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没有“先救人、后算账”的法律
美国的医疗费高得惊人,有个头疼脑热之类的小病,,朝医院一走就是几十、几百美元地花,做个肿瘤切除、心脏搭桥等大手术,没有几万、十几万美元是下不来的。因而好多到美国旅游、探亲的人,大把大把地从国内往这带药,有了大病重病赶紧往国内跑,更有一位老人,因为病情危急,来不及回国,送进当地医院,病都治好了,一见医院的天价账单,顿时吓的、愁的绝气身亡。
但也不断地听人说,天无绝人之路。在美国,得了大病急病不要怕,只要送进医院,医院不管你来自哪里、什么身份、有钱没钱,都会把你收下来,给予良好救治。
据一些朋友讲,美国医院和医生如果因为钱的问题而拒收危重病人,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与严惩。
美国真的有这样一个普惠大众、充满人道主义的医疗法规呢?
有的说,是有一些老人得了大病,送到医院,医院把他治好了,没有收他什么钱,但这是他运气好,碰上了好人……如果要在法律上把这类的事明确起来,不大可能;有的说,如果都这样,先治病后算账,医院大门还不挤烂了?有的说,先治病、后算账,落下的大批医疗费谁来出?更有的斩钉截铁地断言,这只是痴人说梦,东方夜谭,我活了大半辈子了,从未听说更未碰到这样的美事;也有一些多少了解美国国情的人士推测说,美国是个万花筒,什么样的奇人都有,什么样奇事都可能做得出来……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美国到底有没有一个先看病、后算账的法律呢?
上网一查,明白了:有,真的有,这个法律的名字叫《紧急医疗护理和劳动法》(EMTALA),亦称“反抛弃病人法”。只是法中没有“先治病、后算账”的字眼,这个说法太笼统,缺乏法律应有的严谨与界定,把它说成“先(抢)救人、后算账”可能更确切些。
“反抛弃病人法”是美国国会 于1986年通过并施行的。当时立法的背景,一是数以千万计的美国人无医保或保额不足,无力支付昂贵医疗费;二是医院因为钱的问题而拒收需要急救病人的事呈上升趋势。
“反抛弃病人法”规定,不论患者是否有支付能力或处于何种保险状态,医院的急诊部门必须为所有急诊病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和“稳定化”处理;如果急诊医院自身没有条件达到这一要求,或者为给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救助、而转院风险又低于益处的情况下,可将病人转移到别的医疗机构。法律禁止医院要求病人首先获得从保险公司获得紧急救护的许可,除非救护程序已经开始。2002年,对EMTALA进行修正时,又将受益人群扩大到产科和精神疾病的一些部门 的病人。
“反抛弃病人法”还规定,如果医院违反了EMTALA,病人可向各州的医疗保险和补助中心(CMS)投诉。一旦确认属实,对于严重危害到病人安全 的违规事件,CMS可以在23天内终止医院的医疗提供方协议(切断了医院的财路),并由检察长来决定是否对医院罚款,每起违规案例最高 可罚5万美元;违规的医生也会被处以最高5万美元的罚金,严重违规者更会被吊销行医资格。受到伤害的病人则可获得7500到175000美元赔偿。
EMTALA施行20多年的结果显示,“反抛弃病人法”在确保没有人因为无钱治疗而被医院拒之门外起了很大作用,得到了绝大部分医院和医生的认同。但也出现了一些意料中的负面效应 :前往医院急症室的病人有很多并非处于危急状况,导致病人等待时间过长,治疗成本增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也有上升,仅2000年,全美医院急症病人欠费数额达216亿美元,需要政府支付;经过医生医疗检查,发现并非紧急情况的,许多医保公司拒付检查费用,增加了医院的经济压力,因而曾招致一些人的不满,一些医生团体 表示要限制EMTALA的应用范围,应由医保基金和私人保险公司来为EMTALA所规定的检查和救治埋单。
作为EMTALA直接受益者的病人与亲属,需要认真解读该法有关医院紧急救护的救治内容与程度:一是必要的医疗检查;二是对病人进行“稳定化”的理;三是有关病人转院的若干规定。三条中,最可能产生误解的是“稳定化”处理。什么叫“稳定化”处理,笔者尚未见到权威性的解释,仅从字面看,应该是经过急诊部门的紧急救治,病人已经脱离危险,病情已经稳定,而不是要求医院必须病彻底治好。不过也有一些医院和医生,在病人的病情获得稳定后,仍然秉承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行医宗旨,法外施恩,对病人进行超出法规界限的后续治疗,有的直到病人的病根被拔除、病人的健康基本或完全恢复。
这有力地说明,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医务人员的高尚医德是分不开的,是成功抢救危重病人生命缺一不可的联体兄弟。人们将会牢记为了制定及忠实履行“反抛弃病人法”的法界及医界众多仁人志士及白衣天使们的大功大德,向他们由衷地道声谢谢,谢谢,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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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梦没想到,一句话免了她天价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