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政府詐騙案中的房管局(二) 《中國網絡民評官百人團》石三生 九州評論之·二百四十六 實際上,貪贓枉法在濰坊市政府執政過程中,早已經形成了一種非常緊密的利益鏈---一貪俱貪,完全缺乏自我糾錯的措施。 在 石三生我的被詐騙案中,只有土地局與房管局沆瀣一氣,仍然無法幫助買家詐騙得逞。就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條例》在濰坊這個獨立王國失效。如果契稅 徵收機關能夠依法徵稅,買家與國土局、房管局合謀的詐騙伎倆依然無法進行下去。依法徵收契稅,就必然涉及到我與買家的原始合同甚至是對房地產重新進行評 估。但,事實就是連契稅徵收機關也對房管局與土地局故意協助買家偷漏稅的行為視而不見,將國家利益拋到了腦後。 在契稅徵收這一最後環節 失控,房管局在違法確權的基礎上,又對他項權利做了違法備案之後。我的房地產已經瞞天過海、成為了實存名亡的財產。中央頒布的《土地增值稅條例》在濰坊市 政府成了一堆草紙,契稅徵收機關又根本不按實際交易額徵收。國家利益在這些蛀蟲們的手中,巧妙地變公為私、成了用來謀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買家就是在這樣的 一路行賄中,將完全不可能的陰謀化為了現實。 在這起詐騙案中,濰坊市國土局與市政府當然是憑暗箱操作,就能將他人土地占為己有。而到了 濰坊市房管局,則需要牽涉到多部門共同合作,才能將違法確權變成事實。尤其是由公安部與商務部聯合簽署的部門法規----《典當管理辦法》,在這起詐騙案 中居功甚偉卻又似有若無。房管局、契稅徵收機關、地稅局、公安部門與商業主管機關缺一不可。 在所有這些被涉及的部門中,石三生我對公安 與商業部門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完全無法理解:按照典當管理辦法,公安與商業部門顯然是實施《典當管理辦法》的機關。但在房屋產權登記過程中,這兩個部門卻是 完全是隱身的、除了他項權利備案中涉及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無論是從審批還是徵收有關費用,均與這兩部門無關。既不參與審批又不參與分贓的兩部 門,為什麼要將手伸向與自己完全無關的行業呢?真是搞不懂時任商務部部長的薄熙來與公安部部長周永康到底是怎麼想的?難道僅僅是為了攬權、擴大部門利益 嗎? 說典當管理辦法毫無作用、完全是任由房管局拿捏的爛柿子吧,可到了典當抵押一旦出現糾紛,由這兩部門制定的《典當管理辦法》,卻又成了超越民法之上的“憲法”---法院執行所得必須優先償付典當抵押。僅從法律上看,誰能分得清是國家大還是部門大呢? 總之,濰坊市政府詐騙案中的房管局,與土地局、公安部門、商業部門一樣有法不依、亂法亂理、貪贓枉法,沆瀣一氣,成設局害人的部門,而非政府部門。 【石三生 2013年1月19日星期六 01:06 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