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UNCHR)负责起草。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1882-1945)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E. Roosevelt,1884-1962)任主席。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还有: 委员会主管(director)加拿大籍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John P. Humphrey,1905-1995)是主要起草人。 副主席中国的张彭春(Peng-Chun Chang,1892-1957)、 黎巴嫩的夏尔·马利克(1906-1987)和 法国的勒内·卡森(1887-1976)等人。 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表决时,当时联合国的成员国中,48票赞成此文件,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未投票。 弃权的国家是: 乌克兰、白俄罗斯、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南斯拉夫、南非、沙特阿拉伯。 前6个国家当时被称为“苏联集团(Soviet bloc)”。它们弃权的理由,苏联代表维辛斯基(1883-1954)说,是为了《宣言》第13条中的“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因为在这些国家中,个人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而不能分割开的。 南非弃权的原因是,出于当时南非种族隔离的状况,它认为人们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不应该被列入《宣言》之中。 沙特阿拉伯弃权的原因是为了第16条(关于婚姻平等)和第18条(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 缺席的2个国家是:洪都拉斯和也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