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宪法重申不剥夺出生国籍》 俄罗斯联邦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不剥夺一个人的国籍,从而默认双重国籍。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公民不能被剥夺他或她的公民身份或改变公民身份的权利。”(由俄文翻译成的英文原文是:“A citize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may not be deprived of his or her citizenship or of the right to change it”) 在读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条文时,令人马上可以联想到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的“第15章第1款 每个人都有国籍的权利 第二款 没有人可以被任意剥夺他的国籍或改变国籍的权利。”(英文原文是“Article 15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两点: 第一,我们把这里的“国籍”,首先理解为“出生国籍”。 三个理由: 1)因为,在世界上,可能有一两个小国其人口由出生在其他国家的人口组成,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出生在这一国家的人口构成其人口的主要成分。 2)19世纪40年代中期以来,对出生国籍的承认,一直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以及国际共识的主流; 3)承认出生国籍是几乎任何一个文明国家的传统;因此它是自然的;不需要“批准的”; 4)相对于出生国籍,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国籍都是有条件的和需要某种手续的。 第二,联合国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的“第15章第1款 中有一个“arbitrarily”即:“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在俄罗斯宪法中,则不再有“arbitrarily”这个词。 任意剥夺和剥夺的区别在哪呢?为什么俄罗斯法学家们把“任意”呢?这也许只有俄罗斯写这段条文的法学家才知道。 笔者这里做一些分析和猜测。 1) “任意剥夺”和“剥夺”,和“残酷镇压”和“镇压”一样,多了一个修饰词,以强化“剥夺”或“镇压”的感情色彩。 2)“任意”或“镇压”都不是条件。 3)与“剥夺”或“任意剥夺”国籍相区别,现代世界的退出国籍的处理方式都是以个人自愿和政府批准为标准模式: 个人提出,填写申请表;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进行审核; 不批准退出国籍的,退回申请表; 批准退出国籍的,颁发退籍证书,国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