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意剥夺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国地籍之探讨》(1) (讨论稿)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中国的确是“任意“剥夺了1978年出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 中国对1978年出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任意剥夺,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 二是合理性(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的角度)。 三是法律程序。 现在让我们来看,是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 先说明两点: 1)中国国籍法包括了1980年《国籍法》 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 2)在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尤其是第一个文件),没有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中条文做出另外的解释。 中国对1978年出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的任意剥夺一般认为和1980年《国籍法》第九条有关: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九条包含两个条件: 一是”定居“,二是“自愿”。 本文省略“自愿”的讨论,因为涉及主观意愿。只讨论“定居”。 这是中国中文文件,对于“定居”一词,不需要向“任意”那样去核对英文的原意。 ”定居“在中文词典中是“固定的住在某个地方”或“长期的住在某个地方”。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