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籍“自動喪失”是很不嚴肅的》 1980年中國《國籍法》第9條是“定居在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該條文存在不少問題。筆者已經和正在對“定居”問題作很詳細的分析。 其中另外一個問題是是國籍的“自動喪失”。 “自動喪失”可能來源於:“自動作廢”。中國歷來有,“糧票”“布票”過期不用自動作廢之類。 1980《國籍法》公布之時,過去的法學家都被文化大革命打倒,77屆法學本科還沒有畢業。寫《國籍法》的人素質可想而知。會不會當時寫〈國籍法》想到了家裡即將過期的“糧票”“布票"? 只是一個“假說”。 但是,“自動喪失”用於國籍問題,太不嚴肅了。世界上幾乎找不到任何一個法制國家搞國籍自動喪失的“遊戲”。 還有一個原因。 過去在1965年印尼屠殺30萬華人(數字仍待定)以後,中國和印尼斷絕外交關係長達10多年之久。 在此期間,在印尼的華人無法到中國辦理退國籍手續;印尼國內無中國領事館。所以,”“自動喪失”給了要退出中國國籍而加入印尼國籍的華人一個很好的法律上的理由。當時和中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只是少數幾個東南亞國家和小國。 現在這種情況不復存在。 從1972年開始中國和美國建立了外交關係。現在中國和世界上大多數關係有正式外交關係。中國大使館和領事館遍布世界各個角落。 如果要退出中國國籍,可以到中國大使館和領事館辦理。1980年《國籍法》也很明確地規定了退出國籍的方法,即: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 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 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 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所以,那種“自動喪失”國籍的方式當然既不嚴肅又不合時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