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政府诈骗案中的房管局(二)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二百四十六 实际上,贪赃枉法在潍坊市政府执政过程中,早已经形成了一种非常紧密的利益链---一贪俱贪,完全缺乏自我纠错的措施。 在 石三生我的被诈骗案中,只有土地局与房管局沆瀣一气,仍然无法帮助买家诈骗得逞。就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在潍坊这个独立王国失效。如果契税 征收机关能够依法征税,买家与国土局、房管局合谋的诈骗伎俩依然无法进行下去。依法征收契税,就必然涉及到我与买家的原始合同甚至是对房地产重新进行评 估。但,事实就是连契税征收机关也对房管局与土地局故意协助买家偷漏税的行为视而不见,将国家利益抛到了脑后。 在契税征收这一最后环节 失控,房管局在违法确权的基础上,又对他项权利做了违法备案之后。我的房地产已经瞒天过海、成为了实存名亡的财产。中央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条例》在潍坊市 政府成了一堆草纸,契税征收机关又根本不按实际交易额征收。国家利益在这些蛀虫们的手中,巧妙地变公为私、成了用来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买家就是在这样的 一路行贿中,将完全不可能的阴谋化为了现实。 在这起诈骗案中,潍坊市国土局与市政府当然是凭暗箱操作,就能将他人土地占为己有。而到了 潍坊市房管局,则需要牵涉到多部门共同合作,才能将违法确权变成事实。尤其是由公安部与商务部联合签署的部门法规----《典当管理办法》,在这起诈骗案 中居功甚伟却又似有若无。房管局、契税征收机关、地税局、公安部门与商业主管机关缺一不可。 在所有这些被涉及的部门中,石三生我对公安 与商业部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完全无法理解: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公安与商业部门显然是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机关。但在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这两个部门却是 完全是隐身的、除了他项权利备案中涉及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无论是从审批还是征收有关费用,均与这两部门无关。既不参与审批又不参与分赃的两部 门,为什么要将手伸向与自己完全无关的行业呢?真是搞不懂时任商务部部长的薄熙来与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到底是怎么想的?难道仅仅是为了揽权、扩大部门利益 吗? 说典当管理办法毫无作用、完全是任由房管局拿捏的烂柿子吧,可到了典当抵押一旦出现纠纷,由这两部门制定的《典当管理办法》,却又成了超越民法之上的“宪法”---法院执行所得必须优先偿付典当抵押。仅从法律上看,谁能分得清是国家大还是部门大呢? 总之,潍坊市政府诈骗案中的房管局,与土地局、公安部门、商业部门一样有法不依、乱法乱理、贪赃枉法,沆瀣一气,成设局害人的部门,而非政府部门。 【石三生 2013年1月19日星期六 01:06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