币1亿元贿款外,尚应付给陈水扁、吴淑珍之美金600万元,则于:由具有洗钱犯意之蔡美利出借帐户供用,再于93年5月3日,从郭淑珍在摩根史坦利银行帐户,汇美金100万元至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1号之蔡美利帐户内;另于93年5月6日,从郭淑珍之瑞龙银行帐户,分三笔汇出合计美金300万元至前述美林国际银行之蔡美利帐户内。 

    嗣于93年6月11日,蔡美利再将合计美金400万元汇入吴淑珍控管之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7100272号之Awento Limited信托公司帐户内藏匿。

    93年5月6日,从郭淑珍之瑞龙银行帐户另汇美金227万5000元至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0号之蔡铭哲帐户。再由蔡铭哲于93年6月14日将美金200万元转汇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7100272号之Awento Limited信托公司帐户内藏匿。 

    至于蔡铭哲受分配之贿款美金238万元,则于:93年4月13日,从郭淑珍之摩根史坦利银行帐户汇美金149万元至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55号之蔡美利、黄接意、黄思翰联名帐户内。再于93年4月27日,将其中一半之美金74万5000元汇至蔡铭哲在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0号帐户内存放;另外一半之美金74万5000元,则由蔡铭哲赠予蔡美利,而于同(27)日转汇蔡美利在美林国际银行帐号16V-10261号之帐户内存放。

    93年4月14日,郭淑珍再汇美金89万元至蔡铭杰所提供之陈慧娟在美林银行(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Smith Inc.)帐号16V-10239号帐户内存放。 

    蔡铭哲所收受之前揭贿赂美金238万元,嗣由蔡铭哲、蔡铭杰、蔡美利等人,于97年11月12日至97年12月4日间,全数缴交本署扣案。

    7.陈水扁、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吴景茂、陈俊英等人共同将藏匿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款项洗钱至其他国家部分:

    陈水扁、吴淑珍除前述业已辗转洗至吴景茂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户内隐匿之款项外,迄至95年6月间止,尚有至少新台币7亿4000万元以上之来源不法现金(上开现金来源不法部分另行侦办中),藏匿在以陈俊英名义向国泰世华银行租用之保管室中。嗣因陈幸妤夫婿赵建铭涉嫌内线交易遭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办(即俗称台开案),社会舆论哗然,且施明德亦发起「反贪腐倒扁」行动,即俗称红衫军倒扁事件。陈水扁、吴淑珍为防藏匿在国泰世华银行保管室中之巨额现金遭查获,乃先由陈水扁于95年6月间,指示时任总统办公室主任之林德训,出面洽请国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经营团队成员蔡镇宇代为处理前述巨额现金搬移藏匿事宜而遭拒后,继而由吴淑珍商请杜丽萍(另行侦办)会同吴景茂及陈俊英等数人,基于共同洗钱之犯意联络,将巨额现金新台币7亿4000万元从国泰世华银行保管室搬离他藏。

    嗣吴淑珍因触犯与陈水扁共同诈领国务机要费等罪嫌,而于95年11月3日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提起公诉。继而因泽西岛金融情报中心于95年12月5日及同年12月11日,透过艾格蒙安全网路,将吴淑珍以吴景茂名义设立Carman Trust公司,资产最高约达美金1600万元,相关资产疑为贪污所得等情,通报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并函明希望该洗钱防制中心将上开资料提供予审理吴淑珍涉嫌贪污案件之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参处,惟当时之调查局长叶盛茂却将前述情资直接陈报总统陈水扁先生。而陈水扁、吴淑珍为恐藏匿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户内之贪污所得款项亦遭发觉,乃与陈致中、黄睿靓共同基于隐匿犯罪所得之洗钱犯意联络,由陈致中、黄睿靓接手处理相关洗钱事宜: 

    于95年12月15日,陈致中为出国觅洽理财专业机构人士将藏匿瑞士信贷银行吴景茂名下之帐款他移,不顾其母吴淑珍甫因国务机要费案件前往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出庭而昏倒就医之情,仍于同日下午独自从台北搭机出境飞往东京,翌(16)日再由东京入境美国芝加哥转纽约,后于同年月19日由芝加哥飞往东京,再于翌(20日)从东京入境返国,用以隐藏曾从东京飞往美国洽事之行踪。

    嗣陈致中于前述返国翌(21)日,即由来台之瑞士美林银行人员前赴台中,协助黄睿靓办理在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Merrill Lynch Bank(Suisse)SA-Geneva〉开户合约等手续。旋于96年2月15日完成开户,由黄睿靓以《Sorbona  
》及《Sorbona 》等代号,在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分别开立帐号464525、464528等二个帐户供用。

    又陈致中、黄睿靓仿前述吴景茂透过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设立Awento Limited公司与透过新加坡标准银行设立Carmen Trading Limited公司等模式,由黄睿靓与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签订信托契约,委由该银行于96年5月间在开曼群岛成立挂名之宝昌(Bouchon Ltd.)公司,并在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开设帐号467683之投资帐户及帐号467722之储蓄帐户,供作信托资产理财之用,并藉以掩饰资产真正所有权人之身分。而上开信托之主要受益人登记陈致中、黄睿靓子女及陈幸妤等人,另上揭宝昌信托公司之帐户则授权陈致中为代理人,用以控管帐户内所有资金之流向。

    黄睿靓在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办理开户后,陈致中随即指示理财专员徐立德请陈俊英签署文件,于96年2月12日将陈俊英、陈和升在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32927号帐户内之美金35万7562.19元,全数转入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号33398号之吴景茂帐户内。再由吴淑珍指示吴景茂签署取款文件,于96年2月14日,从前开瑞士信贷银行新加坡分行帐户汇出美金2094万6000元,于翌(15)日存入黄睿靓在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之《Sorbona 》帐户内,另于93年3月1日,再汇出美金14万0232.62元至《Sorbona 》帐户内。

    宝昌公司在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开户后,于96年5月21日,从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之黄睿靓帐户,转存美金约1100万元至宝昌公司在同银行467683帐号之投资帐户内,另转存美金1000万元至帐号467722号之储蓄帐户内。

    又陈致中为分散资金被查获之风险,另委由设于瑞士苏黎士之苏格兰皇家库斯银行(RBS Coutts Bank AG),于96年9月27日为陈致中设立Galahad Management S.A Belize公司,并以陈致中为受益人而在苏格兰库斯银行开户,帐下经济持有权仍属陈致中所有。嗣陈致中于96年10间某日,以署名《Evelyn Perkins》之电子邮件通知美林银行旗下信托公司,撤销原交付信托资金中之美金1000万元,并于96年11月21日,将宝昌公司帐号467722号帐户内之美金1000万元移转至陈致中控制之苏格兰皇家库斯银行(Coutts Bank)Galahad Management S.A帐户内藏匿。

    嗣因《Sorbona 》、《Sorbona 》、宝昌公司及Galahad Management S.A等上开帐户内有巨额资金在短期内频繁流动,且黄睿靓、陈致中对前述资金转移之经济背景,未能给予相关银行合情之理由,乃经瑞士联邦检察署调查发现前开洗钱嫌疑,而于97年1月9日查扣(冻结)宝昌公司(Bouchon Ltd)在瑞士美林银行日内瓦分行帐户及Galahad Management S.A公司在苏格兰皇家库斯(Coutts Bank)银行帐户内合计约美金2100万元之款项,并向我国司法当局(检察机关)申请司法协助,而查获上情(详见附图十二:资金流程图)。

    8.陈水扁、吴淑珍隐匿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帐户内剩余贿款部分(详见附图十三:陈水扁、吴淑珍等利用吴景茂、黄睿靓等人名义开立海外银行帐户资金流程图):

    陈致中、黄睿靓隐藏在瑞士美林银行及苏格兰皇家库斯银行合计约美金2100万元遭瑞士联邦检察署查扣(冻结)之同时,开曼群岛金融情报中心亦于96年12月12日及97年1月18日,透过艾格蒙安全网路,将黄睿靓、陈致中疑涉洗钱之情资,通报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而上开洗钱犯罪资料复经时任调查局长之叶盛茂于96年12月至97年1、2月间,再度向陈水扁陈报而泄漏之。

    陈水扁、吴淑珍在获悉上情后,明知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td.公司帐户中留存之美金191万8473.44元,乃收自达裕公司实际负责人辜成允给付之贿款,竟冀图湮灭前开事证,由陈水扁于97年2月1日在总统府召见吴澧培(另行侦办中),告以有笔美金200万元捐款可供从事拓展台湾国际外交之事务,吴澧培乃提供在香港开户而设在英国之高盛国际银行(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之四个帐户,供陈水扁做为汇款之用。

    旋陈水扁、吴淑珍即基于共同之犯意联络,由吴淑珍签署相关文件,于97年2月21日,从Awento Limited帐户各汇美金50万元至高盛国际银行帐号011-22035-7、011-21840-1之Angara Enterprises Group Ltd公司帐户及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公司帐户内,另汇美金41万8473.44元至帐号011-22685-9之Foreverise Investments Ltd公司帐户内。

    陈水扁、吴淑珍二人即以上开方法,假捐款之名而将原留存在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Limited帐户内之贪污所得款项美金191万8473.44元全数汇出,并随即于97年2月29日将Awento Limited帐户结清销户,用以湮灭曾用上开帐户洗钱之事证。

    嗣经本署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查得上情,吴澧培乃于97年12月4日,将前揭款项汇回国内之兆丰国际商业银行南京东路分行帐号07053008399之吴澧培帐户内,交由本署圈存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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