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是王立軍造假身份證。而中紀委故意採用假身份信息。
請看王錚的揭發材料:
李貴方、王兆峰律師:你們好! 薄熙來目前被指控的罪名均源於王立軍事件引發的舉報,但如果王立軍是利用職務之便故意陷害薄熙來(無論何因),那麼公訴人所有的調查必將誤入歧途而人為製造冤案。為避免薄熙來被非法證據冤枉,現將核實過的有關事實提供如下: 1. 兩個王立軍和三個谷開來 國家頒發的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最直接有效的法律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但王立軍卻有兩個身份證號碼,谷開來有三個。 谷開來沒有變造身份證的能力,而王立軍極為方便,但作為公安部一級英模、全國英雄模範、中國十大傑出民警,王完全知道變造居民身份證不僅違法,而且犯罪(觸犯我國《刑法》第280條“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卻仍鋌而走險,定然有比“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更嚴重的犯罪動機。 王立軍的兩個身份證號碼為:211202195912261016和500112196102278254(見下圖)。 以上信息為全國戶籍系統資料,與“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的查詢一致,即兩號碼身份證均有效存在。但兩張照片顯然都是王立軍一人,卻變造出不同身份證號碼、姓名、出生日期、戶籍登記地址。公民身份證號碼具有法定的、唯一識別性,上述兩號碼必有一假。現已實地查找過第二份戶籍信息,根本不存在 “紫荊路4號11幢3單元26-1”此戶籍登記地址,但那個假信息的真身份證卻足以讓王立軍在犯罪後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谷開來的三個身份證號碼很蹊蹺: ①110102195811153104,此為谷開來判決書上所用,判決書上稱此為戶籍資料證實的身份,但全國戶籍系統資料里並不存在此身份證號碼和對應的信息,但“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顯示有(見下圖): ②110101196311150546(見下圖),此為戶籍系統信息,是谷開來手裡持有的身份證號碼,該身份證是王立軍將谷開來名字改為“薄谷開來”後親手交給的谷開來。(原來薄谷開來的名子是從這裡得出來的,是王立軍造的) ③500112196311158267(見下圖),此也為戶籍系統信息,與②的照片完全相同,也與谷家所存照片相同,即同為谷開來,但照片明顯不如②清晰,應該是翻拍的照片,谷開來應該不知道自己還有這個“身份”,此戶籍登記地址同王立軍的極為相似,但實際並不存在此地址。 三個號碼究竟哪個是真的?谷開來自己恐怕都不知道了,但王立軍一定知道。即王立軍逃館事件之前,就已有令人匪夷所思的嚴重造假行為,其在其後的相關案件中的言辭不能作為證據採信。 2.王立軍被安全部帶走後仍在繼續作案 2月6日王立軍出走美領館後,外界得到谷開來涉嫌殺人的最早信息既不是來自美領館,也不是來自媒體,而是來自於王立軍的手機。《南方周末》記者褚朝新只是收到王立軍短信的其中之一,有比其更早收到信息的人,告知了谷開來。 於是,2月16日,谷開來通過重慶市國安局向國家安全部某領導轉達了對王立軍造謠誹謗的憤怒,並獲安全部某領導間接答覆,谷遂致中央領導書面函,主要內容包括:①報告2月13日谷與某部長一行的談話;②陳述2月16日轉達給安全部的意見;③強調王立軍組織其家人對谷的造謠誹謗仍在繼續進行;④陳述王對谷的怨恨緣由;⑤建議對王採取嚴格管控。因王立軍行動仍未被阻止,3月4日,谷開來正式向中共中央遞送了《檢舉信》,內容類似前述情況,但增加了詳細的法律條款。 可見,王立軍被安全部帶離美領館後並沒有受到應有的限制,誰能給他提供這樣的方便條件?為什麼? 3. 王立軍親自導演和操控了尼爾·伍德被殺案全過程 王立軍錄製的谷開來對其講述殺人過程的錄音是尼爾·伍德被殺案最重要的證據。 而該錄音的第一句是谷開來的話(顯示在法庭大屏幕上):“你再不來,我就要崩潰了”。錄音中,谷開來提到王立軍在現場安裝了監聽設備,谷的原話是:“有錄音,你也應該聽到整個過程”,錄音中王立軍沒有否認這一點。 谷開來對王立軍言聽計從起因於:2007年底,谷身體嚴重不適,在檢查中,醫生發現在其服用的蟲草膠囊中混入了鉛、汞,並至谷開來神經系統受到不可逆的傷害。谷認為有人投毒,遂報告有關部門。因案情複雜,期間公安部曾調派王立軍負責此案,後此案迅速告破,谷從此對王感激不盡,信賴至言聽計從,並讓王立軍擔任了她的醫療組組長,每天用藥均按王立軍吩咐。 谷開來判決書【(2012)合刑初字第00082號】中提供的證據證實:谷確認兒子薄瓜瓜受尼爾·伍德威脅的信息來自“電子郵件、有關部門、王立軍及薄某某處”;而開庭前一天薄瓜瓜曾向谷的辯護律師提供書證,證明其並未受到過尼爾·伍德威脅;谷開來供述也稱“瓜瓜在美國的安保也是他(王立軍)負責”,這些都證明,谷開來關於兒子“危險已迫在眉睫”的認識,完全來自於王立軍的故意挑唆和設計,加之王對谷的直接藥物控制,明顯達到了唆使和控制谷思維使其產生殺人動機的目的。 谷開來判決書還證明:11月13日,王立軍為謀殺案安排了警力並全程布控,然後唆使谷作案,谷在“患有精神障礙,對本次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的情況下,其堅信自己的行為是“為民除害”,是在警方安排下的組織行為,以致作案後至少不加掩飾地告訴過4人(王立軍、徐明、郭維國、張曉軍)其殺人事實。 12月18日《南都周刊》爆料:“谷稱,當晚8時許,王立軍再次來到3號樓,‘當晚我身體不舒服,他問我怎麼還沒去,我表示不想去,王立軍說那不行’。材料顯示,谷當場還寫了一封信,稱尼爾·伍德精神不正常,請求公安對她遠距離保護。信的原件給了王立軍,谷自己複印了一份。‘出門前,王立軍還讓我吃了一碗麵’谷稱。勤務人員王昊回憶,11月13日晚上,王立軍來到3號樓,直接進了谷的臥室,中途還讓他送了一碗麵進去。” 判決書中稱:“(13日)當晚9時許,其(王立軍)在三號樓送薄谷開來上車去與尼爾·伍德見面……當晚12時,薄谷開來在電話里向其(王立軍)告知她與尼爾·伍德見面、喝酒的情況。11月14日中午,薄谷開來對其講述了毒害尼爾·伍德的經過,被其暗中錄音。” 可見,王立軍親自送谷甚至逼谷作案,而谷開來則每做一步必向王立軍匯報。 王立軍利用谷的信任和病情,唆使甚至逼迫谷開來殺人,並藉助職務之便操控全過程,留下證據後,又親自舉報谷殺人,陷害手段陰險至極令人髮指。如此明顯的陷害事實,法院卻為何是非顛倒將殺人主謀當成證人?是誰授意? 從王立軍逃館至谷開來案、郭維國等案、薄熙來案,不難看出,王立軍因為複雜的原因,欺騙了所有信任他的人,此人罪不可赦! 4. 4月9日薄熙來被非法騙捕 經查:3月14日薄熙來被中央通知免職和妻子涉嫌殺人後,被要求在家中等侯通知,但薄當日趕到家中時已不見妻子,工作人員告之已被不明人員從家中帶走(3月7日谷已從重慶回到北京家中),至4月9日薄尚有部分自由,可與家人來往,家人每日與他保持聯繫,期間薄曾請求探視谷開來。 4月9日,薄突然高興地打電話告訴家人:“他們同意我去見開來了,今天就去......開來被帶走時沒讓帶衣服,我得給她找幾件衣服......”,家人也很高興,還約好晚上回來吃飯。結果一夜人沒回,第二天新聞便報中紀委對其立案調查,顯然,前一天抓人是已預先確定好了的。如果薄真的犯罪,執法機關為何不堂堂正正抓人? 10月26日最高檢才立案對薄採取強制措施,即此案屬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那麼4.9-10.26期間,執法機關尚未介入,任何機構都無權拘禁薄熙來,這199天薄熙來究竟被非法拘禁在哪裡?為什麼要騙捕薄熙來? 黨內“雙規”制度並未違法,是執行者超越了法律界限,非法拘禁必然帶來非法取證! 5. “七個鐵皮櫃”不僅涉嫌非法取證 10月22日,有關部門一行多人(未着任何警察制服),將薄熙來的兄妹兩人請至薄熙來東城區家中,並引其至7個鐵皮櫃前,然後請來開鎖工當面開鎖,打開櫃門,讓薄兄妹見到每個柜子裡面的大量現金。一個負責人模樣的對薄兄妹說:“你們都看見了吧?”,薄兄妹無語,那人便又重複了一遍,薄兄答道:“你們想證明什麼?這個房子從4月9日之後就沒在我們薄家人手裡”。那人無語,薄兄便指了另一個熟悉的木質柜子說:“把那個打開我看看”,那人卻說:“別看了,裡面什麼都沒有”。 也就是說,這屋裡有什麼東西那人其實早就清楚,如果不是已經裝好了現金也不會請兄妹兩人來看,若不確知現金的數量也不會直接跟來那麼多人現場看護,既然都安排好了,又何必裝模作樣地請開鎖工來開鎖?毀了證據的完整性! 若真有那些巨額現金,為什麼不在4月9日抓捕薄熙來的當天,當着薄的面打開那七個鐵皮櫃,人贓並獲地抓他不比騙捕強多了嗎!房子封了半年之後突然搞這麼個鬼名堂,即便要栽贓陷害,手段也該高明點兒。 薄的大哥已經表示的很清楚:那個房子已經半年多不是薄家的了,搜出什麼跟薄家無關。 10月26日,司法機關才介入薄熙來案,10月22日,誰有權到這個家裡搜查?半年 之後在“別人”家裡“發現”巨額現金,卻安到薄熙來的頭上是不是陷害? 6. 谷開來判決書(共22頁) 資料提供人:王錚 聯繫電話:13810849783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