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华、巩献田、项观奇等200位社会知名人士致信吴邦国委员长、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政府违法关闭网站问题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暨吴邦国委员长: 中共中央政治局暨习近平总书记: 国务院新闻办九局、各政府网管部门、各网站、各位网友: 现在就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的问题,致信你们。 2012年4月6日——10日,国务院新闻办九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新闻管理办公室在没有具体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口头责令《毛泽东旗帜》、《乌有之乡》、《红色中国》、《东方红社科》和《马克思主义评论》等网站关停整顿,此后,全国集中封闭了八十多家网站。尽管在5月30日马 宾、李成瑞、李波等336人署名的《致胡锦涛总书记并政治局常委和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信:“关于抗议违法关停多个网站及请中央说明的几个重大问题的报告”;此后又在10月19日 李成瑞、刘金华等上千人署名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指出:“从处理薄熙来事件一开始,就违法、蛮横地封闭了所有持不同意见的网站达八十余家,官方网站甚至私人博客也不让发表不同的意见。这就完全堵塞和切断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同党的领导机关和人民政府以网络为先进科学技术工具用以交流和沟通的 最好和最快的渠道,在信息社会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是极为野蛮和反动的!”之后又有10月28日巩献田、奚兆永、李定凯等36位学者、干部署名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吴邦国委员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并胡锦涛总书记《紧急 呼 吁!》的公开信,再次呼吁:“开放被违法关闭的网站”,在此期间,有许多干部、群众一直不断地通过不同途径呼吁开放被违法关闭的网站。但是,被关闭的网站至今没有正常运行,政府的违法行为延续长达八个多月之久,直到今天仍旧没有依法纠正。 长时期集中封闭大批网站,甚至逼得不少网民只好“翻墙”出去,依靠境外的服务器来实现言论自由权,这不能说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正常反映和表现,理所当然地受到网站和网民们的强烈反对。 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之第四款“责令停产停业”规定,属于“责令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 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没有查明事实,因为被封网站不存在任何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该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告知封网理由有三个:一是发布大量违法信息;二是攻击国家领导人;三是妄评十八大。在封闭《东方红》网时,所说理由只有一条,即“发现你网上有违法信息”。当问有什么违法信息的时候,他们说“不解释”。 对于这三项指控,行政机关都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我们认为: 第一、关于“发布大量违法信息”。当网站法人代表问及“违法信息在哪里”时? 行政机关没有做出任何的回答,反而让行政相对人“自查”!所谓自查,就是对于案件还没有调查研究,即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就先作出处罚决定,显然这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首先,这不是法律语言,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攻击国家领导人”,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界定和规定,当然就没有对该行为给予处罚的任何规定,它与法律无涉。其次,行政机关也没有提供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的任何具体事实和证据。 第三、所谓“妄评十八大”。第一,在我国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侵犯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直接客体”,即行为人直接侵犯了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显然“十八大”这一概念内涵相当宽泛而抽象,所指内容无限多,它不构成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故不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直接客体。第二,行政机关也没有具体说明被封 网站发表的什么文章或什么言行是“妄评十八大”。十八大,对于这件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即使有的公民发表文章属于这类议论,即所谓“妄评”,但是,政府对此既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更无提供任何证据,也就无法确认其“社会危害性”的存在;凡是不能确认其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无法确认违反任 何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足以确认:封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体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既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就谈不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 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机关做行政处罚决定既然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就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更谈不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网站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更谈不到当事人要求听证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之事。 综上所述,足以确认:政府封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的规定。 上述足以证明:政府封网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封网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违法的,既违反了“实体法”又违反了“程序法”,依法应予撤销。 政府这次大规模集中关闭网站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违宪和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根本路线的行为,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它极其严重地损害了和损害着党和国家的声誉! 在此我们重申,我们坚决支持和拥护一切根据宪法和法律,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为根本目的的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措施。但是,任何网络立法必须严格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必须切实遵守该法第五条规定,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任何一级的网络管理行为绝对不能 “以言代法”, “言出法随”,绝不允许无视法纪、无法无天的现象再次发生,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 我们高兴地看到新华网报道了11月30日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他主持的一个座谈会上讲到“网上的舆论,包括骂声我们都要听,更何况大家提的各种意见?”我们希望,新的中央会给我们新的期待,为维护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我们向你们发出公开信,并再次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尽快纠正违法封网行为,维护我国法制,取信于民,切实兑现中央领导同志的承诺,尽量减少给党和国家的声誉造成的恶劣影响! 公开信联署人签名:(排名不分先后) 刘金华 巩献田 项观奇 奚兆永 江根德 刘 军 黃方伯 胡大江 闻 迪 罗志学 胡永晖 徐先宝 胡乔杰 骆玉涛 李树泉 鲍 锋 田 钰 王 刚 周国平 周丽丽 周西宁 徐开彬 张睿婕 王得田 吴育民 刘海林 徐高金 宋志刚 吴 海 任天旺 齐维麟 彭 铮 樊向阳 徐建生 宋志刚 王培国 吴育民 陈军晓 郭 岩 王 亮 徐 斌 虞丽玉 王洪玉 王健雄 戴丽媛 张大林 钟君铭 李家强 张动波 金祥存 刘海林 张志敏 李 莉 赵子祥 王军学 廖廷宇 王健雄 李方连 陈成之 徐光福 李甲才 汤玉群 耿衍水 王 斌 秦永安 王庆人 曹永河 丁其富 张延勋 王世儒 廖廷宇 邵志伟 韩宝祥 张良琪 胡立海 李景增 孙即峰 马金泉 孔红利 谢宜仁 冯伯文 孙广煜 许兆伟 杨云飞 何进成 丁 民 王超力 刘明星 韩秀祥 周靖冬 安传峰 安传利 李 娟 胡顺基 胡立业 石 要 韩克军 王立勇 习祥瑞 李长勇 韩克生 法在运 曹在民 贾元臣 陈从林 刘长君 孙 亮 滕祖红 郭红英 刘建琴 张宗军 赵云录 叶大伟 王振遐 鲁其伦 原万春 赵立强 张兴亮 李 宁 王 超 王传振 王传宁 秦 辉 孔令刚 王 勇 那 荣 丁显东 常士传 李云成 于博晓 尉翠珍 安矩祥 包亚芳 黄传华 庞胜平 洪明斋 赵 莉 薛继君 郭 弢 王 涛 张思厚 张义乾 孟凡水 于洪运 张乃昌 徐其太 徐先修 曹小梅 王树仁 袁伟亮 庞 虎 王明德 王洪生 徐 磊 刘绪峰 武守南 赵厚生 魏炳喜 耿京龙 张 杰 王 忠 江 海 王世友 刘长明 孟庆仁 魏朝北 毕学奎 刘庆华 邓光辉 张存木 赵乐峰 吴钦军 王 平 刘守恒 彭 克 吴俊龙 刘卫乔 张付桐 古新民 赵建军 杨基龙 李青峰 刘东阳 张 东 张继胜 张有为 梁春华 许锦川 唐家琛 李 刚 贺冠山 李 阳 冷启俊 王立平 庄 华 李国华 王绪告 郭俊亭 邹文利 陈军晓 白玉明 陈树庆 陈立新 邓燕青 张 军 张建平 郭 平 王蒙山 张 军 张建平 郭 平 王蒙山 王迎光 周国平 金小丁 李春光 李少华 李腾贵 梁清龙 梁宇超 刘建钢 袁三朱 马 力 孙敏杰 郭 岩 王志洪 王迎光 周 俊 卞宝祥 张 林 2013年元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