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理体系看绝对范畴的根据
在前面“思在与思象”的短文中,我简述了思维/精神产品和思维的类似自然哲学的本体与现象的关系。那么下一个问题自然是,在范例哲学中,还有与之相关的两个的“绝对”范畴或性质。它们是范例的本体论绝对范畴和思在的思维绝对性质。那么我们是如何知道这两个有关绝对的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呢?它们是否仅仅是断言,甚至是个人主观的无根据编造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能不涉及更广泛的“真理系统”的问题。简言之,就是公理系统的选择标准问题。我们知道,从古希腊巴门尼德,柏拉图,到欧几里得,形成了一套公理体系的思想。具体体现在欧氏几何推理的过程中。近代数学和逻辑学的形式系统的发展,更多地应用到公理系统的建立。在数学和逻辑学中,公理系统的确立几乎一律是根据“不导致推演过程矛盾”,“方便”,“自明”等标准,由形式化的提出者自行确定的过程。
在我看来,公理体系的运用,远不止在形式化的系统中,如哥德尔的“不完备”定理等。公理系统在社会科学和人文领域,也有其广泛的用途。因为公理体系的本质,是逻辑推演,是形式逻辑的演绎方式的具体化,所以,公理体系应该应用到社会的其他领域中。事实上,我认为一切真理,都是公理系统的体现。唯一的区别是,发现真理的顺序,并不一定是通过公理体系进行内部推导的结果,而很可能是一个“经验的过程”,即偶然的发现。因为所有的科学规律,最终只有被列入公理体系,自身成为更大体系的一部分,才能更体现这些科学规律的真理性。严格地说,只有在公理体系中最终可以找到位置的科学规律,才真正可以算作真理。
举例来说,牛顿定律的发现,可以看成偶然事件造成的(如苹果掉到牛顿的头上)。但我们后来知道,其实当相对论产生之后,牛顿的定律就包含在其中了。因为相对论讨论的是物体的高速运动时的现象,而牛顿物理学处理的是物体在低速时空中的运动。从一个新的范例哲学的角度来看,世界上科学家,尤其是爱因斯坦,一直寻找的“大的统一场”论,也都可以看成在一个公理系统努力发现科学定理的产物。牛顿和爱因斯坦的体系,是解决“物质运动”的规律,而波尔为首的哥本哈根学派,是要解决“运动物质”的问题。即,在微观世界,和人们对宏观世界的看法相反,是“运动产生物质”,而不再是“物质才有运动”的传统思想。所以这样看来,从物质运动,到运动物质;从宏观物理世界,到微观物理世界或量子物理世界 - 这一切本身就是一个公理的体系。我们不同科学家发现的只是不同的“拚图片”,最终所有的(这些偶然)发现都放在一起时,大自然的公理体系的完整优美整体,就展现在我们的眼前了。从经验的偶然发现道路,或从逻辑的内在规律的发现道路,如门捷列夫发现化学元素的周期率,最后都是殊途同归:所有的科学规律都是“定理”,它们本身都有自身的联系,最终都属于一个公理系统。
除了科学的例子,在社会领域中,公理体系的作用也是如此。比如,当我们承认“追求幸福是人的权利”是公理,那么,我们就从这中可以推导出,人有财产权利,言论自由权利,自由结社权利等等。所以在哲学领域也是如此。除非我们发现了反例,我认为范例哲学的绝对范畴和思维的绝对性质,如同政治领域的公理一样,也有公理的性质。它们的公理性质,来源于三个原则:
1时间性
2空间性
3客观性
时间性,就是说作为社会领域的公理,它们在任何历史时刻都是正确的,没有反例出现过,不可能证明此公理是假的。空间性,是说这些公理是被普遍接受的,对世界各国人民,不论何种文化,信仰,种族,性别,它们都是对的,没有人的本质上的抵触。客观性,是说,这些公理不是以人的意愿而轻易转移的。它们在没有被发现以前,是潜在在人类的意识中。在被揭示之后,它们与人类永存。
这就是范例哲学绝对范畴和思在的思维绝对性质的理论基础和来源。