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任意剝奪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國地籍之探討》(1) (討論稿)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㈠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㈡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中國的確是“任意“剝奪了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 中國對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的任意剝奪,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 二是合理性(中華文明和世界文明的角度)。 三是法律程序。 現在讓我們來看,是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 先說明兩點: 1)中國國籍法包括了1980年《國籍法》 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 2)在這兩個法律文件中(尤其是第一個文件),沒有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其中條文做出另外的解釋。 中國對1978年出國人民的出生地國籍的任意剝奪一般認為和1980年《國籍法》第九條有關: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九條包含兩個條件: 一是”定居“,二是“自願”。 本文省略“自願”的討論,因為涉及主觀意願。只討論“定居”。 這是中國中文文件,對於“定居”一詞,不需要向“任意”那樣去核對英文的原意。 ”定居“在中文詞典中是“固定的住在某個地方”或“長期的住在某個地方”。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