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诚事件的最大问题:“无所本” 陈光诚被当地政府(中央政府应该也知道)限制人身自由一年半,这点应该没有任何争议。 在陈光诚被当地政府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年半中,陈光诚是中国公民,这一点应该也没有疑问。 陈光诚事件的最大问题,对中国政府来说,就是限制公民陈光诚人身自由一年半的做法,到目前为止没有说法,无所本,也就是找不到任何法律的或者行政的条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在中国现有的所有法律规章中,未经法律审判前,可以限制一个中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据只可能来源于两个本子: 第一个本子就是今年人大刚通过的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个本子的第六章从第六四条到七十九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直到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谷开来作为杀人嫌疑犯送交司法部门,应该依据这个本子,所以谷开来在未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这是有所本。 第二个本子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这个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中的第三款规定:纪检委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中国国家监察部好像也有类似规定,双规只适用于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薄熙来肯定是按照“双规”的党规被限制人身自由。最近有报道讲是“异地休养”不是“双规”,其实都是一回事,因为人身自由是被限制住了。当然,这个双规的规定和宪法第三十七条相违背,存在矛盾,但宪法序言里规定党对国家的领导,当然党规也就高于宪法。不过不管怎么说,薄被双规限制人身自由,也是有所本。 但陈光诚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年半之久,却是无所本。 对陈光诚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从形式上看有点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第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而陈光诚不是犯罪嫌疑人。第二监视居住要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对陈光诚的限制人身自由是由当地政府村委会执行。所以对陈光诚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肯定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这个本子。 陈光诚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双规管不着他。因此,限制他人身自由的依据,不可能用到中共纪委的工作条例本子,和国家监察部的有关本子。 那么对陈光诚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年半的原因,和法律行政依据是什么呢?到目前为止,中国中央政府和山东地方政府没有任何人,出来讲清楚说明白这件事,看来是无所本。无所本,没有任何法律或行政条条为依据,就可以限制一个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达一年半之久,太不把宪法当回事了吧?陈光诚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有所本,这个本是宪法第三十七条。但陈光诚却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年半之久,却是无所本。无所本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做法,压倒践踏了有所本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这不是文明,这是野蛮。 相关链接: 中美法律比较:陈光诚是否可以代表他人打官司? 从易牙,王国福,到重庆唱红歌“母死不奔丧” 处置薄符合中国的游戏规则而且有进步 我也悼念方励之先生 茉莉花革命在中国发生比较难的两个可能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