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學院學者建議恢復中國雙重國籍》 廣東汕頭大學法學院劉國福和梁家全在國內公開發表《國際國籍法的新發展與中國國籍法的漸進改革》一文。 感興趣的讀者在google上打了該文的全名即可閱讀或下載其全文。 下面轉載其部分主要內容。 《國際國籍法的新發展與中國國籍法的漸進改革》對香港澳門雙重國籍分析部分: (一) 務實靈活的雙重國籍政策 1. 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中國對香港、澳門地區居民的國籍做出了有別於內地居民的規定, 承認雙重國籍是一大亮點。 根據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4條( 《香港居民國籍問題解釋》) 和199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澳門居民國籍問題解釋》) 第3條,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澳門的中國公民, 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 但在香港/澳門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1971年《香港入境條例》第2 (1) 條規定,有效旅行證件是指, ( a) 附有照片的護照; 或( b) 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信賴其持有人的身份、國籍及居籍或永久居住地的任何其他文件。所以, 香港的中國公民可以持有外國護照, 從而擁有外國國籍, 澳門居民亦然。 上述規定是對1980年《中國國籍法》第3、8和9條關於單一國籍規定的突破。《香港居民國籍問題解釋》第4條和《澳門居民國籍問題解釋》第3條, 還解決了承認香港/澳門居民擁有雙重國籍可能引發的領事保護衝突。 1990年《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61條、67條、90條、99 - 104條, 199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6條、63條、72條、87條、99條、101條、102條規定了擔任香港/澳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公務人員的國籍條件以及效忠要求, 解決了擁有雙重國籍可能引發的效忠衝突。 《國際國籍法的新發展與中國國籍法的漸進改革》 建議部分: “(一) 刪去現行國籍法中規定的“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條款, 無條件認可中國公民被動和有選擇地取得其他國籍。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取得另外一個國籍, 如果該國籍不是自己通過主動申請獲得的, 而是由於出生、結婚、收養等原因被動獲得的, 則此人可保留中國國籍。兒童成年後, 允許並尊重其選擇的國籍。凡是父母當中有一方或雙方具有中國國籍, 則新生兒一出生即具有中國國籍。他們成年後自己選擇某一國籍, 不選擇者, 視其為自動放棄其他國籍。 (二) 無條件地認可中國公民主動取得特定國家國籍, 主要是發達國家國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承認或者接受雙重國籍。旅居這些國家的中國公民大多具有較好的教育背景, 較強的經濟基礎, 具有為中國做出突出貢獻的可能, 無條件認可中國公民主動取得這些國家的國籍, 有利於更好地利用其智力與經濟資源。特定國家的清單, 可以在系統分析華僑華人情況後列出。 (三) 無條件地認可來自特定國家的公民通過主動申請, 擁有包括中國國籍在內的雙重國籍。凡來自特定國家的公民, 自願加入中國國籍的, 不需要放棄原有國籍。特定國家的清單, 可以在系統分析來華外國人的情況後列出。 (四) 有條件地認可中國公民主動取得所有國家國籍。對主動申請加入外國國籍的中國人,設定的條件主要是, 如果外國法允許雙重國籍的, 必須向中國主管部門提交保留中國國籍的申請, 承諾與中國長期不斷地保持有效聯繫。當局可以定期對相關人員的國籍狀況進行審查。否則, 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有效聯繫主要指居住、家庭、財產、事業等方面的穩定長期聯繫。 (五) 有條件地認可所有外國公民通過主動申請, 擁有包括中國國籍在內的雙重國籍, 不論外國法是否承認雙重國籍。設定的條件主要是, 獲得中國國籍的外國公民必須承諾與中國長期不斷地保持有效聯繫。當局可以定期對相關人員的國籍狀況進行審查。否則, 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有效聯繫所指同上。 (六) 無條件地認可中國公民主動取得所有國家國籍。 (七) 無條件地認可所有外國公民通過主動申請, 擁有包括中國國籍在內的雙重國籍。 (八) 同時, 借鑑解決香港國籍問題、澳門國籍問題的成功經驗, 預設制度防範認可雙重國籍可能引發的外交保護衝突、效忠衝突、司法管轄衝突和服兵役衝突等。例如, 擁有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 可以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 但是在中國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擔任中國一定級別官員, 必須是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 並宣誓效忠中國。擔任外國一定級別官員後, 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司法管轄衝突、服兵役衝突可以通過簽訂和完善雙邊條約予以解決。 (供稿人:海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