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系列文章“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中策与下策”的第三篇。在前文中,我们分析了职业移民申请中“特殊人才”(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 Eb-2)两类申请,并依据其长短利弊分别将Eb-1A归结为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将NIW Eb-2归结为职业移民的“中策”。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另外一种职业移民申请类别: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这个类别虽然不具备Eb-1A和NIW的某些优势,却有着其他常见类别所不具备的长处,可谓职业移民申请的“中策”。
三、中策之二: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员(Eb-1B)属于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Eb-1)。与前文讨论过的“特殊人才”( Eb-1A)和“国家利益豁免”(NIW)相比,Eb-1B的最大区别在于,它受美国雇主和工作职位的限制。所以,尽管Eb-1B具有 EB-1A和NIW这两个类别的某些长处,却缺少这两个类别不受美国雇主限制的优势。
先看下Eb-1B的长处。
长处之一,EB-1B对申请人本身学术条件的要求低于EB-1A。这意味着达不到EB-1A要求的科研人员,可能符合EB-1B的条件。(关于Eb-1A的条件,请参照前文《职业移民申请的上策、中策与下策(一)》,见http://www.niwus.com/art071105.html)。 比如,EB-1A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十项条件中必须至少符合三条。而Eb-1B只要求受益人在所列出的六项条件中符合两条。这六项条件分别是: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被选为高标准专业协会的会员; 3. 得到过专业媒体的报导; 4. 在专业领域有重大创见; 5. 发表过专业论文; 6. 评判过同行的工作;
对于许多科研人员来讲,如果已经有论文出版,便至少会满足Eb-1B的两项基本要求。在满足基本要求后,移民局还要看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强弱。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移民局在审理Eb-1B时对受益人学术条件的要求会比较宽松。从法律要求和移民局的实际审理标准来看,Eb-1B的批准难度可以说介于Eb-1A和NIW之间。
长处之二,与Eb-1A一样,Eb-1B很少受到职业移民排期的影响。在目前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排期的情况下,这一优势更显突出。受益人可以同时递交I-140 Eb-1B和I-485,可以大大缩短获得绿卡的时间。对第一类优先(Eb-1)的这一长处,前文已有讨论(见http://www.niwus.com/art071105.html),在此不再赘述。
长处之三,与Eb-1A和NIW一样,Eb-1B不需要经过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美国雇主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外籍研究员或教授直接提出I-140申请。这一长处简化了申请环节,缩短了申请时间,降低了申请费用,而且也大大减少了移民申请中的不确定因素。
再看一下Eb-1B短处。与Eb-1A和NIW相比,Eb-1B的最大短处在于缺少灵活性。这表现在法律对于Eb-1B条件的许多刻板要求中。在此,我们只列举三条最明显的短处。
短处之一,Eb-1B受美国雇主的限制。外籍研究员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请,而是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与Eb-1A和NIW不同,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Petitioner)和受益人(Beneficiary)是分开的。比如说,赵博士符合Eb-1A、Eb-1B和NIW三种类别的申请条件。因为Eb-1A和NIW均不需要美国雇主支持,所以赵博士可以抛开美国雇主自己提出申请。职是之故,如果赵博士申请Eb-1A和NIW,那么他既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与此不同,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必须依靠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在Eb-1B申请中,赵博士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赵博士自己是受益人。由于受到美国雇主的限制,Eb-1B受益人在转换雇主方面便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性。
短处之二,Eb-1B 对工作职位要求严格。如果作为杰出研究员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雇主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如果通过杰出教授来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大学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Tenure或tenure-track。(有关移民局如何解释“永久性”职位,请参考拙文《关于EB-1B 杰出教授/研究员申请的问与答》,见http://www.niwus.com/art0012.html。由于博士后工作不属于“永久性”职位,所以尽管许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学术条件上已经符合了Eb-1B的要求,却无缘申请Eb-1B。事实上,这已经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多申请Eb-1A NIW两个类别的主要原因。
短处之三,Eb-1B对工作性质要求严格。按照法律,Eb-1B的受益人必须是研究人员或大学教师,工作性质必须是以“研究”(Research)为主。这一要求使得许多工作性质集中在工程(Engineering)方面的专业人士无法申请Eb-1B。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和工程之间难以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移民局却会以工作性质不属于“研究”而属于“工程”为由而拒绝批准 Eb-1B申请。在确定工作性质是“研究”还是“工程”时,移民局并不完全按照工作职位的名称,而是主要依据工作职责。所以,“工程师”职位并不意味着自动不符合Eb-1B的要求。许多研究人员虽然拥有“工程师”的职位,却主要从事研究工作。由此,对于“工程师”是否符合 Eb-1B对工作性质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过,在工作性质要求上,Eb-1B显然缺少Eb-1A和NIW的灵活性。
除了以上三点以外,Eb-1B在对美国雇主雇用全职研究人员的数量以及受益人的学术经验方面都有刻板的要求。笔者对此已在拙文《关于EB-1B 杰出教授/研究员申请的问与答》有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http://www.niwus.com/art0012.html。
综合考虑以上的长短利弊,我们将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员申请归入职业移民申请的“中策”。对NIW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照我所近期批准的Eb-1B案例,初步比较一下自己的条件如何,也可将简历email给本所律师(zliu@niwus.com),以就申请的可行性做免费评估。相关EB-1B案例请见http://www.niwus.com/successstories_Eb1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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