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迪說:“律法告訴我,我是個歪瓜裂棗,恩典來了,立時把我變得端正體面。”
聖經說,人在神面前稱義,是因着信耶穌,不是因行律法。想靠行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 但聖經也說基督徒因信稱義不是廢了律法,而是堅固了律法。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那麼律法有什麼功用呢?
律法的第一個功用是當作一面鏡子,向我們反映出神完美的公義聖潔,和我們自己的罪和虧缺。羅馬書3:19-20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並且律法是我們蒙訓的師傅,使我們知罪,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律法的總結 (end) 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所以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太5:17) 。律法藉着叫我們看出自己是落在神對罪的咒詛和刑罰之下,需要神的赦免,來帶領我們悔改,信服基督。
律法的第二個功用是抑制邪惡。雖然律法不能改變人心,但是它能以審判為威懾,抑制不法到某種程度。尤其是在社會民法支持之下,在罪證確鑿之後,可藉法律機制執行懲罰。就如羅馬書13:3-4指出,社會的制度有神的權柄,社會制度所定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懾和刑罰罪惡的作用。法制不能很好實施是因為人心敗壞,特別是有權勢的執法之人的敗壞的結果。當然這種功用是非常有限的,因為社會的法律很大程度不能完全反映神的律法。而人的罪性使制定和執行法制都是虧缺的。
律法的第三個功用是引導因信耶穌基督重生得救的人進入神為他們所計劃的善工中(弗2:10)。律法告訴神的兒女什麼是討天父喜悅的生活原則。所以,律法也可稱為神家的家規。耶穌基督說到大誡命中要愛神、大使命中要遵守主耶穌的話,就是指律法的第三種功用。
但基督徒已是從律法下得自由了,不再是靠行律法得救,而是因信基督得新的生命,靠住在心裡的聖靈和神的道,活出像基督的生命,愛神愛人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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