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国大陆人民被剥夺出生国籍意味着什么?》 在《呼吁中国政府恢复海外华人的出生国籍(第一辑)》跟帖中,有这样一段话: “2012年12月2日于10:07 下午 玩轮子 说: 出生国籍没有人剥夺,在你的护照上写着,出生地永远是你的出生地国。好像美国护照上也有持照人的出生地吧。这个是任何人也改变不了的。没有人有这个能力去改变。” 马上想起“画饼充饥”的典故。 但是,海外中国大陆人民的出生国籍不是“画饼充饥”中的“饼”。“出生国籍”有血有肉,其内容或内涵确定而丰富。 第一,从1945年的国际法对出生国籍的公认来看,对出生国籍的承认,体现在对出生人的在出生地或国内的如下权利的承认: A 居住权 B 受教育权 C 政治权 C1 被选为总统的权利 C2 选举他人为总统的权利 D工作权 D1 非公职 D2 政府公职 E 国籍选择权(包括退出某国籍,出生国籍或归化国籍) F 其他 以东南亚为例。1955年在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签订单一国籍条约后,许多华人因为没有在东南亚国家如马来西亚规定的时间内加入马来西亚籍,马来西亚国家便不允许这些华人加入马来西亚籍。而马来西亚华人从祖辈开始,出生并一直生活在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和台湾政府也不会发给他们中国或台湾护照。这些华人因此而成为无国籍人。2000年左右,他们被允许入马来西亚籍,有了和出生地国籍相连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第二,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默认双重国籍,不剥夺出生国籍的情况来看,各有不同,但都是有丰富而确切的内容。即一个人在归化外国籍后,仍然全部或在不同程度上保留其出生国籍国内的基本权利: A 居住权 B 受教育权 C 政治权 C1 被选为总统等要职的权利 C2 选举他人为总统的权利 D工作权 D1 非公职 D2 政府一般公职 E 国籍选择权(包括退出某国籍,出生国籍或归化国籍) F 其他 笔者举几个国家为例。 法国:有全部权利:A,B,C1,C2,D1 ,D2,E。 俄罗斯:有部分权利:A,B,C2,D,E;但无D1,即:有归化外籍者,不能被选为俄罗斯总统,除非退出外籍。 美国 几乎全部权利:A,B,C2,D1,D2,E。在美国只有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有C1;但是,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如果有外籍,是否能被选为美国总统,笔者要仔细查一下。但是,有出生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即使有外籍,肯定可以担任美国总统等少数几个要职以外都政府要职。 印度:有部分权利: A,B, D1,E 。但无C1,C2和D2,即有外籍者在印度国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也不能有任何政府公职。 和西方国家和介于东西方的俄罗斯,作为东方国家之一的印度,比较“刻薄”一些。但是,即使比较““刻薄”,印度没有违法其自身文明,没有违法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然后来看一下中国大陆。 目前侨办的一大侨务政策:对于出国的有归化国籍的中国大陆人民,全部剥夺其出生国籍和于此有关的一切权力。有归化国籍的中国大陆人民在国内,没有ABC1C2D1D2E:即在国内无居住权,无受教育权,无政治权,无被选为总统等要职的权利,无选举他人为总统的权利,无工作权,无退出国籍权。 中国:NOTHING NOW!!! 更有甚者,侨办把上述的侨务政策延伸到了出国未归化外籍而持有美国绿卡和加拿大枫叶卡的中国公民,即侨办的另一侨务政策:按侨办规定,中国公民,一旦持有美国绿卡和加拿大枫叶卡,即使不是“定居”在国外,也“视为定居”(引号中是侨办文件原文!),必须注销国内身份证和户口;按明年7月的新出入境法,这些中国公民没有侨办批准,不得回国“定居”。从而事实上,这些中国公民便被剥夺了在国内的居住权A(定居权),被剥夺了在国内的政治权(C1C2),被剥夺了在国内的工作权(D1D2)等等。 侨办的两大侨务政策违背中华文明,违背当今世界潮流和国际法共识,违背中国政府承诺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违背中国的《宪法》和《国籍法》(包括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如此错误政策,导致人伦颠倒,人心丧尽! 习近平主席在12月4日中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言,强调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并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警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法必究。 相信中国新政府能够认识到侨办两大侨务政策的的违宪性质和严重错误性质,能够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双重国籍问题,早日恢复中国大陆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归还中国大陆出国人民应有的中国宪法赋予的权利。 自愿退出中国国籍者,另当别论。自愿放弃中国大陆出生国籍,从而自愿放弃在中国大陆的居住权,政治权,工作权等等。外人无权干涉。但要提醒的是,按国际惯例,自愿退出一国籍,必须履行一些必要手续:本人申请;国家批准备案,颁发退籍证书。中国1996年《国籍法解释》也有类似规定。少了一条,所谓“自愿退出”无法律依据,一厢情愿,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