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國的官方媒體就容忍適度腐敗展開唇舌之戰,不少網絡人士也加入戰團。不少人士一聽說容忍適度腐敗,就跳腳,就義憤填膺,認為對腐敗必須零容忍。 而那些認為可以適度腐敗的人士則認為,反正也沒有辦法徹底根除腐敗,不如適度寬容腐敗。甚至有人提出適度腐敗有益論,認為過于謹慎廉潔,在情理上講不通。 毫無疑問,對反腐敗零容忍的觀點占據道德至高點。但因為沒有任何可行性方法,這類觀點也只有停留在口頭上,共產黨當局從來就是堅持口頭反腐敗,從來就是堅持所謂的零容忍的,結果只是越反,腐敗越多。 而那些鼓吹適度腐敗的人士則被戴上腐敗分子及其幫凶的帽子。適度容忍腐敗,如果沒有任何制度開規範這個“度”的時候,那適度容忍就變成了全面容忍了,那就乖乖不得了了。 表面看起來,好象左右為難,怎麼着也不是,兩種觀點完全沒有交集。 其實不然。 中國為什麼這麼多腐敗?除了文化原因,人的素質原因,道德原因,等等之外,最關鍵的原因是制度問題,是制度上有漏洞,而且是漏洞百出。 貪官污吏,甚至包括普通老百姓,每天都在鑽法律和制度的空子。所以,對這樣的腐敗,應不應該容忍呢?在我看來,真的應該適度容忍。誰讓你法律有漏洞,制度有漏洞呢?既然有漏洞,為什麼我不能鑽?何錯之有啊? 所以,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麼法律有漏洞,就修改什麼法律,什麼制度不完善,就完善這個制度。 而給腐敗分子設立一個有效期。在法律和制度的漏洞被填補之前所發生的腐敗,採取寬容的態度。而在漏洞被填補之後所發生的腐敗,則採取零容忍。 舉一個例子,現在中國社會的反腐機制基本上是被動反腐敗,也就是說需要有人舉報,或者當一個官員沒有出事之前,也沒有任何人舉報之前,沒有任何機制主動去審查他的財產,以及為官過程中的不良行為的。而一旦有人舉報而被立案,或者因為別的什麼原因而出事,則才有機會追究他以前為官過程中的所作所為。 這樣的反腐敗制度實際上有很大的漏洞。比如說剛剛出事情的薄熙來,要是沒有王立軍夜闖美國領事館,就沒有機會揭露他的腐敗行為。 所以,制度的完善是根本的。只有制度完善了,才能有效的防止腐敗,也才能有效的打擊腐敗。 比如說以前有人提議的幹部任免制度,在一個幹部從一個崗位到另一個崗位轉換的時候,進行離職審計。這應該是個好主意。如果離職審計的時候發現問題,就可以及時處理。一旦他通過了離職審計,那麼在離職審計之前所有的貪污腐敗的賬,如果在離職審計之後才被挖出來的話,這筆賬應該算到審計人員的身上,而對離職之人則一筆勾銷。 這樣對反腐敗形成一個有效期制度。 同樣的,如果是因為制度有漏洞,法律有漏洞的話,在漏洞被填補之前,所鑽法律空子制度空子造成的腐敗,也應該寬容對待,誰叫你有漏洞給人鑽的呢。 當時一旦法律和制度被修改,漏洞被填補,從那時候起,則對腐敗採取絕對不容忍的態度。這是另外一種有效期制度。 中國政府關於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一直沒有能夠出台,阻力很大。為什麼呢?誰在阻止這樣的制度出台呢?如何克服呢? 其實辦法有的是。比如說可以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做法。比如說對財產申報制度之後新上任的省部級官員,採取必須完全申報的政策。你要當官,要做公務員,你必須公開你及你家屬的財產狀況。這是對新人的新辦法。 但如果你在財產申報制度出台之前本來就是省部級官員,你沒有被升職,那你就無須申報財產。當然,你如果想升職,你就必須公開申報財產。這就是對老人老辦法。 我想,這也是一種有效期制度。如果財產申報制度這樣出台的話,那可能阻力就小很多了。 中國社會現在腐敗遍地,那些貪官污吏把所貪得的財產,往國外轉移,這樣對國家是十分不利的。 當務之急,應該儘快修改制度,進行改革,包括政治體制,財產申報制度,官員離職審計,等等制度化改革。同時對新制度實施前的腐敗行為,可以實行一定程度的寬赦;對新制度實行之後的腐敗採取絕對零容忍制度,等等。 對反腐敗實行有效期制度,可以避免官員財產往國外轉移,同時可以集中力量對付在有效期內的腐敗行為。 總之,制度化是十分重要的,零容忍也是十分重要的,但零容忍不能只在嘴巴上喊,必須靠制度落實。 所以,我認為實行反腐敗有效期制度是可行的。當然具體的制度需要具體不同的有效期和不同的做法。 當然,反腐敗有很多種有效做法,只是看當局有沒有真想反腐敗。現在的當局往往把反腐敗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作為整人的工具,這是要不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